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晋安办发2010年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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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深化非煤矿山、尾矿库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安办发〔2010〕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委、厅、直属机构:
《全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全省深化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全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工作 方 案
为了进一步搞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巩固和发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实现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10〕11号,以下简称省政府11号文件)的总体部署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0〕105号)要求,制定全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三个突出”、“三个加强”,推进“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在巩固去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深化专项整治),努力实现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全省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工作目标:对一类企业要彻底关闭取缔,防止死灰复燃;对二类企业中整改无望的予以关闭,通过整顿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经有关部门验收,由设区的市分管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三类企业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保证安全生产。严禁建设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矿山。对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在建项目,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不全或未按批复的方案进行建设的在建项目,一律进行停建整顿,补办相关手续,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建设。
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推行“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和监管督导小组,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推动落实政府部门监管“三落实”责任。
通过深化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坚决打击取缔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淘汰不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企业,淘汰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生产设施和装备,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深化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在2009年的基础上,调整和充实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省整治领导组)。省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制订深化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省深化专项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省整治领导组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深化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协调各市深化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张根虎   省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刘德政   省安监局总工程师
马保光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
王宇魁   太原市市长助理
马 斌   大同市副市长
王湜洲   阳泉市副市长
尚宪芳  长治市副市长
王树新  晋城市副市长
韩忠荣  朔州市副市长
武 德  忻州市副市长
张中生  吕梁市副市长
畅志仁  晋中市副市长
白建荣  临汾市副市长
张建喜  运城市副市长
成 员:王天庆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处长
魏永兴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处长
杨志凌  太原市安监局局长
张宝玉  太原市国土局局长
曾 彪  大同市安监局局长
潘志中  大同市国土局局长
王永珍  阳泉市安监局局长
林  青   阳泉市国土局局长
阎潞平  长治市安监局局长
杨云光  长治市国土局局长
高云政  晋城市安监局局长
王有明  晋城市国土局局长
白 明  朔州市安监局局长
赵剑华  朔州市国土局局长
李福弟  忻州市安监局局长
车爱平  忻州市国土局局长
张志刚  吕梁市安监局局长
肖新卯  吕梁市国土局局长
丰开成  晋中市安监局局长
赵春雷  晋中市国土局局长
王延峰  临汾市安监局局长
栗 纲  临汾市国土局局长
赵令刚  运城市安监局局长
秦世昌  运城市国土局局长
省整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具体负责全省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深化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深化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和处理非煤矿山方面的有关举报。
办公室主任:王天庆(兼)
魏永兴(兼)
副 主 任:安晓青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副处长
武  涌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副处级
各市安监局、国土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郭党先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主任科员
黄体伟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干部
各市安监局、国土部门对口科室负责人
三、深化专项整治的对象及内容
(一)对下列非煤矿山,列为一类非煤矿山,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3.经停产整顿,在限期内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4.三年内存在两次及以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
5.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在建项目;
6.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的。
(二)存在以下六个方面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列为二类非煤矿山,必须停产整顿:
1.未实行机械通风,或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2.有严重水患和地质灾害隐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3.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4.未按规程或设计要求,施工建设或者组织生产的;
5. 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不全或未按批复的方案进行建设的在建项目;
6.危及其它矿山企业、工业交通设施和居民安全的。
(三)对已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以下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1.批准、核准、备案非煤矿山的部门,撤销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国土、安监、工商部门分别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生产和建设所用的技术资料、地质资料分别由当地安监部门和国土部门收缴。
3.民用爆炸物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4.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消除安全隐患,矿山生产设备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妥善处理矿山财产,遣散从业人员。
5.对关闭的矿山检查验收合格后,填报“关闭非煤矿山报告单”备案,恢复对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
