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酷刑,惨!胆小勿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7:01:25

01.<剥 皮>

  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

  另外还有一种剥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由于水银比重很重,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从定的那个口「光溜溜」的跳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

  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发展成活剥。

  02.<腰 斩>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会一下子就死,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

  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惨」字,一共写了十二个半才断气。

  03.<车 裂>

  即五马分尸,很简单,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记得商鞅就是受五马分尸之刑。

  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

  04<俱五刑>

  把砍头,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块」,通常是把人杀死以后,才把人的头、手脚剁下来,再把躯干剁成三块。

  汉高祖死后,吕后把他的宠妾如意夫人抓来,剁去手脚,割掉鼻子耳朵舌头,眼睛挖出,丢在猪圈里喂养,取名「人彘」.结果吕后自己的儿子看到,给活活吓死...

  05<凌 迟>

  最早是把人杀死之后再剁成肉酱,称为「醢」,受过此刑的记得有子路,还有周文王的长子伯邑考。

  后来发展更加精细,目的还是要让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时候施刑,还要求受刑人必须身受多少刀以后才死。

  据说发展到后来,每次凌迟要由两个人执行,从脚开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断气。而据说犯人若未割满一千刀就断了气,执行人也要受刑。发展成死刑的艺术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监刘谨,听说一共割了三天才让他断气...

  而最惨的是明末抗清名将袁崇焕,因为崇桢皇帝中了反间计,误以为他通敌卖国,判他凌迟处死,行刑前以鱼网覆身(让肌肉突出以便下刀),游街示众,被北京城无知的民众冲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块一块咬下来...那种心理的痛恐怕远高于生理的痛。

  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06<缢 首>

  在国外,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罚。

  中国人的绞刑是用弓弦缢杀...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後面开始旋转那张弓, 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最后终于断气...

  岳飞父子就是这样死在风波亭,(因为他是功臣,不能斩首,要留全尸)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这样给吴三桂亲手缢杀...

  07<烹 煮>

  即「请君入瓮」那是唐朝时代,武则天当皇帝的时候,朝中有位酷吏叫来俊臣,崇尚严刑峻法,对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对待。方法是找个大瓮,把人塞进去,然后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热。温度越来越高,受刑人也越来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话,往往就被烧死在瓮里...后来武则天听说了这件事,就把来俊臣找来,问他犯人不肯招供要怎么办?来俊臣很得意的把这个方法说了出来,武则天就淡淡的说了句:「则请君入瓮」,把来俊臣烧死...

  08<宫 刑>

  司马迁就是受了宫刑,才会写出史记,也才会在「报任少卿书」里写出「身直为闺阁之臣」这样的句子。
  割掉了以后拿香灰一盖,止血,还得拿根鹅毛插在尿道里。等过了几天把鹅毛拿掉,如果尿得出来,阉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来,那个人就算废了,大概最后会死于尿毒症吧。所以如果是要阉来当宦官的话,最好趁年纪还小就阉掉,年纪大了危险性高很多。

此刑常被贵族冲抵死刑.

  相对的女性为幽闭

  09<刖 刑>

  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

  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以后者比较可信。

  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

  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不起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马车或人力车)。

  10<插 针>

  用针插手指甲缝。常用于女囚

  11<活 埋>

  活埋是战争时常用的手段。因为省力,速度也快。

  战争里的活埋,都是叫战俘自己挖坑,有时会先杀死俘虏再把他们推下去,但时间不够的时候(或是要省子弹时),就直接把他们推进去以后盖土。中国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过没听过有什么名人受过这种刑罚。比较狠一点的,会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头,然后开始凌虐..

  12<鸩 毒>

  鸩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较人道的方式....

  中国古代的毒药中,最有名的应该是「鸠」这种毒药,成语中的「饮鸠止渴」便是源自于此。

  常用于赐死情况

  13<棍 刑>

  即木桩刑。这里要说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这里说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从人的嘴或肛门里插进去,整根没入,穿破胃肠,让人死得苦不堪言。

  正史上没有看过用这种刑罚的记载,不过金庸小说「侠客行」里有提到,还给这种酷刑起了个美名叫「开口笑」。

14<锯 割>

  把人用铁锯活活锯死,其惨状似乎与凌迟、剥皮也在伯仲之间,难怪在地狱酷刑中,就专门有把人锯开的酷刑。然而,锯死活人不仅在传说的地狱中存在,在人间也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据《三国志.吴书.孙皓传》记载,三国时,吴帝孙皓的爱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抢夺百姓的财物,主管集市贸易的中郎将陈声原是孙皓的宠臣,他捕获抢劫者绳之以法。爱妾告诉孙皓,孙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陈声,命里武士而烧红的大锯锯断陈声的头,把他的尸体投到四望台下。

  15<断 椎>

  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仇恨之极时,往往会想到要打断他的脊椎骨。打断脊椎骨确实是一种很解气的行为,因为人的脊梁骨若是断了,他也就一命呜呼了。在中国历史上,断椎也是一种很重要的酷刑。据《商君书.赏刑篇》载,春秋时姬重耳打算明文规定刑律,使国内百姓人人守法,就和大夫们一同商议。姬重耳的著名朝臣颠颉很晚才到,有人认为颠颉有罪,应该给以处罚。于是,姬重耳批准,将颠颉断椎处死。晋国的士大夫们都非常害怕,他们说:颠颉跟随姬重耳流亡列国十九年,功劳很大,现在偶尔有小过尚且受到如此严厉的刑罚,何况我们哪?从此人人畏刑守法。

