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汇源案法律研讨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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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噬星空武神
内容提要: 3月23日晚上,“第三届反垄断法高峰论坛: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法律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举行。此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研究中心、竞争法研究中心、日本法研究所)和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法制日报周末协办。 去年9月3日,可口可乐宣布以总价179.2亿港元全额收购汇源果汁。可口可乐提出的每股现金作价为12.2港元,较汇源停牌前的收盘价4.14港元溢价1.95倍,涉及资金约179.2亿港元。此次收购采取的是要约收购的方式,要约收购设定的最后期限就是今年3月23日。去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向商务部提交了收购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此后经申报方补充,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11月20日商务部对此项集中予以立案审查,12月20日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意见,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最后,3月18日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反垄断审查作出裁决,认定该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禁止该集中。 本案是目前涉及外资并购金额最大、影响最大的案子,同时成为我国《反垄断法》自去年8月1日实施以来第一个未通过的经营者集中的案例,引起国内外的高度关注。 参加研讨会的王晓晔教授、黄勇教授、史际春教授、吴汉洪教授、吴宏伟教授等各位反垄断法的专家,之前纷纷接受媒体的采访发表自己的观点。但一般的媒体报道总会有欠缺,不深入不全面,不能够把权威的反垄断法专家以及资深律师的观点深入全面地传达给普通的民众。 召开此次研讨会主要是两个目的:第一,《反垄断法》领域的权威教授和资深律师从专业角度,客观评析商务部的审查结果,尽可能地给予深入浅出的解释,让非反垄断法专业的广大民众和普通老百姓真正理解本案,提高民众的反垄断法的思维意识作出贡献。在前几天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举办的“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研讨会”上,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先生有句形象的比喻,说反垄断局还只是婴儿,作为婴儿的母亲反垄断法也是个婴儿,他指出了中国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缺乏竞争文化,特别是普通老百姓还欠缺反垄断法的思维意识。所以我们召开这样的研讨会是要把反垄断法权威专家的观点和知识全面准确深入地“传导”给普通老百姓,培植我国的竞争文化。 第二个目的就是,专家进行探讨,提出不同的意见和建议,为今后中国的反垄断法的实施得更顺利,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更精彩,也就是让我们的执法机构和《反垄断法》更加茁壮地成长。 研讨会正式开始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教授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和常务副院长韩大元教授致辞,他首先热烈祝贺此次研讨会的召开,并表示此次研讨会在时间很短的特殊情况下快速高效地召开,由反垄断法权威专家和专业人士深入讨论举国关注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法律问题,澄清大家的认识,推动《反垄断法》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他对德恒律师事务所、法制日报周末以及学者专家的出席和支持表示了感谢。 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反垄断法立法委员会专家小组成员的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王晓晔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黄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际春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吴汉洪教授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徐孟洲教授、赵秀文教授、韩立余副教授、孟雁北副教授、杜焕芳副教授、姚海放讲师、北京大学法学院邓峰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常健博士后、德恒律师事务所首席全球合伙人王丽主任、合伙人张野律师、法制日报周末万学忠总编辑等众多专家、律师以及100多位学生参加了此次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东副教授主持了研讨会。 在研讨会上,对于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裁决,主要分为三种意见:第一种是“全面肯定论”,以王晓晔教授、吴汉洪教授等为代表;第二种是基本肯定,但在具体细节和具体理由未搞清楚之前,不好作出最后评价,以黄勇教授、吴宏伟教授、王丽律师、张野律师等为代表;第三种是提出质疑、疑惑和担心的,以史际春教授、邓峰副教授等为代表。 以下是研讨会内容的综述。 对商务部公告的三个理由的评析 黄勇教授认为禁止的三个理由实际是两个传导效应一个挤压效应:从碳酸饮料向果汁饮料市场支配地位的传导和从可乐的名牌的品牌传导效应;挤压效应就是对中小企业会有挤压的作用。 对于两个传导,王晓晔教授认为,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替代非常明显,可口可乐在中国的碳酸饮料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旦可口可乐进入果汁市场,很快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这种可能性很大。黄勇教授认为,虽然美国反对这种传导效应,但欧盟和澳大利亚等用过,结合我国实际,未尝不可适用。但是,史际春教授认为,果汁市场是高度细分的充分竞争市场,汇源只在所谓高浓度和中浓度果汁市场占40%的份额,在整个果汁市场上不超过10%。他认为可口可乐的碳酸饮料市场支配地位不会传导到果汁市场。果汁是一个没有习惯性工业标准,没有任何法律壁垒的市场,可口可乐限制不了市场进入。 关于第三个理由即对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的挤压效应问题,王晓晔教授认为如果可口可乐取得了汇源,非常可能凭借在碳酸饮料市场的地位和强大的销售网络通过一揽子交易、捆绑销售等,使得汇源现有的一些竞争对手主要是中小企业非常可能被排挤出市场。王晓晔教授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中小企业,但不能不考虑这些中小企业,没有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企业垄断性越来越小。 史际春教授提出了与众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给广大中小企业带来机遇,他指出目前我国果汁市场是一种“山寨”式的竞争,并购后使我国的果汁市场升级上档次,竞争更规范,竞争结构更合理,围绕可口可乐建立的产业链一定是优于围绕汇源建立的产业链,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了非常好的机遇。他认为并购是利大于弊,可以改善竞争结构,提高竞争效益,果汁市场上档次,有利于消费者。 经营者集中规制的目标 王晓晔教授认为商务部的决定完全出于市场竞争和对消费者利益的考虑,她认为《反垄断法》不应当保护某个特定企业利益,它的目标只是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 而吴宏伟教授对《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这一观点提出质疑,他认为《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者的竞争权利。他指出《反垄断法》是与时俱进的,不像有些法律几百年不变,它通过案例会形成新的规则。 黄勇教授指出《反垄断法》不是万能的,不能给其赋予过多的责任,对竞争以外其他因素的保护,例如,民族品牌问题、外资政策问题、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等应当由其他相关法律承担。《反垄断法》只是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 笔者也深以为《反垄断法》不能承受之重,我们不能把树立民族品牌的大旗、吸引外资、产业政策等都寄托在一部还是婴儿的反垄断法上。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也不能承受之重,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主要承担预防垄断行为的功能,我们不能把处罚和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卡特尔行为的任务也寄希望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只要集中后,有可能出现捆绑销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审查官就可以作出禁止裁决。至于以后是否真的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则并不是经营者集中规制所关心的。 孟雁北副教授指出了《反垄断法》是为了实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目的,而对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尤其是契约自由的权利进行限制。 并购性质以及相关市场的界定 王晓晔教授认为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之间具有相当大的可替代性,而且可口可乐有自己的果汁产品美汁源,可口可乐和汇源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应当被视为横向合并。