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不离婚”不违法,应大力支持和提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1:30:26

夫妻协议“不离婚”不违法,应大力支持和提倡!

         自从偶尔看到《北京晚报》2010年3月10日,关于“再婚夫妻签协议严防小三 法律人士称合同违法无效”的报道,心情一直不能平静。

        报道的是重庆市一对再婚夫妻,十分珍惜这次婚姻,害怕感情受二次伤害,共同制定了“不准离婚”的《再婚条约》,规定:“第一条,两人互相关心,互相尊重,不准离婚。第二条,为防止小三出现,短信一般不能私自发,若要发短信给异性,需要另一方看。第三条,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如一方打电话,要告知对方是谁。第四条,如有一方出轨,所有财产均为另一方所有。第五条,出门到任何地方,都要互相通报。”对该协议,报道用整版篇幅宣扬法官、律师的反对意见,什么“限制自由”,“内容违法”,“条约无效”,“签了白签”!

       对该协议我认为不违法,应支持提倡。这一观点很可能要遭到法律人士的围攻,但作为七旬老人为了宣扬诚信天下、和谐家庭、恩爱夫妻白头偕老的美德,我愿豁出去亮明观点,痛批“法律人士”的错误论调!

        首先,看问题不能脱离现实,要分清问题所属的范畴,所处的层面。该协议是再婚夫妻二人在家庭层面,为调整夫妻间关系而自愿制定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毫无欺诈、胁迫的成分,对维护夫妻关系是有益的、有效的,不违法,值得社会支持提倡。尤其在道德日下,一些人视婚姻为儿戏,甚至一些党员干部玩小三、包二奶成风的现今,这类协议更值得支持和提倡。法律人士不该将其提到国家层面,挥斥法律大棒予以否定。

       其次 ,“法律人士 ”认为违法的依据是《婚姻法》规定有“离婚自由 ”。认为“这对夫妻对离婚权利有误解---你可以不同意离婚,但无权禁止对方行使提出离婚的权利,离婚自由是不能被剥夺的。”这完全是无稽之谈,是你在误解《再婚条约》。这对夫妻对离婚权利是明确的,不然怎吗会有“第四条”规定呢?难道明确婚姻法的规定,就不能在“家规”中制定“不离婚”的约定吗?就“违法”吗?试问,当你们的儿女走进神圣的婚姻殿堂,海誓山盟“白头到老”的时候,你们会惊呼:“此言违法,离婚自由”吗?婚姻法规定离婚自由,但未禁止和否定夫妻白头到老恩爱一生不离婚的权利和自由啊!
第三,关于该协议“每一条都在限制自由”。这对再婚夫妻为了珍惜第二次婚姻,自愿在家庭生活中相互“限制自由”,是情愿的,并不苛刻。限制了这些自由是为了换取婚姻的美满,家庭的幸福,有何不可?你们“法律人士”不要干“吃饱了撑的”“狗咬耗子”的蠢事!当夫妻感情破裂,需要到国家层面由法官调整时,才是运用法律作出裁判的时候。

       最后说一句:为了社会和谐,家庭的幸福,夫妻在生活中自愿制定一些“家规”、“协议”、“条约”,应该是一种时尚,夫妻恩爱、白头偕老是家庭美德,应大力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