  16<灌 铅>

  在佛教关于阎罗的故事中,有阎罗黑白二相的说法,白相即为地狱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围侍;黑相即每天有两个时辰,要受铜汁灌肠之苦。与此相似,人间有灌锡或灌铅的酷刑。锡的熔点是摄氏二三二度,铅的熔点是摄氏三二七点四度,无论灌锡或灌铅都能把人烫死。而且溶化的锡或铅一入肚腹就会凝固成硬块,这种重金属的坠力也能致人死命。

  汉代厂川王刘去的王后阳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刘去宠爱另一位名叫荣爱的美姬,多次和她一块饮酒,昭信妒性大发,就向刘去说:“荣爱看人时,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谁有私情”。刘去信以为真,他见荣爱正在给他绣衣领上的花纹,就一怒之下夺过衣服投进火中烧掉了。荣爱见刘去生气,非常害怕,投井寻死,刘去命令人把她捞出来,不幸没有死。刘去杖责荣爱,她招认私情,荣爱受刑不过,胡乱说出和医生有奸情。刘去越发恼怒,就把荣爱绑在柱子上,用烧红的尖刀剜掉她的两只眼珠,再割下她的两条大腿上的肉,最后用溶化的铅灌入她的口中,这样一直把荣爱摧残至死。

17<梳 洗>

  这里说的梳洗并不是女子的梳妆打扮,而是一种极为残酷的刑罚,它指的是用铁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来,直至肉尽骨露,最终咽气。梳洗之刑的真正发明者是朱元璋,据沈文的《圣君初政记》记载,实施梳洗之刑时,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的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间杀猪用开水烫过之后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后早就气绝身亡了。梳洗之刑与凌迟有异曲同工之妙。据《旧唐书.桓彦范传》记载,武三思曾派周利贞逮捕桓彦范,把他在竹槎上曳来曳去,肉被尽,露出白骨,然后又把他杖杀。

18<抽肠>

最后一个,很恶心的,是朱元璋用的,抽肠。看这个名字就有点受不了了吧。具体做法是立一个很高的竿子,上面装个类似滑轮的东西,一根绳子搭上,一边栓一个大石头,一个挂一个铁钩,然后铁钩从人的肛门插进去,挂到肠子上,石头下落,肠子就慢慢出来......,当然,人是活的。 

凌迟和掠食人肝脑

 “凌迟”酷刑,亦作“陵迟”,是指山陵斜坡逐渐低下,含有慢慢之意,又俗称为“剐”。因其规例在千刀之上,“凌迟”还可通称为“千刀万剐”。唐律尚无“凌迟”,五代才特置。马端临《文献通考》说宋代中后期始用“凌迟”,但不常用。《宣和遗事》记章惇在越州时,专事惨刑,有“刀掊”、“钉手足”、“剥皮”、“斩颈”、“拔舌”,但不见“凌迟”。元代“凌迟”载于法典刑律,具体行刑较少。


  只是到了明代,“凌迟”用语频繁起来,较为典型的是明代《瑞严公年谱》、《渔樵话郑本末》,其中对“凌迟”的详述,使人见其具体步骤——


  “凌迟”时搭起一座棚子,棚前竖起一根上有分叉的粗木杆,刽子手手持磨得锋快的铁钩、利刃,三声炮响后便开始,规例是3357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剐得肌肉如大指甲片,一条一缕,密麻丛集,犹如刺猬。初动刀时,血流寸许,再动刀则无血了。主要是因受刑者受惊,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剐毕开膛,血都从这里流出去了。“凌迟”后将受刑者五脏、躯体、头都吊在杆上示众,监刑官舞红旗,策快马,飞驰宫中,向皇帝报告刀数……


  对犯人采取这样厉害的“凌迟”,是因明初朱元璋就执刑甚严,当时官员们竟用鸠血染衣带,一有捕拿,即吮带死,以免受酷刑折磨。据《明史》、《明实录》,当时刑法无所不用其极:


  朱有熺以掠食人肝脑为能事,朱宪逼奸妇女或生置棺中烧死,或手刃剔其臂肉,剜目耳。还有的活埋露首,使其慢死,或让受刑人吃自己儿子被割下的鼻、舌。朱国桢《涌幢小品》说两广都督韩观杀人成性,竟用人皮当坐褥,吃人眼。夏允彝《幸存录》说一徐姓术士,因骂魏忠贤被捕,手足被钉在门板上,遍体浇上沥青,用椎敲,一会儿举体皆脱,其皮壳俨若一人……


这些酷刑一般来讲,主要是对下层官吏和平民施行的,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者。清嘉庆八年(1803),因刺嘉庆而被当场捉住的内务府厨役陈德,在审讯时就已经是彻夜熬问,拧耳跪炼,掌嘴板责,刑夹押棍……经嘉庆亲审,陈德被处以“凌迟”。据燕北老人《清代十三朝宫闱秘史》载:


  执行时,从陈德的耳、鼻、乳割起,左右臂上碎割,成鱼鳞形状。然后再右臂,再胸和背。一开始还见血,过一会儿血流尽了,只流黄水。当割完上身时,陈德忽然张开眼睛叫道:“快些。”监刑者却说:“上有旨,令尔多受些罪。”仍慢慢碎剐陈德!