6.做出关闭矿山决定5日内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关闭矿山公告。
(四)对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控:
1.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有关部门要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必须编制整改方案,经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必须有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民用爆炸物品需求量。整改项目内容要挂牌明示。
3.停产整顿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向属地县级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接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属地县级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上报至市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在40个工作日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字批准后,有关部门发还证照,企业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停产整顿要求恢复生产的危险性较小的砖瓦粘土开采等企业,市级人民政府可委托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验收工作。
(五)参与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采取下列措施:
1.凡是参与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都必须立即停产,并交回相关证照,按照批准的整合方案进行整合,完成整合后依法核发新的证照。
2.核准保留的非煤矿山,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核发新的证照。
3.列为关闭淘汰的,吊销相关证照;属于单独关闭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县级人民政府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四、深化专项整治检查的主要内容
逐级组织对2009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企业是否按照晋政办发〔2008〕102号文件中规定的方法步骤进行了分类整治。对2009年专项整治中确定为关闭对象的“一类企业”,检查是否关闭到位,关死关实,防止死灰复燃;对确定为停产整顿对象的 “二类企业”,检查是否按规定整改到位,整改无望的是否列入关闭对象;对确定为正常生产的“三类企业”,检查是否加强日常监管,保持和不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今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企业要在以下方面进行重点整治和检查: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推行、地下矿山“五大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负责人)、露天矿山“三大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职工教育培训、班组建设、安全管理职责到位、现场管理、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及其“六落实”(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应急措施)情况;
3.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解和考核、“三落实”和监管督导小组到位等情况;
4.金属与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整顿关闭情况。地下矿山重点检查实现机械通风和防透水、防火灾、防坠罐、防中毒窒息、防冒顶片帮、防采空区塌陷等“一通六防”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安监管一字〔2010〕18号)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新建矿山的清理整顿情况。露天矿山重点检查整治一面坡开采、伞檐开采、不分台阶(分层)开采情况和边坡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排土场排土工艺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未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排土场下游人员和重要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治理情况以及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
对政府和企业具体检查的内容见附表一、二、三。
五、深化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今年深化专项整治要在2009年基础上,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核查,省有关部门垂直督导”的方式进行。
(一)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5月至6月)
各级、各部门及各单位要根据省整治领导组的总体安排,调整和充实整治领导组,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深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深化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深化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和所有非煤矿山企业了解和掌握今年深化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二)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整(7月至8月)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省、市、县政府深化专项整治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的自查自整方案,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以会议、板报、企业内部文件等形式进行公示。自查和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要及时上报属地整治领导组办公室。驻晋中央及省重点企业要成立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
(三)市、县级政府核查(8月至9月)
在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内排查出的一类、二类、三类企业进行核查。县级检查比例为:一类企业100%,二类企业100%以上,三类企业50%以上;市级核查比例为:一类企业70%,二类企业50%以上,三类企业30%以上。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确保安全生产。一类、二类、三类企业要全部做到监管责任“三落实”,并成立相应的监管督导工作小组。市、县人民政府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的有关核查情况要按要求及时上报上一级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四)省级督查指导
省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全省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垂直监督和指导,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实施针对性督查。
10月至11月,省整治领导组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深化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集中督查。抽查一半以上的县(市、区),每个县的一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30%、二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20%、三类企业抽查率不低于10%。
(五)“回头看”再检查和总结
12月,省整治领导组及各市要组织“回头看”再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一类企业的取缔关闭和二类企业存在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检查深化专项整治中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各市要对深化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材料及电子版于12月10日前报省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11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深化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对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巩固去年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今年的深化专项整治工作。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力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全面排查和整治工艺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事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并督促企业切实做到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应急措施“六落实”。要加强对整改过程的监督,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对不按规定组织开展深化专项整治的,要公开曝光,约谈其负责人,责令其立即改正。
