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承认反垄断法需进一步细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9:32:30
将于明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负责人日前承认,由于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间还不长,反垄断方面的实践经验还不足,反垄断法的规定不可能很具体,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国家安全审查”不影响外资政策
《法制日报》报道,这位负责人表示,“对外资并购本国企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在美国等许多国家早已施行。”
他介绍,中国也已经初步建立了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今后,中国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还将进一步完善。”这位负责人表示,反垄断法关于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规定,体现了中国反垄断审查制度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衔接。
“中国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的政策没有变化。”这位负责人强调。他说,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以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相关配套法规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中心的利用外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他说:“反垄断法的出台,确立了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将会为中外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这不但不会影响中国的外资政策,还会更有利于吸引外资,有利于深化中国与各国的经济合作。”
规定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是必要的
反垄断法专章明确规定,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是必要的。”这位负责人表示。
他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搞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相关措施,并已取得明显成效。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一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经济生活中仍然存在。
“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反垄断法这一保护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必要的。”他介绍,反垄断法在总则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并设专章对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了明确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一章,对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对经营者合法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不予禁止。这位负责人说:“从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看,这一点是明确的。其他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也采取这一态度。”
但是,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实施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等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则应受到严格的禁止。中国反垄断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中央提出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深化石油、电信、民航、邮政、烟草、盐业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形成竞争性市场格局”的要求,在国有经济占支配地位的行业中,也要引导、推进不同经营者之间开展竞争。
这位负责人说:“政府对这些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加强监管,依法禁止个别经营者滥用支配地位,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