  以仁义自我标榜的嘉庆,对“大逆不道”者是从不心慈手软的,对陈德的“凌迟”,充分暴露了统治者对反抗者所能够采取的极端的报复手段。可是把所有的酷刑,都用“阶级斗争与压迫”来概括,是有失偏颇的。因为像晋灵公从台上弹人,观其避丸巢;王元吉当街而射,观人避箭;妲己置虿盆,观其楚毒以为乐;齐后主置蝎浴斛,令人裸浴,观其叫号则大喜……这些并没有直接刑事缘由的酷虐之刑,并不是阶级的、政治的影响,而是一种野蛮的文化观念的表示。《通典》记录北齐时对滥劣秀才饮一斗墨水的惩罚,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明代小说《封神演义》描绘了所谓的“炮烙”:“约高二丈,圆八尺,上、中、下用三火门,将铜造成,如铜柱一般,里边用炭火烧红”,人被剥去衣服,“将铁索缠身,裹围铜柱之上,只炮烙四肢筋骨,不须臾,烟尽骨消,尽成灰烬”。但此酷刑并非用于反抗的平民,而是对付臣僚。徐学聚《国朝典汇》说嘉靖年间朱观淫戏无度,常使男女裸体群浴,无复人礼,“左右有阴议及色忤者”,他就加用“炮烙”。这表现了一种残忍的文化心态。而东林党人左光斗,也受“炮烙”,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说他“面额焦烂不可辨,左膝以下,筋骨尽脱矣”。这却是阶级内部不同政治派别的斗争所造成的。


  所以,对酷刑要具体分析。而且,酷刑也不是单纯为摧残皮肉而设,酷刑施行的主要目的是警告,是示法。 剥皮实草 钉竹签 红绣鞋 过山龙



  《草木子余录》记述朱元璋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县衙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


  这一惨无人道的酷刑,从本质上讲是统治者企图以残忍手段奴役下属的意识的投影,但它冠冕堂皇地归入了法制的轨道之中,这在客观上对贪污受贿的官员还是有很大的震慑作用的,就像历史学家分析的那样:明初吏治之所以较好,这与朱元璋常用、大用酷刑,也有一定的关系。为了使更多的人服服帖帖,古代统治者将酷刑的主要目标定在平民百姓身上,这一现象在清代尤为突出。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真实地记述了道光年间四川的酷刑:监狱里的犯人,有的装入笼内,一日而毙,有的则用锅煮,“惨酷不可言状”。如捉到造反的“匪”,不问真伪,先打400小板,还有重打二三千小板再讯供,罪名莫定,就在大堂上打死,脑裂骨折……由于酷刑滥施,甚至错捉入狱的人,也往往被屈打成招。清代刘省三所写的公案小说集《跻春台》,其中有一篇《双冤报》,就描述了王氏和魏有仁这对男女表亲,在酷刑下被迫屈招的情形:


  钉竹签十指鲜血喷,痛得奴死去又还魂。不招供太爷刑法狠,招得来又辱了先灵。……不得已把供来招认……这一阵夹得魂飞尽,痛得我屎尿一齐倾。想不招表嫂已招认,要辩脱除非问阎君。因奸淫谋毒表弟,大老爷施恩快松刑。


  清代的官吏还挖空心思,不断在刑具上“推陈出新”。李伯元所写的《活地狱》,就较典型地反映出了由于刑具的厉害而造成的残酷景象:如,“一双铁鞋,放在火里烧红,着在脚上,这叫‘红绣鞋’”。其实这是明代天启年间魏忠贤的义子许显纯发明的“红绣鞋”的延续。还有“过山龙”,“是叫锡匠打一个弯曲的管子,扯直了要够二丈多长,把犯人赤剥了,用管子浑身上下盘了起来,除掉心口及下部两处。锡管子上边开一个大口,下边开一个小口,用百沸的滚水,从这头浇进去,周流满身,从那头淌出去。这个开水,却不可间断”。


  这与谢肇淛《文海披沙》所说的万历时福建某官府中盘在犯人腰间的“锡蛇”是一样的。审讯犯人时往“锡蛇”的空心里灌开水,犯人受不住烫,只好屈招……相形之下,清代“过山龙”要比明代的“锡蛇”更残酷,这是一个总的趋势。


  再如行刑时最常用的板子。《活地狱》中已出现了铁板子,用它打人,“打上十几板子,大腿上的肉都会一片片的飞起来,连肉带血飞的满处都是。等到打至十几下,肉已飞完,便露出骨头。他此时便吩咐掌刑的,不要拿板子平打,却用板子横在大腿上乱敲,砍的骨头壳壳的响。有的还将骨头打开,骨髓标出来好几尺远……”


  通过打板子这一在古代最为常见的刑罚,人们看到的是残酷!这也正是李伯元创作《活地狱》的用意,旨在揭露清代官府衙门像地狱一样……


  部分摘编自《到古代中国去旅行》中华书局 2005年4月出版宫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大约出现于夏商时期。在奴隶制时代的所谓“五刑”之中,它是仅次于死刑的惩罚方式,所惩治的对象起初主要是男女之间的淫罪。宫刑是基于维护夫权制婚姻制度的需要而出现的,并为适应最高统治者力图维护其家族血缘关系的纯正性需要而逐步完善。伴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不断巩固,皇宫禁苑之内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外加三千粉黛,真可谓是美女如云的花花世界。让那些年轻貌美、仪态万千的美人干粗活未免大煞风景,如果让男女混杂其间又难免会出现一些让皇帝头痛之事,于是被阉割的宦官大量进入宫廷,宫刑的施行范围也渐渐扩大到淫罪之外的各类罪犯。西汉景帝时规定:“死罪欲腐者许之”,即允许以宫刑代替死刑。由此,宫刑的性质由单纯的淫罪之刑逐渐演变为减死之刑与免死之刑。

