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然:谢朝平案正在向坏的方向发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8:39:29
    警察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看门狗,已经不是一次两次的了。一些地方警察的理解是,公共权力就是保护地方政府的,人民的的警察就是政府的警察,因为政府是人民的,保护政府就是保护人民。警察们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如果地方政府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警察就是既得利益的保护伞,那个时候的人民已经被排除在外了。这次渭南警察扮演了这样一个不光彩的角色。本来谢朝平写的东西是事实,可是这个事实和腐败联系在一起,这个事实和地方政府的恶政联系在一起,地方政府很不高兴,地方政府于是就让警察冲上去,发挥看家护院的本领。
  先看谢朝平案,根据各方面的材料进行分析,谢朝平的案子根本就不是案子,谢朝平只不过是表达了宪法赋予的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言论自由而已。言论自由是没有罪的,侵犯言论自由的警察才有罪。
  陕西渭南警方抓人的刑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刑法》本身没有相关的非法出版规定。而《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并依法登记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谢朝平目前只是一个“文化个体户”,他既没有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出版,也没有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即“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此项犯罪只能是主观故意犯罪,而不能是过失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根据报道,他是通过山西省文联主办、全国百家社科核心期刊《火花》杂志的增刊将他的作品刊印并包销的。《火花》杂志承认,增刊的报批手续没有履行,但是谢朝平并不知情,如果说涉嫌非法出版和非法经营,那与他何干?谢朝平为写书搭进几年时间,出书的钱也是他出的。到目前为止媒体报道的事实,没有一个证据支持他写书是为了挣钱。如果这一主观方面要件得不到满足,他当然不构成该罪。
  涉嫌违法经营的杂志社如果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是法院判处法人罚金,对于法人代表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渭南警方指控说谢朝平涉嫌大额非法买卖和营利,既然谢不涉及非法出版和非法经营,那也就不存在所谓的非法买卖和非法营利。
  非法经营罪必须有足够的盈利金额,否则不构成犯罪。自1998年12月2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可见,非法出版图书,的确是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表现之一。依据该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谢于今年年初写成10万字报告文学《移民》(后改名《大迁徙》),与《火花》杂志社属下月刊编辑部谈妥,以杂志增刊的方式出版。况且他也没有营利渠道,因为购买的读者是生活在底层的那部分渭南民众,更不用说他自己为了出版还自掏腰包5万元承担印务费用。即便是该书属于非法出版物,如果没有收益谈不上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这一事件中,要将非法经营的后果加到谢朝平身上,至少需要以下一系列有证据支撑的事实:1.他明知出增刊需要报批;2.他明知杂志社没有报批或者没有批下来;3.明知没有报批或批下来,仍坚持印制该书;4.把书分发给移民是为了获得利润。
  据9月17日的财经网报道,河北省廊坊市九洲镇一家印刷厂员工赵顺,因负责印刷谢朝平所著《大迁移》一书,已被渭南市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据9月17日的正义网报道:渭南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谢朝平。截止记者发稿时,谢朝平已被取保候审。显然是检察院不愿去接这个烫手山芋。所谓“取保候审”,当事人事实上获得了人身自由,但案件并未撤销。
  一个坏消息,一个不好不坏的消息,没有好消息。好消息应该是谢朝平平安回家,当地警察必须向谢朝平道歉,并赔偿这些天来的精神和物质损失。渭南警方不但没有道歉,反而一错再错,错上加错,为虎作伥,公权私用,已经冲破了社会伦理的底线、权力的边界,构成了社会危机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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