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羲的公私利害观探析(2009.1) - 浙江儒学 - 浙江省儒学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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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长海*
黄宗羲(1610—1695),字太冲,号南雷,学者称梨洲先生,明清之际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历史学家。他总结明亡历史教训和中国历代制度得失,提出社会改革方案,相继著有《留书》、《明夷待访录》两文。其中后者是对前者的扬弃和深化。吴光先生认为,“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一语,可谓是贯穿黄宗羲公私利害观的主题词,也是笼罩全文的眼目。笔者深以为然。下面就以《明夷待访录》为例,参用《留书》的某些思想,谈谈自己对黄宗羲公私利害思想的学习体会。
一、     历史辩证之现象
黄宗羲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的视角来考察公私利害现象。他说:“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明夷待访录·原君》,载浙江古籍出版社2005年新版《黄宗羲全集》第一册。下引《明夷待访录》文字,只注篇名)认为远古时代,个人的社会地位是独立自主的,个人的要求和利益得到充分尊重。但是,“天下有公利而莫或兴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原君》),此时利害虽然有公私之分,但是没有人出来领导公众兴利除害。到了三代,“有人者出,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原君》)。这“有人者”就是国家之“君”。但三代之后,君的角色发生了逆变,由“以千万倍之勤劳而己又不享其利”的为天下兴利除害者,变为“屠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产业……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的“天下之大害者”(《原君》)。于是出现了严重的公私利害异化:天下之公利私利归于一人之产业,天下之私害公害因于一人之淫乐。可见,公私利害自古就有,并且随着“君”的出现而发展变化,是一个历史现象。
公私利害又是一个辩证的现象。在人类社会的初期,其内涵既绝对又笼统,到了有君社会,则显得相对与具体。黄宗羲把有生之初的公私利害情形归结为“人各得自私也,人各得自利也”(《原君》),私利的实现既完全又彻底,而公利公害的兴举去除却无人作为。在有君社会,公私利害的内涵丰富多样。具体内容在下文“富民便利之经济”“分权传贤之政治”中阐述,下面仅就“利”作一分析。“利”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单纯的私利。黄宗羲认为只要不参加政府工作,任何个人都是独立自主的,与君没有任何依附关系,“吾无天下之责,则吾在君为路人”(《原臣》)。即使是有能力为君之人,也可以任由其“好逸恶劳”的常情,自主选择是否做君,如“去之而不欲入者”的许由、务光,“入而又去之者”的尧、舜,“初不欲入而不得去者”的禹。(《原君)二是单纯的公利。七十岁以上的清白士人和八十岁以上的无过犯庶民,有评判本地区政事得失的公利权。士子通过科举、荐举、太学、任子、郡邑佐、辟召、绝学、上书等途径,可成为政府官员,参与国家公利的管理工作。各地方也有自主权。通过封建制或方镇制,地方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并维护国家主权。在经济公利方面,黄宗羲认为必须以便利为要,田土要根据其肥瘠按等级统一征税;赋税之物要赋其所出;贷币要用钱钞。在教育公利方面,黄宗羲主张在郡县学官之下设五经师,兵法、历算、医、射各设教师,农村人口集聚之地也设经师,使当地的生童都能就学。百姓之子,凡十人以上则要组织接受启蒙教育。天子之子与三品以上官员的孩子十五岁就学于太学,六品以上官员的孩子十五岁入州县学学习。三是私利与公利互相结合的利。平民应当拥有维护生活的五十亩口粮田,富民“自有之田”和所占的“余田”也必须受到保护。同时,兴举公利的徭役和赋税也必须参与,当然要彻底改变三代以后“斯民之苦暴税久矣”的困境,实行轻徭薄赋。地方首脑可享受有条件的世袭私利,同时要承担每年一贡三年一朝的公利义务。国君要为天下兴利除害服务,同时可保留娶三宫和使唤数十奄宦的私利。
二、主体职分之定位
黄宗羲公私利害思想的价值趋向源于其社会主体观。
