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石川:拖车费不能再混乱下去了(中国青年报 200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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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拖车费不能再混乱下去了
2007-12-07
王石川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动辄成千上万的“拖车费”屡见不鲜。而在这些天价拖车费中,“行政性处理”和“经营性收费”就像一对形影不离的孪生子,令当事车主陷入迷魂阵。
深圳律师安星就遭遇了这类事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他收到了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委托收费通知书》——安星必须先向深圳市建设银行“指定账户”缴纳“拖车费”和“停车费”——共计713元。凭着银行的收款凭证,才能到指定停车场取车。(《南方周末》)
安星打赢了返还拖车费的官司,值得庆幸,但这是一个令人悲凉的孤例。假如安星不是律师,他还敢叫板罗湖交警大队吗?换作一般车主,能分得清“行政性处理”和“经营性收费”的区别吗?如果安星不下定决心,怀揣着“希望通过这次诉讼带给大家启发”的信念,能坚持打这场耗时10个月之久的官司吗?
安星打赢了官司,但如安星所称:“相信我的遭遇并非个案”。这确实并非个案!近年来,有关拖车费的案例可谓多矣。比如,去年12月,北京房山区跑运输的司机佟喜因交通事故,车被拖走,拖车公司向他收取高达1.4万元的拖车费。事实上,他的小货车买来时才花了两万元。此前不久,车主张先生在交通事故中出事的大货车被拖9公里,负责拖车的客运公司向他们要10900元拖车费。
拖车费如此畸高,事故车主叫苦不迭,却无可奈何,交通管理部门振振有辞,这是商业性收费而非行政性收费。日前,北京市发改委有关人士就万元拖车费一事表态时亦称,拖车费用不在定价范围内,属于车主和拖车公司双方协商定价。
拖车费果真是纯粹的商业性收费吗?交通管理部门真能脱得了干系吗?其实,正如强制驾校培训的背后,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利益迷局一样,拖车费背后同样隐匿着千丝万缕的利益链条——许多拖车公司和交通管理部门的关系是暧昧的,是有着利益关联的。君不见,交通事故甫一发生,在警方的通知下,赶来拖车的拖车公司,往往是与交通管理部门有着直接利益关系的。而且,在这关口,车主往往没有选择余地,更遑论讨价还价了。往往都是到了事后,面对强卖的天价拖车费时,车主欲哭无泪。尤需提及的是,如果是“编外”的拖车公司则无法染指这项业务。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但在利益驱动下,一些交通管理部门怎肯放下这块唐僧肉,于是在行政性收费的名义下,他们权力自肥。或者与拖车公司进行勾结,继续从中渔利。事实上,根据相关规定,转移国家管理职能,或将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的,均属乱收费。只是,一些交通部门在强烈的利益驱动下,早已把这规定抛到九霄云外了。
报道称,2006年中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万余起。除少数重特大事故外,这些事故的解决都涉及到交警部门的“酌情处理权”,而拖、吊车显然正属于“酌处权”。随着车辆越来越多,随着事故越来越频,拖车收费的问题再也不能如此混乱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