  这种变化一方面大大扩充了宫刑阉割对象的来源,另一方面也改变了早期宦官皆由罪犯充任的局面,进而对宦官队伍的人员构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中国历史上赫赫有名的司马迁因替罪臣李陵辩护,依律罪当斩首,后以受宫刑免死。

  古代宫刑的对象也往往并不限于罪犯本人。死刑重犯,尤其是所谓“大逆不道”的灭族重罪,通常会牵连到子孙。此类宫刑的目的是为了使死刑罪犯断子绝孙,其性质乃是一种间接的“灭族”。明代有名的大太监怀恩就是因叔父犯罪,家族受到牵连,被处以宫刑而入宫为宦官的。清代道光十三年(公元1833年)曾颁发律令:“嗣后逆案律应拟凌迟之犯,其子孙讯明实系不知谋逆情事者,无论已未成丁,均照乾隆五十四年之例,解交内务府阉割”;其年在十岁以下暂时监禁,“年届十一岁时,解交内务府照例办理。”可见,迟至明、清时代仍有将凌迟罪犯子孙阉割为奴的惯例。

  古代的宫刑既是一种刑罚方式,那么其执行自然有专门的机构施掌。史载,战国时期的秦国有所谓的“主腐者吏”;汉代“少府若卢狱有蚕室”,此即专门施行宫刑的场所。五代十国时期的南汉朝廷中,有许多专掌宫刑的“阉工”,北宋攻灭南汉时,曾斩杀阉工五百余人。清代掌管阉割事务的官府机构,是内务府下属的慎刑司。值得特别提及的是,明、清时期的北京还曾出现过承包官府阉割事务的民间机构。


  宫刑是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这不仅体现在宫刑过程中的无比苦痛,更在于对遭刑者生理及人格的戕害。宫刑所独具的残酷性,很早便引起了人们的非议,历史上的许多统治者迫于众议也曾数次下令废除宫刑。早在西汉前期,汉文帝即曾下旨称:“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宫)刑,有以易之,具为令。”南北朝时期的北魏政权曾恢复宫刑的法律地位,规定:“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岁以下腐刑,女子没县官。”至隋朝初年,隋文帝更定新律,规定刑名为死、流、徒、杖、笞五类。由此,包括宫刑在内的其他一些肉刑处罚被正式废除。隋朝之后,尽管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仍有宫刑的事例不断出现,但历代王朝的正式刑罚制度中已罕见宫刑之名。

  宫刑自隋朝明令废除后,尽管宫刑阉割并未禁绝,毕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例外,宫内所需宦官从来源到数量都难以保证。然而,历代宫廷之中又确实需要众多担负各种差役的宦官存在,宫刑之外其他方式因而随之出现。



吊半边猪 仙人指路

 一、作用于肢体、关节的酷刑。

  这类酷刑主要通过绳具捆绑和悬吊等方法,使受难者的肢体处於非正常状态,包括牵拉关节、韧带和强迫反关节来给受难者制造痛苦。

  捆绑是最常见的,通常的主要作用是限制受难者的动作,起到拘禁作用或者为使用其他酷刑制造条件。我们熟悉的五花大绑,主要就是在限制受难者动作的同时制造肢体痛苦。实际运用中,那种SM里常见的前胸交叉很少见,因为需要施刑者的动作更复杂一些(左右两个捆绑者要把绳具在受难者的前胸做一次交叉)。常见的是勒颈式和披肩式,披肩式的痛苦小一些,主要是用刑者动作方便和利于再使用其他的酷刑(受难者前胸完全暴露),主要是以绳索对两臂肌肉的紧勒造成痛苦;勒颈式除有披肩式同样的作用外,还通过捆绑本身给受难者造成肢体痛苦:两臂在身后被向上交叉绑起,肘关节被强迫反向扭曲,通过绳索连接到勒颈的部分,这样受难者因肘关节的痛苦而手臂自然向下用力,反而加重颈部被勒的力度,而要减轻颈部被勒的痛苦,又只能忍受肘关节被扭曲的痛苦。捆绑的松紧程度对人体也能造成痛苦,尤其对女性有勒紧乳房和下阴的作用。但这种捆绑的痛苦程度有限,多数受难者都能忍受,迫使受难者屈服需要较长时间,故而实际刑讯中单纯靠捆绑来制造痛苦的不多见。

