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冠军:请问李银河 性与什么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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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22日 08:58:13  来源: 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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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问题》  李银河 著  中国青年出版社
李银河说,“性不关法律的事。”那么我不得不追问,它关什么的事?李银河书里曾提到的上世纪三十年代上海和天津的纱厂女工所遭受的性侵犯,就是一种制度性或者说系统性的侵犯。对于这种制度性侵犯,基于权利的现代法律体系恰恰无所作为。
吴冠军
李银河女士最近为轰动一时的“南京换偶案”作公开辩护,并随后委托人大与政协委员向司法部正式提交“取消聚众淫乱罪”提案。实际上,李银河所提出的“性法律批判”,已经在其《性的问题》一书中得到全面的阐发。李银河有这样一个观察:在中国,性自由的权利却是人们敢于公开宣称“不该有”的一种权利。中国人在“有权利”和“没权利”这两种看法中,总是习惯于首先接受“没权利”的看法(页82-83)。我们的性法律实践,也正是以这样的逻辑在操作。在当代中国“换妻游戏”会受到法律严惩,在李银河看来,实质上乃完全无视人对性自由的权利。在该书中李银河引证了大量的案例来表明,中国的“性立法思想”亟待批判,因为它挑战了当代中国整个法律体系本身——很多惩罚并没有相关法律条文之根据,还有些惩罚虽然有刑法上的根据,但却与宪法相冲突(宪法第33条规定保障人权)。因此,对于时下那起轰动社会的换偶案(基于自愿,并无受害人),李银河呼吁“保护马教授的人权”,废除违宪的聚众淫乱罪。
确实,需要首先予以认肯的是,权利观念——不止是性方面的权利——在我们生活世界的制度性确立(而非纸面确立),对于当代中国的社会-政治文化建设极为重要与迫切。在认可这一基点上,我想在本文中,对李银河应对“性的问题”之进路,作出进一步的批判性分析。
在学理层面上,李银河追随福柯的论点而强调,“性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不应当成为任何立法的对象”(页40)。换言之,性不应单独成为惩罚的对象。福柯尝言,“当我们惩罚强奸时,一个人应当仅仅因人身暴力受惩罚,而不是因为其他原因受惩罚。因此可以说,它仅仅是攻击行为而已:从原则上讲,在用拳头打一个人的脸或用阴茎插入一个人的生殖器之间没有什么区别。”这个观点尽管激进,却并非不可成立。我们知道,我们生活中有很多性的问题,其实是暴力的问题。比方说老公打老婆,比方说强奸。李银河书中谈到了“婚内强奸”,但并没有进行展开、作出自己的论述,而仅仅列举了正反观点:“反对设婚内强奸罪的意见认为,既然结为夫妻,就有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这一逻辑,婚内强奸者有权利,婚内被奸者有义务,婚内强奸罪因此不成立。赞成设立婚内强奸这一罪名的观点则认为:婚姻关系中的个人仍是有人身权利的个人,婚姻关系不能改变强奸行为的犯罪性质。”(页43)这两个观点看似各有依据,但若参用上面福柯主义论点的话,这个问题之内核其实是十分清晰的:强奸根本上是一个伤害他人的暴力行为,“婚内强奸”仍然是一个赤裸裸的暴力行为,此内核并不因为其所涉及的性的因素(“婚内”)而发生改变。换言之,“婚内强奸”和“婚内殴打”一样,是赤裸裸的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