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大学--王长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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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大学
江苏大学教师教育学院 王长乐
摘 要:大学从历史及本性上看是“自己”的,但从财产形式及中国社会的实践上看却是“政府的”。大学如果成为政府的工具和附庸,则可能堕变为以行政原则和逻辑为核心的行政机构,既无法产生大学应然的功能、价值和意义,又无法使大学产生实质性的发展和进步。促使大学由“政府的”转变为“自己的”,是中国大学发展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大学;政府;大学自治
大学是谁的?这本来是个无须探讨的问题。因为按照经济学的常识,大学是谁创办的,大学就应该是谁的。然而,由于大学是一种“利益相关者组织”,而作为一种兼具社会性、文化性、价值性的教育事业,作为一种专门承担高级人才培养、发展文化与科学的特殊性事业,作为一种具有历史延续性、由多个或多重出资人共同支持和维护的社会公共事业,其出资人与大学组织的关系并不像社会一般领域中的资产关系那么简单。特别是大学作为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稳定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的社会性事业,其价值取向、社会使命、文化品性、思想层次、科学水平等方面都有极其明确和较高的要求。因此,大学不仅要在经济层次上符合一般的物质财产所有和经营原则或逻辑,而且要在价值趋向、文化品格、科学水平等方面符合社会的文化、教育、科学等原则或逻辑。而在大学的财产关系与价值取向两方面保持一致的时候,大学是谁的问题似乎没有讨论的必要。而在这两个方面不能保持一致、甚至相互羝牾的时候,这个问题就变得比较复杂。此时的大学财产关系,可能已经危及到大学精神及品质的实现,危及到大学价值和意义的实现,甚至危及到大学的生存和发展,因而必须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找出解决问题的合理思想及方案。
一、大学从历史及本性上看是“自己”的
现代大学最早产生于意大利、英、法等欧洲国家,其产生初期并不是普及性的社会教育机构,而只是知识者们的“活动共同体”或者“行业协会”,是一些对知识研究有兴趣的学者们的聚集场所和“自治”组织。在这个组织中,学者们自由地探讨学问和知识,“民主”地选举领导人和制定活动规则。他们对外是不受任何“外力”控制的自治组织,对内是成员们地位和权利平等、共同服从研究规律、追求真知和学问的民主团体。早期大学的财产可以说是纯粹的私有财产,其中既没有国家的投入,也没有地方政府的投入,所以大学完全是学者们自己的组织。其时大学的活动宗旨一般是遵循创办人意愿或者是遵循大学已有的传统,而后续的捐赠人也基本上以承认和维护大学的性质和传统为前提,因而一般不会产生违背大学宗旨和性质的现象。大学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出现了国立大学和公立大学,但是由于大学在知识、思想、文化、精神方面的创造和传播意义已经为社会所肯定和承认,因而以后创办的国立大学及公立大学基本上都是在承认和服从早期大学传统和性质的情况下进行活动和发展的。同时,他们也在整体意义上认可了传统大学的价值取向、活动方式及组织原则,承认了大学自主支配办学经费的权利和自由,所以在世界大学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许多国家的大学创办者们都基本上采取了遵循传统大学管理的办法,亦即允许大学在实质性意义上实行“自治”。
当然,大学“自治”的道路也曾经充满了艰辛,在世界大学的发展历史中,由于大学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社会各方面组织、特别是教会(主要在欧洲国家)和各个国家的政府都曾经企图控制大学,他们曾经通过国家权力和经济手段对大学活动设置过许多限制和障碍,有的甚至期望通过国家力量变更大学的所有关系,以便使大学成为直接由政府、教会或其他社会团体控制的工具。因此,“一部世界大学的发展史,可以说就是一部大学争取自由独立的斗争史。”另外,大学在自身发展过程中,规模不断扩大,对物质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多,对社会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在得到社会支持和帮助过程中,不得已出让了一些权利甚至自由,使其“自治”程度受到了一定的削弱和消解。但由于大学师生们的努力和抗争,大学的本质和品格还是得到了较好的维护。而且这种保护大学充分发挥作用、体现自己价值的办学模式,毕竟成了被世人及许多国家承认和尊重的传统。大学在发展中的一些让步和妥协,并没有伤害到大学的本质、品格和精神,有的甚至还丰富了大学的内涵和精神,发展了大学的功能和意义,为大学在自治基础上的持续发展创造了机会和条件。这样,大学虽然在财产关系上具有多样性的形态,但在具体活动的管理模式上,大学可以说还是自己的。
