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理要让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5:45:17
茅于轼 天则经济研究所
我国已经告别了群众专政的时代,那是不需要讲理的。只要群众决定(其实是少数领导决定,借群众之名),什么违法的事都干得出来。把国家主席整倒,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现在我们已经告别了那个无法无天的时代,进入到讲理说法的时代。按理说。只要大家守法,一切事情可以井井有条。但是事实上现在的纷争反而越来越多,法院里的官司层出不穷。尤其奇怪的是双方都觉得自己有理,认为官司必胜无疑。一旦宣判败诉,一百个不服气。至于马路上吵架的事几乎天天都能看见,双方面红耳赤,青筋爆裂,理都在自己这边,别人统统都错了。按理说,真理只有一个,总不见得对立的双方全都站在真理的一面。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我认为问题在于“得理不让人”。如果懂得得理要让人,大部分的纠纷都不会发生,事情会顺利得多,既少了气恼,又省了时间和精力。这种纷争无论对个人,对社会来讲都没有任何一点好处。
为什么得理要让人?因为在现实世界中,能被双方同时接受的客观的理是不存在的。各人立场不同,经验不同,教育和家庭背景不同,判断是非的标准也不同。岂但抽象的“理”不同,连对客观的事实也会因角度不同而有不同的认定。例如美国辛普森案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截然相反。他或者杀了人,或者没杀人,二者必居其一,这是事实,但是判决却根据不同的物证推导出不同的结论。刑事审判认定他没杀人,无罪释放;而民事审判认定他杀了人,要赔偿损失。“理”既然没有一个绝对的是非标准,即使大家都认为自己是按理办事,冲突仍然难免。
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都习惯于坚持自己的理由,对对方的理由根本不于考虑,采取的是驼鸟政策。或者虽然知道对方有他的道理,但不愿去替对方着想。似乎不替对方着想对方的理由就不存在了。这样的思想方法导致了我们经常看到的得理不让人。这种态度难免会碰壁,因为这个世界终究是由许多个个体组成,不是一个人能说了算的。
我们经常能看到一个得理不让人,它又如何给大家带来损害的例子,就是在马路十字路口的彼此抢道。当红绿灯从绿转换成黄又变成红的时候,往往有些司机抢道,不肯及时停下,而是跟着前面的车闯过去,结果就妨碍了绿灯方向车辆的行驶。绿灯方向的司机如果等十秒二十秒,让那些抢道的车先过去,耽误也就是十秒二十秒。但是绿灯方向的司机大多数是得理不让人,不让抢道的车痛痛快快地通过,只给它留一条极窄的缝,这时耽误的时间就不是十秒二十秒,而是半分钟,一分钟了。这样做当然是有理的,既然显示的是绿灯,就有走的权利,没有必要为抢道的车让路。可是客观的结果是大家都被耽误了。闯红灯的车固然不得不在一条窄缝中通过,绿灯方向的车也还是得等闯红灯的车慢慢通过以后,自己才能通过。他也被自己这种得理不让人的做法耽误了。既损人又害己。这就是得理不让人的结果。
我们并不是鼓励闯红灯,而是说,要用合乎理智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对于闯红灯的车自然要要管制,情况严重的要处罚。但是用两败俱伤或损人不利己的办法行事,总不是一个有理性的人应该做的。这里讲的是马路上十字路口发生的事,企业和企业之间,领导和职工之间,同事互相之间,乃至夫妻之间发生的矛盾,多半是各有各的理,不像闯红灯那样是非明显,所以更容易发生得理不让人的情绪。结果是小矛盾发展成大矛盾,就会有〈醒世恒言〉中的故事“一文钱小隙造奇冤”。这种事的现代版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着,小则恼得一肚子气,大则大打出手,甚至闹出人命。人间的许多悲剧就是双方得理不让人造成的。
在当今强调法治的大潮下,容易出现过于相信法律而忽视道德的倾向。法律的主要目的就是界定彼此的利益界限,似乎只要遵守法律利害冲突的问题都能够解决。其实法律多半是模糊的,所以要有法官和律师来解释法律,判别适用哪一条法律,采用哪些人证物证。可见只强调法律倒是引起纷争的原因之一。真正要息讼,还得靠道德,得理要让人。当然,得理要让人并不是没有是非,怎么干都可以,而是说不要犯片面性,采用非理性的办法解决问题。
习惯于得理不让人的人,有时候人叫他们刺头,说明这种人不受欢迎。他们习惯于斤斤计较,寸利不让,而且从来不作自我检讨(但是经常要求别人做自我检讨)。和他们打交道很困难,因此很少人愿意跟他们交朋友,躲得远远地。他们感觉不到自己的问题,原因就在于认为自己占了理,他们最喜欢讲的一句话,就是按照规矩办事。殊不知你有你的规矩,人有人的规矩。什么是规矩并不那么清楚。只有自己的规矩,经常看到的是别人的错。他们的错误之所以难以改正,也正因为自己认为有理。理,本来是疏解矛盾的原则,可是到了得理不让人那里,反而成了矛盾难解的原因。天下本来就没有什么绝对的理,只强调自己的理,反而使得矛盾难以解决。设身处地,寻求双方可以接受的方案,倒可以减少纠纷,增加合作的机会。
得理还让人,可以使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更为融洽,更为友善,而且更为富裕的环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