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场地防洪、排涝和竖向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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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工业场地防洪、排涝和竖向布置
10.2.1 矿井不应受洪水威胁。井口及工业场地的防洪设计标准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
表10.2.1 防洪标准 工程性质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设计 校核
矿井井口 100 300
矿井工业场地 100 --
注:1 当观测洪水(包括调查可靠有重现可能的历史洪水)高于上述标准时,应按观测洪水设计;当观测水位低于防洪标准时,应按防洪标准设计;
2 矿井地面变电所、通风机房、主、副井提升机房以及与矿井井筒相连的风道、人行道等,应按同类型矿井井口防洪标准采取防洪措施;其他建(构)筑物及场地,如位于平原内涝地区,填方困难,经技术经济比较并报审批部门批准后,可适当降低防洪标准。
10.2.2 防洪设计的洪水流量及相应的最高洪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当地水利部门或地质报告的实测资料,按表10.2.1的规定推算;
2 当缺乏上述资料时,应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实际调查,采用形态法或当地水利部门的推理公式或经验公式,按表10.2.1的规定推算;
3 流域情况已有改变,或有水利、交通城镇等规划时,应考虑其影响。
10.2.3 防洪设计标高应按洪水重现期的计算水位(包括壅水和风浪袭击高度)加安全高度。安全高度在平原地区应为0.5m,山区应为1.Om。井口的设计标高应以校核标准检验,按二者的大值确定。
10.2.4 在山坡地带建矿时,应在场地上方设置截水沟。截水沟的防洪设计标准,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汇水面积大小、地形特点及溢流时的影响确定,宜为10~25年。截水沟的设计安全高度不宜小于0.3m。易受冲刷或易渗漏的截水沟应进行铺砌。截水沟至场地挖方边坡坡顶的距离不宜小于5m,当边坡为岩石或工程地质良好时,可为2m。
10.2.5 当内涝或洼地积水有可能浸入井下时,可采用拦截疏导、压实防渗、填矸造田或建泵站排出等措施。并应结合当地农田水利规划统一考虑。
10.2.6 水库地区的防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场地应按水库修建后对河道水文要素、岸坡稳定及河道泥沙冲刷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2 矿井位于水库下游,当水库防洪标准低于矿井井口及场地的防洪标准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必要的措施。
10.2.7 工业场地竖向布置的设计应在保证防洪排涝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形,满足建(构)筑物之间生产联系对高程的要求,为场内外运输、排水和装卸作业创造良好条件。
竖向设计应减少挖填方量,使土石方和建(构)筑物基础、挡墙、护坡等工程最少,利用建井时期不燃矸石及场地建设基槽余土作为填方,达到挖填方平衡。
10.2.8 当改变场地的自然地形时,应注意对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产生的影响,防止滑坡、塌方和地下水位上升,避免使场地的地基条件变坏。
取土与弃土,在可能条件下,应与改地造田及当地水利规划相结合,防止水土流失。
10.2.9 竖向设计形式,应根据场地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场区大小、生产工艺、运输方式、建筑密度及管线敷设等因素,合理地选择平坡式或阶梯式(台阶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地形坡度大于4%或受洪水危害的高填方工业场地宜采用阶梯式布置;
2 台阶的划分应与地形及总平面布置相适应,在满足生产运输、管线敷设等要求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台阶数量;台阶高度不应低于1m,一般以3~6m为宜;当安全需要时,应有防坠设施。
10.2.10 场地平整方式,应根据场地地形和地质条件、建筑密度、运输线路和管线密度等因素,合理地选择连续式或重点式。
场地平整坡度不宜小于5%。,条件困难时不应小于3‰ 。最大平整坡度应根据场地的土质、植被或铺砌条件确定,并以不产生冲刷为限。
10.2.11 场地雨水的排除,宜采用管道或明沟加盖板为主的排水系统。场地位于岩石挖方地段、暴雨集中、流水夹带泥沙、石子及场地边缘的排水地段,宜采用明沟排水系统。排水明沟应进行铺砌,沟底纵坡不宜小于3%。,起点深度不应小于0.2m。
10.2.12 场内雨水排水设计流量的计算及雨水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