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utdoor ad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7:19:27
户外广告的类型分为:路牌、灯箱、霓虹灯、墙壁、电子显示屏、招牌、招贴、条幅、横幅、气球、橱窗、交通工具等。
中国户外广告发展回顾
《韩非子》记载:“宋人有沽酒者……悬帜甚高。” 2000多年前,卖酒的房子上就有一个酒旗(酒旗就是类似于现在的标牌或者是悬挂的旗帜),我们的祖先就知道用户外广告这种形式。由此可以看出户外广告源远流长。
从一个市场研究公司的角度,我们把现代户外广告的历史发展分成四个阶段:首先是1979-1987年这个阶段,“文革”刚刚结束,市场经济刚刚建立,甚至还没完全走向正轨,那个时候就出现了路牌的广告。从今天来看那时的广告水平是非常不高的,但奠定了整个中国广告业的基础,那个时候其他媒体的广告都没有发展起来。第二个阶段是1 987-1992年。其他媒体的广告快速发展,包括报刊媒体、电视媒体这些媒体纷纷发展起来,这个时段的户外广告成为一个陪衬者,它退后了一些,因为当时确实发展慢了一些,没有活力,比较分散,营业额也不高。到了1 992-1 999年。户外广告渐入佳境。渐成气候,我们看到户外广告的管理、创作,研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到1999年以后,户外广告就真的发展得非常快,管理部门也为户外广告制定了非常好的政策和经营环境,媒体公司发生了并购。通过融资快速发展,户外广告进入非常快的发展阶段。2002年户外广告营业额占整体媒介投放的15%,2003年的时候占20%,这个发展速度是很快的。
今年年初我们在北京、上海、广州、香港都进行了一个新闻发布会。2004年,在传统的四大媒体中,电视仍然占有最大份额,从2002年到2003年增长了38%,从2003年到2004年的增长率则降到了25%,电视媒体的发展迅速在下降,平面媒体也从39%的增幅下降到26%,电台增幅从73%下降到65%,电台的发展速度仍然是很快的,在电视、平面、电台这三个媒体中比较,电台媒体仍然是最有生命力。户外广告2003年有153%的增长,这是非常快的,在我们所说的这四大媒体中户外呈现了最旺盛的生命力。
2005年1月与2004年1月同期数据的比较,户外广告总投放面积增加了54%,投放费用增加了47%,达到131亿元,这是一个很好的、很健康的发展势头,但是我们也从这样的一些数据中看到了一些问题,营业额增长比例和面积增长比例是不相称的,总投放面积增加54%的前提下,投放费用只增加了47%,这说明单位面积的价格在下降,这是所有户外广告从业人员应该注意的问题。我们如何从目前这样一个范围的扩大转向单位产值的提高,转向精工细作?否则我们明天就可能说。户外广告业面积发展很快,规模发展很快,但是它产值的提高不够快。
户外广告类型这几年有些什么样的变化?首先是受众感观,它从一个单一视觉发展多感观视觉媒体。原来简单的一个看板,现在已经变得可以有声、有色、有形,以前单一式的媒体正在向多感观的媒体转换。楼宇液晶电视发展很快,商场里的液晶电视也已经出现,甚至出现了一些嗅觉的、广告,以前看到的动感电影开始出现,它有些小的广告,是一个香港的广告,它真的在喷出一些香气,多感官地来接触消费者。
从时空方面讲,单一时间、单一时空特征正在演变成为全时空。单一时间里的全天候媒体包括灯光照射类、防雨雪类,时段性的白天型、夜间型,季节型的媒体,正在发展成为全时空的特性。比如高空的流动类、地面的流动类,前两天在北京我看到一堆人,20多个背着液晶电视在中关村的大街上来回走。
另外,更多具有实用价值的媒体正在出现。比如原来的灯箱、看板,擎天柱都没有什么使用价值,它只是一类广告而存在,现在我们看到冰柜、售货机、售报亭、公交车身、还有车内的这些LCD.它伴随着消费者的使用而接触消费者,这个时候它的触达效果会增加。
这么多种类型的户外广告,到底其价值怎样呢?我们这里有一个对比,在整个投放面积资源份额方面:普通看板占76%,但是它在收入贡献方面只占41%;地铁在整个面积资源方面占了3%。它在收入方面占了16%,地铁广告的单位价值资源远比普通看板的价值要高。我们做一个投资回报的对比。我们看到回报率最高的是地铁,其次还有书报亭、自行车亭、候车亭和彩虹桥,越是与大众生活、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媒体,它的价值就越高。或者是说它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什么是媒体传播价值的核心?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电视和平面媒体在发生一些什么样的问题。根据2003年我们对收视行为的统计,我们问消费者当你在收看电视的时候如果播出了广告,你会怎么样?有50%的消费者说马上换台,有10%的消费者说不换台但也不看广告,还有22%的消费者说先看看广告,时间一长就换台,不换台连广告一起看的不到18g6,这意味着有将近日0%的电视观众在出现广告的时候它有异动,有变化。所以我们说传统媒体在传播的广度方面有领先的优势。但是它对于特定人群的精确的传播是存在问题的,所以我们就看到电视媒体不停地改版,通过改版更精确地来捕捉那些特定的观众。
我们来看一看报纸,2004年报纸读者平均每天阅报时间下降了3.5分钟。谁不看报。最主要的一些人如15—24岁的青年不看报,他们更多的是上网,通过其他的媒体来获取信息,整个的平面市场出现了老龄化的情况;再来看学历。高学历的读者下降了3.8分钟,呈现出了一个老龄化、低学历的状态。
什么是有效的媒体?就是找对人,说对话。要提高传播效率,就要进行受众的细分,现在传统媒体它在改版,在细分观众。新兴媒体层出不穷,也是细分观众的一个必然趋势。大众媒体广泛传播的这样一个时代已悄悄地离开了我们,分众媒体的精确传播时代已快速地走向我们。(
http://www.hljggw.com/type_class.asp?card=1947&SMT_ypxxone_id=23&SMT_ypxxtwo=730&ypxxone=媒体刊例&ypxxtwo=户外
户外广告规范与发展的法律策略研究
发布时间:2006-9-29 11:20:51  发布人:chl  出处:博客在线   阅读:60次
作为法律界的一位专家学者,很荣幸地成为广告业的朋友,长期以来以法律人的思维和判断关注着广告业的规范与发展,完成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服务于广告行业。户外广告业的发展引人注目,本文结合目前户外广告业存在的具体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供业界参考。
一、户外广告业获得充分重视和理性对待的法律策略
中广协杨培青会长在“中国无锡2005世界城市服务业大会”上呼吁:“户外广告亟待得到城市管理者的充分重视和理性对待,需要把户外广告纳入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使之与城市环境和城市形象建设相协调。还需要把户外广告推上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制化管理轨道,为户外广告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有序的成长空间”。笔者完全认同并积极响应这个呼吁,然而户外广告业如何获得充分地重视和理性的对待,却是业界共同面临的话题。本文认为,一方面要靠实力与合力为客户提供统一的价值体系以扩大影响;另一方面要靠业界共同努力有效地运用法律的策略和技巧。
(一)有效地推动户外广告业的行为规范建设
行为规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行业是否能够保持健康、有序地发展取决于很多方面的因素,但是本文认为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该行业的行为规范是否形成,并得以有效地实施。社会需要有行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业当然也是如此。
1.要正确地理解与认识建设中的户外广告业行为规范
该领域的行为规范,对户外广告的所有参与人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包括权利的维护与责任的承担,包括技术的标准与发展的导引等等。长期以来在业内存有这样的误解:户外广告业的行为规范,就是约束和管制的代名词。或者理解为只是政府对户外广告经营者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工具。当然,这些观点和看法并非没有一点道理。
笔者认为:是否能够有效地解决户外广告领域“朝令夕改”劳民伤财的现状,是否能够有效地打击“政府寻租”,是否能够避免业界的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是否能够有效地控制公权对私权的非法侵犯和干涉,是否能够保障行业、城市发展与文明进步的协调统一等,都与行为规范有着直接联系。
本文完全同意,杨培青会长关于“把户外广告推上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制化管理轨道”的呼吁。但是,经过长期的分析研究总结认为:这些行为规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政令等强制性的内容组成,但是并不是仅包括这些内容,还必须包括行业自律性的行为规范和那些与发展规划和技术安全标准等一系列的非政府性的、非法律性的行为规范在内。可是,这些内容很少被户外广告业界和管理者重视,而作为户外广告业界好朋友的法律人,却一直为此而担忧!现在如此,不知明天是否亦然!?
2.如何有效地解决户外广告业话语权的问题
虽然,户外广告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但是,作为广告业的生力军,这种重要的广告形式,却是企业及其产品、服务品牌向大众进行传播的利器,也是最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视觉效果的宣传方式,它不仅直接反映一个城市的繁荣程度和对外开放的水平,从积极的一面看它也在日益地成为城市的重要人文景观。
如果能够有效地引导,在规范的基础上促进其发展,户外广告必将成为城市形象与区域文化的重要载体,也将是城市精神建设和文化素养的重要表征。[1]所以说,户外广告业有着充足的未来感和使命感!相对于很多营业额很大利润率较高,但是与国际趋势、国际贸易、经济发展和国际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行业相对比来讲,本行业所具有的未来感和使命感就显得很重要。笔者希望业界能够珍惜,并加以有效地发挥!
然而,户外广告的发展历史虽然并不悠久,但是其发展的过程却颇显曲折,曾经遭受和正在忍受着来自各方面的误解和非难!客观地讲,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生存于“夹缝”之中,本文认为这种消极的局面,还将需要各方参与人在一段时间内的共同努力,方才得以缓解和控制。笔者作为法律人,从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的角度分析认为,仅凭广告业界的努力和能力,使这一状况在短时间内得以扭转和大幅度地改变,是远远不够的!
近一年多来,行业协会、户外广告从业者和有志于该行业发展的有识之士、行业组织、中介机构、专家学者和相关官员所做出的努力已经为业界所认知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离可期待的目标还有很远的距离!换句话说白了,就是还没有通过更为得力的途径和渠道使其话语权得以实现!也许,本文的观点会被扣上法律功利主义的帽子。
这倒也无防。如果能够引起必要的重视,也是值得的!不久后的日子里,希望能够从“两会”的代表和委员的提案和议案中发现对本行业有用的信息。“两会”的代表和委员们是否在关注户外广告业的规范与发展问题,要引起户外广告业界同仁的高度重视!“两会”在渠道和途径方面对话语权的作用是显著的,希望能够在这些方面加大力度。
3.户外广告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亟待明确
从行为规范的角度来讨论,不论调整的范围是大还是小,但是户外广告行为规范的外延和内涵都需要明确,希望这一问题在短期内能够得以解决。现有的资料显示,有些的地区已经将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在交通工具顶部、车(船)身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明确地界定为户外广告行为规范调整的范围。本文认为,上述界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户外广告业界对户外广告的理解,还要比上述范围大一些。
正如,大家日常所感觉的一样,无论是走在熙熙攘攘的城市大街上、还是出入于机场、商场等室内公开场合,抑或是穿梭在城市间的高速公路上,映入眼帘的各式各样的户外广告为我们居住的社会生活和工作环境平添了许多色彩![2]但是,从法律人的角度来分析,是否有必要将这些都纳入户外广告行为规范的调整范围,还需要进一步地研究,并不是调整的范围越宽越好。
4.户外广告设置行为规范要有体系化的战略思考
很显然,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是需要重点调整的对象。随着城市建设和城市服务的进一步推动和发展,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问题和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的问题,已经成为户外广告业要共同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笔者认为,时代的这一要求,一方面体现为户外广告业的责任与义务,而另一方面也是户外广告业提升行业价值的有利时机,关键取决于业界如何理解和把握这样一个机会。
在这样一个理解、参与并有效地发挥其行业作用的过程中,笔者建议多方面多维度地思考问题,比如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问题对户外广告业来讲就大有可为!规则是否统一以及是否有必要统一,整体的布局和设计是否合理?这些问题看似与我们户外广告业没直接的关系,如果真的这们认为,那可是大错特错了!城市风貌、城市格局、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都与户外广告行业悉悉相关!不仅如此,在规划的细分和具体的操作中,是否能够解决好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的搭配与融合等细微之处,也在考量着我们行业的能力。
在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问题上,是否充分地考虑风格、造型、色调、数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和材质等方面的因素,也无时不在体现着我们户外广告业的水平。当然,这些行为规范的制定绝非易事,户外广告业从认识到执行再到习惯的形成,都有一个过程。但是,与此有关的一系列问题是否已经引起重视,以及如何去解决这些客观存在问题,是最为关键的第一步!不由得要问一问,我们都做了些什么?从政府的角度来讲,全面的调查研究有了吗?有相应数据和事实作为基础吗?行业组织的能力得到有效地发挥了吗?为什么没有得到发挥,其根本原因又是什么呢?
政府能做的事情很有限,笔者认为政府做的事情已经够多的了。哪些事情是我们户外广告业界当仁不让,必要自己做的,都做了些什么?已经做了哪些工作,还有哪些工作要做,先做什么接着要做什么?哪些工作自己可以做,哪些工作需要积极的启动其他方式的合作或委托形式来完成等等?这些问题,不是一家户外广告企业可以完成的,很显然区别本土的和跨国的户外广告公司也没有意义,这是整个户外广告业要共同面临的问题!这个问题虽不直接与自己有关,但却无时无地不在关及自己!笔者相信在户外广告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学府和研究机构的共同努力下,会形成一系列的成果服务于本行业,其受益一定会是大于付出的!这一切的一切都是在为户外广告行业的行为规范体系建设做准备,一定要注意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一定是一个体系化、战略性和可持续性的安排。
(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形成及其法律地位的确立
随着户外广告发展要考虑的因素不断地增多,城市户外广告的整体设置规划对广告行业来讲也就显得尤其重要了。户外广告整体设置规划,关系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发展战略的持续性问题。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形成及其法律地位的确立,事关户外广告整个行业发展的大局。可谓近虑远忧系于一身!
1.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有关的几个宏观问题
城市要发展,必须要有科学的规划,任何一个城市都是这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既定的程序由法定的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编制工作所体现的并非仅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意志,所以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一般都会要求,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时应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为了保障规划的持续性与严肃性,法律还会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一经批准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对于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制定程序进行调整。这些内容既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
很显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科学性和持续性,是户外广告行业最为关心的主要问题之一。户外广告总量,户外广告的区域分布和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等等内容,都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应当有充分的根据,让社会各界相信将来被执行的规划方案是科学的是有利于持续性发展的。而不仅仅是简单地以几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一下意见而已。
当然面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好事情,但这是不够的,还远远不够。要公布的不仅仅是规划方案本身,还要对方案有全面和细致地说明,包括论证的数据与参考的依据,论证的根据等。很显然这是政府的责任。然而,这个可问责政府的形成是有一个过程的,需要我们户外广告业界人士推动!对于户外广告的从业人员来讲,设置规划必须是明确、全面、可操作和相对稳定的,所以,对于业界人士来讲推动这件事情,与公与私都是有利的。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对于户外广告行业来讲,这更是一个极好的机会。不论是将来企业的发展环境,还是对于提升其社会地位、提高话语权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要积极行动起来,有效和全面地参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研究与制定,充分地表达和体现行业的需求和愿望。这里所讲的需求和愿望应当是带有普适性的,应当是行业性的和战略性的。
对城市设置规划的理解、适用和全面地贯彻执行,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有一个过程,包括适应的过程。有远见的户外广告企业应当在积极地参与规划制定的同时,着手研究设置规划的实施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与城市发展和文明进步保持一致的同时,抢占先机谋求最大程度预期利益和长远利益。除此以外,还要及时地调整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与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保持一致。这一系列的工作,行业协会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包括引导和规范标准的起草与制定工作等。
2.清理整顿的政府行为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关系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这是户外广告管理的基本要求,一般也会被政府用作清理整顿户外广告市场最为有力的依据之一。在清理整顿的过程中,只要是不符合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都可以依据该规定被拆除。这个道理是最有说服力的。但是如果我们冷静地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在决定拆除一批户外广告设施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已经依法形成了本地区的广告设施规划;二是,清理整顿的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广告设施规划;三是,被决定全部拆除的某些户外广告设施,比如“单立柱”,是违反广告设施规划的,或者是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的。
上述三个方面可以很清楚地告诉我们,要审查的不仅是设置“单立柱”广告设施的行为是否违法,更重要的是政府决定实施拆除广告设施设置的清理整顿行动是否合法,应当说“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后者的要求更明确更强烈。
前面已经论述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由法定的部门组织编制后公布实施。在户外广告市场清理整顿的过程中,首先要问的有没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这个规划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是谁制定的,制定的机关是不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是否依法被法定的机关批准后才公布的。更为重要也是最为核心的问题是,这个被作为决定着某些户外广告公司存亡命运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是否是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征求了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的意见。
从程序公正的要求上看,是不是采取了听证会的形式,保障了必要的参与人的权利。如果没有做到这些,甚至这个“要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根本就没有,或者还在制定当中,或者社会公众特别是户外广告公司根本就无法从公开的渠道知道,那么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给这个依法清理整顿的政府行为中的“依法”二字加上引号。这些户外广告公司可真的是“死”的冤枉啦!
“事实上,户外广告之所以存在过多、混乱、形象差等问题,与当初在缺少规划条件下的行政审批有很大关系”,这个问题曾被作为强令拆除的一个理由来描述的。对于已经超过审批期限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来讲似乎还有些道理,如果被“一刀切全部拆除”的设施设置中,还有没有到期的,其依据何在?经过审批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拆除,但是对设置者和发布者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如果是因行政机关的违法审批,致使户外广告设施或户外广告被拆除,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赔偿。在这里“补偿”与“赔偿”虽然是一字之差,但是却有着很大的区别,必须区别对待!