(三)完善机制,加强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深化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地方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省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电话:
0351-6819772,6819776,  电子邮箱:sxzxzz@126.com。
(四)搞好总结,及时上报。省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各整治检查工作组的领导,及时掌握各整治检查工作组和各市、县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各整治检查工作组和各市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于每月5日前,按要求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连同电子版上报省整治领导组办公室(附表五、六、七)。各非煤矿山企业每月要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20日前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报告。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
附表一:对政府和部门开展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检查表
附表二:地下矿山专项整治现场检查表
附表三:露天矿山专项整治现场检查表附表四:主要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表
附表五:   市重大隐患整改情况汇总表
附表六:   市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汇总表
附表七: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表
附表一:
对政府和部门开展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检查表
市     县                                     编号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政府和部门名称:
序号
现场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1
是否对本地区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是否贯彻落实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
2
对一类企业是否关闭到位,关死关实,是否有死灰复燃现象,是否对存在反复的企业采取了针对性措施
3
对二类企业是否真停真整,整改无望的是否列为关闭对象并实施了关闭,整改达标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复产复工验收,并保持了安全生产条件
4
对三类企业是否切实加强了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保证安全生产
5
是否对列入关闭名单的企业按规定进行了公示
6
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
7
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
8
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
9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
10
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11
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12
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能够满足当地安全生产工作所需要的监管人员
13
非煤矿山企业是否都明确了政府部门监管“三落实”,是否都签订了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书,是否都建立了监管督导小组
14
是否按国家和省要求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是否组织开展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清理、复工复产验收、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治水、汛期检查等专项行动,是否落实了井下定员、采空区治理、推行中深孔爆破和地质灾害预防等措施
15
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
16
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17
是否对非煤矿山资源整合、整顿关闭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18
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附表二:
地下矿山专项整治现场检查表
市     县                                       编号: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企业名称:                            负责人:       电话:
企业经济性质: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开采矿种
从业
人数
全员
实际生产能力
生产规模
井下
安全许可证有效期
近年来企业事故情况:
序号
检查项目
现场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1
专项整治安排部署情况
是否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是否制定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是否贯彻落实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
是否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并配齐工作人员
2
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
是否建立了隐患排查制度
是否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是否本单位及所属企业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并造册登记
是否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了全面治理
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做到了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应急措施“六落实”
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3
证照管
理情况
是否履行了立项(核准或备案)、安全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
是否领取了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证照是否合法有效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资质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并做到全员持证上岗,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
安全生产
制度落实
情况
是否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是否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
是否层层鉴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是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是否签订了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书
是否配备了“五大员”和“六大特种工”
是否明确了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三落实”
是否按规定配置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是否登记建档、是否制定监控措施
是否按规定要求制定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进行了演练
是否按规定标准和比例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是否交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是否落实了井下定员制度,每个工作面工作人员是否控制在3人之内
是否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企业安全生产约束机制和长效机制
5
建设项目“三同时”情  况
新建企业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
