当人被当成动物:乱伦、强奸与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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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人被当成动物:乱伦、强奸与进化                                    发布: 2010-7-22 07:12 |   来源: ·方舟子· | 倒计时新闻网 >>社会杂谈                                     

                           
    六、七十年代的美国是个游行示威的时代,甚至科学界的学术争论也能引发抗议。哈佛大学的生物学家爱德华·威尔逊(Edward O. Wilson)有一度如过街老鼠,在各地做学术报告时经常遭遇抗议示威,甚至遭到袭击:他在美国科学促进会的年会上做完报告后,一个听讲者朝他泼了一脸冷水。这一切归因于他在1975年出版的一本雄心勃勃的著作《社会生物学:新的综合》。这本书95%以上的篇幅在介绍如何用进化论解释动物的社会性行为,本来不会引起公众的关注。麻烦出在最后一章,他将前面部分的成果推广开去,试图将进化论也用于解释人类的行为。在他看来,人类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就像其他动物的社会行为一样,是由基因决定的,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尽管其本意不过是试图为人类行为的起源提供一个进化论的解释,而不是宣扬什么政治主张,但当时正是美国民权运动高涨的时期,这种有遗传决定论嫌疑的主张实属大逆不道,让人联想起了20世纪初期“优生学”运动的悲剧和纳粹的罪恶。因此,在人权活动家看来,威尔逊是种族主义者、社会达尔文主义者。又因为威尔逊认为男女的行为差别由遗传决定,因此在女权活动家看来,威尔逊是性歧视主义者。右翼保守分子也同样不放过威尔逊,因为他居然认为进化论可以解释宗教、道德的起源。

    威尔逊也不乏支持者、追随者。他开创的这个研究领域,虽然仍不乏争议,却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承认。一方面,美国社会日趋保守,“政治正确性”停留在嘴上,认为男女天生有差异已不是什么异端邪说,甚至像《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之类有性歧视之嫌的读物也能风靡一时。另一方面,近十几年来,行为遗传学和神经生物学的研究已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足以证明至少人的某些行为,是受遗传因素影响的。遗传因素必定是长期进化而来,那么,用进化论解释人的本能行为的由来,就成了一个可以成立的课题。社会生物学中针对人类行为的这部分内容因此独立出来,形成一门被称为进化心理学的新学科。但是,这门学科从它诞生之日起,就已先天不足。它既不可能在人类进化史上找到任何心理“化石”做为直接证据,也不会被允许以人为材料进行进化实验,因此注定了它不可能像进化生物学一样成为真正的科学,而必定像它所希望取代的社会科学一样在科学与非科学甚至伪科学之间徘徊。由于缺乏直接的证据,进化心理学的研究只能依赖从间接的证据得出推论。这些间接的证据来自四个方面:生物学的原理(一种行为有无生物学上的优、劣势,自然选择能否因此起作用),跨文化的研究(如果一种人类行为在不同文化中都存在,就可能是先天的),与其他动物特别是灵长类动物的社会行为的比较(如果一种社会行为在其他动物中也存在,那么可能是一种本能),以及在人类社会中做的调查。显然,一个进化心理学的结论能否令人信服,取决于这些证据是否确凿。对乱伦和强奸的研究代表着进化心理学的两极:前者被认为是进化心理学的一个胜利,而后者连许多进化心理学家
也认为是一个耻辱。

    对人类乱伦禁忌的起源,历来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弗洛伊德和列文-斯特劳斯认为乱伦禁忌是文化现象。弗洛伊德相信,由于人类普遍存在恋父、恋母情结,因此为了抑制在家庭成员中自然产生的性欲望,必须强加一种乱伦禁忌的道德观念。与弗洛伊德同时的芬兰社会学家威斯特马克(Edward Westermarck)的观点恰好相反,把乱伦禁忌当成遗传现象。他认为其起因是因为熟悉消灭了性欲望,也就是说,儿童发育时期的亲密关系(母子之间,同胞之间)导致性吸引力的消失。威斯特马克认为,这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因为乱伦后代得隐性遗传病的机率大大增加,具有生存劣势。也就是说,生物学的原理是支持这种解释的。那么来自其他方面的证据又如何呢?多年来,社会生物学家和进化心理学家做了大量研究,都支持威斯特马克的先见之明。

    跨文化的人类学研究表明,所有的人类社会,不管多么野蛮,也都存在乱伦禁忌,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是与文化无关的一种本能。也许有人会举出反例:古埃及、印加和夏威夷的王室要求王室的同胞通婚。但是这只是王室的特例,可以认为是为了保证王权不旁落而采取的违反自然天性的举动。

