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俨然又犯了“损害形象罪”-严辉文-搜狐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3:14:12
在东莞》俨然又犯了“损害形象罪”

 

掀髯一笑

 

 

广东顺德北滘中学语文教师袁磊写了一篇网络小说《在东莞》,结果被东莞警方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抓走。(见929日《长江商报》)

 

假定一位作者利用创作小说的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且在网络上公开传播,公安机关如此作为,当是大快人心的。而作者如果如此处心积虑,通过创作小说的形式诲淫播秽,由此惹出牢狱之灾,也是罪有应得。

 

不过从相关资讯却怎么也看不出罪罚之间真的互相适应。作者袁磊在帖子中写道:“《在东莞》以80后爱情、东莞桑拿、黄道生活为背景,幽默青春真实,写出一个不为人知的隐秘世界。”显然作者并不认为在传播淫秽物品,而是真实再现着一个“不为人知的隐秘世界”。(见928日《南方日报》)

 

我没有看过这部网络小说,不知道《在东莞》涉黄、传播淫秽到了何种地步。反正按照作者的说法,似乎是不至于涉如此重罪的。况且即便是有那么一点涉黄,警方也太苛求了作者。一来,如果一个现代城市充满着以桑拿为载体的“黄道生活”,且向以艳色天下重而著称,要真实再现于文学作品的话,哪怕起托尔斯泰、雨果等大文豪于地下,也是无法把它写得贞净无比文明至上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作为网络小说,《在东莞》应视为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二来,如果真的传播淫秽,那为什么对于小说的内容,我们又只能看到作者的介绍?我们固然不应该听信作者“幽默青春真实”之类的一面之词,但警方都抓人了,总应该就传播淫秽罪的案情介绍一二吧?然而并不。当记者向公安部门问讯时,东莞市厚街公安分局却分明是王顾左右而言他。警方认为,小说损害了东莞的形象,已经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见928日《南方日报》)

 

警方的陈词中,并未就传播淫秽到了何种地步作丝毫解释,倒是对于损害形象之类进行了准确定位。没准这又是一起“损害形象罪”了。此罪虽不见之于司法条文,虽不肇始于百姓无故干犯,但却常常被一些地方司法部门起用,成了一些地方流行一时的致胜法宝。写一部小说,而不起赞美所在城市以及当政父母官的念头,已经是决意要冒渎城市形象了;至于里面居然冒险出现了桑拿、黄道生活之类的字眼,那还了得?况且警方又是干什么的,朗朗乾坤,光天化日之下,而有色情桑拿、横行黄道之类,果真如此“淫秽”,警方肯定早已拿下了!如果没有,作者凭空想像创作小说,那不是损害城市形象、政府形象、警方形象,又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