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儒家学者自古以来都反对“以德报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2:29:25

    何以报怨?古籍所载主要三种:即以怨报怨、以德报怨和以直报怨。“以怨报怨”不可取,而对“以德报怨”和“以直报怨”的理解、解释、取舍,有同有异。本文试作初步分析。

    恩怨情仇是人生中难以逃脱的纠葛,若人人相爱,则天下其乐融融,但结仇结怨的情形却并非少见,如何处理已发生的“怨”呢?从我国古代典籍中概括,主要有三种:“以怨报怨”、“以德报怨”和“以直报怨”。

以怨报怨

《礼记·表记》:“以德报德,则民有所劝。以怨报怨,则民有所惩。”《说文》说:“怨,恚也”,“恚,恨也”。“以怨报怨”就是以怨恨来回报怨恨,亦即世俗所谓“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但是人们都知道,冤冤相报何时了?仇怨并不会因报复而减少,反而越积越深,害己害人,后患无穷。虽然《礼记》认为“以怨报怨,则民有所惩”,但古人大多仍取否定态度。

以德报怨

“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大小多少,报怨以德。”这句话见于老子《道德经》第六十三章,故很多人认为是老子提出的,理解为老子或道家的主张。现代有学者经研究证明《道德经》中存在错简,此说并非老子原意。

“以德报怨”也见于儒家经典。《论语?宪问》:“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德”,恩惠的意思。“以德报怨”的原义即是以恩惠回报怨恨。孔子反问:“何以报德?”实质上是对“以德报怨”的否定。《论语注疏》:“此章论酬恩报怨之法也。‘或曰:以德报怨,何如’者, 或人之意,欲人犯而不校,故问。孔子曰:‘以恩德报仇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者,孔子答言,若报怨既用德,若受人恩惠之德,不知何以报之也,‘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者,既不许或人以德报怨,故陈其正法,言当以直道报仇怨,以恩德报德也。”

自此以后,古代学者大多同意孔子的见解,不赞成“以德报怨”。如《论语集注》:“或人所称今见老子书。德,谓恩惠也。言于其所怨既以德报之矣,则人之有德于我者又将何以报之乎?于其所怨者,爱憎取舍,一以至公而无私,所谓直也。于其所德者,则必以德报之,不可忘也。”

“或人之言可谓厚矣,然以圣人之言观之,则见其出于有意之私,而怨德之报皆不得其平也,必如夫子之言,然后二者之报各得其所。然怨有不雠,而德无不报,则又未尝不厚也。二章之言,明白简约,而其指意曲折反复,如造化之简易易知而微妙无穷,学者所宜详玩也。”(朱熹:《论语集注》)

根据上文可见,传统儒家学者是反对“以德报怨”的,其原因概括如下:

第一,认为这种做法不“诚”。缺乏原则性,具有目的性,并非发自内心。“宽身之仁”,郑玄注:“宽犹爱也,爱身以息怒,非礼之正也。”孔颖达:“宽身之仁者,若以直抱怨,是礼之常也。今以德报怨,但是宽爱己身之民。欲苟息祸患,非礼之正也。”都认为“以德报怨”缺乏原则性,是一种滥施感情的行为。为了苟息怨祸的“德”具有极强的工具性,不可谓真正之“德”;也不符合孔子所提倡的“仁”的原则,“恶不仁者,其为仁矣”。

第二,认为是“取怨之道”,对社会形成不良影响。对待怨恨、仇怨时应以率直、坦诚、理性的精神予以回报,或以这样的精神要求自己。皇侃说:“所以不‘以德报怨’者,若行怨而德报者,则天下皆行怨以要德报之,如此者,是取怨之道也。”他认为“以德报怨”是种对社会的不良导向,表示反对。

第三,认为“以德报怨”的背后实质上是私欲在作祟,朱熹曾举例说:“如吕晦叔为贾昌朝无礼,捕其家人坐狱。后吕为相,适值朝廷治贾事,吕乃乞宽贾之罪,‘恐渠以为臣与有私怨’。后贾竟以此得减其罪。此‘以德报怨’也。”朱熹明确的说,“以德报怨,亦是私”。

第四,认为“以德报怨”陈义过高,事实上难以实行。朱熹的弟子亚夫问学于朱熹,问到《论语》中“以德报怨”之处,朱熹的回答是:“‘以德报怨’,不是不好,但上面更无一件可以报德。譬如人以千金与我,我以千金酬之,便是当然。或有人盗我千金,而吾亦以千金与之,却是何理?视与千金更无轻重,断然是行不得也!”

