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应辞职 给国人一个交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6:10:48

王思鲁:国美之争对职业经理人基本道德底线的拷问
 
沸沸扬扬、满城风雨的国美股权之争暂告一段落,但围绕国美的故事却还远远没有结束。在整个事件中,处于争斗漩涡中心的陈晓,其作为职业经理人的一言一行均值得我们深思:职业经理人的基本道德底线在哪? 事件缘起于黄光裕锒铛入狱,陈晓意外上台。历史并不是如想象中那般完美。本以为是一出经典的“白帝城托孤”,本以为陈晓是一个鞠躬尽瘁的诸葛亮,但贝恩入驻、去黄化,陈晓一步步推行自己的“国美帝国”。从与黄光裕惺惺相惜到反目成仇,或许,陈晓更喜欢一个“如其不才,君可自取”的刘备。身为职业经理人,应以“爱岗敬业”为荣,以“越俎代庖”为耻;身为职业经理人,应按公司法对董事职责的规定,在公司章程内,按公司与股东的利益行事,而不能以所谓的“公司和股东利益”来谋求个人私利。 一间房子着火,主人请人灭火,而这个人在灭火之后占领房子,却意图赶走主人。当然,陈晓有自己的如意算盘和“合理”理由。物欲横流、法治倒退,追名逐利成为一些人的人生信条;金钱至上、名利第一是某些人的奋斗源泉。在这种情况下,有几人能保持诚信?确实,陈晓为自己的行为找到了合理的现实依据。国美之争,从始至终,都似乎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没有不妥;而其所谓“代表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回答也是近乎“完美”和“无懈可击”。但是,抛开法律层面上的问题不谈,任何人、任何职业,在社会上都必须接受特定道德范畴的拷问。作为职业经理人,守法是必须的,因为法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特定职业道德的底线。“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我们无法要求人人都是道德高尚的谦谦君子,因为世界根本不可能存在这样的“圣贤”,何况追求正当利益是人之天性,也是促进社会进步的一个动因。对于陈晓的所为,我们无意为其辩驳或涂抹,只是希望从职业经理人的道德底线出发,略谈一二。    作为职业经理人,对公司和股东忠实勤勉是基本道德底线。董事是“信托”产生,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对董事最为基本的要求。国美在香港上市,而按照香港公司法例规定,董事只能为“竭力善意谋求公司最大利益”之适当目的而行使权利,必须避免与公司发生任何潜在的或现实的利益冲突,不为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包括股东)利益的事,而在董事个人利益与自己任职的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公司利益。此外,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还规定了“董事忠实履行义务”条款。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保护股东利益是对董事会的基本要求。作为职业经理人的陈晓,应按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创始股东权益,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当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不一致时,要依职业操守进行判断,如不能解决,首先应该辞职。而其以“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为由,对抗创始股东,显然有背信弃义的嫌疑。 当然,陈晓的“道德背叛”也是被资本绑架的“无奈之举”。陈晓与贝恩签订的苛刻条款规定:陈晓在国美至少任期三年;陈晓以个人名义为国美作贷款担保;贝恩提名三人担任国美非执行董事;陈晓等三个执行董事中两个被免职,就属国美违约等。而一旦国美违约,贝恩就可获1.5倍赔偿。我们不否认国际投机机构的狼性和嗜利润性,而陈晓把自己依附于贝恩的合作条款,是否是实现对国美控制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循着这一疑问,陈晓是否有借公司之名谋个人利益的嫌疑?陈晓口中的“全体股东的利益”,是不是建立在一己私利的基础上?对此,陈晓笑而不语。 国美之争,让人们再次醒觉职业经理人的道德底线所在,也给相关企业敲响警钟。我们知道选择一个忠诚可靠的经理人,有利于贯彻所有者的经营理念和完善企业治理。但选择职业经理人不能仅靠个人好恶和主观判断,不能用“感情信任”来取代“机制信任”。 因此,在以董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构中,董事会的产生、授权、行权程序、任职期限以及履职不当的后果,都应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同时,也应将更大的决策权交还给股东。在市场利益的驱使下,“白帝城托孤”仅仅是一个神话,或许,世间已无诸葛亮。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国美之争,成败得失未有定论,事件所引发的思考也延绵不绝:作为一个不恪守基本道德底线的职业经理人,又有什么资格来管理和发展好一个企业呢?社会像一面镜子,给它什么,它会反馈给你什么。面对职业经理人的道德底线,退出、辞职,给全体股东一个解释,给国人一个的交代,若能如此,陈晓虽说是亡羊补牢,却犹未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