  悬吊是最常用的刑讯方法,受难者两臂向上,身体重量(包括施刑者可能另外施加的重量)的牵拉下手腕部会有剧痛,同时胸腔因牵拉而变形,长时间的悬吊可造成受难者呼吸困难,这与十字架致死的生理类似。使用倒吊的方式,会使受难者的头部充血,长时间倒吊有可能会出现七窍流血的情况(江竹筠受刑时曾被倒吊过很长时间而昏厥)。为加重牵拉的痛苦,使用悬吊常是绑吊受难者的两拇指或拇趾(使用倒吊时),因为其他指趾关节会因承受不住身体重量而完全拉断。著名越南女英烈陈氏云曾被施刑者剥光衣服,用铁丝绑住两个大脚趾倒吊起来毒打。中国过去使用悬吊有一种常用的特殊方法,就是将受难者吊到仅仅足尖着地的高度,使受难者既难以完全靠手腕或拇指承受全身重量,又不能完全靠趾尖支撑身体,极为痛苦,这是中国所特有的用刑方法。还有一种特别的悬吊方式比较少见,就是所谓的“猴子抱桩”,将受难者两手前绑(也可只绑拇指)抱住被迫弯曲的两膝,从膝弯处插进一根棍子,在棍子两端用绳索吊起(也可将棍子架到一定高度的其他器具上)。这时受难者的臀部、阴部和脚心完全暴露,利於施刑者使用其他手段。受难者在这种姿态下,手腕(拇指)、膝关节、腰部、颈部都将因身体各部分的重量受到挤压、扭曲和牵拉,十分痛苦,杨开慧曾受过此刑。与悬吊具有类似生理痛苦作用的还有西方的拉肢刑,主要是用刑具拉脱受难者的四肢关节,中国很少见。

  反关节的酷刑中最著名的莫过于老虎凳,这是中国特有的酷刑。膝关节在人体四肢各大关节中活动的范围最小,两端大腿小腿的长度有利於施刑者用杠杆原理,以较小的力度强迫受难者。反关节使用老虎凳的关键点一是使受难者处於坐姿(两臂反绑或绑成十字刑),这样会加重腿部韧带的牵拉力度,而仰卧的姿势由於髋关节的放松,连带腿部韧带放松,会减弱痛苦程度;二是腿部捆绑在膝盖上的大腿部,而不是以下部位。因为老虎凳的作用在於牵拉受难者腿部的关节韧带和造成膝关节脱臼,不在于折断受难者的小腿。因为折断小腿腓骨需要很大力量,痛苦时间短(受难者很快昏厥)不符合施刑者既要折磨受难者又自己省力的要求。令受难者赤脚,往往是为在使用老虎凳同时对她脚心用刑。据史料记载,受难者坐老虎凳一般垫上三块砖时就会大汗淋漓,五块砖时膝关节完全脱臼,人会昏厥。施刑者通常每加以块砖后会暂停一会,令受难者的痛苦持续一段时间后再加重用刑力度。女性的韧带通常比男性柔软,所以她们在老虎凳上的受难时间会更长,往往要加到六块砖时才昏厥,记载上最长的有八块砖,这大概与砖的厚度不同有关。在使用老虎凳时,会出现受难者大腿骨被折断的情况,这与施刑者对用刑力度掌握不当(过於急躁或者是愤怒)和腿部捆绑位置过高、松紧程度不当等因素有关。绳索捆绑并不是越紧越好,而是以受难者腿部不能活动为限度。渣滓洞女烈李青林大腿骨被老虎凳折断,就是在县城被捕受刑时,那里的施刑者过於急躁造成的。江竹筠在渣滓洞监狱受难时也坐过老虎凳,就没有出现断腿的情况,这是两地施刑者用刑水平的不同。用刑正确的话,受难者最多只是膝关节脱臼,腿骨不会折断。有过这样的记载:施刑者在受难者昏厥苏醒后,将她从老虎凳上解下来,再由两个身强力壮的施刑者架着她强行跑步,以增加她膝关节的痛苦。如果大腿骨被折断,就难以继续用刑了。

  另一种反关节的酷刑是上大挂,将受难者双臂反绑(和双拇指反绑)吊起,用她自身的重量造成肩关节脱臼。肩关节是人体四肢大关节中活动范围最大、最易脱臼的,所以这样用刑时间不长就会给受难者造成最大痛苦。所谓“坐飞机”,与上大挂原理类似,是将受难者四肢同时反绑吊起。

  其他捆绑、悬吊类的酷刑还有“吊半边猪”(只吊受难者一侧的肢体)、“仙人指路”( 绑吊双脚和一臂) 等等,都属於上述悬吊酷刑 人体皮肤下遍布神经末梢,感觉非常灵敏,日常生活中人对外界的痛感,都是这些神经末梢在起作用。一些神经末梢集中的部位,比如手指、脚趾、性器官等等,更是敏锐异常。人体神经网的分布特点,也形成许多皮下敏感区域,比如脊柱两侧、腋下、大腿内侧、两肋等等。因此,酷刑的使用者也就根据人体的这些生理特点进行刑讯,以较省力的手段给受难者造成极大的痛苦。我们所知的多种酷刑,绝大多数都属於这一类,专门针对女性的酷刑则基本上都是这一类。

  运用这类酷刑的手段极多,主要有鞭打、刺探、挤压、烫烙、烧烤、撕扯、摩擦等等方式,多数方式一般不伤及肌肉和骨骼,但其种类之多和残忍程度则是各种酷刑中首屈一指的。

  鞭打是历史最久、运用最普遍的酷刑。其主要是通过刑具的快速抽击来伤害受难者身体的表皮,造成皮肤撕裂、皮下充血、水肿等来刺激皮下神经末梢而形成剧痛。经受多种酷刑的女烈,受难时几乎都要首先忍受这种酷刑。鞭打刑具主要有皮鞭、竹篦、蘸水的粗麻绳(增加份量以加快在空中的抽击速度)等有弹性的器件,硬性的棍棒、竹板等会伤及肌肉甚至骨骼,属於另一类酷刑。鞭打特征是针对人体大面积皮肤,不针对某个特别敏感的小部位,因为非经特殊训练,一般施刑者很难十分准确地不断鞭打受难者的某个具体的小部位。鞭打的用刑部位一般是前胸、后背、臀部和大腿等面积较大的地方。对受难的女性来说,鞭打乳房造成的痛苦不会比鞭打其他部位更大,除非是直接打中敏感的乳头。同样道理,挤压乳房所造成的痛苦也不比挤压其他肌肉、脂肪较多的部位更大。因为乳房多于其他部位的神经末梢集中在乳腺内和乳头上,不是集中在乳房表皮上。一些文学作品和美术作品热衷于描绘鞭打或用刑具挤压女性乳房,实际是受SM作品的影响而对刑讯作用产生误解。