    社会生物学的研究表明,所有的灵长类动物都存在乱伦禁忌,那么人类做为灵长类的一员,似乎也应该有这样的本能。这种现象,最早于五十年代在日本的一个动物园观察到。那里饲养的日本猕猴存在着社会等级制度,最高等级的雄猴与任何一头雌猴频繁交配,却避开了它的母亲。以后这种现象在所有的灵长类中都被观察到,包括最为淫荡的矮小种黑猩猩。在许多灵长类,为避免近亲繁殖,青春期的成员将加入别的群体,而那些呆在一起的同胞,一般也避免彼此交配。

    社会学的调查也支持熟悉消灭了性欲望的说法。在以色列的集体农庄,成员的儿女被混在一起集体抚养。调查表明,那些在同一组里一起长大的小孩,特别是那些在三到七岁之间一起长大的小孩,彼此之间虽然感情深厚,却不存在性的吸引力。近年来,斯坦福大学的人类学家阿瑟·沃尔夫(Arthur P. Wolf)调查了台湾14400名妇女的婚姻史。这类婚姻都是包办婚姻,但是分为两类:一类是童养媳,一类由媒人撮合,在结婚当天男女双方才见面。结果也支持预测,前者的离婚率更高,生育率更低,表明小时候一起生活的确破坏了性吸引力和婚姻幸福。

    进化心理学的结论很少像乱伦禁忌这样有强有力的证据,而且不涉及敏感的社会问题。毕竟,把乱伦禁忌视为本能,不会冒犯任何人。当触及敏感的社会问题时,就可能遭遇强烈的批评,而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那是咎由自取。2000年,美国生物学家兰迪·桑希尔(Randy Thornhill)和人类学家帕尔默(Craig T. Palmer)合出一本书《强奸的自然史》,声称强奸是一种自然行为,是男人的本能,是男人用于传播基因的一种生殖策略,理所当然地引起了众怒。桑希尔自80年代以来就一直在宣扬这种观点,其学术报告会经常遭到妇女权益组织的抗议,也受到过袭击,曾经被示威者朝其脸上吐唾沫。遭遇虽然跟当初威尔逊的相似,但是很可能不会像威尔逊那样笑到最后,因为桑希尔能用于支持自己的观点的证据都经不起推敲,很不幸地让人无法把他做为真理的坚持者加以同情。公平地说,桑希尔并没有确信强奸就是一种生殖策略,他还提出了另一种可能性,即强奸是男人喜欢沾花惹草的天性的副产物。如果强奸仅仅是一种副产物的话,那是无法证明的偶然现象,他这本书就不必写了。而事实上,他的全部论证都是围绕着强奸是一种生殖策略的。

    桑希尔的观点源于他对蝎子行为的研究。他观察到,雄蝎子采取两种交配策略,一种是收买,向雌蝎子献上食物(死昆虫或用唾液做成的食物团),讨得欢心与之交配。在雄蝎子没有食物时,则会采取似乎是强迫的、桑希尔称为“强奸”的交配手段。雌蝎子遇到不带食物的雄蝎子,会试图逃跑,被抓住后也会激烈反抗。雄蝎子背上长着一个夹子一样的小器官(称为背器)是专门用来夹住雌蝎子的前肢,进行“强行”交配用的。桑希尔由此引申开去,认为男人就像雄蝎子一样,在没有资源取得女人的欢心时,就只好用强奸的手段得到繁殖的机会。这个引申存在着三个问题。首先,我们如何能够认定雄蝎子是在强奸雌蝎子?强奸之所以成立的前提是违背雌性的意愿。雌蝎子试图逃跑和猛烈挣扎,看上去似乎是在反抗,但是实际上可能也是一种选择策略,是用这种“害羞”的方式来检验雄蝎子是否强健。退一步说,即使那是强奸,也难以与人类的行为做类比,因为蝎子和人类的亲缘关系极远。更恰当的类比应该是其他灵长类动物。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强奸在灵长类动物中是普遍存在的。再退一步说,就算蝎子的行为可以用于说明人类的行为,这个例子也没有说服力:蝎子长有专门的“强奸”器官,可以证明“强奸”对雄蝎子来说的确是一种生殖策略,但是人类的“强奸”器官在哪里呢?桑希尔说男性“心理”是可能的“强奸”器官,这显然是个既无法证实也无法否证的没有意义的狡辩。
 