开采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完整
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建设,是否由有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和监理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现象
6
矿井及其各生产水平(中段)、各采区安全出口 情 况
主要开拓井巷是否布置在矿区范围内、地表移动范围之外,是否有滑坡、坍塌迹象
每个矿井是否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是否不小于30米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是否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竖井、人行天井作为安全出口时是否设置梯子间
平硐作为安全出口时,是否设置有人行道
无轨运输的斜坡道是否设有人行道或躲避硐室
斜井作为安全出口时,是否设有人行道、躲避硐室、人行踏步和扶手
井口及行人巷道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识
主要井巷的破碎地段是否有切实可行的支护措施,并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
在易发生坠落、窒息的场所、停止作业区及地表陷落区是否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
7
矿井提升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设备设施检测检验 情 况
是否按设计要求安装和使用主提升机
竖井提升:井筒断面与设计是否一致,并按设计要求装备井筒;提升系统的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速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是否齐全
斜井提升:供人员上、下的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0m的,是否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并装有可靠的机电保护、断绳保险器等安全设施;行人斜井是否制定了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制度,并严格执行
提升钢丝绳:是否按设计选型,并定期检测、更换;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符合规程要求
运输:使用电机车运输的,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过电流保护装置是否完好可靠;井下使用柴油发动机设备运输时,每台设备是否有废气净化装置
通风系统、排水系统、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等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检验
8
矿井通风
系统情况
是否建立了独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井下风质、风量和风速是否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安装主扇风机,并配备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
主扇风机是否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主扇风机进风道、扩散器的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主扇风机房是否设有测量风压的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等仪器仪表,是否按规定对主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
安装主扇风机的出风井口、进风井与回风井之间的联络巷,是否设有2道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矿井通风设施、通风构筑物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有专人负责检查、维修,并保持完好严密状态
井下密闭是否采用不燃性材料密闭,是否标明密闭时间、是否有编号、是否登记建档
是否对井下主要巷道、作业点的风速、风量、风质进行定期检测,并有检测记录
是否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风表、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或便携式一氧化碳和氧气两用检测仪等
是否对长期不使用的巷道应进行密闭,并设有栅栏和警示标志
是否存在风井出矿现象
9
矿井防排水系统完善及水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水文地质资料是否齐全
是否设置了防治水工作机构或配备了防治水专职人员
矿井各井口的标高是否符合设计规程要求,是否有防止地表水进入井内的措施
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是否设置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矿山,是否有探放水措施和设备
井下主要排水泵,是否为同类型、同能力的三台泵组成,井筒内是否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水泵型号、电机功率、管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井下水仓是否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即主、付水仓组成),水仓有效容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定期清理
10
矿井火灾防范措施落实情      况
是否制定了矿井火灾防范措施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是否有专(兼)消防队伍或消防人员
11
矿井顶板边帮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是否有防止采场顶板冒落、井巷片帮的安全管理措施
采场内矿柱数量和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采空区暴露面积是否等于或小于设计规定
井巷、采场的支护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2
防止采空区塌陷措施落实 情 况
有采空区的矿山,是否制定有防采空区塌陷管理措施
大型采空区是否配备有顶板动态仪或顶板下沉速度报警仪等地压观察仪器仪表,是否实行顶板预测预报
废弃采场或采空区是否进行密闭
13
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情况
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火工品的现象
炸药库是否符合民爆部门管理要求、是否按规定要求配置消防器材
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是否符合民爆条例管理要求,是否有出入库登记;井下火工品的储存数量、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雷管是否进行导通
14
机电设备使用管理情况
有提升运输系统、机械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的地下矿山是否配备了双电源
井下电气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是否安装单项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是否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是否定期对机电设备进行检查、维修
提升系统是否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达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
15
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
是否制定了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工作





附表三
露天矿山专项整治现场检查表
市     县                                       编号: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企业名称:                            负责人:       电话:
企业经济性质: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开采矿种
从业
人数
实际生产能力
生产规模
安全许可证有效期
近年来企业事故情况:
序号
检查项目
现场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1
专项整治安排部署情况
是否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是否制定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是否贯彻落实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
是否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并配齐工作人员
2
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
是否建立了隐患排查制度
是否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是否本单位及所属企业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并造册登记
是否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了全面治理
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做到了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应急措施“六落实”