(三)户外广告清理整顿工作引发的法律思考与建议
如果本文的上述假定成立,根本就没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或者在制定这个规划的过程中没有保障户外广告公司的权利,而这个所谓的清理整顿工作,就会很自然地给那些被责令限期拆除“单立柱”设施的公司一种感觉——政府不讲道理!不同城市的清理整顿工作,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加以审视。
1.户外广告的清理整顿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先后之别
在调研的过程中,也发现政府行政管理的诸多难处,之所以出现“过多、混乱和形象差”的问题,与“当初在缺少规划条件下的行政审批有很大的关系”。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作为户外广告业界的同仁们必须正视!
问题归问题,事实摆在了政府的面前,关键是看以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一是有些户外广告设施必须要拆除,有些可以不拆除,但是“拆与留难于平衡”,这是难处之一。也许这是“对广告牌一刀切全拆的原因”。很显然,客观存在的问题比较复杂,但是却采取了相对简单的处理办法。我们可以试想这样一个问题:按照清理整顿的规定,在某个地方某个“单立柱”被强制拆除,如果在后来进行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中,又允许在该地方设置类似的户外广告设施,那么会给该广告公司和社会公众什么感觉?如果仔细想起来,这种感觉是很可怕的感觉,政府究竟想做什么?!
将问题分析到这儿,我们也就不难发现,户外广告的清理整顿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存在着哪个在先,哪个在后的问题。如果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按照上述法定程序进行编制,以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地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的意见,充分地保障户外广告公司等必要参与人合法权利以后,针对违反该规划非法设置“单立柱”等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采取必要的强制拆除措施,以保障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顺利进展,难道还会产生如此严重的社会问题吗?管理者与经营者的矛盾还会如此的尖锐吗?
2.清理整顿与设置规划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处理
对户外广告市场的清理整顿的目的是什么,与城市规划当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哪一个工作应当做在前面,哪一个工作应当是其他工作的前提基础等这些问题,是摆在政府面前必要回答的。如果将必要的先后顺序颠倒了,有没有考虑过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本文相信如果真正地对上述问题做了深入地论证,并充分地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后,应当可以有效地避免很多矛盾的发生。这样的工作才是真正地依法行政,这样的工作才能真正地保障持续有效地发展。
先清理整顿再进行规划,这种做法在我国屡见不鲜,全国各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多有发生。但是历史发展到今天,时代和人民对我们的政府要求,特别是对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先清理整顿全部拆除后再进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并不是解决户外广告目前“过多、混乱、形象差”的唯一手段。
既然已经意识到客观存在的问题比较复杂,就不应当简单地采取“一刀切全拆除”的办法来处理。虽然有些城市经各方努力基本避免了“一刀切”的结果,但是因该方案论证的不足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却值得深思!
所以,我认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工作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走在前面,然后再依据规划的规定对目前的户外广告市场进行清理整顿,这个顺序不能颠倒!道理很简单,清理整顿工作是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实施与落实。老百姓最怕的是政府做劳民伤财的事情,老百姓最担心的是政府说的、做的事明天或者后天就改了不算数了!这个顺序颠倒了,很有可能延续或者加深给社会公众一种“政府做事劳民伤财,政府做事不讲道理”的感觉。这个时候政府也觉得“冤枉”啦!
3.户外广告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力度与时机一样重要
户外广告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始于世纪之交,绵延向纵深发展”,只是“2005年在不少城市达到了一个高潮!”所以,有媒体称:强令拆除成了这一阶段的“主旋律”,近乎于一场“群众运动”,“其动作之大,态度之强硬由此引发经营者和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之尖锐,是改革开放以来户外广告行业所不曾经历过的”。很显然,这项清理整顿工作并非始于今日,也不会于今日结束,有一个持续性的问题。但是本文需要提醒政府部门注意的一个问题是,2005年采取如此强硬措施加大该项工作力度,其时机的把握是否准确。
目前的做法产生了一个直接的后果,是让政府在本地区实施具有相对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后,使得政府行为正面与具体的某些(个)户外广告公司发生了“冲突”。当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个“冲突”在所难免,是早与晚的问题。但是,我们是否应当考虑一下,如果这个“高潮”产生于2005年底以后的一年或者两年,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政府的作用,可以通过行政行为得到发挥,一般认为这种方式较为直接、有效。但是不要忘记依靠市场经济竞争法则也可以产生清理整顿户外广告市场的效果。
对外资全面放开广告市场后,国际资本必将进入户外广告市场。各种性质资本的参与,它们会按照市场的法则和相关的财务与市场准则考察是否进行收购、兼并,或者购买户外广告媒体。“适者生存”道理大家都懂。设施设置审批已经到期的,因为公众利益等原因延期申请可能不被审批的,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有可能会被拆除的等等各种原因,都会在新一轮的竞争与发展中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应当让市场首先形成清理整顿的作用,政府利用这个时机做好充分地准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制定一系列的规则,择时逐步加大清理整顿的力度。所以,力度与时机一样重要!
就此论点的讨论,本文认为,我们要多考虑这样几个问题:现在做好还是明天做好,现在做或者明天做对谁好对谁不好,谁是真正的受益者,现在做的成本大还是明天做的成本大,现在做的效益大还是明天做的效益大。这些问题回答了,方案也就有了,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就找到了!
http://www.hljggw.com/type_class.asp?card=882&SMT_ypxxone_id=22&SMT_ypxxtwo=710&ypxxone=政策法规&ypxxtwo=相关政策法规
中国户外广告 ——有法无天
时间:2005-12-9 10:18:54 共有 107人次浏览)
震荡业界的济南机场路户外广告拆留之争尘埃落定,一如既往地以政府部门的全胜及广告公司的全线溃败而告终,62座立柱玉殒烟消,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800万元。事件标志2003- 2004“大拆之年”以来,中国户外广告生存权之争已进入“白热化” 阶段——广告牌上“近卫军”顽强坚守视死如归,人在阵地在;广告牌下“敢死队”冲锋陷阵前赴后继,重赏出勇夫;电焊枪弧光猎猎,大吊车铁臂铮铮;呐喊争执厮打群殴,一幕幕前所未有的悲壮惨烈,撼天动地荡气回肠。
“机场路事件”只是2001年开始的全国拆牌风暴之济南版本而已,当下一个城市更有特色的精彩续集上演,济南同样会很快湮没在被遗忘的角落。要想探索中国户外广告任人宰割的漫长历史究竟有无终点,我们不得不痛定思痛,再次面对定格在机场路上的战火硝烟——
一、生存权捏在谁手里?
生存权是人权的核心,也是中国户外广告全行业生死存亡之命门。
人们抱怨拆留之争无法可依,户外广告存在法律空白,其实不然。
199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广告法》第1章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6号令《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必须“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这实际上承认了经合法审批的户外广告“所有权”属于其开发(申请)者。
所有权,在198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通则》中称为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通则》第74、75、77条还分别规定:集体、公民和社会团体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进入21世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独家审批监管户外广告已逐步由规划、城建、城管、环卫、公安等多头共管所替代,但迄今尚无任何法令废止《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虽不能完全适应户外广告业的新情况与新发展,但基本涵盖了户外广告拆留之争的司法内容。
有法可依,为何有法不依?海南案例领衔作答——
2002年10月21日《中华工商时报》报道:博鳌论坛首届年会前夕,美兰国际机场路边长330米高8米巨型广告牌,在两次对簿公堂并胜诉后被败诉方强行拆除。
2001年初,经省交通厅批准、市公路分局同意,某广告公司领取了《占用公路用地许可证》,在机场通道旁动工修建广告牌。琼山市建设局以未办理规划许可和报建为由通知其停工拆牌,检查候审。7月,市法院裁定建设局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建设局不服并上诉省中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广告公司续建广告牌时建设局再次下达停工处罚通知,广告公司再次向省建设厅提出复议申请,建设厅再次维持市建设局处罚决定,广告公司再次被迫起诉,法院4月4日再次立案并通知建设局应诉。然而4月5日晚8时至6日晚,市公安、交警、城管、城建等单位几十号人马在一位副市长指挥下,强行将广告牌全部拆除并关押公司5名职工,现场指挥者还用手机请示上级,要求关押该公司经理。市建设局一位副局长告诉记者:“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至于拆除广告牌一事,那是省里某领导的指示……”
类似案例因篇幅所限不胜枚举,济南有关广告公司同样积极联系了法律途径,《法制日报》也迅速对事件做出过报道。然而法律遭遇权力!法律对户外广告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一次次遭受践踏和嘲弄,忍气吞声,束手无策。
人大立法不执法,人大是法不是天。
二、“三个代表”还是与民争利?
政府部门绝非不知法不懂法,他们学法用法比广告公司精明百倍!请看:
◇ 济南市建委召集户外广告公司开会规定:一不准作笔记,二不准辩解,三不准发言。(把法律纠纷消除在发生之前)
◇ 参会公司要求下发正式文件,建委答复“《通知》由各区执法局发到你们手里。”但随后却以《会议纪要》传真给镇建委,镇建委电话通知广告公司。另据市建委称此次整治缘于省基建和市公路局一份规划,但广告公司和记者千方百计也未能见到该规划。(不给对方留下潜在的法律证据)
◇ 市建委要求各广告公司交回户外媒体的审批原件。(以权力作筹码,将对方最要害最关键的法律依据弄到手中“统一保管”——高! )
◇ 9月10日机场路属地遥墙镇建委电话通知各广告公司领取传真复印件,该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签署且无任何公章,模糊得几乎看不清。 (打起官司来自然得心应手)
既然政府部门精通法律法规,则强拆户外广告依据何在?
A 整治论:对于违规设立、杂乱无章、定位不准的“黑广告”、“歪广告”,必须坚决拆除。
B 规划论:城市要拓展,旧区要改造,环境要优化,户外广告必须根据规划需要而调整拆建。
C 安全论:部分户外广告质量不达标或未经检验,“超期服役”,存在坍塌等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依据与遵纪守法的广告公司利益完全一致。奇就奇在不分青红皂白“一刀切”!
在户外广告的词典里,政府行为被视作“不可抗力”。面对“不可抗力”,广告公司总体表现出以大局为重,服从并做出牺牲。
1999年《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有关受益单位应当对设施设置申请人进行适当补偿”。APEC会议前的综合整   治中,针对经审批同意又列入拆除范围的户外广告,市容局按照其合法设置期剩余时间折算,给予广告商相应数额三倍补偿。许多省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也列有类似条款。然而济南市建委的回答却是 “有无手续全部拆除,拆干净再说”,“政府行为无任何补偿 ”。如果“一刀切”和“零补偿”改革成功,上海及其它省市区是否会向济南学习呢?
D 空间论:山东省政府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意见》中指出:城市空间和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具有国有资源性质,所有权归政府。
应当承认,“空间论”在理论上有突破,在全球法律界有创新,但并非山东首创。2001年起不少地方陆续提出:自然资源均属国有。户外媒体无论是否依托建筑物,其依托物(如楼顶、墙面、天桥)属于业主,但空间属于政府。因为空间与土地、江河、矿产等一样,属国土 (城市)资源范畴。如2003年9月《××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送审稿)》明确提出:“经营性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政府拥有媒体的所有权”。
“政府拥有城市空间和户外广告资源”连带出系列问题:
◇     户外广告资源=城市空间=城市公共资源=“具有国有资源性质”么?
◇     城市空间有偿使用仅针对户外广告还是应当针对所有建筑物、交通工具和城市居民?
◇     物价局是否应制定并公布城市空间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以防新一轮乱收费?
◇     外来人员和车、船、飞机临时使用城市空间如何缴费?
◇     户外媒体基本属性为自然资源(城市公共资源)还是生产资料(或固定资产、临时设施)?
◇     城市公共资源及媒体发布空间的所有权是否等于经政府审批确认的媒体所有权?
◇     国家何时授权谁代表国家行使城市空间和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权?
◇     广告媒体的监管者能否同时成为所有者(自己监管自己)?
◇     会不会重新导致政企合一?
◇     政府拥有媒体所有权的范围会不会向公交车体、飞机轮船、地铁、楼宇、电梯、阅报(宣传)栏、报刊电视互联网延伸……经广泛听取意见,2003年12 月再次出台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完全回避了“所有权” 提法,仅规定市政管理部门可将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以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给中标方以特许经营权。
看来,山东省三部门有望超越××市,成为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改革创新的旗手。
许多广告公司经常牺牲自身利益,抽出广告牌无偿宣传市委、市政府倡导和部署的公益内容——执政为民、三个代表、文明城市、和谐社会……结果却落得如此下场!
他们犯了什么罪?
三、谁能替天行道?
面对权力,广告公司使尽请愿、新闻、舆论、法律以至肉搏手段等全部招术,实践证明其较量不在同一层面,根本不是对手。
广告公司是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政府在乎农民兄弟、进城民工、下岗工人、军转干部……但的确没把广告公司放在眼里。后者获取经营户外媒体则完全仰仗前者审批和每年续批。
中国户外广告,全行业最大特点在于分散性:80%以上的户外媒体掌握在90%以上的中小广告公司手中,集中度非常低下。财产所有权的分散性导致户外广告公司利益的分散性和经营的分散性——公司甲的厄运往往意味着公司乙的天赐良机。因此,当某一口岸、某一片区、某一交通要道的户外媒体遭遇“非礼”,当地广告公司基本上是一群乌合之众——涉案者各自为战,无关者隔岸观火,最多不过义愤填膺深表同情而已。
分散性,好比希腊神话中勇士阿喀琉斯的脚踵,活生生成为中国户外广告的致命穴道。
“完善法制”吗?从立项到成文,征求意见,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最后修改通过,至少三年五载。届时户外媒体早归各市区县政府所有,政府的财产所有权,要不要法律保护都无所谓。
“改弦易辙”吗?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哪次拆牌没有群情激愤,哪座城市没有轩然大波?政府部门失去的只是局部和暂时的信誉,得到却是巨大的拍卖效益。事实胜于雄辩,实践检验真理——先拆先富,后拆后富,不拆白不拆,拆闹也白闹!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角度来看,雷锋、焦裕禄、孔繁森、牛玉儒、郑培民、任长霞……基本不可能出在中国户外广告监管部门。
政府有惊无险,法律尴尬无力,户外广告行业要想真正维权而非理论研讨,只有老老实实向农民兄弟、进城民工、下岗工人和军转干部学习,超越分散性而形成全行业合力,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一城有难、全国力挺!
广告人号称“白领”、“精英”,为   什么对各个击破的现实无动于衷,对唇亡齿寒的前景麻木不仁,只能在苟且偷生甚至渔翁之利的梦想中坐以待毙?
广告公司号称专业研究营销传播,为什么没本事像《超级女声》那样引发轰动效应?像讨债的三峡民工熊德明那样,把真像和冤屈传达到胡主席、温总理耳边?