反垄断执法机关对横向合并一般来说比较严格。 黄勇教授的看法有所不同,他认为碳酸饮料与果汁饮料可替代性较差,该项并购属于混合并购。 史际春教授认为,果汁市场的特殊性就在于高度细分的产品是可以充分替代的,因此整个果汁市场是同一个相关市场。史教授根据商务部的公告,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后不是直接在果汁市场取得支配地位,而是将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力“传导”来看,推定本案中相关市场是指果汁市场,不包括碳酸饮料市场。 多数专家认为,商务部没有公布足够的细节,因此无法判断其对相关市场是如何界定的。 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经济分析 吴汉洪教授认为我们国家的三个执法部门都非常重视经济分析方法。商务部反垄断局设置了经济分析处,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一些并购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虽然商务部给出的公告中没有明确的经济分析和合理性判断,但是商务部已经作出了各种努力,相信他们应当还是进行了经济分析和合理性判断过程的。 徐孟洲教授认为,审查的行为非常复杂,一般用客观的事实和数据来说话,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可能具有也有可能性的预测的科学根据。 多数专家认为,此次并购案的审查中,应该运用了经济分析的方法。 商务部的决定和民族品牌保护、产业政策、经济安全等的关系,是否受到民族主义情结的影响 王晓晔教授指出商务部不可能是出于保护民族品牌而禁止合并,商务部的决定肯定考虑到中小企业的利益,但这不是什么产业政策,最关键还是考虑市场竞争。 黄勇教授认为外资政策、民族品牌保护、老字号保护都有其他的相关规定,本案是纯粹的反垄断法的并购审查,《反垄断法》及其执法还只是婴儿,如果给婴儿过多的成份,婴儿会出问题的。 吴汉洪教授提出将商务部的决定和贸易保护主义的举措联系起来是毫无根据的,国家安全以及民族品牌问题和商务部的禁止决定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吴教授认为很难把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和国家安全问题联系在一起,而且商务部的反垄断局实际上并没有法律明确授予其可以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执能。 史际春教授认为,对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除了舆论中的一些非理性、非专业的声音外,早在案件受理之初就形成了高度的共识,即它无关国家安全。 吴宏伟教授也指出此案和目前社会中炒作的品牌保护、产业政策、经济安全等,都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反垄断法》的专家一致认为,商务部的决定和民族品牌保护、产业政策、经济安全等无关,并未受到民族主义情结的影响。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商务部的禁止并购的决定会引起什么样的负面影响。 王晓晔教授认为中国的企业走出去,没有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可口可乐和汇源作的禁止决定,同样存在很大挑战。王教授指出如果我们要求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既要保护中国的民族品牌,又要照顾跨国公司的情绪,还要保证中国企业能不能走出去,在那种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关就无法认真地执行《反垄断法》。她还指出《反垄断法》作为一个竞争规则,应该平等适用于国内企业和私营企业,也应该平等适用于国内企业和跨国公司。 史际春教授还提出了一点担心:金融危机背景下监管者是否被被监管者俘虏的问题。 在反垄断审查程序方面的问题 黄勇教授认为本案从程序上来讲商务部的做法非常完美,但他从案例研究,提出了一般经营者集中审查在程序上受理时间的问题,审查期限30日、90日、60日,究竟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尚不明确,但从实际案件结果看目前是按照自然日。黄教授还指出了第二阶段的实质审查中听证会的是否公开进行的问题,他指出因为涉及到专业问题,更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问题,在国外也不会公开。 姚海放博士指出公告中表明其已经采用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各界意见。但从公告内容中并未见执法机构征求消费者代表意见,从《反垄断法》宗旨上讲,其维护竞争秩序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保护消费者,因此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也应当尊重专业消费者代表或团体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 对反垄断法审查的建议 王晓晔教授指出,申报要增加透明度,让企业明确知道他们要申报的时候要提供什么样的材料。她提出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初次申报的时候应该是必要的资料,其后,为了使反垄断的审查能够有效进行,应该提供充分和足够的资料,保证反垄断执法机关能够得到一个比较完善的信息。 吴宏伟教授指出迫切需要制定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指南。关于价格协议、相关市场怎么界定,执法过程中反垄断案件是不是有行政前置程序,反垄断的案子是不是有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举证责任是否需要倒置,法院和行政执法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内容,制定精细的配套规则。 王丽律师指出《反垄断法》需要更精细,执法要更严密更精细。王丽律师代理了多起美国对中国几大制药企业提起的反垄断诉讼,拥有丰富的反垄断法的实务操作经验,她提出了在收集证据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精细化, 张野律师从律师实务角度也提出了政府部门在作审查具体文件的时候应该尽可能地不要给申报者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成本。希望制定更详细的规则,在案件透明度上需要进一步的加以完善。 多数专家都提出希望商务部能在近期予以公布审查结果的更多细节和禁止此项收购的具体原因。 研讨会的专家律师高度评价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在反垄断法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有利于在社会中普及竞争文化。 最后,与会专家还回答了会场上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讨论非常热烈。与会专家和出席研究会的校内外学生和实务界人士均认为:由反垄断法专家和律师,以专业角度评析商务部的审查结果,让大家能够全面理解本案,这本身也是一种传导,反垄断法知识的传导,同时大家又把自己理解的知识传导给周围同学,让更多的民众来理解反垄断法的实施。(杨东)
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研究中心、竞争法研究中心、日本法研究所)
德恒律师事务所
协办及媒体支持: 法制日报周末
时间:2009年3月23日(周一)18:30-21:30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第二会议室
杨东: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我们这次论坛活动,由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竞争法研究中心,日本法研究所),德恒律师事务所,法制日报周末共同举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第三届反垄断法高峰论坛: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法律研讨会”现在正式开始。
大家知道3月18号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做出最后裁决,认定该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禁止该集中。本案是目前涉及外资并购金额最大、影响最大的案子,同时成为我国《反垄断法》自去年8月1号实施以来第一个没有通过的案例,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举国上下、民众网民都在讨论这个问题,这是非常好的现象,包括今天晚上来这么多同学,表明我们共同关注《反垄断法》的实施,但是首先我们学法律,特别是学《反垄断法》的同学和老师认为首先是《反垄断法》的专业问题,网络和媒体讨论还是有一些非专业化的、干感情化的、情绪化的观点。
因此,我们和《反垄断法》的专家,包括在座的各位老师都在媒体上发表自己的观点,接受媒体的采访。但是媒体报道总是有一些欠缺,不能够把权威的《反垄断法》专家以及资深律师的观点深入的传达给普通的民众。所以我们觉得学法律的研究者,包括律师在内有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所以这次我们人大法学院和法制日报周末的总编辑,还有德恒律师事务所的王丽主任共动策划举办这个研讨会,希望能这个达到目的。
下面请允许我介绍一下出席这次研讨会的专家:首先是校外的专家,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王晓晔老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研究中心主任黄勇老师;两位是校外的专家。我们人大校内经济学院的吴汉洪老师,然后是共同举办方德恒律师事务所王丽主任和合伙人张野律师。
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经济法研究中心的主任史际春老师;经济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徐孟洲老师;副主任吴宏伟老师;然后是我们教研室孟雁北老师;还有我们法学院的国际法赵秀文老师、韩立余老师,还有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邓峰老师,华中师范大学常健老师。还有我们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的姚海放博士,特别说明一下,姚海放博士是这一次和我一起创意召开此次研讨会的。最后是我们法学院的副院长龙翼飞老师。今天龙翼飞副院长是专门代表我们王利明副校长致词。下面我们热烈欢迎龙院长致词。大家欢迎!
龙翼飞:
各位来宾,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同学晚上好!