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3
证 照 管
理 情 况
是否履行了立项(核准或备案)、安全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
是否领取了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证照是否合法有效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资质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并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4
安全生产
制度落实
情    况
是否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是否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是否层层鉴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是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是否签订了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书
是否配备了“三大员”及其它必备的特种作业人员
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
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是否登记建档、是否制定监控措施
是否按规定要求制定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进行了演练
是否按规定标准和比例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是否交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是否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企业安全生产约束机制和长效机制
5
建设项目“三同时”情    况
新建企业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
开采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完整
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建设,是否由有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和监理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现象
6
采场及排
土场安全
管理情况
是否按设计要求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
台阶高度、安全平台、边坡角度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采场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
是否推行了机械化铲装技术
是否实行了液压锤二次破碎技术
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检测
排土场、防洪设施和公辅设施是否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
排土场下游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是否定点定期对边坡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进行观测
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是否使用机械化铲装作业
是否定期对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修
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7
爆破作业
是否实行了中深孔爆破技术
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火工品的现象
炸药库是否符合民爆部门管理要求、是否按规定要求配置消防器材
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是否符合民爆条例管理要求,是否有出入库登记
8
防洪设施
是否制定和落实排土场、防洪、排水设施和防止泥石流措施
排洪渠、截水沟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9
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
是否制定有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安全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
检查组意见
附表四:
主要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表
矿种类别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级别
最低生产
建设规模
计量单位
/年
大型
中型
小型
金(岩金矿)
矿石万吨
≥15
15—6
<6
1.5万吨/年
金(砂金机采)
矿石万立方米
≥80
80— 20
<20
10
万立方米/年

矿石万吨
≥30
30—20
<20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年
铁(地下开采)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年
铁(露天开采)
矿石万吨
≥200
200-—60
<60
5万吨/年
硫铁矿
矿石万吨
≥50
50-—20
<20
5万吨/年
铝土矿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6万吨/年
石膏
矿石万吨
≥30
30-—10
<10
耐火粘土
矿石万吨
≥20
20-—10
<10
附表五:
市重大隐患整改情况汇总表
年    月    日(盖章)                                          填表人:
序号
企业名称
重大隐患
所属县(区)
整改
情况
政府三落实情况
企业六落实情况
监管
部门
分管
领导
责任人
分管领导
责任部门
责任人
整改资金
整改时限
应急措施
附表六:
市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汇总表
年     月     日(盖章)                                            填表人:
企业
总数
区 分
一类企业
二类企业
三类企业
数量
检查

已关
闭数
未关
闭数
三落实
情  况
数 量
检查数量
数量
停产
整顿
隐患
(条)
整改
(条)
验收
合格
三落实
情 况
数 量
检查数量
数量
隐 患
(条)
整 改
(条)
未 整
改(条)
三落实
情 况
政 府
企业
承包
政 府
企业
承包
地下矿山
露天矿山
总计
附表七:
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表
名称
下达执法文书(份)
限期整改(家)
停产整顿(家)
暂扣证照(家)
吊销证照(家)
采取强制措施(家)
行政罚款
(万元)
建议政府关闭取缔(家)
其它
数量
全省深化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工 作 方 案
为了进一步搞好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巩固和发展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实现全省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10〕11号,以下简称省政府11号文件)的总体部署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0〕90号)要求,制定全省深化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三个突出”、“三个加强”,推进“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在巩固去年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深化专项整治),努力实现全省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全省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工作目标:对列为一类的尾矿库,坚决关闭取缔,实施闭库,列入2009年闭库治理计划的尾矿库全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闭库;对列为二类的尾矿库,坚决停产整顿,限期内整顿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予以关闭,实施闭库;对列为三类的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加强监管,提高尾矿库的安全保障能力;对已实施闭库的尾矿库要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和监管责任单位,严防已闭尾矿库非法利用和非法运行;对目前的各类尾矿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10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102号文件)要求逐个检查分类,按确定的类别做出相应的整治安排和要求。
对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在建项目,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不全或未按批复的方案进行建设的在建项目,一律进行停建整顿,补办相关手续,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建设。
在选矿企业推行“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和监管督导小组,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推动落实政府部门监管“三落实”责任。