要想全行业合力同心,千斤重担落在广告协会肩上。广告协会是一盘散沙的广告公司唯一的“家”,也是当前中国广告行业唯一的联系纽带和神经中枢。目前全国10余万广告公司中,参加中国广告协会的仅500多家,参加各地广告协会的也十分有限。广告公司需要自律、评奖、排序、资质审定,需要行业培训、行业杂志和广告节,也同样需要维权。广告公司期待协会除了“抓自律、促发展,指导、协凋、服务、监督的基本职能”外,尽快承担起迫在眉睫的“维权”使命。
维权,是时代向广告协会下达的战书,也是广告协会迅速发展壮大的历史机遇。如果协会能挺身而出,协调帮助支援带领某一地区广告行业维权,必然引发广告公司的成批加入。
一旦有哪座城市的拆牌之争因全国广告行业的同心协力而得以制止,那就是漫漫维权路的尽头,那就是广告公司拨云见天的黎明,那就是中国户外广告起死回生的春天!这一天真的会出现吗?(翱蓝,涉足户外广告逾6年,与全国200余城市众多户外广告公司因业务联系而建立良好的关系,多次在各广告杂志发表有关户外广告的文章。)
作者:翱 蓝
http://www.ledcac.com/info/detail/39-3065.html
户外广告亟需《物权法》规范
(时间:2007-03-07 共有 人次浏览)
据《法制日报》报道,兰州市于去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其中部分条款规定是行政管理职权的错位,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被责令限期纠正或废止。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指出:暂行规定将产权人自有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性户外广告位,由行政机关委托企业组织实施管理,实行有偿出让。这显然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相冲突,损害了业主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户外广告负载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对政府如此,对企业也是如此,于是有偿转让就成了当下的一种时髦。另一方面,在这种政府与企业的对接中,民众往往变成了旁观者,他们缺乏应有的发言权和渠道,于是乎成了并不想沉默而不得不沉默的大多数。
这种“户外广告有偿转让”模式混淆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比如你在房地产开发商处花高价买了一套房子,那么房屋外墙是否属于其自有产权?目前似乎处于一个法律空白。尽管多位学者认为,从法理上来说,房屋楼顶和房屋外墙都属于房屋的有机组成部分,购买人享有这部分的所有权,但毕竟既有法律未对此有明晰界定。在物权法草案中,对城市居民小区的物权安排作了相当详细的规范,但也仅仅限于车库与绿地的产权归属,而对公共会所的产权指向最终选择“删去”,外墙产权则未涉及。
在一个相对模糊的法律地带,政府更要审慎而为,严格遵守现有法律法规,尤其是行政许可法的精神,不能与“下位法让位上位法”的原则冲突。来自上级部门的行政约束,显然不及法律制衡更加有效——法律规定是刚性的,是对所有人、所有相关行为的定性。而内部监管充满了地域局限性、容易引发弹性操作空间,它只能在一个时段保护一部分人的局部利益,而无法形成覆盖全体关联利益人的保护网。
因此,由“叫停户外广告有偿转让”事件,更加说明《物权法》出台的必要性。只有全面落实自然人为代表的所有权,民众才会有“权利的主人”切身感受,才会为积极实现物权穷尽一切手段,也才会在权益遭受侵害时据法力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必须厘清,这个领域有很多实际问题,都有待于立法上的新思路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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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户外广告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06-7-28 14:55:02  发布人:sun  出处:博客网  阅读:92次
目前,我国一些重要城市都正在积极地研究制订户外广告的发展规划和易于操作的设置布局方案,并积极探索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场地的拍卖办法和长效管理机制,以便更合理地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使得户外广告设置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地保护。
户外广告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必然要与环境的协调和城市的容貌以及历史阶段的价值趋向发生更为密切的联系。这对户外广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户外广告经营者、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面临的问题。
一、对户外广告行为规范产生重要影响的几个关键因素
(一)正确理解户外广告业的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各界都需要有行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业也是如此。它对户外广告的所有参与人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包括权利的维护与责任的承担,包括技术的标准与发展的导引,等等。户外广告业能否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最为关键的因素取决于户外广告行为规范体系是否健全,是否科学,是否有效。
户外广告业的行为规范,并不是约束和管理的代理名词,更不能理解为政府对户外广告经营者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工具。这就如同交通规范不能被理解为“管驾驶员的法”的道理一样。是否能够有效地解决户外广告领域朝令夕改劳民伤财的现状,是否能够有效地打击“政府寻租”,是否能够避免业界的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是否能够有效地控制公权对私权的非法侵犯,是否能够保障行业发展与城市发展、文明进步的协调统一等,都与行为规范有着直接联系。当然,这些戏给规范由法律、法规、规章、政令等内容组成,但是并不是仅包括这些内容,更重要的内容还包括,行业自律性的行为规范,发展规划和技术安全标准等等一系列的非政府性的、非法律性的行为规范。
(二)户外广告行为范调整的范围将逐步清晰
户外广告发展有着其曲折的历史,也曾经遭受和正忍受着来自各方面的误解和非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生存于“夹缝”之中。应当说,这与户外广告的外延和内涵不明确有关。有“油水”都来捞一把,无好处谁也不愿意管,长期处于短期、短效的状态。现有资料显示,有些地区已经在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在交通工具顶部、车(船)身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明确地界定户外广告行为规范调整的范围。除此之外,涉及城市绿地、水面、空中和飞行器的户外广告也将会被纳入其中。
(三)户外广告设置行为要考虑的因素增多
从大的方面将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问题,二是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问题。是否有利于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不仅要求规则统一,整体的布局和设计合理,还要考虑城市风貌、城市格局、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在规划的细分和具体的操作中,还要解决好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的搭配与融合。在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问题上,要考虑风格、造型、色调、数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和材质等方面的因素。很显然上述行为规范的制定绝非易事,从政府的角度来讲,要全面地调查研究,要有相应数据和事实作为基础,要积极地启动多种形式的研究工作,可以是合作的,也可以是委托的。可以是委托研究机构,也可以是委托或与户外广告企业、行业协会合作进行。而企业和行业协会更要抓住这个机会参与进来,在这个问题上,受益一定会是大于付出的。
二、高度重视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
随着户外广告发展要考虑的因素不断地增多,城市户外广告的整体设置规划对广告行业来讲尤其重要。户外广告整体设置规划,关系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发展战略的持续性问题。
其中对户外广告总量,户外广告的区域分布和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等等内容,都要进行深入地研究,找到充分的根据,让社会各界相信将来被执行的规划方案是科学的,是有利于持续性发展的,而不仅仅是简单地以几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一下意见而已。当然面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好事情,但这还远远不够。要公布的不仅仅是规划方案本身,还要对方案有全面和细致地说明,包括论证的数据与参考的依据,论证的根据等。而对于户外广告的从业人员来讲,这个设置规划要求是明确、全面、可操作和相对稳定的。户外广告企业的行业发展和城市的整体发展与文明进步是否能够取得一致,关键在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是否科学和这一系统工程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地实施。对于户外广告行业来讲,这更是一个极好的机会。不论是将来企业的发展环境,还是对于提升其社会地位、提高话语权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户外广告从业人员要积极行动起来,有效和全面地参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研究与制定,充分地表达和体现行业的需求和愿望。这里所讲的需求和愿望应当是带有普适性的,应当是行业性的和战略性的。
对城市设置规划的理解、适用和全面地贯彻执行,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有一个过程,包括适应的过程。有远见的户外广告企业应当在积极地参与规划制定的同时,着手研究设置规划的实施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与城市发展和文明进步保持一致的同时,抢占先机谋求最大程度预期利益和长远利益。除此以外,还要及时地调整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与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保持一致。这一系列的工作,行业协会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包括引导和规范标准的起草与制定工作等。
三、完善户外广告企业对信息的利用和监控能力
比如,每个城市都会有户外广告的禁设区域,有些是根据突发事件而由政府临时决定的。基于法治原则的要求,在决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时应当提前一段时间公布。这就要求企业要有对信息的利用和监控的能力。应当将对信息的监控作为企业管理的必要程序,并在相关的招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或者有关的合同中加以规定,以有效地回避和转移风险。对于政府来讲,更多地是要做到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信息的有效公开,临时性地决定也应当公布、说明理由,并且要有信息的反馈系统。
四、关于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问题
根据不同的情况实行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出让使用权,在签订协议支付特许使用费后取得特许经营权,这将会陆续在各大城市实施。这就要求户外广告行业能够熟练地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并对《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深入地了解。关于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具体的法律问题要有前期的准备。户外广告的特许权明确规定不得转让,这将会对规范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产生积极有效地作用。针对目前行业普遍反映特许经营者期限过短的问题,企业应积极地采取措施申请延长。
除此之外,还要制定制止不当时是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的措施和救济途径。比如广告设置的的闲置及特许费的长期拖欠等问题,如果没有切实有效地对策,将会扰乱行业的竞争秩序,这些应当采取有效的手段来控制。长期拖欠户外广告特许经营费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一部分企业哄抬标价和拍价后获得了广告特许经营权从而占领市场,而作为债权人的政府又怠于行使债权,这就变相地构成了对其他竞争者的不公平,对于户外广告业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
五、资本运作要高度关注产业政策,重视与专业人士合作
户外广告行业在融资、并购与改制方面,走在了广告领域其他类企业的前面,应当说在这和产业政策是密不可分的。不论是投资方还是融资方,都要研究与论证广告行业的产业政策,这是资本运作的前提。这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比如企业的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外资和社会资本的进入、管理层收购和员工持股、股权比例的安排、资产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品牌的授权使用、债权债务的处置、税收筹划和关联交易等。
对于户外广告企业的融资问题也非常复杂,比如资本的来源、融资的具体方式、融资结构的设计、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的比例、国有控股权的保留、股权融资文件的设计和制作,以及引发股东结构变化和法人治理等问题。这些都应当由法律与政策的专业人士去做,以保证结论和论证报告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http://www.hljggw.com/type_class.asp?card=293&SMT_ypxxone_id=22&SMT_ypxxtwo=710&ypxxone=政策法规&ypxxtwo=相关政策法规
户外广告规范与发展的法律策略研究
发布时间:2006-8-22 15:38:36  发布人:sun  出处:博客在线  阅读:83次
作为法律界的一位专家学者,很荣幸地成为广告业的朋友,长期以来以法律人的思维和判断关注着广告业的规范与发展,完成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服务于广告行业。户外广告业的发展引人注目,本文结合目前户外广告业存在的具体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供业界参考。
一、户外广告业获得充分重视和理性对待的法律策略
中广协杨培青会长在“中国无锡2005世界城市服务业大会”上呼吁:“户外广告亟待得到城市管理者的充分重视和理性对待,需要把户外广告纳入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使之与城市环境和城市形象建设相协调。还需要把户外广告推上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制化管理轨道,为户外广告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有序的成长空间”。笔者完全认同并积极响应这个呼吁,然而户外广告业如何获得充分地重视和理性的对待,却是业界共同面临的话题。本文认为,一方面要靠实力与合力为客户提供统一的价值体系以扩大影响;另一方面要靠业界共同努力有效地运用法律的策略和技巧。
(一)有效地推动户外广告业的行为规范建设
行为规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行业是否能够保持健康、有序地发展取决于很多方面的因素,但是本文认为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该行业的行为规范是否形成,并得以有效地实施。社会需要有行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业当然也是如此。
1.要正确地理解与认识建设中的户外广告业行为规范
该领域的行为规范,对户外广告的所有参与人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包括权利的维护与责任的承担,包括技术的标准与发展的导引等等。长期以来在业内存有这样的误解:户外广告业的行为规范,就是约束和管制的代名词。或者理解为只是政府对户外广告经营者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工具。当然,这些观点和看法并非没有一点道理。
笔者认为:是否能够有效地解决户外广告领域“朝令夕改”劳民伤财的现状,是否能够有效地打击“政府寻租”,是否能够避免业界的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是否能够有效地控制公权对私权的非法侵犯和干涉,是否能够保障行业、城市发展与文明进步的协调统一等,都与行为规范有着直接联系。
本文完全同意,杨培青会长关于“把户外广告推上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制化管理轨道”的呼吁。但是,经过长期的分析研究总结认为:这些行为规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政令等强制性的内容组成,但是并不是仅包括这些内容,还必须包括行业自律性的行为规范和那些与发展规划和技术安全标准等一系列的非政府性的、非法律性的行为规范在内。可是,这些内容很少被户外广告业界和管理者重视,而作为户外广告业界好朋友的法律人,却一直为此而担忧!现在如此,不知明天是否亦然!?
2.如何有效地解决户外广告业话语权的问题
虽然,户外广告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但是,作为广告业的生力军,这种重要的广告形式,却是企业及其产品、服务品牌向大众进行传播的利器,也是最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视觉效果的宣传方式,它不仅直接反映一个城市的繁荣程度和对外开放的水平,从积极的一面看它也在日益地成为城市的重要人文景观。
如果能够有效地引导,在规范的基础上促进其发展,户外广告必将成为城市形象与区域文化的重要载体,也将是城市精神建设和文化素养的重要表征。[1]所以说,户外广告业有着充足的未来感和使命感!相对于很多营业额很大利润率较高,但是与国际趋势、国际贸易、经济发展和国际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行业相对比来讲,本行业所具有的未来感和使命感就显得很重要。笔者希望业界能够珍惜,并加以有效地发挥!
然而,户外广告的发展历史虽然并不悠久,但是其发展的过程却颇显曲折,曾经遭受和正在忍受着来自各方面的误解和非难!客观地讲,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生存于“夹缝”之中,本文认为这种消极的局面,还将需要各方参与人在一段时间内的共同努力,方才得以缓解和控制。笔者作为法律人,从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的角度分析认为,仅凭广告业界的努力和能力,使这一状况在短时间内得以扭转和大幅度地改变,是远远不够的!
近一年多来,行业协会、户外广告从业者和有志于该行业发展的有识之士、行业组织、中介机构、专家学者和相关官员所做出的努力已经为业界所认知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离可期待的目标还有很远的距离!换句话说白了,就是还没有通过更为得力的途径和渠道使其话语权得以实现!也许,本文的观点会被扣上法律功利主义的帽子。
这倒也无防。如果能够引起必要的重视,也是值得的!不久后的日子里,希望能够从“两会”的代表和委员的提案和议案中发现对本行业有用的信息。“两会”的代表和委员们是否在关注户外广告业的规范与发展问题,要引起户外广告业界同仁的高度重视!“两会”在渠道和途径方面对话语权的作用是显著的,希望能够在这些方面加大力度。
3.户外广告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亟待明确
从行为规范的角度来讨论,不论调整的范围是大还是小,但是户外广告行为规范的外延和内涵都需要明确,希望这一问题在短期内能够得以解决。现有的资料显示,有些的地区已经将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在交通工具顶部、车(船)身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明确地界定为户外广告行为规范调整的范围。本文认为,上述界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户外广告业界对户外广告的理解,还要比上述范围大一些。
正如,大家日常所感觉的一样,无论是走在熙熙攘攘的城市大街上、还是出入于机场、商场等室内公开场合,抑或是穿梭在城市间的高速公路上,映入眼帘的各式各样的户外广告为我们居住的社会生活和工作环境平添了许多色彩![2]但是,从法律人的角度来分析,是否有必要将这些都纳入户外广告行为规范的调整范围,还需要进一步地研究,并不是调整的范围越宽越好。
4.户外广告设置行为规范要有体系化的战略思考
很显然,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是需要重点调整的对象。随着城市建设和城市服务的进一步推动和发展,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问题和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的问题,已经成为户外广告业要共同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笔者认为,时代的这一要求,一方面体现为户外广告业的责任与义务,而另一方面也是户外广告业提升行业价值的有利时机,关键取决于业界如何理解和把握这样一个机会。
在这样一个理解、参与并有效地发挥其行业作用的过程中,笔者建议多方面多维度地思考问题,比如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问题对户外广告业来讲就大有可为!规则是否统一以及是否有必要统一,整体的布局和设计是否合理?这些问题看似与我们户外广告业没直接的关系,如果真的这们认为,那可是大错特错了!城市风貌、城市格局、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都与户外广告行业悉悉相关!不仅如此,在规划的细分和具体的操作中,是否能够解决好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的搭配与融合等细微之处,也在考量着我们行业的能力。
在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问题上,是否充分地考虑风格、造型、色调、数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和材质等方面的因素,也无时不在体现着我们户外广告业的水平。当然,这些行为规范的制定绝非易事,户外广告业从认识到执行再到习惯的形成,都有一个过程。但是,与此有关的一系列问题是否已经引起重视,以及如何去解决这些客观存在问题,是最为关键的第一步!不由得要问一问,我们都做了些什么?从政府的角度来讲,全面的调查研究有了吗?有相应数据和事实作为基础吗?行业组织的能力得到有效地发挥了吗?为什么没有得到发挥,其根本原因又是什么呢?
政府能做的事情很有限,笔者认为政府做的事情已经够多的了。哪些事情是我们户外广告业界当仁不让,必要自己做的,都做了些什么?已经做了哪些工作,还有哪些工作要做,先做什么接着要做什么?哪些工作自己可以做,哪些工作需要积极的启动其他方式的合作或委托形式来完成等等?这些问题,不是一家户外广告企业可以完成的,很显然区别本土的和跨国的户外广告公司也没有意义,这是整个户外广告业要共同面临的问题!这个问题虽不直接与自己有关,但却无时无地不在关及自己!笔者相信在户外广告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学府和研究机构的共同努力下,会形成一系列的成果服务于本行业,其受益一定会是大于付出的!这一切的一切都是在为户外广告行业的行为规范体系建设做准备,一定要注意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一定是一个体系化、战略性和可持续性的安排。
(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形成及其法律地位的确立
随着户外广告发展要考虑的因素不断地增多,城市户外广告的整体设置规划对广告行业来讲也就显得尤其重要了。户外广告整体设置规划,关系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发展战略的持续性问题。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形成及其法律地位的确立,事关户外广告整个行业发展的大局。可谓近虑远忧系于一身!
1.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有关的几个宏观问题
城市要发展,必须要有科学的规划,任何一个城市都是这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既定的程序由法定的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编制工作所体现的并非仅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意志,所以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一般都会要求,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时应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为了保障规划的持续性与严肃性,法律还会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一经批准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对于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制定程序进行调整。这些内容既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
很显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科学性和持续性,是户外广告行业最为关心的主要问题之一。户外广告总量,户外广告的区域分布和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等等内容,都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应当有充分的根据,让社会各界相信将来被执行的规划方案是科学的是有利于持续性发展的。而不仅仅是简单地以几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一下意见而已。
当然面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好事情,但这是不够的,还远远不够。要公布的不仅仅是规划方案本身,还要对方案有全面和细致地说明,包括论证的数据与参考的依据,论证的根据等。很显然这是政府的责任。然而,这个可问责政府的形成是有一个过程的,需要我们户外广告业界人士推动!对于户外广告的从业人员来讲,设置规划必须是明确、全面、可操作和相对稳定的,所以,对于业界人士来讲推动这件事情,与公与私都是有利的。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对于户外广告行业来讲,这更是一个极好的机会。不论是将来企业的发展环境,还是对于提升其社会地位、提高话语权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要积极行动起来,有效和全面地参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研究与制定,充分地表达和体现行业的需求和愿望。这里所讲的需求和愿望应当是带有普适性的,应当是行业性的和战略性的。
对城市设置规划的理解、适用和全面地贯彻执行,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有一个过程,包括适应的过程。有远见的户外广告企业应当在积极地参与规划制定的同时,着手研究设置规划的实施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与城市发展和文明进步保持一致的同时,抢占先机谋求最大程度预期利益和长远利益。除此以外,还要及时地调整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与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保持一致。这一系列的工作,行业协会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包括引导和规范标准的起草与制定工作等。
2.清理整顿的政府行为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关系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这是户外广告管理的基本要求,一般也会被政府用作清理整顿户外广告市场最为有力的依据之一。在清理整顿的过程中,只要是不符合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都可以依据该规定被拆除。这个道理是最有说服力的。但是如果我们冷静地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在决定拆除一批户外广告设施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已经依法形成了本地区的广告设施规划;二是,清理整顿的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广告设施规划;三是,被决定全部拆除的某些户外广告设施,比如“单立柱”,是违反广告设施规划的,或者是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的。
上述三个方面可以很清楚地告诉我们,要审查的不仅是设置“单立柱”广告设施的行为是否违法,更重要的是政府决定实施拆除广告设施设置的清理整顿行动是否合法,应当说“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后者的要求更明确更强烈。
前面已经论述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由法定的部门组织编制后公布实施。在户外广告市场清理整顿的过程中,首先要问的有没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这个规划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是谁制定的,制定的机关是不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是否依法被法定的机关批准后才公布的。更为重要也是最为核心的问题是,这个被作为决定着某些户外广告公司存亡命运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是否是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征求了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的意见。
从程序公正的要求上看,是不是采取了听证会的形式,保障了必要的参与人的权利。如果没有做到这些,甚至这个“要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根本就没有,或者还在制定当中,或者社会公众特别是户外广告公司根本就无法从公开的渠道知道,那么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给这个依法清理整顿的政府行为中的“依法”二字加上引号。这些户外广告公司可真的是“死”的冤枉啦!
