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克:四次碾压,果然不是故意杀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5:05:16
牛克:四次碾压,果然不是故意杀人2010年09月16日 08:00东方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804

所谓“高级轿车四次碾压儿童”案,有了最新进展,原始监控录像已经公布,其内容无疑使不少人失望。视频显示:车子启动后倒车,撞倒孩子压在轮下;车稍作停止后,又向前开,造成第二次碾压。之后,司机从车上下来观察情况,可能是因为地面有斜坡发生了遛车,司机努力用手推停车、并企图拉下刹车,但太晚了,都失败了,车子前后轮还是无情地再次碾压了地上的孩子。

这就是所谓的“四次碾压”。显然,监控录像中的场景与这个词带给我们的司机穷凶极恶、非要置人于死地的想象,反差太大。司机努力停车的行为表明,这显然不是一起故意杀人案。

最初报道里提到“录像显示,司机在确认孩子死亡后离开,未报警及抢救”,这给人司机逃逸的印象;但报道又提到在警察出现前,司机一直就在小区,没有离开。按“录像显示”这个语境,科学的结论只能是司机离开了监控画面,并不一定就是离开了现场。且新闻并未交代到底是谁报的案。如果是司机,那么新闻的真实性和记者的职业水平真是有些问题了。是不是记者的情感战胜了理智,附着了过多的社会诉求在本案中呢?报道一直在向我们传播“撞伤不如撞死”和受害方的个人想法,却回避了司机努力停车的事实。这样的新闻固然能吸引眼球,但有责任感的媒体和理性的公民,表达诉求时不应忽略基本真相。

众媒体评论也被原始报道所误导:四次碾压,不是杀人又是什么?但,事实就是,这不是故意杀人。正好,本人前一日在《东方早报》发表了关于此事的评论(《四次碾压,未必是故意杀人》),认为报道内容不足以支持“故意杀人”的指控。这在网上一片“杀人”的指控中显得很落寞。其实,仔细阅读原始报道,只要有理性的态度、保持“罪疑从无”的理念,就不会认定那是故意杀人。但很多人却没做到。

我们必须承认我们这个社会有贫富差距、司法不公等等问题,但这不能让我们放弃理性思维,将公共舆论空间泡沫化、口水化。这无助于建立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

当然,警方仅以两家没有过节,就否认司机有“故意杀人”的可能,这很不严谨。但同样不严谨的是,家属拿着“撞伤不如撞死”的猜想,断定司机是故意杀人。据笔者所知,迄今为止,还没有一起被确认的出于“撞伤不如撞死”考虑而导致的故意杀人案发生,因为这既不经济(撞死比撞伤赔得少,几乎不可能),更有风险(交通肇事变杀人罪)。但这子虚乌有的东西,却在某种集体无意识中得到传播,这值得我们深思。

更值得深思的还有,我们放弃了成熟公民应有的理智思考吗?

难道故意杀人者都需要和被杀者有极大的恩怨,他们才痛下杀手?

近日在江苏新沂市某小区,三岁半男童乐乐被一辆宝马撞倒,并从身上碾过。录像显示,宝马车4次碾轧儿童,致其惨死。该司机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乐乐家人怀疑他属故意杀人,当地办案人员则称司机与乐乐家人没有过节,无故意杀人动机,只是惊慌失措所致。(9月13日《扬子晚报》)

“宝马4次碾压儿童致死”事件引发的舆论怒潮,很显然,该司机毫无人性的行径已越过了公众所能忍受的底线。

可以说,在道德法庭上,这名司机早已被判处并执行了“死刑”。而在法律层面,该司机是犯交通肇事罪还是公众认为的故意杀人罪,还有待法律调查和法庭审判,作出公正的裁决。

遗憾的是,在人神为此共愤的节骨眼,新沂市交警大队有关人员却言之凿凿,反驳乐乐家人“故意杀人”的质疑,其理由是:经调查,司机和乐乐家人及亲友之间均无过节,因此司机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

这是什么逻辑,难道故意杀人者都需要和被杀者有极大的恩怨,他们才痛下杀手?事实恰恰相反,很多恶性杀人案件中,那些丧心病狂者的魔爪对准的往往都是素不相识者,如果按有关官员的推论,这些人都无“故意杀人”的动机,法庭不该处以极刑?

更何况,与受害者素不相识的司机真的不可能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吗?谁都知道,碾伤可能意味着庞大的治疗费用,意味着受害人一辈子落下残疾,所需要付出的赔偿将是个无底洞;而碾死则意味着司机一次性赔钱,二者哪个更“划算”,不言自明。过去曾经报道过多起“撞伤不如撞死”的案例,这是不是可能存在的、需要调查的杀人动机?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何以反复三次碾压?即便是“惊慌失措”,也不至于三次啊?

从最普通的逻辑推理,或者简单的法律常识,都可以看出办案人员对该事件“杀人动机”说的草率。肇事司机无疑很残忍,但如果没有公正执法,碾轧的可是法律的公正和公众对法律正义的信仰,不可不慎。

□修仰峰(媒体从业者)2010年9月14日

牛克:四次碾压,未必就是故意杀人

9月7日,江苏新沂市某居民小区发生一幕惨剧:一辆高级轿车倒车启动,将一名3岁半男童撞倒,监控录像显示,该车随后三次碾压男童致其死亡。男童亲属怀疑司机是故意杀人,理由是所谓“撞伤不如撞死”。警方则称,司机与小孩家里无过节,所以无故意杀人动机。

这个案子引起了网络热议,一些网民已经得出结论:司机是故意杀人。这种意见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一个成熟的社会对于罪与罚的态度,应该是理性的。不能因为轿车比较高级,就预设了司机的原罪。即便司机平日不是善类,但只要进入刑事程序,面对国家机器,每个公民都是弱者,都应作无罪假设。具体到本案中,如果要定司机的故意杀人罪,那么司法机关必须证明:后三次碾压,司机是出于非法剥夺小孩生命的故意。

其二,“撞伤不如撞死”一说多有以讹传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同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同,但因撞伤还要赔偿残疾者长期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所以撞伤比撞死赔得多(这里还未计算死亡的精神赔偿)。

但很显然,“撞伤不如撞死”只适用于严重的致残伤害中,而事实上,绝大多事故中,撞伤肯定比撞死赔得轻。更重要的是,为了赔得少而把人撞死,是要冒着承担故意杀人罪的风险的,而交通肇事罪量刑一般只有三年以下。

我们再来看看监控录像中的所谓四次碾轧。倒车启动轧了一次;之后车子朝前开,又轧了一次。之后,司机下车,“无人驾驶”的车居然自动倒车,后轮、前轮分别轧了小孩一次。这是四次碾压,其中两次并不是在司机操作下碾压,第一次碾压显然也不是出于杀人的目的。关键是第二次,当时已经轧到小孩子,司机可能感觉有异样,但他没有停车,而又向前开。如果是出于“撞伤不如撞死”的杀人目的,而故意向前开,想杀掉小孩子,我认为不现实:他或许只是感觉倒车有些异样,根本没有看到小孩子的伤势,怎么就能判断这是一起撞伤赔偿金高于撞死的事故呢?

当然不排除司机就是一个存心以身试法的法盲。但要证明这种杀人的“故意”,必须有坚实的证据,不能仅凭猜测认定,司机四次碾人就是为了杀人。至于录像显示他没有报警,这与本案定性无直接关系,也不排除司机在镜头外报警。

第三,司机已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我以为此罪名不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在像本案中这种小区里的非公共交通道路上的事故,应以“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定罪(即所谓的“过失杀人罪”)。上海 牛克 201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