通过深化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选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推动技术进步;坚决打击取缔非法建设、非法运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提升选矿企业尾矿库安全保障能力,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深化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在2009年的基础上,调整和充实全省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省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省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制定深化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省深化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省整治领导组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深化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协调各市深化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张根虎 省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刘德政 省安监局总工程师
马保光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
王宇魁 太原市市长助理
马 斌 大同市副市长
王湜洲 阳泉市副市长
尚宪芳 长治市副市长
王树新 晋城市副市长
韩忠荣 朔州市副市长
武 德 忻州市副市长
张中生 吕梁市副市长
畅志仁 晋中市副市长
白建荣 临汾市副市长
张建喜 运城市副市长
成  员:王天庆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处长
魏永兴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处长
杨志凌 太原市安监局局长
张宝玉 太原市国土局局长
曾 彪 大同市安监局局长
潘志中 大同市国土局局长
王永珍 阳泉市安监局局长
林  青 阳泉市国土局局长
阎潞平 长治市安监局局长
杨云光 长治市国土局局长
高云政 晋城市安监局局长
王有明 晋城市国土局局长
白 明 朔州市安监局局长
赵剑华 朔州市国土局局长
李福弟 忻州市安监局局长
车爱平 忻州市国土局局长
张志刚 吕梁市安监局局长
肖新卯 吕梁市国土局局长
丰开成 晋中市安监局局长
赵春雷 晋中市国土局局长
王延峰 临汾市安监局局长
栗 纲 临汾市国土局局长
赵令刚 运城市安监局局长
秦世昌 运城市国土局局长
省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监管一处。负责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全省深化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深化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省深化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和处理尾矿库有关举报。
办公室主任: 王天庆(兼)
魏永兴(兼)
副 主 任: 廉人慧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调研员
武  涌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副处级
各市安监局、国土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韩   震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副主任科员
黄体伟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干部
各市安监局、国土局对口科室负责人
三、深化专项整治的对象及内容
(一)对下列选矿厂尾矿库,列为一类尾矿库,一律关闭取缔,实施闭库:
1.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运行的;
2.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有关批准程序,擅自建设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拒不执行的;
4.发生溃坝将直接威胁居民和重要工业设施安全,而居民区和重要工业设施无法搬迁的;
5.停用库和废弃库;
6.达到设计坝高或达到设计库容的;
7.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在建项目;
8、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的。
关闭取缔实施闭库的尾矿库配套选矿厂一律关闭,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采取断水断电、撤除设备、拆除厂房等措施。
(二)对存在以下七类问题的尾矿库,列为二类尾矿库,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并采取应急措施:
1.调洪库容不足,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
2.排洪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3.排水井倾斜的;
4.坝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大面积纵向裂缝或贯穿性横向裂缝、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浅层或深层滑动迹象、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大面积沼泽化的;
5.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0.98;
6.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不全或未按批复的方案进行建设的在建项目;
7.其它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三)决定关闭取缔实施闭库的尾矿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以下六条标准实施闭库:
1.国土部门撤销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安监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有关技术资料、地质资料由原企业或出资人,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妥善保管,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企业负责,对解散和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已关闭和废弃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管理单位;
4.确定为关闭取缔实施闭库的尾矿库,要按规定进行闭库安全评价、闭库设计及审查、闭库施工及竣工验收,填报“关闭尾矿库报告单”,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闭库后的安全管理单位,实施库区土地管理;
5.尾矿库闭库后,库区恢复植被;
6.作出关闭决定后5日内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关闭尾矿库公告。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四)对停产整顿的尾矿库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控:
1.安监、工商部门分别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巡回检查,必要时派人盯守。
2.编制整改方案,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必须有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整改项目内容要挂牌明示。
3.停产整顿后要求恢复尾矿库生产运营的,向属地县级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接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属地县级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上报至市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在40个工作日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字后,有关部门发还证照,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实施闭库。
4.对新建尾矿库要严格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选址、用地审批等手续,未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建设。
四、深化专项整治检查的主要内容
逐级组织对2009年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选矿企业是否按照省政府102号文件规定的方法步骤进行了分类整治。对2009年专项整治中列为一类的尾矿库,检查是否关闭到位,关死关实,防止死灰复燃;对列为二类的尾矿库,检查是否按规定整改到位,整改无望的是否列入关闭对象;对列为三类的尾矿库,检查是否加强日常监管,提高尾矿库的安全保障能力;对已实施闭库的尾矿库,要检查是否认真落实管理和监管责任,严防已闭尾矿库非法利用和非法运行。