“事实上,户外广告之所以存在过多、混乱、形象差等问题,与当初在缺少规划条件下的行政审批有很大关系”,这个问题曾被作为强令拆除的一个理由来描述的。对于已经超过审批期限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来讲似乎还有些道理,如果被“一刀切全部拆除”的设施设置中,还有没有到期的,其依据何在?经过审批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拆除,但是对设置者和发布者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如果是因行政机关的违法审批,致使户外广告设施或户外广告被拆除,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赔偿。在这里“补偿”与“赔偿”虽然是一字之差,但是却有着很大的区别,必须区别对待!
(三)户外广告清理整顿工作引发的法律思考与建议
如果本文的上述假定成立,根本就没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或者在制定这个规划的过程中没有保障户外广告公司的权利,而这个所谓的清理整顿工作,就会很自然地给那些被责令限期拆除“单立柱”设施的公司一种感觉——政府不讲道理!不同城市的清理整顿工作,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加以审视。
1.户外广告的清理整顿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先后之别
在调研的过程中,也发现政府行政管理的诸多难处,之所以出现“过多、混乱和形象差”的问题,与“当初在缺少规划条件下的行政审批有很大的关系”。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作为户外广告业界的同仁们必须正视!
问题归问题,事实摆在了政府的面前,关键是看以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一是有些户外广告设施必须要拆除,有些可以不拆除,但是“拆与留难于平衡”,这是难处之一。也许这是“对广告牌一刀切全拆的原因”。很显然,客观存在的问题比较复杂,但是却采取了相对简单的处理办法。我们可以试想这样一个问题:按照清理整顿的规定,在某个地方某个“单立柱”被强制拆除,如果在后来进行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中,又允许在该地方设置类似的户外广告设施,那么会给该广告公司和社会公众什么感觉?如果仔细想起来,这种感觉是很可怕的感觉,政府究竟想做什么?!
将问题分析到这儿,我们也就不难发现,户外广告的清理整顿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存在着哪个在先,哪个在后的问题。如果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按照上述法定程序进行编制,以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地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的意见,充分地保障户外广告公司等必要参与人合法权利以后,针对违反该规划非法设置“单立柱”等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采取必要的强制拆除措施,以保障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顺利进展,难道还会产生如此严重的社会问题吗?管理者与经营者的矛盾还会如此的尖锐吗?
2.清理整顿与设置规划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处理
对户外广告市场的清理整顿的目的是什么,与城市规划当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哪一个工作应当做在前面,哪一个工作应当是其他工作的前提基础等这些问题,是摆在政府面前必要回答的。如果将必要的先后顺序颠倒了,有没有考虑过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本文相信如果真正地对上述问题做了深入地论证,并充分地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后,应当可以有效地避免很多矛盾的发生。这样的工作才是真正地依法行政,这样的工作才能真正地保障持续有效地发展。
先清理整顿再进行规划,这种做法在我国屡见不鲜,全国各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多有发生。但是历史发展到今天,时代和人民对我们的政府要求,特别是对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先清理整顿全部拆除后再进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并不是解决户外广告目前“过多、混乱、形象差”的唯一手段。
既然已经意识到客观存在的问题比较复杂,就不应当简单地采取“一刀切全拆除”的办法来处理。虽然有些城市经各方努力基本避免了“一刀切”的结果,但是因该方案论证的不足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却值得深思!
所以,我认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工作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走在前面,然后再依据规划的规定对目前的户外广告市场进行清理整顿,这个顺序不能颠倒!道理很简单,清理整顿工作是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实施与落实。老百姓最怕的是政府做劳民伤财的事情,老百姓最担心的是政府说的、做的事明天或者后天就改了不算数了!这个顺序颠倒了,很有可能延续或者加深给社会公众一种“政府做事劳民伤财,政府做事不讲道理”的感觉。这个时候政府也觉得“冤枉”啦!
3.户外广告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力度与时机一样重要
户外广告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始于世纪之交,绵延向纵深发展”,只是“2005年在不少城市达到了一个高潮!”所以,有媒体称:强令拆除成了这一阶段的“主旋律”,近乎于一场“群众运动”,“其动作之大,态度之强硬由此引发经营者和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之尖锐,是改革开放以来户外广告行业所不曾经历过的”。很显然,这项清理整顿工作并非始于今日,也不会于今日结束,有一个持续性的问题。但是本文需要提醒政府部门注意的一个问题是,2005年采取如此强硬措施加大该项工作力度,其时机的把握是否准确。
目前的做法产生了一个直接的后果,是让政府在本地区实施具有相对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后,使得政府行为正面与具体的某些(个)户外广告公司发生了“冲突”。当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个“冲突”在所难免,是早与晚的问题。但是,我们是否应当考虑一下,如果这个“高潮”产生于2005年底以后的一年或者两年,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政府的作用,可以通过行政行为得到发挥,一般认为这种方式较为直接、有效。但是不要忘记依靠市场经济竞争法则也可以产生清理整顿户外广告市场的效果。
对外资全面放开广告市场后,国际资本必将进入户外广告市场。各种性质资本的参与,它们会按照市场的法则和相关的财务与市场准则考察是否进行收购、兼并,或者购买户外广告媒体。“适者生存”道理大家都懂。设施设置审批已经到期的,因为公众利益等原因延期申请可能不被审批的,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有可能会被拆除的等等各种原因,都会在新一轮的竞争与发展中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应当让市场首先形成清理整顿的作用,政府利用这个时机做好充分地准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制定一系列的规则,择时逐步加大清理整顿的力度。所以,力度与时机一样重要!
就此论点的讨论,本文认为,我们要多考虑这样几个问题:现在做好还是明天做好,现在做或者明天做对谁好对谁不好,谁是真正的受益者,现在做的成本大还是明天做的成本大,现在做的效益大还是明天做的效益大。这些问题回答了,方案也就有了,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就找到了!
http://www.hljggw.com/type_class.asp?card=454&SMT_ypxxone_id=22&SMT_ypxxtwo=710&ypxxone=政策法规&ypxxtwo=相关政策法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7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2006-7-28 10:05:34  发布人:sun  出处:新华社  阅读:85次
国家工商总局新近发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完善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和审批程序,明确户外广告登记包括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变更登记和重新登记三个类别。
规定明确,申请发布登记应当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户外广告样件等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原《户外广告登记证》、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申请重新登记应当按照申请发布登记的要求提交文件。
关于登记申请,规定提出,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一般情况下由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向户外广告发布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关于审批程序,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完)
国家工商总局: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申请登记
新华社北京6月6日电(记者孙玉波)按照国家工商总局6日发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规定明确,除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自设性户外广告监管方式转变为发布后监管。
关于户外广告工商登记的范围,规定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以下四类户外广告进行发布前登记:(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上述四类广告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再要求进行发布前工商登记,广告监管方式转变为发布后监管。
规定提出,广告发布内容是广告监管的重点,将户外广告内容列为登记事项,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户外广告小样等申请材料履行书面审查义务、负有书面审查责任。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http://www.hljggw.com/type_class.asp?card=283&SMT_ypxxone_id=22&SMT_ypxxtwo=710&ypxxone=政策法规&ypxxtwo=相关政策法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6-7-25 9:54:40  发布人:sun  出处:sun  阅读:69次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25号)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二)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三)户外广告发布期限;
(四)户外广告形式、数量及规格;
(五)户外广告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时间。
第八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请登记条件后,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查义务后,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第九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第十一条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户外广告发布,《户外广告登记证》由登记机关撤回。
第十五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第十九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
第二十条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登记证》式样、户外广告登记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户外广告登记的实施程序,除适用本规定的具体规定外,还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失效。
http://www.hljggw.com/type_class.asp?card=174&SMT_ypxxone_id=22&SMT_ypxxtwo=710&ypxxone=政策法规&ypxxtwo=相关政策法规
户外广告超时将属违规
发布时间:2006-7-28 14:52:52  发布人:sun  出处:法制晚报  阅读:90次
户外广告超时将属违规
本报讯(记者沈迪)今后,未经登记发布户外广告、未在广告右下角标明广告登记证号、擅自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今天上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次修订版,对以上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一:户外广告确定范围
对于到底什么是户外广告、在哪里登出的户外广告要到工商部门登记,修订后的规定中有了明确规定: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其四大范围是:(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修订二:户外广告别“超时”
以前公交车站上一保暖内衣广告从冬挂到夏的情景将被制止。
规定中提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时间。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修订三:随便挂广告罚款
随便挂出户外广告、擅自改变广告规格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不再那么轻松。
规定在原基础上进行了完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管理机关撤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http://www.hljggw.com/type_class.asp?card=292&SMT_ypxxone_id=22&SMT_ypxxtwo=710&ypxxone=政策法规&ypxxtwo=相关政策法规
兰州出台规定:户外广告以四种方式有偿出让
发布时间:2006-12-1 11:03:31  发布人:sun  出处:兰州日报  阅读:136次
今后,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将采取挂牌出让、拍卖、招标、协议出让等四种形式。这是新出台的《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中规定的。12月1日起,该规定开始实施。
依据《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和西固区城市规划区域内,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张贴、悬挂、设置和发布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均属于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的范围。具体范围是: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城市广场、公园、绿地;黄河风情线;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码头;全市性公示栏、公示牌、阅报栏等;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产权人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在自有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广告位。
户外广告位在出让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出让底价。
广告经营单位在获得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权后,须与受市执法局委托的市城投公司签订《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协议》,并按规定全额缴纳有偿出让金。
户外广告设置后要由市执法局进行现场验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
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主要采取四种形式:
挂牌出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符合规划的户外广告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广告位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挂牌广告位的使用者;两个以上广告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以相同报价摘牌的,采取拍卖的方式出让。
拍卖:依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新增设的户外广告位和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要求,经批准保留的已设户外广告位协议出让满三年的,采取拍卖方式的出让。
招标: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但无详细设置方案的道路、地段、楼宇经营性户外广告位,按照相关规定,统一采取招标的方式出让。
协议出让:通过拍卖但流拍的户外广告位和符合兰州市户外广告规划要求、经批准保留的已设户外广告位,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协议出让最高年限为三年,三年后收归政府,统一组织拍卖。
http://www.hljggw.com/type_class.asp?card=1616&SMT_ypxxone_id=22&SMT_ypxxtwo=711&ypxxone=政策法规&ypxxtwo=地方法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06-8-7 10:50:52  发布人:sun  出处:世界商业报道  阅读:90次
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以部门令的形式公布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5号令),这是该规定自1995年颁布以来的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进一步规范了户外广告的工商登记,强化了户外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与原《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调整了户外广告工商登记的范围
关于户外广告工商登记的范围,25号令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仅对以下四类户外广告进行发布前登记:(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上述四类广告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再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发布前登记,广告监管方式由事前审查转变为发布后监管。
25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除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自设性户外广告监管方式转变为发布后监管。
二、将户外广告内容纳入登记审查范围,明确登记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
广告发布内容是广告监管的重点。为切实履行广告监管职能,加强广告内容监管,25号令在第七条将户外广告内容列为登记事项,并在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户外广告工商登记审查为形式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户外广告小样等申请材料履行书面审查义务,负有书面审查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和审批程序
25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户外广告登记具体包括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变更登记和重新登记等三个类别。
关于登记申请,25号令第四条、第八条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一般情况下由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向户外广告发布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关于申请材料提交,25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发布登记应当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户外广告样件等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原《户外广告登记证》、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申请重新登记应当按照申请发布登记的要求提交文件。
关于审批程序,25号令第十二条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增加了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大户外广告监管力度,25号令还增加了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户外广告管理相对人的义务。(1)第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2)第十五条提出,户外广告须标注登记证号;(3)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户外广告监管内容。(1)第十四条规定,登记机关享有撤回《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权限;(2)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的职责,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义务;(3)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骗取户外广告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不按要求标注登记号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等违法行为的具体罚则;(4)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应承担的责任。
五、删去了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条款
25号令删除了原《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中不符合户外广告监管实际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条款以及按职能分工应当由地方政府或者相关管理部门作出规定的条款。被删去的条款包括原《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四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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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的法律解读
户外广告的法律解读
作者:展示制作…    展示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63    更新时间:2007-7-22
一、性质
户外广告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独立新兴事业。户外广告在推销商品的同时也为社会消费者、生产者服务,因此兼具贸易性和服务性。
市容局管理户外广告,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美国户外广告主体有自行维护权,一旦受政府行为侵害,受害方可要求司法救济,要求政府赔偿,因此,美国46州都有广告侵权赔偿规定。规定联邦政府承担75%,州政府承担25%,所以政府对户外广告任意整顿不赔偿损害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是一种非法的、不良的行政行为。广告协会作为一种在政府与人民间起桥梁作用的群众性社会组织,有权诉请司法救济。
二、法律地位——户外广告确立的法律依据
1.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0次常委会通过、国家主席第34号令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2005年3月1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第六部分的第2、4点内容。它们表明,今后政府要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公民要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在政府职能上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在法理观念上变人治为法治,使法律真正成为全国人民和政府的行为准则。
综上所述,各地成立广告公司,构建广告协会,依广告法规定,向广告审核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审查批准,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正是当前和今后国家改革所要实现的目的,是符合国家法律、法令和中央最高行政领导提出、第十届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政治纲领的法律文件所规范的。因此全国各地广告业所从事的广告经营活动应得到各有关行政领导部门的积极支持,而不应加以歧视、任意干预,甚至废弃。近来有一地方以整治广告为名,召集各广告公司开会,宣布某机场路两旁经政府审批设置的国内外名牌企业立柱广告牌全部拆除,且规定不准作笔记,不准辩解,不准发言。这种置尚在有效期内的合法手续于不顾,使广告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多达5800万元不予补偿的行为,无疑是法所不许的。
三、作用
1.户外广告具有宣传党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作用。
2.结合户外广告,提高全民生态意识是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
3.作为一种广告形式,户外广告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具有促进商品经济向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法、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
四、基本权利义务
1.户外广告主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第12条(三)项规定,依《广告法》第34条规定,有权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件申请批准从事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业务。