大学其所以能够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变化中保持住自己的本质和宗旨,是因为无论是大学之内还是大学之外的人们都明白,大学如果失缺自身的本质和宗旨,那么大学就不成其为大学,就无法产生大学的价值和功能,这不仅对于大学本身而言是个灾难,而且对于社会或者国家而言也是无法补救的损失。所以,本真的大学的衰亡或者衰落,是大学以及曾经得到过大学惠泽的国家及社会都不愿意看到或接受的结果。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共识影响下,大学的传统和精神才能被保护和传承下来,作为“世界大学通例”的“三A原则”(即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教授治校)才能普遍得到维护和尊重,大学独立和自由活动的本质和品格才得到了较好的维护和尊重。而且为了使这种局面能够长期保持,许多国家都在法律层面上界定了大学与政府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从而在法律的意义上保证了社会对大学的尊重和支持。虽然随着大学在社会发展和进步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有些国家的政府及社会在帮助大学解决难题的同时,也对大学提出了许多“苛刻”的条件和要求,迫使大学的“围墙”逐步被打开,“象牙塔”意识逐步被“解构”。但是起码在目前,大学的开放或“解构”,可以说都是在保持大学独特本质、品格、精神、尊严的情况下进行的,也是大学依据自身利益与时俱进地调整自己的策略、并且进行自主选择的结果,从而使大学在增强为社会服务能力的同时也相应地提升了自己的地位和价值。
二、大学从形式及中国社会的实践上看是“政府”的
大学的隶属关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般而言,各个国家私立大学的财产及领导关系都比较明了和清晰,而国立和公立大学的财产及领导关系则比较复杂。在许多欧洲国家,公立和国立大学基本上都实行的是“实质性自治”的模式,亦即虽然大学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但大学的领导方式及内部管理方式、校长的聘任或选举都由大学内部的力量决定,国家或地方政府只是依据教育法规对大学进行间接的指导和监督。而在中国,政府对大学基本上都采取了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模式。其原因在于中国的大学在初始阶段,就没有大学自治的传统,国家也没有“大学自治”的资源和传统可以利用。所以,纵观中国的高等教育,一方面,中国最早的一些现代大学、以及在中国近现代历史上对社会影响最大的几所大学可以说都是由中国政府创办的,并且在不同性质的政府资助下逐步发展壮大。但由于受长期闭关锁国政策及“大一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其时有条件和机会影响国家决策的人们,对大学的社会文化价值和意义缺乏全面、深刻的认识,仅仅期望在工具层面上发挥大学的作用,而且运用他们最为熟悉和成熟的“大一统”管理思路,将大学完全纳入“大一统”的系统中进行管理,因而从最初创办大学的满清政府,到后来的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几乎都没有想到过或者准备同意按照“世界大学通例”而允许或支持大学实行能够充分体现大学活动规律和逻辑的“自治”模式,让大学获得法津上的自由和独立权利,而基本上都是采用对大学加强控制和打击的方式,压制和阻止大学要求独立和自治的期望。对此,包括蔡元培在内的许多教育家都进行过抵制和斗争,但难以有根本的改变。这其中虽然有过中国早期大学发展的黄金时期,但那并非是因为其时政府教育决策的开明和理性,而是由于处于动荡时期的政府没有能力或者顾不上管理大学,反倒促进了大学的进步和发展。亦即是“政府不懂教育也不管教育”状态下的客观结果。而中国大学早期生存环境的“不足”,使大学失去了及时建立“三A制度”的契机,没有使中国的大学在创办之初就及时地建立起能够使后世必须尊重、不能轻易改变的自治传统和制度,既使中国的大学缺乏长期稳定、发展的法律和文化基础,又为新政权强化对大学的控制留下了思想和制度方面的空隙。