    如果强奸的目的是为了生殖的话,那么强奸者在本能上应该尽量避免伤害受害者,因为母亲的健康对后代是至关重要的。一般认为,强奸往往伴随着暴力,这就是为什么强奸也被当做暴力行为。但是桑希尔认为实际上大多数的强奸并没有滥用暴力,按照他的合作者帕尔默的调查结果,只有15%的强奸伴随着不必要的过度暴力(例如毒打)。如何定义“过度”是大有问题的,即使这个数据可靠,也不可忽略,因为在其他动物的以生殖为目的的“强奸”行为中,这个数据是零。无论如何,有15%的强奸行为不符合生殖的目的。那么剩下的85%是否就都符合呢?并不。如果强奸带着生殖的目的,那么应该以育龄妇女为目标。但是根据美国全国性的调查,有三分之一的受害者是11岁以下的儿童,三分之二的受害者不到17岁。许多受害者是绝经的妇女。还有一受害者是男性。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并不是所有的强奸都是能导致怀孕的阴茎-阴道形式的性行为。相当一部分的强奸只有或伴随着其他形式的性侵犯。此外,也不要忘记,许多强奸犯是有子女或有配偶的男人,还有许多强奸是丈夫对妻子、男人对情人的暴力侵犯(特别是在大学校园,所谓约会强奸相当普遍),他们显然没有必要以强奸做为生殖手段。在把所有这些因素综合考虑进去之后,究竟还剩多少是属于可以与生殖目的挂钩的强奸(无子女的育龄男子针对非性伙伴的育龄女子、阴茎-阴道式的、无过度暴力)?又如何解释其他形式的强奸?

    动物的本能行为是由基因决定的。当我们说一种本能行为具有适应性时,指的是它具有生存或繁殖优势,因此在自然选择的作用下,其基因得以保留、传播。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采取“强奸”策略的雄蝎子可以留下后代,而且不会有损失,与不采取这种策略的雄蝎子相比,具有进化优势。但是对人类而言,强奸是否具有进化优势呢?或者说,强奸者是否能比非强奸者留下更多的后代,从而使“强奸”基因得到传播?根据桑希尔自己提供的数据,被强奸的女人中,只有大约2%怀孕,其中大多数流产,只有38%会分娩成功。也就是说,一个强奸者通过一次强奸能够留下子女的机会还不到1%,而他们面临的却是监禁、损伤、阉割、死亡等大大减少其生殖机会的惩罚,两相比较,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没有任何理由可以相信强奸是一种可行的生殖策略。强奸不是生殖行为,而是一种变态的性行为,是向受害者显示威力的暴力行为。

    桑希尔还提出了其他一些次要的理由,也都经不起推敲,在这里没必要一一驳斥。许多人反感桑希尔的说法,是因为他把强奸当成自然行为,而“自然”容易让人想起“合理”,似乎是在为强奸辩护。说句公道话,这是对桑希尔的误解。他声称——我相信他是真心的——他的用意是为了帮助人们了解强奸的本质,从而更好地防止强奸。他也提出了一些防止强奸的方案,包括:对强奸者加重惩罚,从而降低其生殖欲望;对即将成年的男孩进行成人教育,让他们知道强奸是男人的本能,要有意识地加以控制;对年轻女性也进行教育,让她们明白每个男人都是潜在的强奸者,不要穿暴露的衣服、不要打情骂俏,以免引诱男人来强奸。这些社会改造方案,不仅是天真、愚蠢的,而且是侮辱人格的:当桑希尔声称“在适当的环境下,所有的男人都是潜在的强奸者”时,是对绝大多数男人的侮辱;当他向女人建议不要引诱男人来强奸时,实际上是在支持一种社会偏见,即被强奸的女人应该为强奸的发生承担至少部分的责任,这是对强奸受害者的侮辱。

    研究蝎子和研究人不同。研究蝎子即使得出了错误的结论,例如把“害羞”的交配当成了“被强奸”,也不会造成任何恶果。但是,在研究人时,错误的结论却可能导致、加强社会偏见。如果在错误结论的基础上进行社会改造,轻则浪费人力、物力,重则造成社会灾难。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人类社会时,要比研究其他动物社会更为慎重,更需要确凿的证据,不要轻易得出“科学的结论”误导世人。对那些声称以科学原理得出的关于人类社会的成果,我们也要保持高度的警惕。

200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