黄宗羲认为,“今也以君为主,天下为客”,这是颠倒了社会主客体地位的关系;“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这是正确的社会主客体关系。因之故,设君之道是“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君的职分是为天下人服务,为发展天下公利和去除天下公害服务。(《原君》)由于天下太大,不是君一个人所能治理得了,于是又有了“分治之以群工”的臣。臣是“分身之君”,与君一样是“所以治天下也”。所以人们出仕为官,“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原臣》)可见,君权臣权都是由其共同从事于治理天下,为天下人兴利除害的职分而存在。如果君臣歪曲了自己的职分,把天下当作私人“产业”、“娱乐之具”或“橐中私物”,那就是不君不臣。所以当夏桀、商纣暴虐人民时,商汤、周武对他们的讨伐诛杀,就是正义之举。对于小儒“规规焉以君臣之义无所逃于天地之间,至桀、纣之暴,犹谓汤、武不当诛之,而妄传伯夷、叔齐无稽之事”,黄宗羲愤怒地反问:“使兆人万姓崩溃之血肉,曾不异夫腐鼠。豈天地之大,于兆人万姓之中,独私其一人一姓乎!”(《原君》)对于那些“视于无形,听于无声,以事其君”,“杀其身以事其君”的臣,黄宗羲斥为“宦官宫妾之心”“私暱者之事”,认为他们都是忘却职分,无视“四方之劳扰,民生之憔悴”的不臣者。(《原臣》)
由于君臣具有服务于天下主体的同样职分,所以两者是一种共同合作的平等“师友”关系,没有贵贱之分。黄宗羲说:“出而仕于君也……以天下为事,则君之师友也。”(《原臣》)他对“师友”的特点作了如下表征:“所求乎师友者道德”,“师友以规过失为贤”。(《奄宦上》)即师友的本质特征在于有高尚的品性和睿智,师友的评判标准在于能否规谏别人的过失。而同为出仕者,官员之间也一样是平等的“师友”关系。如以不相隶属的学官和提学而言,应该“以其学行名辈相师友也”(《学校》)。师友是君子之间的关系,而君子“必无朋”,因为君子是蹈行仁义,不会私结朋党。黄宗羲说:“仁义何常之有?蹈之则为君子,违之则为小人。”(《留书  朋党》)
三、治法先于治人之前提
黄宗羲认为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制,才有可能让贤能的人治理天下,也才有可能切实保障公私之利的施行和公私之害的去除。如果法律不公,就会束缚天下人的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如果法制完善,“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成为黄宗羲落实公私利害观的前提。(《原法》)
那么衡量“治法”的标准是什么呢?黄宗羲认为在于建立法制的目的和价值取向。如果出于为天下之心而立法,那是“天下之法”,是真正的法;如果出于为私心而立法,那是“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三代以上的法是天下之法,没有一丝一毫为君主一人的私利而制定的。“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天下之法的特点是“藏天下于天下”,既不见君主的利欲,也不见百姓的可恶,君民无贵无贱,结果 “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法愈疏而乱愈不作,可谓是“无法之法”。(《原法》)三代以后的法是一家之法,君主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所以“秦变封建而为郡县,以郡县得私于我也;汉建庶孽,以其可以藩屏于我也;宋解方镇之兵,以方镇之不利于我也”。一家之法的特点是“藏天下于筐箧”,即“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结果“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唯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但是法愈密而天下变乱愈多发生,只是“非法之法”。所以只有怀着恻隐爱人之心来制定法律,“远思深览,一一通变,以复井田、封建、学校、卒乘之旧”,彻底革去一家之法,恢复天下之法,才能兴举天下之利,消除“生民之戚戚”。(《原法》)另外,黄宗羲还提出吏法的概念。认为吏胥只知道皇皇求利,由其制定的“文网”“科条”都是济其私利。无论是吏之法还是朝廷之法,虽利益主体有异,但都是出于私心,都是侵害和剥夺了天下之利,也都是“非法之法”。(《胥吏》)
四、富民便利之经济
在以上公私利害观下,黄宗羲提出了“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的方法论(《原君》)。具体而言,在经济上对土地所有、赋税、金融等制度进行改革,在政治上恢复封建(方镇)制度,实施每日便殿议政,加强学校督政功能,保障君臣传贤。
在经济方面,首先要恢复井田制。黄宗羲说:“夫先王之制井田,所以遂民之生,使其繁庶也。”(《田制二》)井田制可保护人民的经济权利,使人民过上富裕生活。黄宗羲对明代的卫所屯田与古代井田进行了比较。在田亩上,“每军拨田五十亩,古之百亩也,非即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乎”。当时卫所屯田已经占了全国田土的十分之一,“由一以推之九,似亦未为难行”,而这待推行的十分之九田土可由官田来承担。所以从社会现实上说,可以实行井田制。(《田制二》)同时,黄宗羲反对“限民名田”和“均田”之议,认为其结果总是“授田之政未成而夺田之事先见,所谓行一不义而不可为也”。(《田制二》)