另一方面,中国大陆“解放”以后,以前的私立大学和教会大学都被取缔,国内所有的大学都收归国有,成为国立大学,统一隶属教育部领导和管理。教育部作为国家管理大学的统一机构,既负责提供大学活动所需要的经费及其他条件,又领导和控制着大学中的招生、分配、财务、专业、课程、干部、教师、职称等一系列的活动内容,特别是对大学的办学思想、办学方向、办学方式、组织机构、领导人任命等活动的控制,使大学成为教育部或其他政府机构名符其实的“下级”和附属机构。这其中虽然有过教育部与中央政府其他部委、各个省政府分别领导和控制大学的“条块分割”办学等形式,但由于其办学原则和领导原则都是一致的,因而在质上仍属于同一教育模式,亦即政府办学模式。这种模式的长期延续,可以说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新政权强烈的“统一”意识,视大学为自己革命的“胜利品”,为自己稳定和建设国家的“工具”,而且这个“工具”在政治上应该无条件地服从政府的指挥和需要,在经济上能够直接提供有技术的劳动者(1952年“院校调整”的指导思想即为此),在法律上必须服从“上级”的行政领导和监督。大学中的教师,则必须接受国家或政府领导、组织的“思想改造”,进行自我批判性的“思想革命”,从而在思想上抑制了有些教师和学者期望“大学自治”的意见和要求。二是“解放后”连续不断的政治运动,其矛头及主旨中都包含了汀击和压制对现行大学制度和政策不满的内容,而与各种政治运动相伴随的大学中各种微观制度的改变,几乎完全改变了那些可能呼吁实行大学自治的教师们的政治及生活环境,也几乎没有了他们发表此类意见的氛围和条件。试想,当把“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大学自治”等思想与“资产阶级教育思想”、“大学要脱离党的领导”、“大学成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统治的独立王国”等话语联系在一起的时候,谁还敢触及这些话题。这样,“学术自由、大学自治”等问题可以说已经成为思想和语言禁区,成为人们望而生畏、心怀畏惧的“炸弹”。而政府对大学的直接控制模式则成为兼具合法、合理、合情理由的惟一及必然选择,成为人们思想及精神上完全信赖的制度和方式。人们几乎不会去想在这种方式之外还会有其他的方式,也不敢去想政府直接管理模式之外的其他要求。
显而易见,中国大学的历史和现状可以说都强化了这样的理论和话语:大学是政府出钱创办的,政府自然是大学的所有者或者说主人。政府作为大学的主人,对大学各方面进行支配和控制是天经地义和理所当然的。毫无疑义,正是这样的理论和话语,构成了政府直接管理大学模式的思想、文化、制度基础,并且经过各种强化活动凝结为政府控制大学的传统、习惯和文化。而在这种理论和话语的影响下,中国大学中的制度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比照政府系统和行政原则的设计。其中既有党政两个系统的机构,又有教学、科研和专职学生管理两个系列的机构。既有行政管理的规则及观念,又有“创收”的欲望、规则和观念,可以说运行着官、学、商三种规则和逻辑。当然,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还是行政的观念、规则和逻辑。
对于中国政府直接管理大学的模式,人们几乎没有进行过这样的思考:一是从大学活动的表面层次看,大学似乎是政府的,然而如果深层次地探索大学的财产关系,结论则并非那么简单。因为从政府的性质来看,政府是由“纳税人”供养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他们对于国家财政费用的分配,是为了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他们所组织分配的财政经费,并不是他们自己创造的,而是社会全体公民创造的。所以从理论上讲,政府并不拥有国家财政经费的所有权,因而也不能成为大学的所有者。二是以财产的所有权决定财产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逻辑和规则,而用经济规则来规范教育则可以说是不合适的。三是教育以及大学教育是面向社会、尤其是面向社会未来的事业,因而关于教育的规范应该具有普遍性和关照社会整体的价值性。亦即应该在社会整体价值和人类整体的意义上来确定教育的原则和目标,而按照这样的原则和要求,对于大学的管理就应该考虑体现和蕴含大学活动逻辑的“世界大学通例”标准。四是由于我国传统文化中极其浓厚的、强调社会“整体性”的思想,使“中庸”、“直觉”等文化观念被不恰当地放大,使人们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不习惯运用理性的、亦即逻辑思维的方法来看问题,在国家、政府、社会、政党等社会基本概念问题上没有进行过理性的辨析和界定,人们普遍认为国家、政府、社会是同一的,是一个事物的三种名称,因而习惯性地认为政府意志就是国家意志,政府有权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利,也当然有权对大学进行领导、管理和控制。