  鞭打造成的痛苦会随着鞭打时间的延长而加重,受难者会随之逐步昏厥,同时由於全身大面积的剧痛,对痛苦的感觉会有所下降。所以,专业的施刑者对鞭打的使用往往适可而止,目的是不影响使用其他酷刑的效果。原中华苏维埃政府的妇女委员黄长娇在红军长征后被地方民团逮捕,她后来回忆自己受刑情景时提到过这一点。逮捕她的白军地方民团,没有真正的刑讯经验,先将她剥光衣服绑在柱子上,由一个壮汉手持竹篦对她进行长时间鞭打,使她最后昏厥过去。她苏醒后,施刑者改用香火烧她的乳房,但她这时因全身剧痛,处於半昏迷状态,对这种酷刑的感觉已经不太敏锐了。

  刺探的刑具主要有各种长度的针、竹签、猪鬃、钢丝等等。主要针对人体末端神经末梢集中的部位,特别是手指和脚趾,猪鬃和钢丝主要用于某些特殊部位。历史记载中有受难者在这种酷刑下精神错乱的情况,其残酷性可见一斑。针刺指甲缝是最常见的酷刑之一,其作用一般不会掀掉指甲或趾甲,对下一步使用拔指甲(趾甲) 的酷刑没有大的影响。而竹签钉手指一般会造成指甲脱落。这也是一种历史很长、使用普遍的酷刑,著名女烈赵一曼、江竹筠都受过此刑。

  挤压用刑方法通常集中在受难者的手指和脚趾,最著名的方式是中国古代的拶指。徐远举令人用竹筷子夹江竹筠的十指,就是拶指的变形。通常认为女性的手指比男性更敏感,故而针对受难者的手指用刑,在女烈受难的记录中很常见。中国古代把拶指列为专对女性的酷刑,相反针对男性的则是夹棍。有一种“穿木鞋”的酷刑,是将受难者的十个脚趾钉在木板上,再以捆吊的方法强迫受难者站立,也属於这一类挤压的酷刑。再有一类刑具就是钳子,通常用于夹受难者的手指脚趾和拔去指甲。49年上海纱厂女工罢工被镇压,一位吴姓女工被逮捕后,特务就剥光她的上衣,用老虎钳拧她的两个乳头。

  烫烙方式通常使用烧红的铁器,或者是香烛、烟头等暗火。一般会立即在人体受刑部位形成三度烧伤,留下难以愈合的伤口,受难者往往很快昏厥。而有经验的施刑者则要控制用刑的短暂时间,只形成有水泡的二度烧伤,受难者不会很快昏厥,而后撕破水泡能给受难者造成进一步的痛苦。烫烙的用刑部位甚多,通常是肋部(肋间神经所在)、背部(脊柱两侧神经分布区)、大腿内侧、脚心等。还有就是针对集中人体神经末梢的粘膜部位如肛门、阴户等等。中国旧时使用的酷刑“红背兜”,就是用烧红的铁板烙在受难者的背上,还有强迫受难者赤脚走烧红的铁板等等方式。对於女性的特殊部位,这种烫烙的酷刑更是普遍使用。福建龙岩县年已四十的女英烈陈客嬷被捕,白军将她剥光衣服绑在柱子上,用香火烧她的乳房和胸脯,直至她昏过去。有时施刑者使用烧红的铁钳,结合挤压方式用刑。如越南女英雄陈青春,施刑者用烧红的铁钳,将她乳房、阴户周围的肉,一块块地夹起来,故意延长她的受难时间。

  烧烤是用明火烧灼受难者身体的某些部位,与烫烙有类似之处。但明火不易控制用刑力度,对受难者造成的烧伤程度往往大于烫烙。而由於人类的天性,明火对受难者的心理压力要大於烫烙。越南女英烈陈氏云,在一次刑讯中曾两次被施以烧烤的酷刑:特务把她的衣服剥光,四肢绑住,将蘸满汽油的棉花塞

压杠子 敲骨节 铁烟杆 站笼

三、作用于人体肌肉、骨骼的酷刑

  这类酷刑中有古老的杖刑,即用粗棍或竹板殴打受难者的臀部。这种杖刑除了造成类似鞭打的伤害外,更直接伤及受难者皮下的肌肉组织,造成比鞭打更为严重的皮下出血和水肿,甚至会伤及骨骼而致残。如用刑力度过大、时间过长,加上用刑的部位不很准确,还会出现伤及肾脏的情况。总地来说,这类使用硬器殴打的酷刑,由於需要施刑者花费较大气力,在刑讯中使用不多,主要是剥夺受难者的尊严和表示惩戒。中国旧时真正用于刑讯的这类酷刑主要是夹棍,这种酷刑是用两根粗木棍夹在受难者的小腿下端接近踝骨的部位,再用绳索收紧。这个部位皮肤很薄,力度能直接作用在骨骼上,严重时会造成骨裂,甚至会夹碎受难者的踝骨。由於这种酷刑需要专门的刑具,在后世的刑讯中使用不如压杠子普遍。