2.户外广告内容涉及市委宣传部、建委、交委、公安、工商、规划、园林、土地、环卫、交警、市容等多个部门审查,依《行政许可法》第26条规定:“多个机关办理的,可确定一个机构受理”,亦即组织一个联合机构管理。《广告法》第33条规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即可以以城建、环保、公安为主组织联合监督管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户外广告单独由一个单位管理,自非所宜,目前有些地方由市容局管理,其实由市容局管有下列不足之处:一、市容是一个抽象概念、综合概念、动态概念、难以固定成为一个法律概念作为依法行政的依据,因此,《广告法》第7条第二款的9项准则,没有单列市容市貌;二、第32条不得设置户外广告限制条款的第3项是“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把市容市貌与“妨害生产、生活
”并称,表明市容市貌损害的主要内容是妨碍人民生产、生活,不是一般市容设施面貌的表面现象。从这里使我们理解到处置户外广告的法律概念是严谨的,不是任意的。《广告法》第33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部门制定”
的法律含义亦在于此。据此以论,我们认为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以规划、环保、城建、公安等部门中推定一个部门统一协调管理为宜,以免发生任意侵害人民权利的事故。
3.户外广告设置的土地空间,依土地权属关系分为公共空间和非公共空间二类,前者属于国家所有,并由国家所设的主管部门直接使用;后者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且由单位、社团、公民等使用。即前者的地上权属于国家,后者的地上权属于使用单位。二者产权关系是很清楚的。因此,依照现行《宪法》和《物权法》,政府统一拍卖的户外广告设置地限于前者,不包括后者,否则就有行政权侵犯民事权利之嫌。至于划拨土地,在计划经济年代划拨使用的,虽为无偿使用,但其性质与目前的有偿使用相同,使用方已取得属于用益物权的地上权专用权,则该土地空间已为非公共空间,不属于政府统一拍卖范围。
4.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立法权是立法机关。依国家《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15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里指的即是设定行政许可的立法限于国务院或省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地方行政领导机关无权制定。这是因为现行我国国家制度立法权与行政权是分开的。行政权是公权,它与私权利不对等,行政命令效力高于人的行为,为使私权利不受侵害,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依法,如果法律、法规由行政机关制定,即有指挥权和评判权两权集于一身之嫌。为防止公权力滥用,侵害私权利,现代国家即不赋予行政机关有立法权。现在有些地方行政部门自行作出规定或发布命令,如规定统一拍卖户外商业广告牌位经营权等行为是不恰当的,也是非法的。
5.户外广告设置权经批准后,设置方与地上权使用方应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使用合同,合同应订明设置地点、范围、设置起迄年限、租金、变更设置条件等,由双方恪守,一方如因台风、塌方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需要及时变更拆除的,双方都应服从;非不可抗力因行政机关工作上的不当撤销行政许可的,依《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76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7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行政机关或监督机关责令改正”,表明行政机关行使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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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职责也必须合法,不能藉监督之名,行不依法之实。至于行政赔偿有二种,上述第69条第一款造成的损害是民事赔偿,第76条规定为国家赔偿。两种赔偿被侵害人都得不到,或得到很少,不足以弥补造成损害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来发生的“任意拆除”、“统一拍卖”行为造成损失的,即可依法诉请法院,如果由于行政权力影响地方司法依法受理,可以依《宪法》第13条规定,上升为违宪行为,向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行使法律解释和立法解释,促进当地司法机关实施司法救济。来源:《广告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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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布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发布时间:2007-8-1 9:15:04  发布人:sun  出处:信息时报  阅读:85次
时报讯(记者 田桂丹 实习生 童丹 通讯员 史剑)广州市建委昨日公布《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对公车车身广告如何张贴、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范围、临时户外广告如何撤掉等范畴都有具体规范。此外,广州市的户外商业广告位置使用权实施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8年。违反规定者,处以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即日起到8月底前,市民可对该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益宣传要高于一成
广州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及重要地区、重要路段户外招牌的设置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办法》规定,公共张贴栏由各区按规划设置,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管理,向需要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社会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张贴非赢利性的小广告的位置。禁止在公共张贴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线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小广告。
每一户外商业广告位置(用于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除外)每一年度发布公益宣传内容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在已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空置招商期间,设置人应发布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益宣传内容。招商内容可与户外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五分之一。户外商业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期届满的,设置人应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拆除户外商业广告及其设施,但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予以保留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除外。
广告位收益上缴财政
《办法》规定,本市户外商业广告位置使用权实施有偿出让制度。户外公益广告和经批准的商场裙楼形象广告可暂不实施有偿出让。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8年。出让期满,仍保留户外商业广告位置的,应当重新拍卖、招标、挂牌出让。
出让户外商业广告位置的收益,应上缴市财政,用于城市建设和城市维护。户外商业广告行政管理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面积过大要买责任险
按照《办法》,下列临时户外广告应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批准并要求设置:举办大型文化、体育、旅游、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业庆典,可在活动期间、活动场所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设置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户外广告。
除此,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可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商业广告。利用飞艇、气球的,或者布幅、张贴等易损坏形式设置临时户外商业广告,期限不得超过15日。布幅形式的户外商业广告不得横跨道路设置。
户外招牌应按核准的内容进行设置,并在其版面的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位置编号,不得擅自变更。禁止以直接粘贴墙面或以张贴纸张、悬挂布幅的形式设置户外招牌。户外广告设置人对户外广告负有安全责任。对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办理安全保险和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况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影响车辆、行人的通行;
●妨碍安全视距,混淆交通信号,影响车辆驾驶人员对马路情况的判断的;
●在河涌管理范围内和利用河涌护栏的;
●利用高架桥、过江桥、人行天桥、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光亮工程灯柱、龙门(限高)架的;
●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其他
市民意见和建议可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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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国主席令[1994]第34号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北京将拆除1.3万块户外广告
2007年05月29日 06:54:20  来源:人民日报
阅读提示
5月24日,人民日报文化新闻版刊登《户外广告,问题真不少》,对北京市户外广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报道。目前,北京市正在对违规的户外广告进行大规模整治,以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2008年奥运会的到来。事实上,户外广告的管理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城市面临的共性问题,如何让户外广告成为城市景观的和谐组成部分,各国都在探索。请看本报记者发自北京和举办过奥运会的一些国家或城市的报道。
“广告污染”成为城市管理共性问题――
户外广告,“和谐”最重要
清理八大问题 清除视觉污染
5月24日,北京市东四环东风桥附近的一处大广告牌正在被拆除。人民网记者 刘莉莉摄
这两天,走在北京的一些主要大街,记者发现,很多看上去乱哄哄的户外广告已经被拆除,不时还能看到一些工人正在进行拆除作业,街面变得清爽了许多。这一变化,来自于北京市近日开始的清理“视觉污染”的行动,据悉,该市今年将拆除所有违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力争在年底使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状况发生明显改观。
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介绍,去年,北京市通过政府主导、企业参与、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的办法,完成了544条重点街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经过调查发现,北京的户外广告设置过多、过大、过乱现象比较明显,存在八大主要问题:一些街道和地区户外广告设置布局不合理,与周边城市景观不协调;一些大型楼顶广告严重影响建筑容貌和城市景观;施工围挡附着广告破坏管理秩序,影响市容市貌;城市公益设施附着户外广告问题突出;户外广告设施的材质及制作工艺总体水平不高;部分户外广告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影响城市公共安全;户外广告设置遮挡日照、采光及光污染对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违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行为屡禁不止等。
据介绍,截至今年3月中旬,在这544条重点街区中,尚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13000多块户外广告未被拆除。为了创造一个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按照市政府奥运倒排期折子工程要求,近日,北京市开展了清理整治工作,要求对所有未列入规划和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其相关产权单位和责任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将由城管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王建新)
世界各国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美 国
法律管得严 自律标准高
驻美几年来,记者到过不少城市,包括曾举办过奥运会的亚特兰大和洛杉矶。总体感觉,虽然美国经济高度发达,但户外广告却要收敛得多。从密度上讲,除了纽约第五大道外,各大城市的户外广告并不像国内某些城市那样铺天盖地。
户外广告业的有序发展,得益于美国的法律管得严,行业自律标准高。美国的户外广告发布商要遵守特殊的法律法规,联邦政府也出台了多部相关法律。此外,户外广告商还有自律组织――成立于1891年的户外广告协会,美国户外广告业90%的收入来自于该协会的会员公司。(记者唐勇)
巴 黎
不让户外广告“喧宾夺主”
近年来,法国一些城市居民对户外广告造成的视觉污染问题日益关注,有些城市为此撤销了一些户外广告。
以巴黎为例,该市能看到较多户外广告的地方,就是购物中心、商业街、地铁或机场商业区内,而且,这些广告的密度也都有控制,不会对城市景观造成“喧宾夺主”。在一些重要建筑物上,是很难见到户外广告的。此外,巴黎的户外广告牌在设计大小、色彩时,都会考虑到与周边环境的协调问题。(记者廖先旺)
日 本
广告要符合景观特色
与欧洲相比,日本对户外广告的限制较为宽松。正因如此,有本地学者认为,日本一些城市的户外广告牌多而杂,少章法,存在着一味求多求大的趋势。此外,也有学者认为,随着经济增长和城镇化进展,日本各地景观越来越相似,原有的地域特色逐渐模糊。
基于这些考虑,日本在2005年实施了《景观法》,由各地方自治体负责制定具体的景观条例,以实现“丰富、有个性、有活力”的城乡社会环境。日本以往的户外广告条例主要着眼于安全,《景观法》更加强调从景观的角度考量户外广告设置,重视因地制宜,按地区特色进行管理。(记者刘畅)
莫斯科
今年将淘汰两成广告牌
近年来,随着俄罗斯经济的迅速发展,户外广告市场也日益繁荣起来,以首都莫斯科为例,目前户外广告的总面积已达到75万平方米。
户外广告的迅速增长也带来了视觉污染问题。对此,莫斯科市长卢日科夫表示,将对户外广告进行更严格的管理,今年将淘汰20%不合格的广告牌,拆除设在一些历史文化建筑上的广告牌,并减少户外广告牌的数量。此外,莫斯科市政府还决定,今年将会把公益性质广告的比例提高到15%。(记者马剑)
韩 国
广告严重违法要判刑
韩国早在1962年就制定了户外广告管理法,1990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02年世界杯后,户外广告急速发展,韩国采取了一系列办法进行治理。
首先,广告公司由原来的申报制,改为注册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批。其次,严格审查户外广告的内容,对于影响城市美观、侵害公众利益和人们身心健康的户外广告进行清理和惩罚。对于违反户外广告法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罚款300万韩元(约2.4万人民币)至1000万韩元(约7.2万人民币),严重的要判处一年以下徒刑,并吊销营业执照。(记者徐宝康)
·北京清查炫富户外广告 房地产业成为众矢之的
“奢侈”改为“臻品”,“豪宅”的字眼也不见了,一些含有“奢华”等词语的口号也悄然撤下。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某楼盘的户外广告实现了“大变脸”,一些曾被北京市市长王岐山认为“影响了首都和谐氛围”的字眼全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些看起来比较中性的词语。
http://cache.baidu.com/c?word=%BB%A7%CD%E2%3B%B9%E3%B8%E6%2C%B7%A8%B9%E6%3B%C7%F7%CA%C6&url=http%3A//news3%2Exinhuanet%2Ecom/fortune/2007%2D05/29/content%5F6165972%2Ehtm&p=8b2a9f0486cc43c31cac8a254f&user=baidu
城管连夜拆广告牌 机场沿线违规广告月底拆除
2007年04月14日 08:13:38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昨日(4月13日)23时许,北京市朝阳区安慧桥东南角,20多名城管队员仍顶着四级大风对三块大型过期广告牌进行拆除,城管队员表示拆除工作将持续至今天凌晨。
工人正在加紧切割广告牌。记者 张越摄
从昨天17时起,由于刮起大风使拆除难度加大,8名广告公司的人员和城管队员一起爬到20多米高的广告牌上进行着切割拆除工作。
城管队员表示,事先没预料到刮起了大风,担心切割后的铁皮被刮飞伤到行人,所以拆除工作进展缓慢。
18时许记者在现场看到,一名广告公司工作人员正在20多米高广告牌铁皮板顶部拆除顶灯罩,另一名工作人员则将巨幅广告画面缓缓撕下。广告下一名城管队员指挥拆除工作时用手扶着帽子,“风太大怕吹跑了。”该队员说。负责拆除任务的一辆吊车占据辅路的三分之二,经过车辆速度缓慢但没有发生拥堵。两名交警站在辅路旁指挥交通,提醒过路行人绕行。“辅路车流量不大,对交通影响很小。”城管队员说。
18时30分许,一块大型广告和两块落地的广告画面就已被工人撕下,露出了铁皮板。在昏暗的灯光下,爬在铁皮板顶上的工人显得非常小。“当初建这个广告牌就花了几十万,现在听说要建设奥运景观大道,前几天接到了城管的通知要拆除,现在也不得不忍痛割爱了。”一名广告公司的经理说。
亚运村城管分队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由于风大导致拆除难度增大,拆除估计要持续到凌晨。此次拆除前他们找到交警配合,并且多次和经营单位进行沟通,做足了思想工作,最终顺利对这三块广告牌进行拆除。(记者薛珊)
新闻背景
机场沿线广告牌本月底强制拆除
记者昨天从朝阳区市政管委了解到,除了亚运村和安慧桥地区的违规户外广告外,机场高速沿线91根单立柱广告牌都是违规设置,本月底将被强制拆除。
另外,本月朝阳区还将对二环、三环、京顺路、朝阳路、朝外大街等地的2079块户外广告牌进行拆除,6月底,全区的4195块户外广告将全部被拆除。根据规划,这些户外广告被拆除后,区政府将按照规划方案重新设置,并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牌匾标识将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记者杜丁)
百万利润VS千元罚款 机场高速违规广告越拆越多
2007年04月11日 07:58:28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10日)上午,北京市政协部分委员视察了机场高速路两旁的大型立柱户外广告(俗称“擎天柱”)设置情况。委员们指出,机场高速路两侧的91根“擎天柱”不符合相关规定。他们建议,广告牌管理应建立“批号制度”,批号和批复单位应标注在广告牌下方,以便市民查询、监督。
■委员视察
违规“擎天柱”越拆越多
市政协城建环保委员会副主任、城建专家白崇智告诉记者,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定,大型立柱户外广告不能设在绿地里,不能设在马路边。同时,各立柱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800米。“机场路的这些‘擎天柱’不是占绿地,就是间距和安全指标不达标。整体来看,它们都是违规的”。
其实,早在去年3月,市政协委员们就曾视察过这里的“擎天柱”,他们还清晰地记得当时只有53个。当时,有关部门也下达过拆除这些违规“擎天柱”的通知。但一年过去了,委员们却发现“擎天柱”数量增至91个,“越拆越多”。特别是苇沟收费站附近的路段,立柱间距仅50米。
白崇智说,多年前,有关部门对机场高速路两侧的15个“擎天柱”广告进行过批复,但从2004年开始,就没再批准建设这里的“擎天柱”广告了。“不知道这些新增的从何而来”。
■“擎天柱”背后
百万利润挑战千元罚款
据了解,北京市关于户外广告的法规有《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等,但违规户外广告的设立仍在蔓延。
委员们告诉记者,通过连续多年对户外广告行业的调查,他们了解到,根据一般国内广告公司的报价:机场高速路两侧的广告牌一年收费在300万元至400万元,而设置一块户外广告牌的成本在20万元左右。
根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规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拆除,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万元的罚款和百万元的利润,使得许多人顶风“立柱”。
■相关部门
限期不改禁参加广告招标
市市政管委在递交给市政协的情况汇报中表示,目前本市已对544条街区进行了规划,其中,13000多块户外广告和17000多块牌匾标识将被拆除,29000多块牌匾标识需要整改和规范。
但是,这些设施涉及的单位多、背景情况复杂,相关管理及执法部门在开展具体整治工作中面临各种困难和阻力。由于执法面临的阻力较大,执法程序繁琐,使得新生违法、违规户外广告难以及时取缔,从而引起一些单位纷纷效仿,形成恶性循环。
从今年4月开始,本市对不符合规划要求且拒绝自行拆除的户外广告予以强制拆除。其中,机场高速、长安街沿线属于重点整治区域。对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主管部门要将其违规设置广告牌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2008年前不允许其参加本市户外广告招标、拍卖等活动。
■委员建议
建立批号制度方便查询
白崇智委员说,按照规定,建委、工商、市政管委、交通、园林等多部门对户外广告都应进行监管,可是管的部门多了,反而没有人管。
他建议,今后规划中新批复的户外广告都要标明审批批号,并公布监督电话,让市民可以随时拨打电话核实该广告的合法性,让每块户外广告都能找到批复的单位。“不像现在,不管你问谁,人都说‘我们没批过’”。
目前,该建议已递交到相关部门。(记者叶洲)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4/11/content_5960213.htm
北京:一违规大型户外广告被拆除
2007年04月25日 09:30:29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唐召明)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艺术博物馆南侧绿地内,一夜间忽然冒出了一个大型单立柱两面式户外广告,22日,北京市海淀区城管部门认定此广告未按户外广告规划规定设置后,广告画面已被城管部门拆除。
22日,北京市海淀区城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万寿寺艺术博物馆南侧绿地内这块忽然冒出的大型单立柱两面式广告上写着“艾瑟顿国际公寓及联系电话”,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取证。
经查,这个大型户外广告高约20米,面积约300平方米。执法人员按照广告上的电话号码联系,得知这是一家售楼处,据这家售搂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讲,他们不知道这块大型广告的设置情况。
22日深夜,执法人员对这块户外广告画面进行拆除,并对这块广告画面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根据设置户外广告相关法规,对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管部门将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的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15天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城管部门将予以强制拆除。
据执法人员介绍,目前房地产开发市场竞争激烈,开发商为了打造售楼知名度,想出种种招数。但这种一夜间设立在街头的大型广告还是少见的。
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7-04/25/content_6024410.htm
京政协委员细数违规户外广告三大危害
2007年04月13日 10:05:44  来源:北京日报
都说户外广告应该整治,可北京户外广告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恐怕一般人就回答不上来了。作为城市规划建设领域的老专家,白崇智委员对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向记者细数了目前北京违法违规户外广告的三大危害。
一:安全系数低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前些天,一则"大风吹落广告牌铁架砸死过路老人"的新闻在市民中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违法违规户外广告最严重,也是与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问题,就是安全系数太低。
据白委员介绍,户外广告牌有个"安全倒杆距离"的概念,"简单说就是户外广告与道路的距离必须大于广告牌本身的高度,不能让它正好倒在行人经过的地方。"而目前本市的路边广告牌真正能达到要求的并不多。北京本来就多风,这两年大风吹倒广告牌的事屡见不鲜,行动不便的老人和残疾人经过时如果躲闪不及,极易造成危险。此外,一些路段的隔离带也被加装了广告牌,遮挡司机和路人的视线,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二:影响道路通行
"利用公共交通的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并不得影响识别和妨碍通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交通是京城百姓最头疼的问题之一,本来不宽的马路再被广告设施占上一大块,不是给北京的交通"添堵"吗?偏偏现在不少户外广告就违反了这一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人行道上至少应留有3米宽的距离供行人通行,但长安街上某个地铁站口,被户外广告牌挤占的人行道只剩下了窄窄的1米,胖一点的人甚至要侧身才能通过。还有些设在道路隔离带上的公交车站,站台本来就窄,又被粗大的广告牌柱子占去一部分空间,每逢高峰时段,候车人往往会被"挤"到公交车道上,一方面破坏了交通秩序,同时也很不安全。
三:造成视觉污染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管理办法》第五条
"要说北京户外广告最大的问题,就是两个字--‘多‘和‘乱‘。"白崇智委员告诉记者,《管理办法》对本市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限制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以及具体的设置"禁忌"都有明文规定,只是执行的情况很不容乐观。"规定工地的围挡上不能做广告,但北京大大小小那么多工地,真正能做到的有几个?另外建筑物的玻璃上是不能张贴广告的,但现在有些小区临街的居民楼,以及新建写字楼等,几乎每个窗户上都贴着广告!还有很多广告牌过于高大,甚至影响了后面居民楼的采光,老百姓也有意见。"此外,随处可见的路边和楼顶广告让人感觉压抑,建筑物的"拦腰广告"会遮挡人们的视线,路旁一排排的灯箱广告也会影响城市景观,造成视觉污染。
白委员说,整治户外广告绝不是"全部消灭","高水平的户外广告还可以提升一个城市的整体形象呢,但主要应该设在商业区,用来烘托气氛,美化环境。在文教、文物区,我认为就不应该设置商业广告。"白委员建议北京结合新近出台的区域功能定位,再对全市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一次总体规划,全方位考虑周边环境和城市功能,让户外广告也能为北京的市容环境"添彩"。(赵耕)
户外广告也应有"监管文号"
2007年04月13日 10:09:25  来源:北京日报
编者按:随着2008年奥运会的脚步一天天临近,北京也成为了全世界目光的焦点。483天后,北京将以怎样的面貌迎接来自五湖四海的宾朋?要怎样做,才能让市容环境经受住全世界"特写镜头"的考验?这是摆在我们每个北京市民面前的问题,也是市政协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白崇智委员就此提出建议--
图为执法人员正在拆除违法户外广告。贾同军 摄
北京市政协常委白崇智关心北京户外广告的整治工作已经有好几年了,相关提案也提出了不少,其中"关于依法整治户外广告的建议"更被列入了今年市政协重点督办提案的备选名单。接受记者采访时,白委员还提出了一个颇具新意的创意:全市所有户外广告都应拥有"监管文号","药品和出版物都有批准文号,否则就算违法的,不能上市。户外广告为什么不能有呢?"