在这样的认识水平上,人们自然地将本来是属于国家和让会的大学,也看成是政府的大学。将政府对大学的种种领导和管理行为,视为理所应当的事。特别是我国在建国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实行了强调高度集权、高度统一的政策,并且发动了许多相应的运动,对一些进行独立思考和一些发表不同意见的人进行了严厉的批判、打击和压制,从而抑制了人们对社会问题进行独立思考和发表不同意见的愿望和行动,使许多来自政府的政策和规定,成了不容置疑、不容讨论、不容反对的“法令”或“戒律”,从而阻碍了人们对大学性质、大学宗旨、大学与政府关系等问题的思考与讨论,使“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成为社会中的一种普遍规律,也自然地形成了人们在大学问题上的浅见和误识。
三、大学应该是“自己”的还是“政府”的
毋庸置疑,大学隶属的不同形式,决定了大学的本质、宗旨、价值取向和活动目的,决定了大学活动的逻辑路径、制度体系和文化传统。而不同属性的大学,无疑具有不同的教育目的、宗旨、理念和原则,具有不同的教育制度和传统,也会产生不同的教育结果和价值。大学的办学理念和指导思想,反映了大学创办者们的办学理想和文化追求,也决定了大学的价值取向和活动方式,决定了大学的制度选择和精神环境。在大学属于“自己”的模式中,大学追求的是自己初始的、天然的目的和理想,亦即发展知识、文化、科学和培养高级人才的目的和理想。而大学其所以能够成为人类历史中的“长春藤”事业,并且能够从社会的边沿逐步地进入到社会的中心,成为国家及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发动机”,是因为大学的作用不可代替,因为大学是社会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前提。如果没有大学的引导和推动,社会的前进和发展可以说是不可能的。所以,本然的大学的活动目的,就是追求融发展文化、科学和培育高级人才于一体的综合性目标。而在这样的大学中,教师和学者们将发展知识、发展科学、发展文化的使命演变为对于“人类普遍知识的追求”和“人类理性进程的监护”。旧而为了保证对知识、科学、文化追求的效果和效率,人们在大学中建构了“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大学自治”的制度体系和文化传统,以保护和保证大学教师能够安全、自由、安心地进行知识的探索和传授活动,保护大学教师能够按照自己的教育理想和信念自由地培养学生人生态度、思想品德、工作智慧的教学和研究活动。知识和文化创造是一种探索未知的活动,它需要参加者们没有任何精神压力和思想强制,不受任何限制和干扰,因而学术自由的制度和文化环境就显得非常重要和必需。为此,大学必须是一个纯粹的治学的场所,是一个没有任何外在控制、管制、干扰的“专门研究高深学问的地方”,而大学创造知识、创造文化所需要的这种制度和精神环境只有在“教授治校、大学自治”的条件下才能达到。
大学理想实现的条件,洪堡认为主要是寂寞和自由。他说的自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大学相对于国家的思想和行动自由,二是教师的教学和研究自由,三是学生的学习自由。大学相对于国家的思想和行动自由,在大学的教育实践中则普遍被转化为大学的学术自由制度和大学自治制度。而大学学术自由制度和大学自治制度的建立,关键在于国家及政府对于大学性质、价值及意义的认识和理解水平。如何确定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洪堡的见解可谓深刻和真挚。他认为:一方面,“国家应当尊重科学活动的特性,明确自身对大学天然和潜在的危害,将其对大学不得已的干预作尽量的限制,不试图将大学的活动纳入政府的行为系统。”另一方面,国家应当运用其权力,防止大学产生封闭、僵化的倾向,以促进科学的发展。毫无疑义,国家不把大学纳入自身行为系统的选择,“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了国家的目标,由此而来的收效之大和影响之广,远非国家之力所及”。可以说正是洪堡的高瞻远瞩和真知灼见,才为国家与大学之间搭起了一座理性之桥,为许多后发国家正确处理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树立了理性的样板。