今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选矿企业要在以下方面进行重点整治和检查: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2.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解和考核、《领导干部巡查尾矿库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执行、“三落实”和监管督导小组到位等情况;
3.选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推行、尾矿库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和技术负责人的“三大员”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职工教育培训、班组建设、安全管理职责到位、现场管理、安全投入、尾矿库在汛期之前按要求进行安全度认定、隐患排查治理及其“六落实”( 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应急措施)等情况。
对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附表一、二。
五、深化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今年深化专项整治要在2009年基础上,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核查,省有关部门垂直督导”的方式进行。
(一)总体部署和宣传发动(5月至6月)
各级、各部门及各单位要根据省整治领导组的总体安排,调整和充实整治领导组,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深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深化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深化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和所有选矿企业了解和掌握今年深化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二)选矿企业自查自整(7月至8月)
选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省、市、县政府深化专项整治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的自查自整方案,对本单位所属尾矿库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在本单位以会议、板报、企业内部文件等形式进行公示。自查和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要及时上报属地整治领导组办公室。驻晋中央及省重点企业要成立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
(三)市、县级政府核查(8月至9月)
在选矿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内所有尾矿库进行核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县级核查比例为:属于一类的尾矿库 100%,属于二类的尾矿库100%,属于三类的尾矿库100%;市级核查比例为:属于一类的尾矿库70%,属于二类的尾矿库50%以上,属于三类的尾矿库30%以上。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确保安全生产。一类、二类、三类尾矿库要全部做到监管责任“三落实”,并成立相应的监管督导工作小组。市、县人民政府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的有关核查情况要按要求及时上报上一级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四)省级督查指导
省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全省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垂直监督和指导,对重点地区、重点选矿企业要实施针对性督查。
10月至11月,省整治领导组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深化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集中督查。对有尾矿库的县(市、区)都要进行督查,每个县属于一类的尾矿库抽查率不低于30%、属于二类的尾矿库抽查率不低于20%、属于三类的尾矿库抽查率不低于10%。
(五)“回头看”再检查和总结
12月,省整治领导组及各市要组织“回头看”再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属于关闭对象的尾矿库的闭库和尾矿库存在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检查深化专项整治中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各市要对深化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材料及电子版在12月10日前报省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11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深化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对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巩固去年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今年的深化专项整治工作。各选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力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全面排查和整治工艺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事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尾矿库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并督促选矿企业切实做到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应急措施“六落实”。要加强对整改过程的监督,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对不按规定组织开展深化专项整治的,要公开曝光,约谈其负责人,责令其立即改正。
(三)完善机制,加强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选矿企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深化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地方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省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电话:
0351-6819772,6819776,电子邮箱:sxaqjgyc@126.com。
(四)搞好总结,及时上报。省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各整治检查工作组的领导,及时掌握各整治检查工作组和各市、县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各整治检查工作组和各市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于每月5日前,按要求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连同电子版上报省整治领导组办公室(附表三、四、五)。各选矿企业每月要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20日前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报告。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
附表一: 对政府和部门开展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检查表
附表二: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现场检查表
附表三:   市重大隐患整改情况汇总表
附表四:   市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汇总表
附表五: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表
附表一:
对政府和部门开展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检查表
市     县                                           编号: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政府和部门名称:
尾矿库分类整治情况:总数(  )座 、一类(   )座、二类(   )座、三类(   )座
隐患数(    )条,重大隐患(     )条
隐患整改率:   %
下达执法文书:    份
行政罚款:  万元
已闭尾矿库配套选矿厂关闭:        个
序号
现场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1
是否对本地区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是否建立了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巡查尾矿库安全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是否贯彻落实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
2
省政府下拨的闭库治理配套补助资金及市县配套资金是否按要求落实到位,是否严格按照2009年闭库治理计划的要求和标准完成闭库工作,闭库工程质量、闭库后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3
关闭取缔的尾矿库是否关实关死,是否有死灰复燃、非法利用或运行现象
4