今天很高兴有机会在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举办这样隆重的第三届《《反垄断法》》高峰论坛,我们邀请到国内著名的专家学者参加论坛,重要目的在于我们结合国家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进行研讨,王丽主任已经到了,我们热烈欢迎。
同学们都知道《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们国家对于3月18号商务部做出的裁决,停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这样的重大案例引起法学界、法律界人士的重大关注,引起国内外强烈的反响。今天在这里举办这样的会议,我们首先要感谢各位专家学者来参加会议,给我们会议提供重要的他们的研究成果和我们分享他们的学术思想。
本次活动我们得到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支持法学教育,在国内外有很高的声誉,我代表人民大学王利明副校长,韩大元常务副院长对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对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感谢法制日报周末版的总编辑万总编参加我们会议。法制日报多年来对人民大学的学者和学生在法制日报刊登相关文章给予巨大支持,以最高法学刊物地位对中国当代的法学教育事业给予巨大推动,我们也特别感谢法制日报周末版范总编给我们提供巨大的支持。同时也感谢邀请到的各位专家学者能够在百忙之中把他们最新的学术成果拿来参加论坛,供人民大学师生一起分享,感谢各位专家参加我们的研讨会,谢谢各位!
各位专家的莅临应该说是给我们今天的师生也是一次反垄断方面的精神大餐,我们再次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和我们一起讨论,也希望能借这样的机会进一步向各位老师学习。从他们身上我们能感受到中国当代的法学家们如何紧跟社会发展步伐,把法学研究、法学建设作为己任,为中国的法制教育事业做出新的贡献,我预祝这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各位!
杨东:
谢谢龙老师!下面我们开始正式的研讨。
因为有一些同学可能对我们本案不是特别了解,我简单介绍一下,同时对今天晚上的议题做一些介绍。因为我们关于本案角度和论点太多,今天晚上是以《反垄断法》专家和律师的专业性的观点来评析,客观的评析案子,以此达到正确理解本案的目的。
大家知道,去年的9月3号可口可乐宣布179亿美元总额收购汇源果汁,本案是通过要约收购的方式进行的。交易申购设定的最后期限是今天3月23号,去年9月18号商务部收到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关于经济集中反垄断申报审查的材料,经过申报方的补充,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要求,去年11月20号,商务部对该项集中予以正式立案。12月20号决定在审查基础上进一步审查,这是第二阶段。
进入第二阶段以后商务部和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定性条件进行商谈,要求申报方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但是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出的修改方案能不能有效解除该项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最后在上星期3月18号下午商务部正式做出裁决,认定该项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禁止该项集中。
关于本案的意义,我想一会几位老师都会谈到。我们在这里召开此次研讨会,我想根本上是两个目的:一个目的就是《反垄断法》的专家学者和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是《反垄断法》专业人士,从《反垄断法》角度客观评价商务部的审查结果,尽可能给出深入浅出的解释,让非《反垄断法》专业的广大民众真正理解。比如通过此次我们研讨会的主办方之一法制日报周末,作为法制报周末的掌门人的万学忠总编辑也是雄心勃勃提出要打造财经法律媒体界的南方周末,通过这样的非常好的媒体宣传《反垄断法》专家的一些观点,让普通的老百姓民众真正去理解本案。
在前几天召开的一次《反垄断法》的研讨会上,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局长张明先生有句形象的比喻,说反垄断局目前是一个婴儿,作为婴儿的母亲《反垄断法》也是个婴儿。他提出中国《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是缺乏竞争文化,特别是普通民众缺乏《反垄断法》的基本的意识。所以我们召开这样的研讨会是要把法学专家的观点尽可能的传达给普通老百姓。
第二、通过法学专家探讨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为我国今后的《反垄断法》的实施提出不同意见和观点,让我们的执法机构,让我们的《反垄断法》实施更加顺利、精彩、完美,就是让我们这两个婴儿更茁壮的成长。所以今天讨论可能有不同学术观点,我们用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式真正深入讨论,不是非理性的情绪化的爱国主义,所以我们学法律的同学,我们召开这次研讨会是希望达到这样的目的。
关于今天晚上的议题,我们设想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希望各位专家总体评价以及对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意义。
然后对禁止集中的三个理由进行评价。《反垄断法》第27条,商务部审查的时候考虑的6大因素。商务部禁止集中的主要是有三个理由,对三个理由做一些客观的,虽然具体理由商务部没有公布。但是我们作为学者专家从不同角度进行探讨。具体是以下几个理由:第一、集中完全以后,总的来说可口可乐有能力把他在碳酸软饮料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第二、品牌,集中完成以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品牌来增强在果汁市场的控制力,加上他原来在碳酸软饮料的控制力,最后导致其它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时候存在很多障碍。第三、该集中如果完成以后对国内中小企业的果汁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从而损害整个市场的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整个果汁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围绕这三个理由进行探讨,同时过程中会涉及到并购的性质,是横向并购,还是混合并购,同时会涉及到相关资产的界定问题,是碳酸软饮料,果汁饮料,高浓度饮料,低浓度饮料等等问题,还有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的问题,以及外资并购中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外部因素,比如外资政策、民族品牌、国家经济安全之间关系问题,还涉及到审查程序方面的问题,同时涉及到公司法的问题,比如说昨天一次会议上商务部部长称汇源被收购是两个公司之间的事情,是发生在两个外资企业间的事情,对于这一点,我们专家也可以做出一定的评价。
另外,专家可以对一些《反垄断法》中存在哪些不足或者建议可以提出自己的想法,我们今天晚上是一个非常开放自由的讨论,希望能达到当初和法制日报周末、德恒律师事务所设定的目标。
首先邀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王晓晔老师发言。王老师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做出巨大贡献,特别是企业合并,经营者集中审查也是王老师的最擅长的领域。大家欢迎。
王晓晔:
我是人民大学毕业的,每次到人民大学都感到非常亲切,在座很多是我的老师或者朋友或者同学,确实每次到人民大学都是非常快乐的事情。今天我们来的专家很多,而且大家在座的可能有很多问题需要讨论,我用最短的时间阐述一下我的观点。
刚才杨老师把商务部的公告内容给大家做了介绍,我想公告的内容我不再谈。我直接进入我对商务部公告的评论,这是在2月18日下午2点钟公布的通告,我2点18分得到了北京电视台邀请到演播室做评论,马上是中央电视台,这两天采访特别多,我这个人是一个非常心直口快的人,就是说对自己的学术观点从来不隐瞒,有什么观点亮什么观点,就是说自己做学术或者做研究或者是做讲演,完全是凭自己的良心,完全是学术的。