  压杠子通常是将受难者在十字形的刑架(中国旧式称为天平架)上绑成跪姿,或者在两个施刑者挟持下强迫她挺直上身跪下,再用粗木杠压在受难者的小腿上,两个施刑者用力踩杠子两端,或者将杠子一端用绳索绑住,由一个施刑者用力踩另一端。用刑力度大时,会造成受难者小腿肌肉开裂,膝盖受伤。压杠子与老虎凳一样,是中国旧时特有的酷刑,除刑讯作用外,双腿的刑伤会受难者行走困难,难以越狱。这类酷刑的另一种方式是跪铁链,与跪瓦片、碎玻璃的作用相似,都是伤及受难者的膝部。更残酷的做法是使用特制的铁链,上有钢钉,能扎断受难者的膝部韧带,造成严重残疾。

  再有一种“敲骨节”的酷刑,用粗铁棍用力敲击受难者的手腕或者踝骨,同样的做法也常用于敲击受难者的手指、脚趾等感觉敏锐的肢体远端。这些部位皮肤薄,敲击力度可直接作用在骨骼上,而用刑力度易于掌握,受难者难以很快昏厥。当用刑力度大时,会给受难者造成骨裂、骨折等严重后果。

  由於这类酷刑多数需要施刑者花费较大力气,一旦减弱力度,受难者的痛苦会随之降低,所以在使用上不如其他种类的酷刑普遍。《青春之歌》中描写林道静曾受了压杠子的酷刑,显然作者并不了解,此类酷刑的受难者基本上都会伴有终身残疾,不会象书中林道静那样很快康复。女交通员侯五嫂被捕,经受鞭打而不屈服,施刑者对她使用了压杠子的酷刑,在她被压得三次昏厥后又用了“抓肋条”的酷刑,最后将仍不屈服的她扔到羊圈里。她因为腿部的刑伤,在无人看押的情况也未能越狱,可见文学作品与真实情况之间的差距。

  与上面不同的另一种类酷刑,是强迫造成受难者肌肉疲劳,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达到令受难者有极大痛苦的效果。中国旧时使用这种酷刑最多的方式是站笼,强迫受难者在笼内长时间保持站立姿态,一般都要使用两到三天。站笼的上部是木枷,卡住受难者的颈部,笼的总体高度高于人身,受难者被强迫站在几块砖上,施刑者根据用刑力度的需要增减砖的数量,一般是保持受难者只能用足尖站立的高度。如果将装全部撤去,受难者脚下就会悬空,全身重量只能由卡在木枷中的颈部承担,这时施刑者要加大用刑力度,会在受难者脚上加挂沙包等重物,严重时能令受难者的颈部卡在木枷中,因窒息而死亡。强迫受难者肌肉疲劳的酷刑,还有其他多种使用方式,简单的是强迫受难者靠墙取蹲姿,两手分开与肩同高铐在墙上的铁环里。这样受难者既不能坐下也不能站起,几个小时后全身肌肉酸疼难以忍受。再有就是将受难者两臂平举绑铐在柱子上,使她不能坐下和放下双臂,几个小时后受难者的四肢肌肉就会疲劳酸疼。这种酷刑通常在“熬审”的情况下使用,同时结合其他的折磨。如越南女英雄潘氏柑,被捕后几经刑讯而不屈,特务们就对她采用了“熬审” 的方法:强迫她赤裸身体,手托铁球,蹲在地板上,同时一边用火柴烧她的肛门,一边用薄竹片刺她的乳房,这样夜以继日不断“熬审”竟长达三天,其间潘氏柑多次被折磨得昏厥过去,都被弄醒后继续受刑。

  有一种结合伤及骨骼和强迫造成肌肉疲劳两个特徵的酷刑,称为“铁烟杆”,因为要用特制的刑具,所以非常少见。这种特殊的刑具是一个铁制的项圈,连这一根可活动的长铁杆。用刑时用项圈套住受难者的颈部,上身绑缚在柱子上,再把她的两臂平举,绑铐在铁杆的另一端。由於铁杆和项圈结合部的特殊结构,当铁杆远端向下时,另一端会顶进受难者的喉头软骨,造成喉咙受伤和窒息,而铁杆顶入的长度又不足以刺入咽喉造成死亡。这样,受难者只能被迫长时间平举双臂,忍受肌肉酸疼和咽喉被顶导致半窒息的双重痛苦。这种酷刑虽然少见,但在渣滓洞几十种酷刑中也名列其中

四、作用于人体神经系统的酷刑

  这类酷刑比较少,其中最多使用的是电刑。由於电刑与女烈受刑的关系非常密切,准备放到“专门针对女性的酷刑” 一节中去细谈,这一节中仅谈其他的几种。

  用药物等化学物品拷问受难者是比较少见的,有过使用迷幻、麻醉类药剂进行刑讯的记载,但因效果不稳定,使用不普遍。凡能忍受酷刑的受难者无一不是精神非常坚强的,受药剂摧残后即便出现症状,往往也不能完全符合施刑者的愿望,所以单纯用药物针对人体神经系统的刑讯很少见。使用性药的酷刑也有,但由於男女之间性生理和性心理的差别,这种酷刑只在刑讯女性时作用明显。因此,有关使用性药的酷刑也准备放到后面那一节中去谈。

