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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8:46:22
为了维护学校声誉,规范就业行为,加强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协议书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河南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按招生就业处规定格式印制,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河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第二条  推荐表制作和就业协议书发放的时间为每年11月。
第三条  推荐表和协议书发放对象为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具备毕业资格的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定向、委培毕业生不发协议书。
第四条  推荐表(每人一份)由学院按要求组织认真填写,所填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要严格审查,并填写毕业生的鉴定评语,加盖学院党委印章,再由招生就业处加盖河南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后生效。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  推荐表若不慎遗失,须由当事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将补办的推荐表加盖学院党委印章后,到就业中心盖章。
第六条  协议书按编号发放,每人一号,一式三份(就业中心在办理报到证时将核对学生协议书编号,编号不符者,将不予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依据,也是上报就业方案的根据。
第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详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以及学校下发的《河南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填写须知》,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第八条  协议书签约程序:
一、毕业生在校期间
1、毕业生到所在学院领取对应编号的《就业协议书》,持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2、毕业生填写本人基本情况并在应聘意见栏内填写明确的就业意见并签名
3、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后,由其人力资源部门盖章或招聘负责人签字;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系指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事部门盖章(民营、外资等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用人单位须到当地人才中心或人事部门盖章)。
4、由招生就业处就业中心加盖河南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5、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院登陆“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输入用人单位情况,保存成功后,由学院集中将数据盘及协议书于每周五上交就业中心,由就业中心盖章。《灵活就业合同》也按此办理。
6、签好的协议书分别发送用人单位一份,学校留存一份,学生本人自留一份。
二、毕业生离校,在择业期内报到证办理程序
毕业生的择业期为两年。在择业期内,毕业生可持协议书按第八条一款2、3、5之程序办理签约手续,将签好的协议书送交或邮寄到学校招生就业处就业中心。就业中心每月15日左右集中到河南省教育厅就业中心办理就业报到证。报到证办理完毕后,就业中心将及时在学校就业网站公告通知,请同学们查询后及时领取。寒、暑假期间不办理,节假日顺延。
三、毕业生离校,已过择业期
根据河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规定,超过择业期的不再办理就业报到证,有关就业手续到相关人事部门办理。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协议书》生效:
1、在学校举办的大型或专场招聘会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字,招聘会后加盖学院党委印章或学校就业专用公章的;
2、毕业生依据学校公布的就业信息或自己联系的用人单位,双方已签字并加盖学院党委印章或学校就业专用公章的或用人单位通过电话、信函告知学校的;
3、学校认定应以生效对待的。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进行有效性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手续并列入就业计划;不符合手续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办;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
第十一条  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都应严格履行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后方可变更,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毕业生签约后不将协议书上交学校,而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将协议书(含录用审批表)寄回学校,学校将按已签订的就业单位编制就业方案。
第十二条  毕业生不得将自己的就业协议书转让他人。考上研究生或“专升本”的毕业生应将协议书退还学校,凭通知单到招生就业处或学生处申请寄发个人档案。如将协议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考上研究生或“专升本”的将不予调档。如果转让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协议书遗失的办理。协议书遗失的,须填写《河南科技大学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申请表》(点击下载),经学院同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批,并在学校就业网站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无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未证实该协议书已签订的,交纳协议书工本费后,予以补发,并在新发的就业协议书上记录“补发”字样。协议书补发后证实原协议书已签订的,毕业生应仍到原签单位就业,新签协议无效,对新签订协议的用人单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毕业生若以协议书遗失名义弄虚作假领取新协议书,情节严重者,学校将取消该生就业手续的办理资格。
第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因印刷质量问题,可到就业中心更换;因填写错误要求更换者缴纳工本费后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而被录取为研究生的毕业生按下述要求办理:
      (1)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已与用人单位约定不报考研究生,但事后报考研究生而被录取并要求攻读研究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同意解约的除外)。
      (2)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未与用人单位约定报考研究生的事宜,事后报考研究生而被录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按协议就业。
      (3)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未与用人单位约定报考研究生事宜,事后非当地生源进入北京、上海、天津、深圳、杭州等,由于被录取为研究生而造成用人单位的进市指标作废的(用人单位出具不予追究违约证明的除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被录取研究生后,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专科毕业生报考“专升本”并被录取的,按以上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毕业生办理违约手续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原签约单位提供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并退回签订的协议书,已办理就业手续的需交回原报到证;
2、  违约毕业生个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违约原因,所在学院主管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党委印章;
3、  招生就业处领导审批;
4、为促使毕业生慎重签约、“诚信就业”,对违约者协议书的换发及改派手续一般放在该届学生毕业离校后办理。
5、换发协议书者需交纳协议书工本费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2005年《河南科技大学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协议书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