我个人认为商务部这个决定是正确的,我看到网上大家有不同的意见,对商务部做出正、负面评价争论比较大,我自己不想隐瞒自己的观点,我认为商务部这个决定是正确的,为什么呢?我有几下几个理由。
首先,可口可乐生产的碳酸饮料和汇源生产的果汁饮料,这两个产品虽然有差别,但是这个差别不像生产计算机或者纺织品企业差别这么大,就是说这两个产品相互之间具有可替代性,我承认不是相同的产品,表现在比如今天晚上开宴会,服务员端上的饮料一般既有可乐产品也有汇源产品,我们没有可乐喝就喝汇源,没有汇源就喝可口可乐,这种替代非常明显,我承认这是两种不同产品,但是和我们一般的混合合并的产品差别不一样,这两个产品有相当大的可替代性。
另外,可口可乐生产的碳酸饮料,已经进入果汁饮料市场,因为它自己有产品叫美汁源,不管美汁源市场份额多大,有人说8%什么的,不管怎么说已经进入果汁饮料市场,可口可乐和汇源两个企业或者两个产品其实有竞争关系,既然它们之间存在竞争,这个合并相当大程度上我们可以看成是一个横向的合并,纵向合并或者混合合并因为横向合并对市场竞争影响比较大,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这样的合并一般来说比较严格。
第二个理由,可口可乐和汇源在中国软饮料市场上都是大企业,特别是可口可乐公司,大家知道可口可乐生产的芬达或者是七喜或者是其它产品,在中国的碳酸饮料市场上具有很强的地位。我看到很多报道说已经占到50%以上的份额,应该是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大家知道可口可乐这个品牌是全球最有价值的品牌,当然在全球的碳酸饮料市场上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我认为在中国的地位同样存在。
合并案中的被并购方是汇源,我看到的资料是汇源在冲果汁饮料市场上和中度果汁饮料市场上占到了42%,我原来看资料占48%份额,不管48还是42份额比较大,可能说在这个市场上有着显著市场地位的企业,我们不说在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具有显著市场地位的企业。所以因为在这个市场上份额很大,可口可乐和汇源其实存在一种竞争的关系,因为可口可乐非常想尽快的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现在汇源有42%的份额,一旦可口可乐进入这个市场,我认为可口可乐很快的可以在果汁饮料市场上也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这种可能非常可能存在的。
第三个理由,我认为可口可乐取得汇源之后不利于果汁市场的竞争,因为汇源大家都知道,可口可乐现在是软饮料市场上,特别是软饮料的批发商或是零售商必须要储备的一种产品,如果卖饮料,如果没有可乐产品这个几乎不可能的,所以可口可乐这种产品外国人作为一个销售饮料的批发商或者零售商肯定库房里有可口可乐的产品,一般饮料批发商或者零售商必须有的产品,可口可乐取得了汇源非常可能凭借在碳酸饮料市场的地位或者市场势力通过一揽子交易,我们不一定是捆绑交易,但是非常可能,要买两种产品,一箱可口可乐,一箱汇源打折多少钱,非常可能,而且在生活中是司空见惯的,一旦可口可乐买到汇源这个产品,我觉得汇源现有的一些竞争对手,当然这些竞争对手主要是中小企业非常可能被排挤出市场,当然这是一种假设,但是理性的假设,这种可能性非常大。
我认为并购这个决定是正确的,也是吸收了其它国家类似的经验,比如说在2003年澳大利亚的消费者和竞争委员会曾经禁止可口可乐对澳大利亚的一个本地企业的并购,就是BERI这个企业,这个企业的情况和我们中国汇源的情况非常相似,因为BERI在澳大利亚也是最大果汁生产商,果汁产品市场份额大约占50%,这个情况和汇源情况非常相似。
澳大利亚的消费者和竞争委员会为什么要禁止可口可乐并购他们当地的BERI企业?有这么几个理由,主要的理由是如果发生并购,可口可乐可以通过市场势力把它的产品和BERI果汁饮料一起销售,而且事实上大多数的零售商也愿意让可口可乐的产品和BERI的产品捆绑销售,因为一般的来说价格比较便宜四,这些零售商或者批发商可以得到实惠。澳大利亚的消费者和竞争委员会的结论是,因为这个并购发生后喝的碳酸饮料是可口可乐的,喝的果汁饮料也是可口可乐的,并购会减少消费者的选择可能性,消费者选择一旦没有了,这个产品价格,就是可口可乐产品的价格会非常可能涨起来,关键的问题是这个并购会减少消费者的选择,也就是产品的品牌都是可口可乐的,减少消费者的选择,产品的价格就会上涨,这是《反垄断法》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原理。
在澳大利亚的这个案件中,澳大利亚的消费者和竞争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产品销售,就是不单关注现在可口可乐市场份额有多大,BERI市场份额多大,特别是关注可口可乐的产品销售渠道。这里面考虑的一个方面是可口可乐,因为可口可乐是世界上最有价值的品牌,在中国的软饮料市场上可口可乐同样是最有价值的品牌,也就是说每一个饮料的批发商或者零售商不可能不销售可口可乐。另外一个方面可口可乐为了推动自己的产品销售,在很多非超级市场,非食品店,比如在汽油的加油站,在便利店,在餐馆,在咖啡店,在体育场所等等可口可乐给那些场所都免费提供了销售可口可乐产品的冷藏柜,特别是在夏天大家喜欢喝凉饮料,因为可口可乐提供这样的设施,那些零售商当然愿意销售可口可乐的产品,现在可口可乐如果能把BERI的产品捆绑销售,而且BERI产品可以进入可口可乐冷藏柜进行销售的话,那种情况下,BERI果汁饮料的竞争对手非常可能,会严重的限制竞争,在很多情况下一些小的经营者可能被迫退出市场。
澳大利亚的消费者和竞争委员会的结论是,合并最大的不利因素,通过合并可口可乐可以在果汁饮料市场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且通过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把果汁饮料的一些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我认为这个案件对中国很有借鉴意义,和我们中国可口可并购汇源的案子有非常相似的地方。因为案件出来之后大家看一下网站,我们网络上有很多不同的观点,有一些人反对商务部的决定,当然可能有很多不同的观点,主要有这么几个理由。
第一、商务部可能是出于保护民族品牌而禁止合并。因为要保护汇源品牌,我认为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在我看来,汇源品牌现在是很重要,但是也没有说重要到这个程度,要商务部通过禁止并购来保护汇源品牌。其实我看来即便是商务部批准合并,可乐可口和汇源合并之后也可能会保留汇源品牌,我看到原来一个表态,合并之后汇源品牌能够保留下来,其实我认为商务部说要说保护民族品牌这个理论站不住脚,今天还有商务部的陈部长说,说汇源这个企业其实是在国外经过注册的企业,应该说严格意义上不是我们的国家的一个企业,就是这种情况下,中国商务部是保护民族品牌可能也站不住脚。另外汇源这个品牌,叫汇源或者叫源汇都无所谓,这个品牌到底有多重要,如果认为商务部是出于保护汇源品牌禁止并购,这个理由太不重要了。
第二、我看到一些外国人他们也给我写EMAIL说他们的观点,说中国商务部的决定出于产业政策考虑。因为我们商务部关于并购理由里说这个并购可能会损害中国果汁市场中小企业的利益。商务部的决定肯定考虑到中小企业的利益,但这不是什么产业政策,我觉得商务部在案件里考虑果汁市场中小企业的利益,最关键的动机是考虑市场竞争,因为一旦可口可乐进入果汁市场,一旦把汇源的市场份额拿到手,因为可口可乐财力这么强,本来汇源市场上是规模很大的企业,近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可口可乐的财力,中小企业很难在市场上生存,我不是说全部生存不下来,但有相当部分企业可能会退出市场,特别是可口可乐的销售网络和销售给批发商、零售商或者给那些场所免费安置的冷藏柜,这对可口可乐和汇源产品的销售太重要了。
汇源果汁的竞争对手,因为没有财力配备这些方面的东西,通过这样的并购活动那些企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反垄断法》目的不是为了保护中小企业,但不能不考虑这些中小企业,如果市场没有竞争,没有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企业垄断性越来越小。有人说果汁有什么垄断性,谁都可以进入这个市场,如果真的都是可口可乐产品,中小企业真的能和可口可乐对抗吗?我不是说保证产品成为百分百的垄断者,我觉得那个时候可口可乐市场垄断地位非常强。