由此可见,古代学者对“何以报怨”的问题多承袭孔子的观点,对“以德报怨”是持反对意见的。 

以直报怨

《论语?宪问》中我们看到,孔子不仅反对“以德报怨”,而且还明确提出“以直报怨”的观点。所谓“直”,《说文》:“直,正见也。从∟,从十,从目。”“正见”,就是正视、直视。孔子还曾说:“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这样看来“以直报怨”作为一种处世态度,其基础在于儒家的“直道”。

然而,这种“直道”的内涵,却并非如此简单。《论语?公冶长》载:“子曰:‘孰谓微生高直?或乞酰焉,乞诸邻而与之。’”有人向微生高乞醋,他没有,却并不直说自己没有,转而乞诸其邻而与之。有人认为微生高为人“直”,孔子不以为然,为何?是即是,非即非,有便有,无便无,这才称得上“直”。这种“直”,作为一种人格标准,应该是以“实诚”为特征的。

孔子“直道”的这种“实诚”特征,在另一则材料中表现得更为清楚。《论语?子路》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立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看来,孔子是不赞成直躬的行为的。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这似乎有害“直道”,但清人程瑶田却给了很好的解释。

他说:“皆言以私行其公,是天理人情之至。自然之施为、等级、界限,无意、必、固、我于其中者也。如其不私,则所谓公者,必不出于其心之诚然也。”这就是说,“出于其心之诚”,甚至不掩饰私心,也属于“直道”的表现。这种直,当然与“实诚”有联系,它以率直为其特征。

“直躬”的故事也见于《韩非子》。《韩非子?五蠹》载:“楚之有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这就是说,“孝”并非要一意曲从、是非不分,而是要明白何为大义,以“信”为前提,在父母未为不善时,力谏;父母已为不善时,勇于自己承担。父亲做了坏事甚至犯了法,儿子出于“直”要指证父亲,但儿子要遵守孝道,出于“孝”要替父亲承担责任。这是法家对“直”的人格要求。

这样,我们大致可以知道,孔子的“直道”是以实诚率直为特征,而法家的直道是以信义公正为特征。孔子的“以直报怨”是指率性而为,以不违背自己的本意为原则。但孔子的观点,却被后代许多经学家所误解,何晏《论语集解》引马融言曰:“言人之所以生于世而自终者,以其正直也。”又引包咸言曰:“诬枉正直之道而亦生,是幸而免。”人以正直立身,所以对待情感也应当以正直的态度处置,这马融、包咸、何晏等所理解的“直”。

朱熹《四书集注》也说:“直道,无私曲也。”“以此民,即三代之时所以善其善、恶其恶而无所私曲之民。”那就是说,一方面要“善其善”,另一方面则要“恶其恶”。对待仇怨,要“恶其恶”,要用不偏不倚、正直无私的态度去响应。

朱熹《论语或问》还说:“或问:‘以德报怨,亦可谓忠且厚矣。而夫子不之许何哉?’曰:‘德有大小,皆所当报,而怨则有公私曲直之不同,故圣人之教,使人以直报怨,以德报德,以直云者,不以私害公,不以曲胜直。当报则报,不当则止,是则虽曰报怨,而岂害其为公平忠厚哉?然而圣人终不使人忘怨,而没其报复之名者,亦以见夫君父之仇,有不得不报者,而伸乎忠臣孝子之心耳。’”朱熹对“以直报怨”理解与解释,体现出明辨是非、大公无私的公平、公正的原则。这种解释,与孔子的初始意义相去甚远,而与法家的观点若合符节。

同样,佛家就此所作的解释,也有微妙的变化,“以直报怨”变成了“以直忘怨”。明代智旭大师说:“达得怨亲平等,方是‘直’。若见有怨,而强欲以德报之,正是人我是非未化处。‘怨’宜忘,故报之以‘直’,谓不见有‘怨’也;‘德’不可忘,故报之以‘德’,谓知恩报恩也。”他所理解的“以直报怨”重在怨亲平等,直心而忘怨,泯灭恩仇,它包含了“坐忘”的禅理禅意,体现了“平等”的观念。

总之,古人对“以怨报怨”多取否定态度,而对“以德报怨”、“以直报怨”理解、解释、取舍,有同有异。这些现象,固然反映出文献理解的正误,但同时也反映中国传统文化的弹性与普适性。了解这些,不仅对我们理解和解释历史文化有帮助,同时也对今人处事、处世,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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