在维护大学自治过程中,有两个事例值得一提,一是美国建国之初国会对于包括华盛顿在内的五位总统支持的建立美国“国家大学”提议的否决,使“联邦”政府对大学的干预受到限制,也在另一方面保护了“大学自治”。一是发生于1819年的美国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状告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案件。在这个案件中,新罕布什尔州政府利用达特茅斯学院校长与董事会发生矛盾的机会,企图通过该学院的内部纠纷来改变该学院完全私立的性质,使其成为公立大学。该学院的董事们为了维护本校的私立性质,将“罕州”政府告到法庭,他们的诉讼得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支持。负责审判此案的法官约翰·马歇尔表示:“改变特许状的企图是将它自己(罕州政府——作者注)意愿代替了捐赠者的意愿,这样的结果是学院变成了一台机器,完全服务于政府的意志。”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些先哲及仁人志士们的努力及斗争,才使大学自治的思想和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传播和实施。另外,为了维护大学的本质、宗旨、本性、品格,为了发挥大学专门培养高级人才、创造知识和文化的职能和意义,大学中也设置了一些行政组织。但是这些行政组织完全是为大学的教师教学、科研和学生学习服务的。他们的宗旨就是为教师和学生服务,而不能是可以向他们发号施令的领导者和管理者。而且即使是拥有教师聘任权的校长,也没有学术方面的领导权。大学中的学术活动只能服从于学术逻辑,而不能服从于行政逻辑。显而易见,大学的“自治”模式,体现了大学的本质、本性、精神和目的,与大学的内在活动逻辑是一致的。
然而,如果大学不是“自己”的,是隶属于国家政府或地方政府的,那么,国家政府或地方政府的意志就必然会代替大学本真的意志,他们会依据自己的利益和要求来确定大学的办学目的及治校原则,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和认识水平来设定大学的制度体系和办学职能。而在政府直接领导的模式中,政府则可能以自己行政的目标及原则规范教育,以行政的逻辑和观念来代替大学的理想和意义,使大学成为政府实现自己各方面权宜性目的的工具。而且还可能限于职能或能力,对所有的大学设置统一的管理标准和规则,以管理某类大学的方法管理所有的大学,造成全国高校“千校一面、千教(师)一面”的现象。这样的大学基本上没有自己独特的观念和思想,一切以政府的意志和需要为转移。政府在大学中的经济或财产权力,则演变为大学中的行政权力、教育权力、学术权力,使大学中的行政权力统治获得思想和文化方面的合法性,并且演变为大学中的主流思想、思维定势和行为习惯,也衍生了大学中强烈、浓厚的“官本位”文化。在这样的大学模式中,大学的思想、精神和制度与大学的组织体系完全一致,不仅其组织结构是政府组织形式的翻版,而且其思想及精神都是政府意志的附属,政府的指令和文件将成为左右大学所有活动的“指挥棒”。而最应该由大学自主设计和组织的教学和科研活动,将由于政府的指挥而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而由政府直接指导和控制下的大学,变成了缺乏大学精神、品格、良知、气节、思想活力和科学态度的准行政机构。大楼重于大师,官阶重于学问,服从重于责任,关系重于努力,追求政绩、追求豪华、追求“跨越式发展”、追求“高、大、全”、唯上是从、跑“部”前进、浮夸成风、腐败成习、弄虚作假成为许多大学中的长久不衰的风景。庸俗、浅薄、虚荣、浮躁、简单、僵化、教条、猥琐、交易的风气,在许多大学的校园里滞留和飘荡,使大学的本性扭曲、品格降低,成为一个功利性压倒学术性的组织或团体。正是由于政府直接管理大学对大学的本质造成伤害,因而许多积极推动中国大学进步的学者,都呼吁通过教育立法使大学脱离政府的直接控制,使大学成为独立的社会法人,获得按自己本性进行办学的独立和自由。
四、中国大学由“政府”回归“自己”的可能性
中国大学与世界大学相比,具有显著的后发特征。一方面,中国早期大学的组织形式及活动内容可以说基本上都是从国外大学中移植过来的,而且由于移植者多为在国外大学留学回来的、立志创造和建设中国现代教育的教育家,因而他们对于国外大学的学习和借鉴,基本上做到了“形神兼备”,得其精髓和要害,使中国早期的大学基本上达到了与世界大学同步的水平。另一方面,大学在创办的初始阶段,不是由追求学问的学者们自发创办并在不断地捍卫自己宗旨的历史中成长起来的,而是由政府官员(满清及北洋军阀政府)在“图存救亡”期望中创办的。创办者极其迫切的“强国”目的和需要,使中国的现代大学从创办之初就洋溢着极其显著的功利和“器用”目的。“师夷之长技以治夷”,“西学为用,中学为体”,是中国现代大学产生的直接目的。很显然,这种着眼于“器具”、功用层面的大学目的,与大学本真的宗旨和目的是有差距的,甚至是相去甚远的。