还有一个观点是反对商务部的决定,他们的理由是现在是金融危机,现在是经济困难时期,我们中国的企业要走出去,要到国外去并购外国的企业,选择这个时间并购,禁止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对中国企业走出去非常不利。我认为这个理由来说商务部的决定是不对的更站不住脚。因为企业走出去,特别是我们中国的企业走出去,没有《反垄断法》,没有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可口可乐和汇源做的禁止决定,同样存在很大挑战。
大家知道2004年中海油要并购美国的优尼科就受到了挑战,美国国会不批准这个并购,其实外国政府对于中资参与的并购,特别是对于中国政府参与的并购非常考虑国家的安全问题,好像中国的政府考虑外资并购考虑国家安全是同样重要的,如果外国政府禁止中国的投资并购当地的一些企业,如果以可口可乐案件作为理由充其量是一个借口,绝对不是真正的理由。如果拿这个说不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说明是错误的,这是个完全不相干的问题。
还有人说现在汇源遇到了这么大的困难,如果没有禁止汇源可以以三倍的价钱退出他自己企业,因为卖掉一只大猪可以赚很多钱,并购对于中国企业也不利。但是我的观点是这种观点更站不住脚,因为中国的《反垄断法》不会说保护可口可乐,也不会保护汇源。汇源到底通过并购禁止性决定受到了什么影响,或者是可口可乐受到什么影响,是反垄断执法机关不应该考虑的问题。反垄断执法机关考虑的应该是一个问题,就是说中国市场的竞争会不会受到影响,通过并购,老百姓会不会对这个果汁饮料或者对软饮料市场上会不会有选择权,如果我们要求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保护中国的民族品牌,又要照顾跨国公司的情绪,还要保证中国企业能不能走出去,这对反垄断执法机关要求太高了,如果反垄断执法机关又要照顾这个人情绪,又要照顾那个企业利益,还要照顾跨国公司利益,在那种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关可能不能很认真的执行《反垄断法》,不能很认真的执行国家的政策。
我个人认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这个并购主要是出于市场竞争的考虑,所以我认为是正确的。刚才主持人说我们现在商务部的部长说到中国的《反垄断法》是一个婴儿,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也是一个婴儿,我们这方面其实经验很欠缺,这个情况下我们决定里存在一些问题是难免的,我们有必要研究这样的问题,怎么样改进执法工作,怎么样完善《反垄断法》,通过这个公告,我主要考虑这些问题。
一个是可口可乐在9月18号开始申报,但是到了11月20号才开始正式立案,这期间跨度两个月,而且这个期间可口可乐进行4次补充材料,这个立案这么难可能有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可口可乐也可能没有很好的,没有完善的进行申报可口可乐方面存在的问题。
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反垄断法》这方面规定不很清楚,企业不知道申报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材料,在这个方面我们的《反垄断法》确实需要改善,应该说增加透明度,让企业明确知道他们要申报的时候要提供什么样的材料。我个人认为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初次申报的时候应该是必要的资料,为了使《反垄断法》能够得到有效审查,这方面的资料应该是充分和足够的,应该保证反垄断执法机关能够得到一个比较完善的信息。
另外还一个问题,我们通过这个决定,我们这个决定要和9月份的关于英博和AB,一个是美国企业,一个是比利时企业,和两个啤酒公司的并购,和那个公告比较起来,现在的决定比那个要完善一些,因为这个决定内容详细一些。但是大家看这个决定还是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比如这里说到可口可乐是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但没有说可口可乐在什么样的市场上占到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市场怎么界定的?这些问题对于判定《反垄断法》认定并购活动合法不合法非常重要,是必不可少的信息。但是我们现在公告里这些信息比较缺乏。如果我们的公告里能够有这样的信息,对于大家认识商务部的决定或者对于大家理解《反垄断法》可能有更好的效果。
通过这些案件,特别是我们现在商务部已经有的案例,特别是现在可口可乐并购汇源非常重要的案例,我们可以说《反垄断法》已经有很大的成就,另一方面我们通过这些案例可以说明《反垄断法》本身还有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除了我刚才谈到的问题,现在关于《反垄断法》控制经营者集中方面我们有待很多细致规定,比如相关市场的集中度,集中度怎么样进行计算?还有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影响要考虑什么样的因素,还有对竞争产生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什么情况下导致对市场竞争有利影响大于不利影响,什么情况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是非常重要的,有待于反垄断执法机关,或者反垄断委员会做出细则性的规定。
《反垄断法》的准确使用,我们需要一个客观的和中立的程序方面的规定,如果没有程序方面的保证,比如不能保证当事人的行政权,如果相关人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该决定可能会存在问题,我不是说这个决定存在问题,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里这些方面需要做出很多的一些细则性规定,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大家如果看《反垄断法》第27条,看到反垄断执法机关考虑的各种因素,包括企业的市场份额,市场支配率,市场集中度,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或者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我们会考虑到反垄断执法机关认定一个并购要不要给予批准或者禁止,是不是要考虑产业政策。如果考虑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到底是什么关系,我们竞争政策能不能处于适中的地位,需要反垄断机关和反垄断委员会通过细则规定要向大家讲明白。
还有《反垄断法》第31条提出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关于国家安全问题,当然陈部长的表态,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是两个外资企业并购,因为汇源资金肯定是中国人的资金,大部分人认为是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也有人认为这个并购,商务部做出禁止可能是因为国家安全问题。其实我们通过案例可以看出大家对国家安全,到底什么叫国家安全,我们考虑国家安全的时候需要考虑哪些因素,这都需要解释,国家安全程序是什么,审查国家安全的机构是谁,这方面都需要一些相关的规定。
最后一个问题,我们《反垄断法》的第30条,根据《反垄断法》的第30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和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告,根据第30条,如果反垄断执法机关批准一个合并,而且这个批准没有附加条件,这个集中决定不需要向社会公告,这里也有一些问题。
比如说2008年电信进行改组,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进行合并,这是影响很大的并购案件,但是这样的并购得到了国资委的批准,因为得到国资委批准,我们的问题是如果说商务部碰到这样的并购,对这样的并购有没有管辖权,如果这样的并购经国资委批准了,这样的并购还要不要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接下来的问题关于经营者集中控制,如果对国资委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购就不需要向商务部申报的话,《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控制是不是只是禁止涉及到一些跨国公司,或者涉及到没有国有大企业参与的并购,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会严重的影响、损害了《反垄断法》的效力,而且也会让老百姓丧失对《反垄断法》信心,这是很重要的问题。
