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狱中办公”被疑是特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9:20:08

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会因经验的积累而形成常识。有些常识是无须解释或加以论证的;而有些常识是基于普遍存在的“日常知识”,或者说在某一个认知层面上,对客观存在的接受。但后者不一定是正确的。这很可能是受了既成事实的影响,更可能既成事实离“常识”太远,人们就把相对接近的事实当成了常识。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黄光裕目前依然羁押在看守所里,尚未移送监狱服刑,在热闹的国美电器的管理层之争中,黄光裕虽然失去人身自由,却依然可以在看守所行使股权、签署公司文件,指点江山。(10月3日《中国广播网》)舆论称其为“黄光裕狱中办公”。

这显然会突破许多人的“常识”,因为在人们的心目中,“吃官司”就失去了自由,还没有看见过哪个囚犯能在监狱里运筹帷幄、叱诧风云。就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王海虹也表示,以往,在押犯人企业家在看守所内签署文件肯定是不行的。所以,被刑罚的黄光裕在看守所行使股权,是企业家享有的特权,还是合法行使权利?被羁押的当事人究竟有哪些权利等问题成为了舆论热议的焦点。

但是,根据相关法学人士的解读,这个问题似乎并不复杂,看似在看守所中行使民事权利,黄光裕案是开了先河,但和既定的司法精神并不相悖。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说,“罪犯虽然因其违法犯罪而受到刑事制裁,但他们仍是国家的公民,其作为公民的资格并未被剥夺,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要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黄光裕虽然涉案,但他的股东权与国美所有其他股东权是平等的,不会因案涉刑事犯罪而有所降低。”这就是说,犯人也是公民,“坐牢”只是限制其人身自由,剥夺其政治权利,其作为公民的民事权利依然受到法律保障。这些本不是有了黄光裕案后的司法补充,而是一直涵盖在现行的司法精神里的。

既然这样,为什么“黄光裕狱中办公”被疑是特权?就是因为黄光裕获得的待遇大大超出了人们“常识”中的犯人的待遇。如果说黄光裕获得的是正常的待遇,那么绝大多数其他犯人的应有权利是不是被剥夺了?公民权利的大小,不是因其财富的多少来衡量的,而对这些权力的保障同样是法律的义务。而当一个巨富锒铛入狱时才重拾这些法律概念,就不得不让人把正常的权利当成了特权。黄光裕行使了一个犯人的正当民事权利,但在许多犯人无法行使这些正当民事权利时,更在还有许多犯人在看守所内甚至连人身安全都不能保障的情况下,这样的反差,正好击中了民众痛感,“黄光裕狱中办公”势必被推上舆论的焦点,让司法的现实面临尴尬。这尴尬来自对“黄光裕狱中办公”司法解释上的难以两全,因为真正的问题并非黄光裕搞特权,而是太多人的正当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其实,类似法律概念上的模糊和偏差也是许多社会矛盾的根源,就像拆迁引起的恶性事件,都是因为无视法律引发的,以至于让拆迁部门和被拆迁户都失去了法律的准绳,把某些政府行为弄得像自由市场的交易,交织了恶性压价和讨价还价,而因交易一方是绝对强势,悲剧就上演了。这当然是题外话,不过,“黄光裕狱中办公”引发的对法律常识的“温习”,将无疑是法治进步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