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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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 2010-09-13 ] 加大监督力度 完善监督措施 ——河南省《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豫纪法      颁布《实施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腐败行为的形式和手段也发生了变化。但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惩防腐败体系建设还有待加快推进,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建立健全,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权力过于集中,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少数国有企业领导甚至触犯了党纪国法。根据中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及时制定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监督力度和完善监督措施,强化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提高实施和监督效果,十分必要。
   近年来,河南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薪酬管理、公车改革、招标投标监督等,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出台了一大批规章制度,内控监督机制不断得到完善。
   中央出台《若干规定》以后,河南省及时研究学习,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同时规定了参照执行的范围,即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其他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实施办法》遵循的原则
   河南省的《实施办法》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注重衔接性。《实施办法》是对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具体规定,因此《实施办法》尤其注意与《若干规定》衔接,同时注意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党内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做到与上位法相协调。
   二是注重针对性。《实施办法》是对如何贯彻落实《若干规定》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若干规定》实施主体的责任、各监督主体的责任、责任追究的方式等,使《实施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三是注重可操作性。根据《若干规定》的原则性规定,秉持“能够细化就尽量细化”的原则,《实施办法》细化了企业内部董事会、监事会、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工会、党组织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在实施《若干规定》中的责任;细化了党委、政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等管理和监督主体的贯彻落实《若干规定》中的责任。
   四是注重创新性。《实施办法》在不违背《若干规定》基本规范的前提下,结合河南省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实际,尝试设置了一些创新性条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设置和细化了相应的经济处罚手段,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与经济收入挂钩;二是细化规定了职位禁入措施,对有不廉洁行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职位岗位限制。
   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章节的设置。起草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实施办法》是《若干规定》的具体化、细化,其体例结构应该与《若干规定》完全一致,《实施办法》中应该将“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单列一章;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实施办法》是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起草的,但其体例结构也未必应该与《若干规定》完全一致,没有必要再将“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单列一章。
   《实施办法》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国有企业情况极为复杂,其责任追究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如《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有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其中,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行为,很难在某一个党内法规或者国家法律法规中全部找到一一对应的条文,而且其领导人员成为“领导”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既有任命、聘用的,也有委派、选举产生的等等。因此,该省对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具体条文处理。第二,党和国家有关法规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规定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行为如何处理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没必要在《实施办法》中重复规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基本涵盖了《若干规定》所列“廉洁从业行为规范”,而且直接规定了如何处理。
   关于责任追究中的经济处罚。《实施办法》充分考虑河南省地方国有企业实际,与国有企业纪委书记进行座谈,参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与中央纪委法规室《若干规定》起草小组沟通,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情况(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奖励单元三部分构成),《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被警示谈话或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的,应当相应减发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绩效薪金、奖金的10%-2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被调离岗位或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应当相应减发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绩效薪金、奖金的20%-30%。被调离岗位时,新任职位的薪酬和重要性不能高于原岗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被降职或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处分的,应当相应减发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绩效薪金、奖金的30%-4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被免职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应当相应减发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绩效薪金、奖金的50%直至全部扣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开除党籍或者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全部扣发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绩效薪金、奖金。
   关于职位禁入制度。《实施办法》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各种责任追究方式的影响期,规定了相应的职位禁入制度。如考虑到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两种,而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三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后又延长留党察看期限或者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四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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