最后是我的结论:
第一、我认为商务部关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决定是《反垄断法》生效以后的第一次具有影响的决定,当然商务部还做出其它决定,和其它决定比较起来,比如和两个啤酒公司并购决定比较起来,这个决定是有很大影响的决定,通过这个决定让老百姓知道《反垄断法》是有牙齿的法律制度,不是没有牙齿的纸老虎,我们通过《反垄断法》真的能够发生一些作用,有助于提高老百姓,提高企业对反垄断的信心。
第二、商务部的决定是正确的,因为是出于市场竞争考虑,是出于对消费者利益的考虑。
第三、中国的《反垄断法》是非常年轻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是一个婴儿,跟法律复杂性相比,我们现在《反垄断法》的资源或者是经验非常不足。所以这个决定不仅仅是对中国的老百姓,对中国的企业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学习机会,对我们的执法机关,对执法人员也同样是一个重要的学习机会。
第四、《反垄断法》作为一个竞争规则,应该平等适用于国内企业和私营企业,也应该平等适用于国内企业和跨国公司,《反垄断法》不应当保护某个特定企业利益,不应该保护可口可乐,不应该保护汇源,它的任务只是保护市场竞争,只是为了提高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杨东:
谢谢王老师的演讲,我们和王老师一起分享了她的宝贵的真知灼见,她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的意见,同时总结了非常好的结论,这些观点对于以后《反垄断法》实施,对于进一步讨论有非常好的线索。每位老师对本案有很多想法和意见,今天晚上时间宝贵,我们主要是进行激烈的研讨,以后每位老师演讲时候尽可能控制一下时间。
下面有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黄勇老师演讲。
黄勇:
感谢人大法学院给我这个机会,我上个星期参加第二届研讨会,现在变成第三届,我们的效率非常高。感谢人大法学院再次给我机会。
刚才听了王老师的非常全面深入的探讨,对这个案件的认识,我觉得大家对这个案件已经有很全面的深入的了解和一些思考,尽管有一些不同的观点,既然商务部说《反垄断法》商务部在亮剑,一会大家都有机会亮剑,王老师准备的非常充分,她讲的时候我临时想了三点意见。
第一、整体看案件的意义。既然刚才已经亮剑了,我个人觉得,我看到这个案件首先兴奋,因为我自己常年从事《竞争法》,特别是反垄断立法,跟王老师还有吴老师我们一直是战友,从国务院阶段到全国人大阶段到现在还继续实施细则,现在我们任务更重,原来是一个部门,现在一下三个部门,法律大家很了解已经变成三权分立,三个单位都有执法权,我们现在更忙,但我们兴奋点觉得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的实施还得有一段时间,执法人员看来真的在行动了,而且有了结果。不管最后的结论怎么样,特别是案例结论怎么样,我始终认为这个案例,特别是今天看到这么多同学和老师和专家在一起讨论这个问题,媒体这两天都在关心,包括外界媒体关心这个问题,大家的关注程度说明了一点现实意义,就是对中国的《反垄断法》律的认识和了解,通过这种关注、争论甚至是激辩能够使我们对法律有更深入的认识,最终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可能会得出更多的结果,这点意义对于中国竞争文化的意识的提高,文化的成熟是有积极的意义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核心内容就是竞争问题,竞争程度究竟有多少,我们承认我们是转型的国家,在这个过程中这个案件无疑是对我们进一步转型向成熟市场经济迈进过程中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
第二、对于案件我看了很多网友的一些评论,包括不理性的网友,现在网络我个人只相信一半,经常是弄不好挨板砖,扔一块砖头,尽管没真砸着,但是看着也不舒服,我们今天是法学院讨论,我个人主导是理性、客观、专业看待这个案件。
下面我想谈几点对这个案件从法律的方面的认识,从专业角度的认识。
首先一个问题,从法律的程序上讲,针对商务部这个案件,从程序上来讲我个人认为商务部对这个案件从受案开始到最后决定的公告,应该说是做的非常完美。尽管我们知道,要仔细看这两篇纸的决定,是来之不容易的,像王老师说的英国啤酒和AB啤酒并购的审查决定就几句话,当然我们可以说影响重大的案件已经是最多,他们所公告的是最多的文件。所以从纵向上讲,那天一个媒体问我,我说从纵向说已经是最多的,要肯定进步,而且从受案开始,从时间、人物、审查的因素到理由还有程序,最后如何得出结论都有一个原则性的说明。我们可以看到,大家如果仔细看这里有几个点,如果我们搞《反垄断法》案例研究,通过这个案例会看到,从程序上可以看到这几个点,第一受案问题,受案的时间,什么时候提交的,最后什么时候受案,这是程序问题,案件受理时间问题。大家去商务部网站,他们正公布5个规定,其中关于申报的规定讲的非常详细,是不是有问题要研究,肯定有问题要研究。大家可能会问我提交的材料什么时候是起算时间,这是一个问题,我们再看这个案件终于受理以后经过了法律上的规定的30天的初步审查,30天的初步审查,一般的或者是绝大多数案件都会在这30天结束。
这里又提一个问题,现在开研讨会企业跟我们谈这30天究竟是工作日还是日历日,我们也不知道,立法的时候也讨论过,最后没有明确。大家可以看到反垄断审查是30天、90天、60天,一共180天,专家的意见,起码我个人意见如果要是提高市场的运营的效力的话,这种审查要提高效力,所以这么长的审查时间应该是日历日,结果这个案件到现在为止我们在开研讨会的时候还是不给我们一个明确回答。但是大家如果仔细看这个案件,商务部公布的这个案件会看到是按照日历日,所以不用回答,如果有判例的效力的话我们可以拿这个说事。
再一个是90天审查。90天审查中我们可以看到商务部公告就一句话,又出现了一个程序,就是听证会的程序,这里听证会是一个必备的程序还是一个应某方的要求,谁来决定,商务部的细则已经公布出来了,这里可能有一个误区,我们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经常会职责说商务部老不公开,老不透明,哪点?听证会,为什么不像我们今天在座的有摄像机、媒体,甚至还有直播,像老百姓车票的价格,水电费价格,像这样,我说这是完全两种制度,在国外也不会公开,因为涉及到专业问题,更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问题,这一点如何去思考听证会制度的建立问题,这里又有很多法律点,我们在谈法律的问题,我们一定要把法律点给大家共享。
商务部的听证会制度经过第一轮修改,现在第二轮公布,已经加了很多条款,吸收了社会上各界很多有意义的建议,但我个人认为还是需要再进一步的细化,要体现很多原则。我们看在第二阶段90天中又有一个制度,商务部网站上提到了,就是关于救济措施的问题,反垄断并购救济措施问题,如果大家仔细看第5项会看到,在商谈中商务部和可口可乐就附加条件的问题进行商谈,在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可口可乐提出可行性的方案,可口可乐提出方面之后没有通过,修改方案没有通过。
这里又提出一个大的法律问题,并购中的阶段性问题,就是救济措施这一项制度,我觉得商务部的表达是非常专业的,不是商务部提出方案,谁来提出?由并购双方提出,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因为一个很重要的原理,政府再能不可能替代市场的主体,他是经营者,最知道企业的发展方向,最知道可口可乐、汇源市场的形势是什么,消费者的反应是什么,不可能提出准确的方案,这个问题大家可以回去研究。
在程序里我们可以看到这是非常专业的。最后是一个公告,叫“及时向社会公告”。当天两点之后几个小时之内及时向社会公告,现在有一个争论,也是我们思考的问题,究竟公告多少?我们看到欧盟的网站和美国网站公布的资料要比我们详尽的多,违法了吗?没有违法。因为法律只规定及时公告,没说公告什么,从这个角度说没有违反法律。
第二方面,从实体方面更需要我们深入的探讨,我只是把点提出来,把观点和大家一起讨论。
1、三个否决的理由。实际是两个传导效应一个挤压效应。传导效应一个是从碳酸饮料向果汁饮料市场支配地位的传导;再一个从可乐的名牌的品牌传导效应,这也是我们最强项,经济学家经济杠杆的原来;第三是得出一个结论,对中小企业会有挤压的作用。
大家可能争论最多的是这两个传导一个挤对的效应是不是我们太武断了?很多媒体说可能怎么样,本来并购就是要可能,问题是我们现在可以得出结论,通过我们的研究,包括王老师刚才提到的澳大利亚的并购BERI这个案件,实际用的分析的思路就是我们今天讲的第一个思路,就是支配地位的传导,而且非常相近,这是澳大利亚的做法。