对列入停产整顿的尾矿库是否真停真整,整改无望的是否列为闭库对象并实施了闭库,整改达标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复产验收
5
正常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是否加强了监管
6
本辖区内尾矿库是否在汛期之前按要求进行了安全度认定,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有关情况是否逐级上报
7
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尾矿库,企业是否做到了“五落实”
8
对已闭库尾矿库,其配套选矿厂是否按要求采取了相应的关闭措施
9
对新建和延期的库容在100万m3以上的尾矿库是否要求和督促企业承诺和安装使用在线监测系统
10
是否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
11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12
选矿企业尾矿库是否都明确了政府部门监管“三落实”; 是否都成立了“监管督导小组”, 是否督促选矿企业全部签订了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13
是否按照执法计划方案进行了执法检查
14
是否把尾矿库安全工作纳入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15
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能够满足当地安全生产工作所需要的监管人员
16
是否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组织开展了安全许可、安全标准化、复工复产、安全大检查、汛期专项检查等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17
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18
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
19
是否建立健全了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尾矿库生产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检查组意见
附表二:
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现场检查表
市     县                                        编号: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企业名称:                                 负责人:        电话:
企业经济性质:                           (注:以选矿厂营业执照为准)
总库容:   万m3
坝高:  m
设计服务年限:    年
目前使用年限:  年
安全度:危库( )险库( )病库( )正常库( )打“√” 标明
库型:
序号
检查项目
现场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1
专项整治安排部署情况
是否制定了深化专项整治方案、责任制;是否按要求对深化专项整治进行了安排部署,并配齐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贯彻落实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
2
自查自整情况
是否对所属尾矿库及每个生产环节进行了无一遗漏检
查,对隐患是否进行了认真整改,并登记造册
是否存在未履行“三同时”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现象
是否存在闭库后又违法擅自利用或向库内非法排尾的行为
是否在汛期之前对所属尾矿库进行了安全度认定
是否将自查、整改及安全度认定情况上报属地专项整
治领导组办公室
3
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定了安全生产责
任书并认真贯彻落实
是否签订了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书
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
是否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或
配置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是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是否交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是否登记建档、制定监控措施
是否进行了全员培训;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是否按要求配备了尾矿库“三大员”
是否按规定编制了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违规作业、超能力生产等行为;是否存在超量存储、超期服役等行为
是否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组织开展了安全标准化、复工复产、安全大检查、汛期专项检查等工作,并采取了有效措施
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是否制定垮坝、漫顶、自然灾害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新建和延期的库容100万m3以上的尾矿库是否安装使用在线监测系统
四等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观测设施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4
有关手续、证照管理情况
是否履行了立项(核准、备案)、土地使用、安全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
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证照是否合法有效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是否齐全有效

5
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
是否建立了隐患排查制度,是否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是否对排查出的隐患做到了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应急措施“六落实”
是否对隐患进行了全面治理
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作业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是否切实取缔
尾矿库对下游和周边的居民区、铁路、公路、水源地等工业设施安全的不良影响是否进行了有效监控和治理
6
建设项目“三
同时”情况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安全设施是否通过了安监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





注:库型是指山谷型、傍山型、平地型、截河型
附表三:
市重大隐患整改情况汇总表
年   月  日(盖章)                                            填表人:
序号
尾矿库名称
重大隐患
所属县(区)
整改情况
政府三落实情况
企业六落实情况
监管
部门


























应急措施
附表四:
市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汇总表
年   月  日(盖章)                                           填表人:
尾 矿 库
总 数
一 类 尾 矿 库
二 类 尾 矿 库
三 类 尾 矿 库
数 量
检  查

已 关
闭 数
未 关
闭 数
配 套
选 厂
关 闭

三 落 实情      况
数 量
检 查 数
停 产
整 顿
(条)
整 改
(条)
验 收
合 格

三 落 实
情  况
数 量
检 查

隐 患
(条)
整 改
(条)
未 整 改
(条)
三 落 实
情  况
附表五:
市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表
年   月  日(盖章)                                             填表人:
名  称
下达执法文书(份)
限期整改(家)
停产整顿(家)
暂扣证照(家)
吊销证照(家)
采取强制措施(家)
行政罚款
(万元)
建议政府关闭取缔(家)
其它
数  量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晋安办发2010年48号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晋政发[2002]1号 2010年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2010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2008-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发展规划 201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总结 201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材料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冶金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年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对口升学考试大纲 2010年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对口升学考试大纲 2010年山西省中考历史试卷 【国办发〔201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 政府文件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