  与药物刑讯相关的是其他化学物品在酷刑中使用,刺激性的化学物在刑讯中基本都需要结合其他酷刑使用,等於是加强其他酷刑的效果。比如在受难者的伤处涂抹盐水、酒精等等非常残忍的手段,是“披麻戴孝”的第二阶段中必用的。南越特务刑讯一名抗议的中年尼姑时,先将她剥光衣服绑在十字架上残暴鞭打,她几次昏厥后对鞭打的痛苦已经麻木,特务们就开始在她遍布伤痕的裸体上刷盐水,这位在鞭打下咬牙强忍不发一声的女烈,这时立即发出骇人听闻的惨叫。山东女烈解文卿被敌人逮捕受刑,打手们将她的衣服剥光,用剪刀一块块地剪开她身上的肉,再涂上盐,使她极为痛楚,多次昏厥。另外,刺激性物品在作用于人体呼吸道和消化道的酷刑中经常使用,这也属於下一节的内容。还有一种专门针对女性的方式,用洋芋等含有特别刺激物质的植物反复摩擦女烈的阴道和肛门,再把她的下身浸在水里。洋芋遇水产生化学反应,会令女烈的下身产生极度的痛痒并红肿溃烂。但这种酷刑发挥作用需要较长时间,所以很少使用。对施刑者来说,在酷刑中使用药物等化学品有一个不利之处,就是受难者一旦屈服(这是刑讯的最终目的),一般不能及时松刑,因为化学品刺激作用的减退时间施刑者无法控制。

  单纯作用于人体神经系统的酷刑主要有脑箍和“头顶金钟”。脑箍在受难者太阳穴的部位有两个特别的凸起,用刑力度大时甚至会将受难者的眼睛挤出来,极为残酷。旧时有经验的施刑者使用脑箍时一般都会在受难者的痛苦未达到极限时停下来,转而使用一种旧称“增板”的刑具。这只是一块很小的木板或竹板,用来敲击脑箍上预留出来的几条绳子。这种很轻的敲击振动,通过绳子的固体传递作用到达受难者被箍紧的头部,就如同巨大的捶击一般。“头顶金钟”是用铁锅、铅桶等物罩在受难者头上,再从外面用力敲击,以强烈的声波振荡去摧残受难者的听力和脑部神经。在古时这种酷刑甚至是用真的铜钟,把受难者罩在钟内敲击,一般都当场造成死亡。这两种酷刑通常都会使受难者的神经受到难以痊愈的损害,出现精神错乱的症状,不尽符合施刑者的意愿(刑讯目的是要受难者清醒地供出真实情况),所以现实之中也很少使用。

  “熬审”也属於一种专门作用于受难者神经系统的酷刑,连续数天令受难者不能休息睡眠,使受难者的神经系统和忍耐力超过疲劳的极限,刑讯中极为常见,有的时候施刑者甚至用灌咖啡、浓茶的方法令受难者不能睡眠。杨开慧被关押的半年多时间内只有三天没被提审;陈氏云两次被捕,关过三个监狱,在第二个监狱关押的一年多时间内,只有十几天没有受刑;福建女英烈罗荣德被捕,受刑一昼夜没有屈服,第二天她被剥光衣服,裸体绑在楼梯上,凡过往的敌兵都用烟头烫一下她的肉体,集中烫乳房、肚脐和下阴等部位,就这样又折磨了她一天一夜,直到她休克过去后才罢手。

  五、作用于人体呼吸道和消化道的酷刑。

  这类酷刑基本都和水有关系,用刑时通常将受难者仰卧绑在长凳或梯子上,令她的头部后仰,再强行灌水。连环画《铁道游击队》中芳林嫂受刑的画面,就是这种酷刑实际情景。灌水的用刑方法虽然复杂一些,但能给受难者造成极大的痛苦,施刑者不太费力,所以在刑讯中非常普遍。两种酷刑的灌水方法略有不同,后果则有很大区别。对于消化道的灌水,通常直接强行灌入受难者的口中,水量较大,一直灌到受难者的肚子完全涨起来,再使用强力挤压,令水从受难者的嘴和肛门里喷出,造成极大的痛苦。为灌水方便,一般先要用湿布等物堵住受难者的鼻子,迫使她不得不张口呼吸,再用铁尺等物强行插入她的牙缝,用力撬开嘴后直接灌水或插入漏斗再灌。受难者的肠胃经这样反复多次灌水和挤压后,会出现严重的功能紊乱。

  酷刑“吊鸭浮水”不是直接灌水,而是将受难者倒吊起来,再令她的头部完全浸入水中,造成与溺水一样的后果。对於呼吸道的灌水,主要是造成受难者的窒息和强烈呛咳,通常是堵住她的嘴后从鼻孔灌入,使水直接进入气管和肺中。这种灌水方式比较缓慢,水量不大。有一种用刑方式是将两种酷刑结合起来,用小碗等容器把水慢慢倒入受难者的鼻孔,经鼻腔流入食道和肠胃,一直要灌到受难者的肚子胀大后再进行强力挤压,这种方式会令受难者窒息和呛咳的痛苦时间长达几十分钟。为使受难者更加痛苦,水中常常会加有刺激物。最常见的就是灌辣椒水,令受难者产生极为 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