我们再看欧盟做法,我举一个案例,GE并购(霍尼韦尔)的案例,美国两家公司在欧盟市场里毙了,并购给毙了,用的原理我个人认为有类似跟我们相似的思路,不完全一样,当然是一个发动机问题,但是用的思路和原理是一样的。有人批判说商务部的这种推论是不科学的,科学不科学是后面说的,但是用的方法外国人也用过,刚才说我们是婴儿,婴儿要靠别人服务,我们就是要靠借鉴,他用过我们用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我们要注意一点,大家可以去进一步研究,欧盟用过,澳大利亚用过,但是美国是坚决反对这种传导效应的,尤其现在他们非常严厉的批判,这一点是一个问题。
2、究竟这个结论是对还是错,还是可以接受?其实我个人认为我没有看到任何的具体的商业信息和具体的数据以及经济学的分析推导的具体的方法,包括它的相关市场的分析方法,我个人不能有一个主观的判断的,我觉得也特别希望能够得到更多的在本案中得到更多信息,我看到本案从相关市场是非常有意思的分析,到整个程序,到进入第二阶段,最后三个结论,大量丰富的分析经济学的原理甚至是模型的推论,这个是我无法在没透明的情况下得出这种结论。在这里可能还有几个问题需要点一下。
刚才提到相关市场,我实在看不出相关市场是怎么界定的,但我个人认为跟王老师有一点不同认识,我觉得还是一个混合市场,我个人认为碳酸饮料,一般来讲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可替代性很差,有一定的限制,所以我觉得是混合的,在这个产品的混合的并购,但是从整体饮料来讲当然有一致性,这个最好请教吴教授,他是经济学家,让他做主观分析。
第二个要考虑的问题是刚才王老师也提到的,就是案件里看到的只是最后一个结论,三个要点的结论,这里看到一个什么问题?《反垄断法》里第28条明确规定,我要考虑效率分析,效率抗辩,因为我们知道任何的并购都有好处,对于经济的发展对于行业发展,对于品牌个人来讲都是有好处的,我们看到我们的法律中规定的非常专业,当要证明有利因素要明显大于不利因素的时候应该批准,因为都有利有弊,所以效力分析在报告文字上没有看到,这点是大家研究的问题,需要用心的,这是大的方面。这是从专业角度还有一些其它的。
最后一个问题,现在社会上非专业考虑这个问题,我现在把我自己当成非专业人士考虑这个问题,我们现在看到遇到因素很多,网民们一开始82%反对,为什么反对?民族问题、民族品牌问题、外资的问题,还有甚至提出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国家安全的问题,还有提出外资政策等等这样的问题。我个人觉得如果站在专业角度,本案是因《反垄断法》的并购审查而引起的,我们还要回归《反垄断法》的审查,《反垄断法》是一个婴儿,我们的执法也是婴儿,如果给婴儿过多的成份婴儿会出问题的。
意思就是《反垄断法》不是万能的,集中的表现是市场的竞争效益问题,从经济学讲就是微观经济学的竞争规则的法律归置,没有这么大负担,已经在31条说的很清楚。另外的制度、另外的法律,外资政策我们已经有既有的外资政策,民族品牌,老字号问题,我们在06年外资并购企业规定里规定的很明确,商务部去批去。品牌的问题是算中国品牌吗?是中国字没有问题,我们看背后资本是什么,香港上市的,生产是在北京顺义,最早是从山东的临沂地区起家的,你说这个品牌背后是什么东西,我们要案外思考。
再一个是资本是无国界的,商人是随着市场去追逐利润的,就跟你们找工作一样,肯定要找最好的,不是因为要考虑其它因素,这是市场规律。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再去争论,再去探讨,这还是我们对市场的认识,在对市场的认识中我们要考虑政府作为监管者,作为中国市场的主导是中国的特色,对于市场的认识,政府职能转变需要思考。
我们市场的主体,广大企业应该如何面对这种市场,面对竞争的挑战,不能动不动找政府去注资,要看准这个市场,该怎么做是自主权的问题。还有我们在座的,包括所有广大民众,消费者如何面对我们现在处的市场。我只讲一句话,我们今天的成果实际是改革开放带来的,改革开放核心是什么?就是93年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什么?就是竞争,只有竞争才有今天的好处,才能穿这么好的衣服,吃这么饱的饭在这谈论这些问题,我们不要忘记谁给我们带来好处。
谢谢大家!
杨东:
谢谢黄老师,提出两个传导一个挤对。我们可以发现今天的研讨会也是在传导,传导过程中已经发生变化了,王老师充分肯定商务部决定,但是黄勇老师提出要看情况,很多信息和因素还没有公开,所以黄老师没有明确说是对还是不对,大家看,“传导”过程中已经发生意见的变化了。另外,其实还有一个传导,黄勇老师提出了经济分析和模型的重要性,那么,下面,我们就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家吴汉洪老师演讲。
吴汉洪:
感谢杨博士给我机会来参加这个研讨会,很高兴参加反垄断案子的研讨会,我谈四个问题。
第一、是我的一个感受。我们知道法律是紧紧和社会现实联系在一起的,我高兴的看到在今天结合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的案子,人民大学法学院及时召开这样的学术活动来讨论本案的各方面的一些情况和意义,对于学术和实践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案子大致有三个明显的特点来描述,从而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我也想过如果我们以后再回头看本案,在座很多同志都是从事法律研究的,如果来书写中国反垄断的历史,相信本案一定是非常引人注目的案子。
本案子有三个重要的影响。
1、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金额是第一的,至少目前涉案金额是最大的并购案。
2、是中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以来的第一桩外资并购被否决的案件,所以也是引人关注的。
3、到目前为止,虽然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不到一年,但是无论是从关注的程度,还是关注的层次都引起了全社会的巨大反响,上至政府。大家知道昨天商务部部长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也专门就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子做出官方的解释和说明。下至普通的百姓,在网上大量的网民进行讨论,从这些角度讲都足以说明本案的重要意义。
第二、我想说本案的积极意义。我个人认为本案有以下最基本意义。
1、从我们国家实施《反垄断法》以来,对反垄断问题的第一次全社会性的关注首选本案。
大家知道尽管从去年8月1号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在我们国家的报道当中已经有一些案件,但是有的可以归为民事的或者是行政垄断的一些相关的问题,但是这些讨论尽管可能也出现在一些媒体报道中,从来没有像本并购案引起这么强烈的反响,意味着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得到特别广泛的宣传,在这方面可以构成本案积极的副产品,非常有指导意义。我们国家的执法机构和执法的部门也特别希望全社会都关注《反垄断法》,学习普及《反垄断法》,本案实际达到了意想不到的意义和影响。
2、本案按照商务部的官方说明,基本上是按照《反垄断法》的执法程序来实施得出结论的,所以从执法的角度来说,本案应该说给我们带来了非常清晰的一个模板,刚才黄教授和王教授从法律角度提出本案,以及研究本案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思考。从法律的案例研究这个角度来说,本案也值得关注,提供了一个从一起并购刚开始提出到最后形成结论的完整的故事,对今后无论是研究《反垄断法》还是介入到反垄断实现都值得说明。
3、法律的权威性我也特别想强调。我们知道中国《反垄断法》作为一部规范竞争行为、企业行为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商务部反垄断局按照《反垄断法》的要求,及时的按照法程序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无论是可口可乐公司还是汇源公司都已经正面回应商务部的决定,表示尊重商务部的决定。这个决定足以显示出我们国家《反垄断法》开了特别好的头,体现出了高度权威性。
退一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现代社会的环境下,企业在反垄断的问题上都会给予极为重要的重视,极为重要的关注,因为如果企业在现在的条件下涉及到反垄断的问题,如果在反垄断问题上得到负面的否定或者是被执法部门追究,我们想企业会遭受巨大的损失。第一是巨大的名誉损失;第二是高昂的经济损失;第三可能是高昂的律师的费用。这些都意味着任何一个市场中的企业,如果要涉足到反垄断领域中,一定是拿出120%的精力去全力应诉反垄断事件,意味着《反垄断法》应该具有非常高的权威性。我高兴的看到商务部的反垄断局这个案件一公布后后,无论当事方可口可乐还是汇源公司都表示尊重商务部的决定,这样我们给出一个执法非常好的良好的开端,表示这个法律是有高度权威性的。