其次,去除暴税,恢复三代的赋税制度,解决沉重的军役负担。黄宗羲认为当时的赋税制度存在三大害:“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田制三》)解决之道是根据田土性质分类纳税,恢复古代任土作贡制度,并重定天下之赋,以最下的田土为衡量标准。在军役方面,黄宗羲认为当时的兵分于农、军分于兵的制度,使“一天下之民养两天下之兵”,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对治之策应当是兵民统一,精简高效。兵从丁口中出,“教练之时五十而出二,调发之时五十而出一”;给养从户口中出,“调发之兵十户而养一,教练之兵则无资于养”。(《田制三》)这样,无养兵之费,无老弱之卒;役不为重,费不为难,于家于国兼为便利。
再次,改革金融制度,废金银,用钱钞。黄宗羲认为,至明代,金银演变成赋税市易的唯一流通货物,人民陷入了极度困顿之中。他主张改用钱钞作为流通之货。认为以尺寸之楮当金银之用,这是钱钞的一时之利;使封域之内常有千万财用流转无穷,这是钱钞的久远之利。只要政府能放弃一时的眼前利益,舍得必要的投入,并参用宋代的提钞法,使“钞之在手,与见钱无异”(《财计二》),那么,钱钞法一定能够通行。
五、分权传贤之政治
在政治方面的兴利除害,黄宗羲首先提出改郡县制为封建制。他认为中国实行封建制时,夷狄祸患仅为侵盗;秦实行郡县制后,中国却为夷狄或所割,或所据,或耗于岁币,或耗于戍卒。究其原因,实行郡县制,兵民两分,以民养兵,结果天下不得不困。当边境发生战事时,“则征发之不暇,赋敛之无度”,甚至发生兵变之事。相反,实行封建制,兵民不分,“君之视民犹子弟,民之视君犹父母,无事则耕,有事则战,所谓力役之征者,不用之于兴筑,即用之于攻守”。每个诸侯国一般都足以自立,即使某国较弱,但总有其他富强之国,夷狄的入侵不可能“一战而得志于天下如此之易易”,而统治者则可把全副精力用于礼乐刑政,从而致治隆平。(《留书·封建》)黄宗羲又根据“封建之事远矣”的现实,认为可恢复方镇制度。在全国沿边建十一个方镇,首脑自主决定当地的军队、赋税、政教、官吏等项事务,既保卫国家,也产生“外有强兵,中朝自然顾忌”的威慑作用。中央政权虽是最高国家机关,定期接受地方的朝贡,但不能集权专制。(《方镇》)
其次,黄宗羲主张恢复宰相制度,实施每日便殿议政。他认为天子世袭,而天子的子孙未必都贤能,所以需要依赖宰相来补救。明太祖罢去丞相后,再无贤人来补救天子过失。所以必须恢复宰相制度,君臣共议国是,共定国策。每天在便殿议政,“凡章奏进呈,六科给事中主之,给事中以白宰相,宰相以白天子,同议可否”,然后由天子批红,天子不能尽则由宰相批红,最后下达六部,由六部施行。而宰相另设政事堂,由新进士或待诏者主持,集中“四方上书言利弊者及待诏之人”,广开言路,及时了解民生疾苦。(《置相》)
再次,黄宗羲要求加强学校的督政功能。他认为学校既要养士,更要成为知识分子参与国家管理、监督君主和各级地方官吏的机关。“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做到“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学校》)每月朔日,天子带着宰相、六卿、谏议临幸太学,听祭酒讲学,接受祭酒对政事的监督。每月朔望日,郡县缙绅士子举行大会,听学官讲学,对郡县官政事进行监督,“大会一邑之。郡县官就弟子列,北面再拜。师弟子各以疑义相质难。其以簿书期会,不至者罚之。缺失,小则纠绳,大则伐鼓号于众”。(《学校》)学官还要担负起地方上的文化整治、移风易俗等责任,要使民间吉凶按照朱子家礼行事,如果出现“有违礼之祀,有非法之服,市悬无益之物,土留未掩之丧,优歌在耳,鄙语满街”,那就说明学官不够称职。(《学校》)
最后,黄宗羲提出无论是君主还是百官,都应不传子而传贤的思想。他认为,政府人事任用必须恢复“古者不传子而传贤”的传统,他对怀着“流俗富翁之见”的君主分析道:“人之欲得产业,谁不如我?摄缄藤,固扃鐍,一人之智力不能胜天下欲得之者之众,远者数世,近者及身,其血肉之崩溃在其子孙矣。” (《原君》)所以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夫吾不能治天下,尚欲避之,况于子孙乎”。要像尧、舜那样,有子而不传,而不要像宋徽宗那样,多子却“止以供金人之屠醢耳”。(《奄宦下》)对于具体的人事制度,黄宗羲认为应以宽取严用为原则,“宽于取则无枉才,严于用则少倖进”,否则,“严于取,则豪杰之老死丘壑者多矣;宽于用,此在位者多不得其人也”。(《取士下》)他提出取士八法,拓宽入仕途径。又认为胥吏应由士子担任,六部、院、寺胥吏分别由观政进士、任子和具有应仕资格的国学生担任,郡县六曹胥吏由享受廩食的秀才担任,以恢复汉代官员自辟曹掾的传统,去除当时社会胥吏由无赖子占据、贤能老死丘壑、铨部化为签部、父子兄弟相传等弊病。对于某些官员,黄宗羲还提出了民主选用与罢免的主张。如太学祭酒,从当世大儒中“推择”而来。郡县学官,由郡县公议,请名儒担任。其人不拘已仕未仕,只要“稍有干于清议”,诸生就可以“共起而易之”。郡县官如果年少无实学,妄自尊大,势压老儒,那么士子也可以“哗而退之”。(《学校》)(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