为此,中国早期的许多大学校长和学者为了确立“教授治校、大学自治”的制度而进行过艰苦的努力。但由于这些努力一则没有影响到国家制度设计和制定的层次,只是停留在大学对教育部消极对抗或抵制的层次,因而没有改变中国大学的基本地位和定性。二则这些努力不是产生在国家权力的上层,比如洪堡为建立柏林大学而要求“德皇”赋予大学自治权力的努力,美国国会对于建立美国国家级大学提案的否决等努力,使中国早期大学失去了在初始时期就建立理性制度的契机。新中国成立后,对大学直接管理的强化,使人们几乎不敢怀疑大学管理模式的合理性。而政府对大学长期的直接控制和管理,使大学与改革前的国有企业一样,既变得教条而缺乏活力,又变得怠惰而不思进取。大学其所以认同这种领导和管理模式,既有大学的领导是授权于政府、必须执行政府命令、按照政府意志组织大学活动的原因,还因为在这样的体制下,大学的领导者既可以享受一定行政级别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又无须为大学的失误或迟滞负任何责任。
然而,这样模式也潜伏着深重的危机:一方面,大学作为政府的“工具”和附庸,基本上变成了一个行政性机构,已经无法发挥大学深层次的价值和意义,在人们心中已经没有了高尚、高贵、高雅的信誉,失去了人们的敬仰和尊重。另一方面,大学一直在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下生存,大学中的一些制度性矛盾根本无法消除。如大学中的“官本位”风气问题,大学中行政权力抑制学术权力问题,大学中教师和科研人员的事业心激励等问题,可以说都难以根本解决。大学的实质性进步则难有希望。所以,大学必须考虑从政府直接管理模式向大学自我管理模式的转化问题。亦即大学必须由“政府的”,转换为“自己的”。因为大学只有是自己的,大学内部才会产生改革和发展的期望和诚意,才可能发挥自己内在的价值、作用和意义,才能获得自己应有的声誉和信任。我国《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高校应该依法自主办学”等内容,为大学的这种转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
根据世界大学发展和进步的规律,大学要由“政府的”转化为“自己的”,这个过程无法在大学内部完成,也无法由大学自己主持完成,而必须在国家级的权力机构或者国家领导人的主持或领导下才能完成。为此,这种转换需要两个前提:一是包括国家主要领导人在内的国家级权力机构领导集团成员能够在大学管理权问题上达成共识,即普遍认识到大学正常发挥作用对国家进步关系重大,而大学作用的正常发挥又必须以大学自治为前提。所以,大学领导模式的转换既有利于国家,又有利于大学,不转换则会影响国家的发展进程。二是这种转换必须在国家权力的支持下、由国家主要领导人主持完成。因为大学领导模式转换涉及到国家法律、国家行政、国家意识形态等各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大学自己无力解决,就是主管大学的教育部也无力解决,因而必须由国家领导人在国家权力的层面上解决。特别是由于这种转换涉及到国家对大学、对教育的基本认识和态度问题,涉及到国家的长治久安问题,因而必须以法律和制度为载体,将转换内容凝结为法律和制度,使大学的外部约束与大学的内部管理,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事实上,这种转换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政府对大学管理由直接管理转化为间接管理,二是大学内部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对此,既有“世界大学通例”可以借鉴,又有蔡元培、梅贻琦等先哲们创造的理论、制度和传统可以继承或接续,也有与我们文化、教育思想和制度比较接近的日本从1998年就开始的“大学法人化”改革行为可以借鉴,从而帮助我们解除在政府与大学关系问题上的思想禁锢和制度障碍。这样,大学就可以由传统的政府的“下级”及“工具”,成为能够自主决策自己的教育及活动方式的办学实体,成为能够自主承担市场风险的独立法人。在大学领导模式变革中应运而生的教育家们,将成为中国大学发展的统帅和砥柱。他们立足大学教育规律和大学活动逻辑的“治校”活动,将可能使中国大学的整体性、实质性进步成为现实,使中国产生世界一流大学的梦想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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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现代大学教育》200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