据了解,1998年《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本市的户外广告一度实行的是市、区两级政府分级管理的审批制度。但由于缺少客观、公平的设置和管理标准,缺乏统一规划,审批制实施不久就被叫停。2004年10月1日,《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也从此前的审批模式变为统一规划、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规划控制模式。但实际上,近几年本市违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还是屡禁不止。
白委员表示,建议为户外广告设置"监管文号",主要是为了便于监督:"可以在广告牌的专门位置,比如右下角,统一标注监管文号,有利于进行执法和监督。"白委员还建议在全市建立公开的"户外广告档案",市民只要在相关网站上输入该广告的监管文号便知来龙去脉,"哪级政府批准的,由哪家广告公司承包,期限多少,都应该一目了然,增加一些透明度。"此外,白委员认为应对在户外设置广告的公司资质审批进行严格控制:"户外广告整治不是一两个部门的事,应该从审批、监管到执法建立一套完善的程序,建立起管理户外广告的长效机制。眼前我们整治户外广告是为了在奥运会时向世界展示北京的良好形象,但这绝不是惟一目的,要谨防违法违规户外广告在奥运会后‘回潮‘。"(记者赵耕)
图为执法人员正在拆除违法户外广告。贾同军摄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7-04/13/content_5971332.htm
4月1日起全市将对违规户外广告进行强制拆除。
据介绍,目前本市户外广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全市户外广告整体设置布局不合理,现有广告牌设置过多、过乱、过大;大型楼顶广告严重影响建筑容貌和城市景观;施工围挡附着广告严重破坏管理秩序,影响市容市貌;城市家具附着设置户外广告问题突出;部分户外广告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影响了城市公共安全;户外广告设施遮挡日照、采光及光污染对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等。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表示,除长安街以外全市其他地方的阅报栏上的广告今年将全部更换为“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等内容的公益广告。因为目前涉及到产权等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协调。
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07-03/24/content_5889624.htm
无锡政府滥用行政权 强拆户外广告牌被判赔
2007年04月02日 09:53:16  来源:人民网-江南时报
去年9月,大连市政府一纸通告强拆所有户外广告牌,此举曾引发广告界和媒体的广泛关注,而大连市政府“一刀切”式的整治也遭到广告界和多位专家学者的质疑。时隔半年,在地处长三角、广告传媒业非常发达的无锡,同样因政府强拆户外广告牌,在无锡广告界掀起一场不小的“地震”。
在此次户外广告牌的整治过程中,被认定是“违建”的两家广告公司,将无锡市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法院也于近期先后审理。尽管尚未有判决结果,但就此次广告公司与地方政府展开的权益之争,有法学专家指出,利益平衡是制定所有公共政策的基本出发点,要警惕一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滥用行政裁量权。
强拆广告牌引发“民告官”
方骥宏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在高速公路边竖了4年的一块户外广告牌,竟然被无锡有关部门认定是“违建”并且强拆了。
刚过不惑之年的方骥宏是靖江人,开有一家名为大方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户外广告多年。他那块被认定为“违建”的户外广告牌位于沪宁高速公路无锡硕放枢纽段,2003年3月建成。之前,他与硕放镇大墙门村村委会签订了合同。方骥宏告诉记者,沪宁高速公路旁的不少户外广告牌都地处农村,而当时农村地区的户外广告牌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故而大多数都未经过审批,基本上是和广告牌所管辖的村镇建设办签订协议。
在安然度过了三年多后,2006年12月,情况突变。当月8日,无锡市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到人在靖江的方骥宏手中。在这份文号为“锡新管罚规(2006)第1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记者看到,“在沪宁高速公路无锡硕放枢纽段建设的一块户外广告牌违法建设一案,我区已查处终结。限期15天自行拆除,恢复原貌”。认定依据是:未办理(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2条。
方骥宏开始想办法与无锡市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但对方表示“没有商量余地”。
2006年12月29日,新区管委会下发锡新管拆通(2006)第17号通告,决定对方骥宏的户外广告牌开始组织强制拆除。今年1月5日,方骥宏向无锡市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新区管委会停止拆除他的户外广告设施。令他始料未及的是,行政复议期间,他的广告牌居然被强行拆除了。
在行政求助的同时,方骥宏也着手司法求助,并于今年1月15日一纸诉状将新区管委会告上法院,请求撤消强拆令锡新管拆通(2006)第17号通告。
3月21日,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场行政诉讼案。方骥宏的委托律师提出,新区管委会没有强制拆除权,锡新管拆通(2006)第17号通告系违法,与锡新管罚规(2006)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相矛盾。他给出的依据是,锡新管罚规(2006)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明,被处罚人如不服,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方骥宏已采取了行政复议和司法诉讼行为。
记者留意到,在当日的庭审中,新区管委会并未派主要负责人到场,只是由委托律师和新区城管执法大队一名人员出庭应诉。在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剑拔弩张的激辩场面并未出现,法官宣布择日再判。
这场备受无锡广告界关注的 “民告官”诉讼就此暂告一段落。
21家广告公司联名上书政府
方骥宏的遭遇并非孤例。除方骥宏的那块户外广告牌外,此次被新区管委会纳入“违建”的户外广告牌共有10个,涉及5家广告公司,且这些户外广告牌均分布在沪宁高速公路新区段。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10个“违建”户外广告牌,有6个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无规划手续”,4个则是“已过规划期”。对此,新区管委会的要求是“无条件拆除”。
今年2月27日,方骥宏和其他四家广告公司负责人收到了新区管委会发出的一份替他们拟写好的声明。在这份名为“关于放弃沪宁高速公路新区段沿线构筑物所有权的声明”中写有:无偿放弃其所有权,任凭有关部门处置。与所在地村委及土管部门的其他相关协议,自声明之日起自动终止。同时,我公司承诺今后不以任何名义向各级主管部门提出其他任何诉求。落款是各家广告公司。
方骥宏说,“这是想剥夺我们合理合法维护我们权益的话语权,这种做法我们肯定不能接受!”无锡律师界多位人士就此也表示,新区管委会此举简单欠考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其他4家广告公司也采取了行动。除了方骥宏,另一家广告公司“江苏柏圣”也递交诉状,将新区管委会告上法庭,并于日前开庭审理。
“江苏柏圣”的市场媒介部总监李联告诉记者,她们的诉讼请求除了要求法院撤消新区管委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外,还请求确认她们的两块户外广告牌为“合法建筑”。
高速公路沿线的大型户外广告(俗称“高炮”),以及与此相类似的在城市腹地的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已成为广告传媒经营公司重要的发展阵地之一,且在品牌的传播力和效果上得到公认。无锡作为中国十五个经济中心城市之一,在长三角区位优势明显,广告传媒业更是非常发达。
据了解,沪宁高速公路新区段沿线目前共有户外广告牌80多个,涉及20多家广告公司。此次新区管委会对这10个户外广告牌先行整治,这令无锡广告界为之震惊,纷纷担心这种局面随后会降临到自己头上,普遍忧心忡忡。
2006年11月12日,无锡当地的20家广告公司和方骥宏的大方实业联名上书新区管委会,请求对方安排时间进行沟通。但联名函如泥入大海,杳无音信。
围绕户外广告牌的存亡问题,一场广告公司与地方政府的权益之争也日益白热化。
政府的整治方式广受质疑
在此次户外广告牌的冲突博弈中,新区管委会的整治方式最受无锡广告界诟病和质疑。
新区管委会对户外广告进行整治其实在2005年底便初现端倪。
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局长助理张斐告诉记者,经过他们实地调查,发现沪宁高速公路新区段沿线的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很随意,密度过大,呈无序状,影响了新区的规划和美观。加上广告公司间恶性竞争趋势明显,需要政府部门加以干预监管,让户外广告有序发展。“这次下大力气对部分户外广告进行整治,应该说已经酝酿了两年多,政府这次决心很大。”
张斐说,这些广告牌拆除后,新区管委会将统一建造新的户外广告,并以招标、拍卖等方式来出让这些户外广告的使用权。
就新区管委会的整治举动,无锡广告界有关人士表示,无锡地区高速公路两旁的广告牌有许多情况,有的办理过合法手续,有的有村镇手续,有的有土管部门的手续,有的有交通部门的手续,有的没手续。在如何区别对待的问题上,无锡新区管委会采取了“一刀切”的模式,用行政命令来要求各单位强制拆除,这一行为至少是对那些有合法手续的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
“江苏柏圣”的李联告诉记者,她们两块被认定为“违建”的户外广告牌是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2006年4月份到期后,她们去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办理续签时,却被对方无限期地搁置起来。“是政府部门的不作为让我们的户外广告成了违建”。对此,张斐给出的解释是,“根据统一部署,暂缓延期”。
方骥宏的委托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在闻知法院受理了广告公司的行政诉讼案后,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的人士曾私下对几家广告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政府方面会考虑给予他们相应的补偿,具体在“七八万元左右”。
“当初建这个广告牌就花掉了七八万,而现在的市价至少20万。”谈及政府的补偿一事,方骥宏如此告诉记者。
方骥宏的委托律师则认为,这种补偿应该包括两方面,成本补偿以及在行政许可前提下预期可获收益的补偿。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07-04/02/content_5922902.htm
数字化广告牌危害交通安全
( 2007-01-22 13:38:16 ) 稿件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3版
据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报道,为吸引人们注意,美国的广告牌公司采用了新的数字技术,每隔六七秒就变换一次广告画面,这些企业的收入可以由此增加3至5倍。但驾驶安全专家说,这种新型广告牌形成了又一种让驾车人分心的危险因素。
美国户外广告协会说,不出10年,美国可能有五分之一(9万块左右)的广告牌将会“数字化”。较之老式的静态广告牌,数字广告牌更有可能干扰驾车人的注意力。
报道说,针对这一问题,美国政府已经拨出一定款项,用于未来数字广告牌研究。
新华社北京1月21日专电
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07-01/22/content_5636589.htm
户外媒体迎接并购狂潮
2006-07-18 18:08:00 姜红德 总浏览:1705 出处:新经济导刊
细心的人可以发现,在世界杯比赛现场,一些企业的现场广告已经从原来的平面式广告,改变为以液晶滚动的模式播放,随着人们生活方式和内容的变化越来越大,广告的方式也在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从新生代CMMS最近提供的数据来看,中国受众的生活形态正在改变,年轻人更多的喜欢到户外,从而对户外媒体接触机率上升,对传统电视媒体接触率下降,接触像楼宇电视这种户外LCD的指数更比普通人高出许多,随着Internet 的普及,上述中高收入阶层接触Internet 媒体的机会也在上升。
户外媒体的大佬江南春认为“我们要做的,就是把广告精确地送到适当的人群,适当的时间和适当的空间中去。”这就是江南春的所谓“生活圈传媒理论”。
框架传媒董事长谭智在今年6月份接受了本刊记者采访,他也认为自己的成功在于引领了生活中一种新型经济的诞生——“等待经济”。由于现代人工作节奏快,中高收入群体尤其承载了更多的工作压力,他们几乎没有时间仔细阅读报纸,框架媒介的电梯广告恰恰弥补了这些不足,居住的高档公寓及工作的写字楼正是中高收入群体出入最频繁的地方。电梯媒体的无干扰、密闭空间正好促成人们的视觉需求。
框架和分众的的思维出奇地一致,都承认户外媒体和生活、人群本身息息相关,而最终分众以1.83亿美元并购框架传媒。在此之后,江南春收购了聚众。虽然两者在合并之前曾就市场占有率问题大打口水仗,但最终的结果是分众以9400万美元的现金,以及价值2.31亿美元的新发行股票的代价,将聚众纳入旗下。
可以看到,户外媒体的并购行为在致力于生活传媒理论的大佬们手中将会越来越多,而户外媒体也正在这样的并购中构建更多更大更新的生活平台。
“生活”媒体新概念
据AC尼尔森市场监测机构最新对电梯平面媒体市场的调查数据表明,每人每天平均乘坐电梯5次;每10次乘坐电梯时平均5.7次关注电梯广告,这样算下来,每人每月关注电梯广告的次数即为:5次×30天×5.7/10=85.5次。
“一个人的生活形态其实是有一定规律和一定轨迹的,如果能把广告植入他的生活轨迹和规律中,那么广告信息就会和他频繁地相遇。”分众传媒CEO江南春认为,碎片化的社会形态背景下,这些年影响中国广告传媒业发展出现了最重要的三方面因素,即产品市场的细分化、人们生活形态的变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广告主思维模式的改变。
例如,一个公司白领从早晨起床后进电梯接触到了户外传媒的电梯内平面广告、来到公司楼下等电梯时遇到户外传媒的LCD,在工作间隙里看到网络广告,下班后去商厦、美容厅、酒吧、KTV会有分众的时尚联播频道、白领联播频道告诉他哪些品牌出了新品、哪些活动近期举行,晚上回家时在电梯里又会看到电梯平面广告,周末则在卖场、超市等场合接触到分众传媒的卖场联播频道,给他所需要的产品和促销信息,在他工作出差、外出游玩的过程中还会遇到分众设置在机场巴士、机场贵宾厅、候机厅、安检处的LCD以及航机内电视和酒店、宾馆联播网;而在往来于这些场合的过程中,沿街有序放置的户外LED上会有分众提供的定向资讯帮助他排遣途中的无聊时光……
另一方面,随着都市人群生活状态的变化,人们守在电视机前的时间日趋减少。江南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传统电视占据了人们家庭里面的时间,而现在分众传媒已经建设起了一个覆盖白天、家庭以外各种场所的全新的电视广告市场,它可以与传统的电视广告市场形成互补。”白天是更接近于行动的时间,白天与夜晚对接,家庭与户外对接,这种立体化的信息传播会使人们对信息的印象更深刻,所以分众化的电视媒体与传统电视媒体不存在谁替代谁的问题,而是未来的互补组合。同时楼宇电视也帮助广告主打中了传统电视不易打中的中高端受众,通过将传统电视与楼宇电视的整合,也能挖掘出潜在的受众群体。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副院长金定海教授表示,以分众传媒为代表的生活圈媒体以分众化的传播方式,精确聚合不同消费人群的感知注意。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消费人群的差异很大程度上是空间性的。商务楼宇之于商务人士,大卖场之于终端购物者,公寓楼之于日常生活圈消费人群,其沟通是全方位的。
户外广告疯狂增长
从统计数据来看,国内户外广告企业由原来的6.5万家增长到71785家,可以说是相当的分散。对于绝大多数中国广告商来说,由于高度分散的格局和相关法规的欠缺, 行业的高速增长并没有给他们带来丰厚利润。
过去十年,户外广告以整个广告业2倍以上的速度迅猛发展,两年前户外广告已占到全部广告份额的12%,成为仅次于电视和报纸的第三大广告媒体。“如果发展正常,中国户外广告业将在5年内赶上美国现在的水平,在七、八年内居世界首位。”中国广告协会副会长孙英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根据国际经验,广告业在营业额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2%时进入“成熟期”,此前处于“起飞期”。据统计,中国广告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超过0.93%,加上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的拉动,其巨大发展潜力毋庸置疑。
但是,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的统计,目前国内排名前5位的户外广告商占据了20%的市场份额,其中只有一家是中国企业,且排名靠后。一些先天不足的户外广告分散小户在政府的整治措施下,也遭遇了生死存亡的问题。
据媒体报道,沈阳市政府早些时候开始对户外广告经营权进行拍卖。然而,广告商“买”的经营权并不能在市场整顿中保住广告牌。在一位政府官员决心“彻底整顿沈阳市户外广告市场”后,本地广告商沈鸿儒的最后一个广告牌于2005年8月初被拆除,距他买得这块广告牌经营权的时间不足一年。
在google和百度上输入“户外广告整治”,搜索到的信息均超过4万条,全国大中城市概莫能外。城市越大,整治的规模也越大,次数也越多。许多城市年年整治,有的一年中轮番数次。在google和百度上输入“户外广告拍卖”,搜索到的信息均超过43万条,拍卖声以及由此引发的争议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在信息不对称、政企不对等、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老是整治在前,拍卖在后,理由再冠冕堂皇也不禁令人生疑。如果整治的目的是通过拍卖获取更大的收益,僵持和反弹就在所难免。此类事件的报道,媒体上前后有过很多次。
可喜的是,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新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开始施行,其中用设置规划的办法替换行政审批无疑是一大进步,34条的内容比原来的26条也更具体易于操作。稍后,《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也在公开征求意见后正式颁布,取消市容整治费,明确拍卖并非公共阵地使用权取得的唯一方式,规定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最长6年,其它为3年。其它地方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也先后在听证,在修订。条例虽然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与依然模糊的地带,在一些城市也还有反复甚至倒退,但政府监管毕竟已经(也必须)朝理性、透明的方向发展,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意。
有理由相信,户外广告必将告别关系营销与作坊操作,从此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产业而稳健发展。
市场准备迎接并购
在博睿传播总经理刘志彦看来,并购已成为中国户外广告业的唯一出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户外广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广告需求信息发布后,3小时内就会有几十家广告商跟你联系。” 博睿传播是在今年6月开始推出的一家从事购买户外媒体的机构,它的出资人阳狮媒体集团希望能够成为国内最大的媒体购买人,通过这样的优势,从而为客户带来更大的谈判筹码。
户外媒体的并购例子在刚刚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发生了不少——