4、本案件也进一步说明在我们国家宣传普及竞争文化的重要意义。
我们知道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间不长,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可能并不知道一些规则,一些行为,在这方面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在今后需要大力的宣传,使得从上至政府的部门,下到一些企业都会学到《反垄断法》的一些规则,一些制度,这样可以用这部法律保护捍卫自己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是稀缺的,如果资源是稀缺的意味着竞争不可避免,而竞争会带来必不可少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垄断。所以意味着如果出现了垄断,反垄断的问题就一定会在社会中给予足够关注,在这样的案件中能够进一步的提升人们对竞争文化的认识。
第三、我做出几点澄清。
1、我同意刚王教授和黄教授的论点。媒体上包括一些非专业人士的评价,把这起反垄断案件和贸易保护主义联系起来,我个人认为商务部的决定和贸易保护主义的举措实际上毫无根据。事实上昨天商务部部长已经在公开的电视上,中国发展高峰论坛上已经明确说明,我们国家对可口可乐和汇源的反垄断案的结论实际和贸易保护主义没有任何关系。我特别希望媒体,尤其是稍微专业点的媒体在报告中能够明确强调我们国家现实的实际情况。
事实上无论是国外,包括国内一些观点都认为反垄断的案件实际上更多应该是关注竞争本身的问题,就是说《反垄断法》所关注的范围和贸易保护主义实际上应该是完全不同的问题,这方面可能在特殊的宏观经济环境下,这个案件正好处在这样时机中,可能容易引起人们联想和猜测,但是猜测实际没有依据。
2、关于所谓的国家安全以及民族品牌问题,商务部部长也明确说明,这个问题也和商务部的禁止的决定和民族品牌没有任何的必然联系,这点我完全同意。
根据我们国家《反垄断法》尽管有一个条文,就是外资并购如果损害国家安全,我们可以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但我个人认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案件可能在一般意义下很难把它和国家安全问题联系在一起,更何况我个人认为商务部的反垄断局实际上并不是明确法律授予了能够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执能,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点我希望各位,包括媒体的一些报道能够明确划清界限。实际上反垄断审查和并购中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我在一些场合已经写了一些东西谈论这个问题,我认为这两者实际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
这个方面如果是一个非专业人员,普通人士的话可能容易有这个想法,但如果让我表态,我认为竞争性问题和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实际是两个不同层次的,不同着眼点的问题,我们不应该把同一个案子,除非本案如果真的还涉及到国家安全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现在我得到的信息中我认为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个人认为目前没有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问题。
3、很多网上的评价或者是国外一些媒体报道都说反垄断案件,商务部的结论似乎有过多的政府干预的因素。我不了解整个的商务部的决策过程,但我个人认为商务部的决策实际上主要是从竞争角度考虑的,实际和现有条件下,比如在我们国家陷入了一些经济不太理想的状态中,比如说扩大内需,或者是其它的国际方面问题所做出的一种选择,这和国家干预的问题尤其是更宽泛的国家干预没有必然联系。
总而言之,我希望各位和媒体理解我说的意思,不应该把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件和贸易保护主义和国家安全联系在一起,我个人认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最后我提出几点思考。就像刚才杨博士说的,反垄断局的局长说的那段话,这段话并不是内部的,是在公开场合、一个学术研讨会上,中国的《反垄断法》处在婴儿阶段。我们当然能理解,在婴儿阶段成长过程中肯定也会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需要完善的地方,这点我也结合并购案提出两点思考。
1、我特别希望结合案件,我们以后可以针对我们国家以后还会存在的这样那样的反垄断问题展开民间性的讨论。在政府的执法层次上,我相信政府部门也是欢迎民众就某一个领域问题进行热烈讨论,因为集思广益能够带来明确的智慧,这样可能帮助政府在反垄断执法中能够进一步完善。在民间我们还有很多事情,比如作为学者我们可以讲述、编制某些特别经典的案例,这点在国外早就有很多。
政府还可以通过民间的讨论能够吸收吸取一些有益的成份,不断的完善、改进自己的一些不足和缺陷,这是非常有意义的。我也希望像今天的研讨会不止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应该不断的结合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案件进行深入的探讨。
2、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实施的时间并不长,反垄断刚刚说了还在婴儿期,所以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借鉴西方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这方面我特别感到高兴的是,我们国家现在的三个执法部门都特别以一种务实、开放的观点来吸收国外的一些成功的经验和一些做法,这点我感觉到我们国家现在的政府,尤其是反垄断的执法机构都非常开放,非常愿意听各种不同的意见,各个国家不同的观点,对我们国家反垄断执法也非常重要。
另一方面刚才几位都说了,在这个案件中也涉及到一些经济方面的问题,比如说相关市场的界定以及市场份额,甚至是一些传导效应的一些说明。
我个人觉得,在我们国家经济分析实际上已经被我们国家的三个执法部门都得到了相关重视,商务部反垄断局其中有一个处叫经济分析处,实际上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一些并购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国家的反垄断的工作虽然起步比较晚,但是起点比较高,起点高主要是借助于很多国家的一些有益的做法,结合我们国家的国情来进行发展和加强。
我们知道在美国虽然1890年《希尔曼法》颁布到现在已经100多年了,但是美国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学分析进入到反垄断案件中实际是上世纪30年代后的事情,我们国家从去年开始实施《反垄断法》,我们国家现在已经介入经济学分析帮助一些案件的处理。商务部反垄断局在并购中已经召开各种各样的听证会,不是一个公开的,是就某个专题,某项问题请一些不同的领域的人提出意见,发表自己的观点。在这方面商务部在之前据我了解已经做了很多的征求意见的活动。
这些都意味着我们国家的执法部门实际广求民意,广求一些论证,尽管在报告中详细的经济学的分析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像通告中三点理由并没有明确说明并购相关市场到底是什么,以及市场份额是什么,以及传导机制怎么做,商务部发布的公告中没有看出来,但是我相信商务部相关工作人员已经在着手这个工作,只是由于各种各样原因不便公布,或者是感觉到有一些不是特别方便,所以没有在这方面做进一步说明。
我相信随着我们国家反垄断执法实践的发展和以后经济学分析越来越多进入反垄断分析中,这方面的工作会日趋完善。就像刚才前两位老师说的,我们如果和商务部的第一个公告相比,我们这个公告已经迈了一大步。如果从形式上看是无可挑剔,已经很不容易做到这件事。我也希望新闻媒体和公众给我们国家反垄断执法部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不能说我们拿着国外发达国家经过上百年的执法历史,用他们的那种做法,他们的举措来要求我们国家现在的执法部门,这不现实,任何一个人的成长都有一个慢慢成长的过程,我们希望我们国家的反垄断的事务和反垄断机构在今后的反垄断的执法中能逐渐的成长。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