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掌握稳定收入的钥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2 21:33:24
     新《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条突出了一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念。用通俗的语言解释,就是说当你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了接近10年,或者说你在改制的国企中离退休的时间还有不到10年,那么只要你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将按照该法要求,跟你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更简单地说,该法赋予你一项权利——只要你“够格”,那么用人单位将不能随便终止与你签定的劳动合同。95年生效的《劳动法》里面虽然也有这个概念,但是指向没有这么明确。

    于是,该法就给你一个期待:你获得稳定收入的钥匙,掌握在该法手中。在该法生效以前,有些人认为自己获得稳定收入的钥匙,掌握在老板手里。

    该法“看起来很美”,我这里提请注意的是,有效的契约法必须遵守三个原则:合意原则、自由原则、正义原则。契约的“合意”原则是指“签约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的原则”。缔约时的“自由”原则——无论是资方还是劳方的选择权都不能被压缩。契约的“正义”原则包括两方面:“机会均等”——未签约者获得签约的机会不能受到打折;其次基于上一条,才能保证签约的内容是公正合理的。

企业之所以需要员工,是因为市场需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所以企业对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的需求,在经济学上称为“引致需求”。如果市场不需要该企业的产品,那么企业就不会需要雇佣员工。因此,企业对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的需求的数量和质量,是由市场对该企业的产品的需求的数量和质量所决定。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企业成本的上升,企业的竞争力就会相应下降,都会导致市场对该企业的产品需求的下降。最终导致企业不得不裁员,甚至清盘,终止提供产品和服务。

    因此,新劳动合同法如果要达到所期待的效果,就必须有其他的一系列合同法为依托——即使企业由于成本上升导致效率下降,进而导致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上升,市场都必须“没有选择余地地”跟企业签定“无固定期限产品提供合同”。这种合同,只有在计划经济制度下可以想象。因为那才是权力本位的经济体制。

    “引致需求”理论在非竞争性组织中表现不明显。比如在政府部门以及垄断性国企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那里即使出现“吃空饷”也是可以理解的。那里没有竞争的压力,因此缺乏裁人的压力。同时社保制度等福利制度还是以其为中心。法律的制定者必须注意区分这二者的差异,尽快将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到竞争性企业的员工头顶。否则,仅仅将竞争失败的风险全部打包压给资方,最坏的结局是导致资本外流。

    在市场经济制度下,不但资方之间是竞争的,劳动者之间在相似职位上也是彼此竞争。能让你在某一个职位上获得稳定向上收入的钥匙,其实完全掌握在你自己手里。不停地提升自身的素质,提升自身接受新知识的能力,才是获得稳定趋上收入的保障。每个人奋斗的努力程度最终将决定该公司在市场上的定位。每个公司提高效率的能力和程度,最终将决定一个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