在香港创业版上市的大贺集团,2004年控股四川新天杰传媒,在成都、重庆新增3万平方米户外媒体资源。TOM户外集团继续扩张,在2004年先后并购“重庆金朝”和“武汉丽兰”,在国内子公司达14家,户外媒体总面积37.7万平方米。白马2004年投资1.47亿元收购北京3000个广告灯箱位,使白马户外媒体在北京的市场占有率由36%增至86%。
JCD是欧洲第一大和世界第二大户外广告集团。自中国广告市场全面对外开放以来,这一跨国巨头已在沪建立独资广告公司作为中国总部;该公司通过旗下子公司德高贝登收购著名户外广告商媒体世纪近80%股权,从而将媒体世纪在沪拥有的地铁2号线和明珠线广告经营权收入囊中。
而在收购媒体伯乐之后,JCD将全面称霸沪上地铁广告市场。此前,媒体伯乐在沪拥有地铁1号线、4号线和1号线延伸段莘闵线等地铁广告经营权、5000辆公交车车身独家媒体使用权,此外还有南京地铁1号线为期18年的广告经营权,以及内地其他地区万余辆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
媒体世纪与媒体伯乐均属香港上市公司,并以在内地经营地铁与公交车车身广告为主要业务,其中媒体伯乐原控股股东晨兴集团由香港陈氏家族创建,该家族也是香港恒隆集团创办人。这两大公司与TOM户外、白马户外齐名,并称中国四大户外广告商。
JCD户外广告有限公司一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JCD接连展开收购意在整合内地户外广告市场现有资源,而若将媒体世纪与媒体伯乐双方资源合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自身在这块市场的占有率,并取得绝对竞争优势。
媒体位置的好坏决定户外广告的成效,户外媒体俨然已是一种稀缺资源。在未来几年户外广告业规模化的市场竞争中,资本将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来自尼尔森媒体研究的结果,中国年度广告额增长了32%,2004年达189亿美元,为全球第五大广告市场。促进中国广告业增长的一个新动力是跨国公司为进军中国中小城市而加大广告支出,另一个原因是专业服务业广告支出跃升63%。
随着国际品牌向中国内地市场的推进,国际4A公司通过合资或合作方式开始进入中国二线城市:继奥美集团与福建奥华广告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福建奥华奥美广告公司之后,BBDO也与四川西南国际广告公司签约成立BBDO中国西部分部,精信传播集团与南京卓越、浙江奇正等结成品牌策略联盟……
一系列并购之后,户外媒体未来一年的竞争趋势将会非常有趣。传媒业内人士李映红表示,和互联网非常相似的是,户外媒体的进入门槛不高,且行业非常分散,某一家资金雄厚的企业完全可能在一年内通过兼并和收购成为行业的领导者。所以,目前的领先者没有谁敢说自己在今年年底还会处于相同的地位。同时,在未来一年内户外领域将继续出现一系列重大的并购。
值得一提的是,本土广告公司可以利用自身媒体资源与地缘关系优势,把握这一稍纵即逝的历史机遇,找准自己的定位,谋划未来的发展。
外企的机会在哪
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的户外广告市场增长迅速。业内人士分析,中国户外广告市场增长的前景甚至可能大于那些较为成熟的欧洲和北美市场。而且中国户外广告市场依然比较松散,市场前五名公司最多只占市场总份额的20%,且80%的户外广告资源掌握在小型企业手中。
中国广告协会副会长孙英才指出,中国户外广告业确实面临“洗牌”。由于国内广告商资金、技术都较为薄弱,目前也是国外广告商进入中国市场的黄金时机。
2005年底,维亚康姆在北京举行了维亚康姆户外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的成立仪式。据了解,这是维亚康姆户外在继伦敦和纽约之后开设的全球第三家分公司,也是其在中国设立的第一家分公司。
维亚康姆户外北京公司董事局主席张振利对记者说,新公司的成立标志着国际传媒巨头对中国户外媒介的看好,并将为中国的户外广告市场注入先进的管理经验与雄厚的资金实力。 维亚康姆户外是美国第三大传媒公司维亚康姆的全资子公司,2004年收入为19亿美元,维亚康姆在全球的收入,8%来自维亚康姆户外,居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的户外广告市场第一位,在欧洲的6个主要市场处于主导地位(包括英国、爱尔兰、法国、西班牙、荷兰和意大利)。维亚康姆户外北京公司是维亚康姆户外在中国的唯一运营机构,也是北京最大的专业巴士媒体网络运营商,拥有超过5000辆车型新颖的巴士媒体。
因为维亚康姆等国际传媒公司加速拓展中国市场,TOM的领先位置正在受到冲击。“收购并不是最好的方式”,“喜忧参半”。被问及对外资传媒巨头纷纷进入中国的看法时,TOM集团王先先一番斟酌后这样回答,“尤其是对混乱的国内户外传媒市场,是个好消息。”
但他仍然担心,像维亚康姆以及不久前登陆中国的德高这样的公司为了快速在中国攻城略地而进行大量不理智的收购。“户外传媒最大的风险在于受各种地方性政策影响比较大”,王看来,对质量、管理和回报的重视应当超过对速度的重视。
http://cache.baidu.com/c?word=%BB%A7%CD%E2%3B%B9%E3%B8%E6%2C%B7%A8%B9%E6%3B%C7%F7%CA%C6&url=http%3A//press%2Egapp%2Egov%2Ecn/mic%5Fwen%2Ephp%3Fval%3Dnews%26aid%3D12039&p=aa6ac54ad4d01afc57ecd12a15&user=baidu
2004中国户外广告年鉴图书目录
目录
前言
年鉴编委题序
第一部分 行业概览
中国户外广告25年发展历程综述
中国户外广告25年行业大事记
2004年影响中国户外广告未来的十类事件
2002年中国户外广告年终盘点
2003年中国户外广告回顾与展望
2004年中国户外广告回顾与展望
行业统计数据
第二部分 城市与法规
一、城市规划与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在城市中的功能定位
城市品位的T形台
长春市街道市容景观详细规划
中小城市户外广告的控设体系
盐城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二、国家现行广告法规及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
中国广告协会广告行业公平竞争自律守则
三、全国 40个城市概览、地方性法规
东部沿海地区
上海,南京,杭州,宁波,苏州,无锡,温州,常州
南部沿海地区
广州,深圳,福州,厦门,珠海,佛山,东莞,海口
北部沿海地区
北京,天津,石家庄,济南,青岛
东北地区
沈阳,大连,哈尔滨,长春
长江中游地区
武汉,长沙,合肥,南昌
黄河中游地区
郑州,西安,太原,呼和浩特
西南地区
重庆,成都,昆明,南宁,贵阳
西北地区
兰州,乌鲁木齐
http://www.115book.com/19100/
中国户外广告业发展趋势及喷绘市场浅析
发布时间:2007-1-30 16:42:02
当我们看电视、读报纸、上网,面对铺天盖地的广告时,今天的人们已经在心中筑起了一堵高墙!不自然地对广告内容大打折扣。看电视时,人们普遍对不断的插播广告,已经到了"很讨厌"的地步了!在他们的印象中,广告正在侵蚀他们宝贵的时间,影响他们欣赏节目的好心情!可想而知广告效果一落千丈,然而户外广告有其独特的优势,是受众自愿、不经意、不占有时间的一种传播、一种渗透。无论上班下班,出门办事还是陪伴妻儿压马路逛商场,琳琅满目的户外广告,已经深深地影响了人们的购买行为和价值观,不可否认的是,诸多厂商已经从大批量的户外广告投放中获得了丰厚回报!户外广告的脸孔越来越平易近人,甚至于原先一直以电视广告为主的P&G、耐克、联想等等大、中型企业纷纷调整其广告策略,增加户外广告投入!更有实力雄厚的烟酒类厂商,在电视广告受政策限制后,户外媒体投入量骤增!
近五年来户外喷绘广告的超高速发展令广告业人士瞠目结舌,户外广告从城市走向城镇,走向农村已成必然,喷绘广告(灯箱、招牌、门面等)制作方式多样,成本低廉,广告效果卓著(将逐步代替墙面"涂鸦"广告),因此具备十分优秀的"大众"优势!
如果以这样的发展趋势来预见中国户外广告业的明天,其发展前景将是无可限量!无论是喷绘设备,还是喷绘量,每年都以超过30%的速度向上攀升,据业内权威专家预测:这样的状态,未来三、五年内不会改变!
目前,从表面上看,喷绘价格"一落千丈",让想进入该行业的人士心有余悸:现在投资还有戏吗?但是千万别忘记,这正是市场经济规律的结果,因为"利润合理化"是市场的必然!难道三、五年前喷绘利润高达1000%,500%,200%这是正常的吗?谁都知道利润丰厚且蕴含巨大市场潜力的行业,必然引发产能的急剧扩张,产能过剩又只能降低价格去激发市场,今天的服装业、家电业无不如此!
令人备感欣慰的是,服装业也好,家电业也好,都非但没有崩溃,反而发展神速,在激烈的竞争中完成了市场整合和细分化过程,中国制造或贴牌的产品,已经卖到了全世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局稳定,经济获得了持续的发展,诸多产品已经从短缺时代到了过剩时代,商家为了提升产品知名度,美誉度,完成市场定位,提升市场份额,在广告上的投入,大大超过了以往,甚至有许有产品占到了其营业额的5-20%,屈指一算,您一定会恍然大悟:广告业的春天,不就在此吗?
随着喷绘画面品质大幅提升,制作成本的大幅下降,户外广告的全面普及,以及户外广告更换频率的不断加快,作为广告业重要的媒体传播手段,户外喷绘广告,已经到了如日中天之际!
尤为可喜的是,二年前尚需250万以上的大型喷绘设备,现在我们只需以其十分之一的价格买到,而小型户外喷绘机,更以10多万每台的优势,迅速普及到每一个中小城市!
回顾十年来,中国广告业从启蒙时期到目前鼎盛时期,多少当初连买台刻字机都要东凑西借的年轻人,现在早已是当地羽翼丰满,叱咤风云的广告业精英人士了。资本实力也获得了成百倍甚至上千倍的增长!"士别三日,当刮目相看"在广告业屡见不鲜!审视今天,广告业仍处于诸侯混战,百家争鸣之际!犹如昔日之上海滩,英雄际会,胜者为王!展望明天,又会有多少广告业巨擘冲天而起!我们期待着……<--
http://www.zhanlanba.com/article/107/112/2007/01/200701303326.html
中国户外广告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全国户外广告在90年代以来获得高速发展,投放额十一年增长10倍,年均增长率26%。
图1
据香港实力媒体的统计,至2003年中国的广告支出将达65亿美元,其中户外媒体将占16.2%,而预期2000年至2003年中国广告支出的年复合增长达10.8%,是全球广告增长最快的市常其中户外媒体增长率达11.6%,超越整个中国广告支出的增长率。
户外广告的优势之一:到达率高
媒体种类和数量的增加,使受众逐步被分流,信息也逐渐被细化,广告信息到达成本大幅增加。
图2 主要媒体一周内到达率(%)
数据来源:CMMS2000
户外广告的优势之二:千人成本低
目前,户外广告的千人成本, 与其他媒体相比具有不可抗拒的吸引力。据调查,户外广告的平均千人成本仅相当于电视,报纸等其他媒体的1/10-1/30,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公司迫于削减成本的压力的现实中,巨大的成本优势成为户外广告倍受青睐的主要原因之一。
户外广告优势之三:生活方式变化驱动户外媒体的发展
随着人们休闲活动的日益增多,现代都市人越来越喜爱旅游和运动等户外活动。社交活动的趋势对户外媒体广告有利。调查显示,消费者比以前更少呆在家里,显然,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对户外广告更加有利。于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将广告资金投向户外。据亚洲香港市场研究公司对中国2700个样本、126个品牌的测试结果表明,在建立品牌广告知名度方面,户外广告已跃居为仅次于电视的第二大媒体。
虽然中国的户外广告行业拥有种种高增长的有利条件,并在上世纪最后十年中高速增长,但近几年该增长率已经放缓。同时,由于户外广告行业经过多年的高速增长已经发展起来,更多的参与者已经进入这一市场,供给的增加无疑会导致平均利润率的下降。户外广告市场近年来价格的下滑就为该现象作了最好的诠释。另外,广告资源的收购成本价也会从过去的低成本甚至黑箱操作,转至透明度高的高成本收购,广告公司的利润空间也将较以往有所降低。
整体而言,我们预计中国户外广告市场在未来几年内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而稳步增长,但增长率将较上世纪末有所放缓,而户外媒体运营商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http://www.smywt.com/kllkj/hydt1.asp?id=273
中国户外广告十大新趋势  文章来源:softkoo  时间: 2003-5-30
1. 随着新科技不断涌现,户外广告的模式和设计也日新月异。最基本的广告牌底材也千变万化, 从胶布至弹性织物等都使广告更加耐用;崭新的数码科技能够在一小时内印制整幅巨型广告图像;富创作性的立体设计、光纤和其他惊人效果,都一一应用在广告牌方面。
2. 跑出街外的广告。另一方面,当今新兴的“跑出街外”的广告概念也带动户外广告市场日益兴旺。这概念也获确认可带来不俗的利润。 “跑出街外”的广告牌是泛指那些在建筑物外面推广业务的广告牌,因此顺理成章地包括那些在高人流或交通繁忙地点出现的广告,而且并不一定限于广告牌;例如公共汽车站候车亭、公共汽车车身、乘车月票、火车站和地下铁的月台和候车处、街上的长椅、飞机场、商场以至可供髹上引人画面的外墙等。
3. 旅游业成户外广告主角。根据美国户外广告物联会的统计数字显示,户外广告每年都有稳定增长,前景可观。 在各式各样的户外广告媒体中,广告牌非常流行,美国户外广告联会指出,全美约有40万块广告牌。服装名牌Calvin Klein并非依赖文字来表达,它选用黑白色广告牌,带出强烈对比,非常引人注目,肯定使目标人士在路过时留下深刻印象。由于CK这一招非常成功,结果引来其他零售业也纷纷跟风。
4. 不再是道路污染。广告牌的另一趋势是更为本地化。美国境内七成的广告来自当地客户。从顾客角度来看,当地汽车经销商在本身地区广告牌刊登,往往是发展业务的“催化剂”。 同样地,不少广告牌向民众输送公共服务信息。户外广告公司在美国捐赠了价值数以百万美元计的户外广告,无形中使广告牌不再被视为“道路污染”,而是对社会有所贡献。这点非常重要,它证明了户外广告是“忠”而不是“奸”的。
5. 日新月异的广告设计。随着广告牌广告商的地域分布不断改变,广告牌的外观也日新月异,不再只是平面式的简单设计。现今的立体广告尤其引人注目,还有绚丽的光纤和霓虹灯管也在黑夜光彩四射。自动旋转的三面翻广告牌,数码科技可能对时下的户外广告影响最大。电脑七彩喷墨打印,静电和数码气扫科技令户外广告画面脱胎换骨,促使户外广告媒介更多元化。其他新广告科技也促使户外广告进一步发展。崭新的卫星照明系统使户外广告公司能够遥控调校广告牌照明,配合四季和日常的光线变化,也可预先编程。
6. 另一种电子装置----条形编码辨别系统可以监察整个广告计划。通过条形编码辨别系统,广告商利用联线通信和户外广告公司联系,随时核实广告计划的进展情况。同样地,电脑地域市场调查数据配合人口分布资料,决定最理想的户外广告地点。
7. 全球定位系统是另一种非常有用的新科技。使户外广告界可以利用经纬线决定展示位置。首先,广告商可通过手持式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收取卫星发出的无线电信号,然后把有关数据输入地域绘制资料库系统,接下来资料库系统随即会以图像显示广告牌定位和该地点当时已存在的其他户外广告。
8. 立体广告成新趋势。目前立体广告牌虽仍未取代传统广告牌,但在美国各主要城市,尤其是洛杉矶和纽约城,它已成为有效的广告媒体。当工业界趋向倚重
广告牌作为户外广告用途之际,立体广告已获证实具备极大吸引力,夺目抢眼的设计自然让人留下深刻印象,结果令广告效益倍增。立体广告起了革命性变化,商人已懂得利用立体和机械特色塑造与众不同的户外广告。广告牌花样更是层出不穷,包括会喷烟,发出香味的喷制作件和立体实物等。会发出香味的设计无疑是互应广告的最高境界。
9. 四处流动的车身广告。路上的流动广告正渐趋普及。广告商纷纷各出奇谋,把在街道上行走的公共汽车包装成指定广告形象。车身的广告底料胶布容易更换,不出一小时,便可以为公共汽车改头换面,以全新广告示人,方便更频密的“换面”。车身广告其实并非新的构思。载货车辆早已经常被用来为所载货物作广告宣传,分别是新科技实现巨型数码打印画面制作,促使流行广告牌构思的出现。一家公司创制的框架系统采用软性面料,而不是那些自粘性的车身胶布图像。相比之下,采取软性物料的框架系统更加方便,所花的时间更少,只消把广告牌装上或拆下便完事。结果可更频密快速地更换广告,获取更大利润。另一家公司却侧重追查流动广告牌的有效性,办法是在货车挂车安装车辆定位自动系统,这系统采用全球定位系统。从有关报告收集的资料,使广告商不至去如黄鹤。
10. 三面翻成广告新宠。户外广告行业的三面翻广告牌已趋成熟。随著科技的进展,这类机动广告牌更容易操控,更可靠,更容易保养。 三面翻广告牌除了提供更多画面展示外,它那定期转动设计也较具吸引力。此外,这类机动广告牌可预设程式,以不同方式和相隔不同时段通过程控转动。三面翻广告牌可作波浪式转动,或有如百叶窗帘那般开合。究竟这类机动广告功效如何?Action Graphix特委托专业调查公司就这方面进行调查。简言之,自然是这类转动广告牌比静止广告牌收益更大。 欧洲方面亦逐渐利用户外广告作为公共关系运动的延续。无可否认,户外广告市场近年来已经历了“爆炸发展期”。道理很显浅,广告画面更大幅,更便宜,更快速制成。广告牌现继续稳定占户外广告行业重要席位,而户外广告仍不断增长扩展。这肯定是一个有利可图的市场。
补充日期: 2003-06-03 21:23:25
社区广告异军突起 壹时代瞄准10亿市场
文章来源:softkoo  时间: 2003-6-3 (edited by 系孚记/shiftplusTM)
“今年下半年,我们将会把社区媒体这种新型的传播模式,进一步推广到重庆、武汉、成都、福州、西安、大连等城市,扩大经营网络化,进一步确立我们在社区媒体市场上的领导性地位。”新崛起的社区媒体运营商——壹时代媒体资源公司董事长冯军正在抓紧布局社区媒体。
到五月底,立足深圳、广州,辐射北京、上海四个大城市的壹时代已经拥有6000余部电梯以及相关社区媒体的经营权。其中,华南的社区媒体布局已经获得了领先的地位。深圳住宅电梯大约有8000部,二线关内的特区住宅电梯为5000部。而壹时代在深圳社区媒体渗入很深,覆盖面涉及六大行政区域的250多个高档物业小区,2000多栋楼宇和3000多部电梯,这一新型媒体在深圳的直接受众人口总量达85万人。
另外,壹时代在广州经营着1500部电梯,北京和上海各有loft部电梯作为广告载体。  “每部电梯里有两到三个广告位,加上大厦大堂、专门的宣传箱以及其它社区位置,我们一共有将近15000个广告位。”冯军介绍,“我们希望在一到三年内成为中国最专业的社区媒体运营商,现在离这个目标已经很近了。”
壹时代媒体资源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主要的经营目标是开发社区新媒介,为业界提供优良的广告传播载体。“当时,我们通过对广告商家的策略进行分析得出,企业在选择广告媒体投放上存在问题。”冯军认为,如果有一种媒体能够符合企业广告所需要的针对性和精确性,那么企业广告费浪费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为此,壹时代看中了电梯为主的社区媒体。
社区是现代城市的细胞和基础,是城市人群最密集的地方之一,也是企业广告的终端所在。几乎所有的商家都想进入社区。另一方面,社区有大量的闲置资源可以转化开发为新媒体。
“在电梯狭小的空间、沉默的环境使你不自主地把注意力停留在广告上。这样广告就达到了效果。”怡宝销售经理邓郁说起了电梯广告的优势。作为壹时代的第一个电梯广告客户,怡宝对聋时代的广告概念十分地认同。他们在2001年和壹时代商谈合作时候就表示,他们早就在等待这样一个进入社区的媒体形式了。
广东省广告公司副总经理兼创意总监丁邦清认为,与传统媒体相比较,电梯媒体能够实现品牌与消费者的零接触,可称作最后终端。原深圳标准市场研究公司副总经理凌志华也说,电梯平面作为广告传播的载体,广告内容阅读具有强制性,并且不受其他文字干扰。近距离视觉效果强,应该说具有很强的生命力。而带电梯的高层楼宇本身就属于社会中高档人群的聚集社区,这里的社区媒体是企业文化和品牌文化融入社区文化的有效桥梁,为企业向社区渗透形象、展开促销提供了有效而精确的沟通渠道。
招商银行也是较早在电梯媒体里投放广告的企业。福田支行行长助理李连云对相关的广告效果很满意:“社区媒体是个新颖媒体。招商银行去年在电梯媒体里投放广告时,仅仅是做一个尝试,广告量不是很大。招商银行也不知效果会怎样。但取得的效果是比较明显的,业务量取得了巨大的增长。2002年春节以后,招商银行在200部电梯内投入了广告,每个月都更换不同的服务信息,每期都选在不同的区域,这样就增加了覆盖面,并扩大了影响。”
据统计,深圳、广州、佛山、中山和东莞大约有24000台电梯,一年的广告市场容量大约是3.6亿元。北京和上海每年的社区广告市场约为6亿元,在武汉、重庆、成都、大连、厦门、沈阳等十个城市电梯数量为10000台左右,广告容量每年也有1.2亿元。总计下来,社区媒体每年的广告规模目前已经达到10亿元,而随着今后社区媒体的创新,新电梯的增加,这一市场还将继续扩大。
http://www.xici.net/b216198/d11010515.htm
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级别品牌广告投放出现一波热潮,2007上半年总体广告投放花费居各级别赞助商之首,根据2007年上半年统计,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的广告投放量比2006年同期增长17%,近50亿元;北京2008合作伙伴增幅只有2%,近40亿。2007年上半年广告投放最多的奥运合作品牌还是本土品牌——中国移动!超过20亿元的广告投放量让落在其后的三大外资品牌可口可乐(近15亿元,增长37%)、强生(近12亿元,增长39%)和麦当劳(近10亿元,增长31%)望而兴叹,不过究竟谁能真正赢得奥运的商机还有待进一步跟踪与观察。
北京户外广告位——代理、招商、出售、出租
我们在北京市区的黄金区域、重要的路段独立开发出许多优秀的户外广告,并同时与国内外许多知名客户建立起良好而稳固的合作关系。我们的团队大多来自于市场及媒体行销一线的国内大型集团公司,有丰富的市场运做能力及严谨的团队协作精神,完美的组合及完善的服务,一直为客户提供着实效的品牌传播及实在的市场业绩保证。
1、您是业主,有现成的户外广告位,需要选找合适的客户
2、您的公司想拓展业务,想在北京寻找合适的户外广告设施
3、其他有关北京户外广告位的出售、招商、出租、招租咨询
北京户外广告——代理发布
作为专业的户外广告资讯平台,北京户外广告公司将为您提供全套的户外广告报批和咨询服务。我们利用自身的实力(拥有北京市户外广告发布权),结合行业的优势,简便、快捷地为您完成的户外广告发布一系列报批手续,使您避免户外广告发布中的众多麻烦和困惑。如您有这样的服务需求,请先向我们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以便我们能为您及时处理相关的报批。
1、您公司的营业执照
2、您要发布的户外广告的场地租赁合同(如您是业主,请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及场地照片
3、广告的规格和位置说明
4、广告内容
北京户外广告——设计制作
北京户外广告的类型分为:路牌、灯箱、霓虹灯、墙壁、电子显示屏、招牌、招贴、条幅、横幅、气球、橱窗、交通工具等。根据类别的不同,设计制作的方式、方法、效果、难度、成本都是不一样的。 当前,在户外广告制作过程中,大家的感觉,电脑设计是必不可少的前提。但在实际应用中,电脑设计并不能担当整个户外广告设计制作的基础,往往由电脑设计出来的东西,会误导、甚至破坏最终的广告效果。因此,电脑在户外广告中的作用仅仅是一个好的工具,一个参照,更多的时候应该发挥参与广告所有人(包括广告客户)的主观能动性和个性化的创造力,这是我们的一点体会。
户外广告制作流程,我们定格为以下步骤:
1、设计——沟通、创意、草图、电脑初稿
2、规划——发布角度、合理选材、创新处理、电脑出稿
3、制作——安排工期、严格施工。
4、调整——整体校对、工艺交流、效果协调、追求完美
5、验收——整体验收、客户确认、善后处理
北京户外广告——效果评测
在户外广告效果评测中,不能简单地从人们习惯的视觉效果上考虑。它作为一种商业的投资活动,广告回报的各个方面,都应该纳入我们的评测范畴。在这里,我们有对北京户外广告效果评测方面的一些看法和做法。
1、广告画面的规划
2、画面的创意设计
3、色彩的环境协调
4、牌面的周边环境
5、牌面的位置选择
6、发布位置的地理数据
7、实景效果的目测
8、夜景光源的处理
9、单位成本的核算
10、潜在价值的评估
11、受众的效果调研
12、长远影响的预计
北京户外广告——运作监控
在北京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户外广告对商家的市场营销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怎样发挥户外广告的效能,目前对一些公司专职的广告策划人员来说,是件比较难把握的工作。往往在只能听信广告公司对最终效果偏差的种种解释后,无奈地接受本可以避免的结果。针对这样的情况,户外广告运作监控作为户外广告运作流程的重要环节,因运而生了。
户外广告运作监控,随着本地户外广告运作分工的细化,我们一般表述为代理广告主对即将发布的户外广告进行前期,中期,后期的广告发布流程的跟踪、协调及相关广告工程的监理,利用相关的技术、经验和专业渠道来协助广告主完成预期的户外广告发布,并完善最终的广告效果。
北京户外广告公司作为长期从事户外广告开发、制作、发布的专门公司,拥有一批在北京从事户外广告工作的微电子、电气、土木工程、钢体结构、焊接、有机材料、机械模具、广告印务、工业设计、美艺等专业技术人才,并在长期的广告从业中,摸索出一条科学、规范、通行的户外广告运作监控标准。通过这个标准,将可以把您和您的公司的户外广告运作的每一步细节,以指标性的单位进行量化和执行,同时,整合一部分户外广告运作的行业特点,使得您在整个广告运作中可以轻松地得到您所要了解和掌控的所有信息。在这个标准中,我们还可以实现与您公司内部的电脑网络进行网络交互管理。利用国际互联网络的公共信息平台,让您在足不出户的办公室里,实时查看我们为您提供的第一手资料。
哪种户外广告牌最多?
根据户外广告牌的面积大小,把户外广告分为三种类型: 1.“S”型牌——广告牌面积界超过250平方米,如分布于大型楼顶、路边的超大型广告牌; 2.“B”型牌——广告牌面积在21平方米至249平方米之间,如楼顶、楼侧、立柱式等中型广告牌;3.“P”型牌——广告牌面积在1平方米至20平方米之间,如人行道灯箱、灯柱灯箱、电话亭、车亭等小型广告牌。
“P”型牌随处散布 据监测数据,京、沪、穗三地的“P”型牌在市区里广泛渗透,广告牌以灯箱、电话亭和车亭为主。这种广告牌在北京有5085块,北京有 6688块,广州有6492块。可见,三地“P”型牌数目相当。三地“P”型牌总牌数为18265 块,占三地所有类型广告牌的86%。
“B”型牌主要分布于各楼宇、桥梁等位置,面积大,位置佳。据监测数据统计,北京共有912块,北京有641块,广州有1159块,三地中,广州的“B” 型牌数目相对较多。三地“B”总牌数为2712块,占三地所有类型广告牌的13%。
“S”型牌面积巨大,常分布于各楼顶,楼侧面等位置。因为面积巨大,因而数目相对“P、 B”型牌较少。在京、沪、穗三地,“S“型牌总数都不多,北京有56块,北京有106块,广州有51块。三地“S”型牌的总数量为213块,占三地所有类型广告牌的1%。
产品不同,牌型也不一;不同产品类型在选择不同类型的户外广告牌方面也表现出一些特征:
药品、电器、饮料“相中”“P”型牌
由于各种产品选择的目标消费群不同,在选取广告类型上也有所不同。药品、电器、饮料等家用产品,选择“P”型牌较多。
财务银行、不动产以“大”著称
财务银行和不动产多选择一些较大面积的“B”型和“S”型广告牌,因为面积大,数量少,可选择的广告牌位置少,适合品牌或公司形象宣传。
北京户外广告价格研究
2003年,北京整个户外广告的营业额为20.5亿,较2002年的16.2亿增加了26.5%。对比2003年同期,我们发现2004年北京户外广告的平均刊例价格反而下降了10.7%,同近期一些优质的户外媒体涨价趋势正好相反(如地铁一号线媒体价格上涨了10%),两极分化十分明显。
统计数据表明,虽然北京户外媒体的整体刊例价在下降,但广告成交额却在大幅度的增长,平均增长超过17%,市场发展势头良好。
2003年北京户外媒体的平均价格为466元/平方米/月,最高的是机场媒体,达到了3586元/平方米/月,其次是地铁和候车亭,由于机场媒体的目标消费者主要集中在“三高”人群,即“高学历、高收入、高职位”,所以,机场媒体的分众性最为突出,紧紧抓住了最高端的目标消费者。在所有大类中,价格最底的是车身广告,这也再次印证了车身广告是所有户外媒体中千人成本最低的媒体,随着市场的规范,相信其广告价格还有一定的增长空间。(见图一)
被过滤广告
北京目前各种户外广告形式超过40种,最小的户外媒体是地铁的梯牌广告,只有0.2平方米,规格是0.5M*0.4M。北京最大的户外广告有1024平方米,是万航渡路长宁支路东南角开开大厦楼顶的霓虹灯广告牌,一共有4面,每一面的规格是32M*8M。
在全市11个行政区中,以浦东和长宁的户外广告价格最高,分别是711元/平方米/月和664元/平方米/月。由于外滩和浦东国际机场均在浦东,所以对浦东户外广告的价格影响就特别大。同样原因,处于长宁的虹桥机场拉动了长宁整体的户外广告价格。(见图二)
北京媒体价值最高的道路是滨江大道(即外滩东方明珠周边),其次是南京东路步行街和延安西路。通过表一我们可以发现,最具广告价值的道路一般都属于主干道、商业街、机场路、高架和高速公路。
北京户外媒体价值最高的3个地方分别是浦东机场、虹桥机场和新客站,这3个地方的广告密度特别大,也特别集中,形式非常丰富。(见表二)
在户外媒体广告区域属性分布上,主干道、商业区、移动的车身及机场是户外广价值最集中的4个地方,占据了91%的市场份额。(见图三)
(其他区包括:住宅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娱乐区、旅游区、使馆区、食肆区、学院区等。)
通过简单回顾,我们可以解读到以下信息:
1.2003年上半年虽然受到SARS疫情的冲击,但随着下半年的强劲恢复,北京户外广告整体仍然呈现高速发展,较2002年增幅达到了26.5%。
2.2004年北京户外广告的刊例价有涨有跌,媒体价格的两极分化明显,强势户外媒体纷纷加价仍需等待空位,而那些经营风险高的户外小媒体出现了打折也无人问津的情况,整个市场调节的结果是:强者越强,弱者越弱。
3.对比去年同期,北京户外媒体成交额继续放大,2004年的户外媒体市场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4.北京户外广告中,机场是户外媒体单位价格最高的地方,车身广告是最具价格优势的户外媒体。
5.最具广告价值的道路和区域一般都分布在主干道、商业街、机场路、高架和高速公路和移动的车身。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总体规划综合协调同意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批准。对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违反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二)天安门广场地区及广场东侧、西侧各100米范围内;
(三)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四)钓鱼台国宾馆北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南至钓鱼台国宾馆南侧院墙的沿街地区,东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西至阜成路南一街路段南侧的沿街地区;
(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对其他不适合设置户外广告的道路和区域,由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长安街从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单路口以东(不含西单路口)的路段和天安门广场地区禁止有车身广告的车辆通行。但是,因举行大型活动临时调用的车辆除外。
第十一条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
(二)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
(三)设置在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上;
(四)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城市道路两侧以及三环路以内的其他地区,设置单柱式和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高度。
第十二条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
(二)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
(三)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居住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征得该建筑内居民的同意。
禁止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河湖、水库水面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空中设置悬浮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飞行的飞行器上悬挂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户外广告设施的版面不得出现空置。
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道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的;
(四)其他损害城市容貌和环境的。
利用公共交通的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并不得影响识别和妨碍通行。
第十八条在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设置的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设置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其他车辆(包括小公共汽车)禁止在车身设置广告。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的设置标准和规范。允许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运营线路和车辆,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公布。
第十九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粉饰建设施工工地围挡,美化市容环境,但是禁止利用施工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
在本市举办大型商业性活动,不得在举办活动地的场所外或者举办活动的区域范围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条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可以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前到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在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设置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并依法接受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市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出让,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选择和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者,可以依照本市有关特许经营的规定采取招标方式,也可以采取拍卖方式。
对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延长线(东起复兴门西至首钢总公司东门路段,西起建国门东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路段)、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两侧和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的招标、拍卖工作由其所在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新建电子显示装置等户外广告设施造价较高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超过4年。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确定的中标人为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特许协议、交纳特许权使用费用的,即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的特许权。
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通过拍卖确定的买受人为特许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特许协议,即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的特许权。
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特许权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获得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特许经营者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
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特许经营主体的,经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许权可以转让。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再次招标、拍卖的,原特许经营者在履行该户外广告设施特许协议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属于市人民政府已经授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规划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拆除,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依法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任人应当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依法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由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技术标准的,出现空置、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责令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应当在批准的设置期限届满拆除。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使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受到损失,且损失是由有关行政机关过错造成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市农村地区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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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金合欢:发表评论
发表时间:2007-3-25 20: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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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张家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6-22 9:17:11  发布人:sun  出处:张家港日报  阅读:132次
张家港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就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答记者问
记者:为什么要出台《管理办法》?
答:广告是城市的脸面,广告管理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张家港市的户外广告也迅速发展,广告业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美化了城市。但是张家港市的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还跟不上城市发展的步伐和要求,依然存在着一些设置布局不合理、规格档次不高、造型样式简陋、破旧污损严重等问题,影响了城市整体形象。因此,根据市领导关于加强广告管理,解决广告“视角差、品位低”的问题,我局组织人员到周边县市进行考察,并对本市广告管理进行了专题调研,在征得相关部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制定了《管理办法》。
记者:近年来,随着张家港市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及知名度的不断提高,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价值越来越高。在《管理办法》中,除了对户外广告进行了规定,还增加了对招牌设置的管理方法,那么什么是招牌?招牌设置又有何规定?
答:本办法中所称的招牌,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向外界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设置招牌时不能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交通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临街店铺在门楣上设置招牌,应当高度适当,不能超出该店铺两侧墙面,并配置夜景光源。招牌设置与户外广告一样,须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置。
记者:长期以来,张家港市对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有所忽视,各部门的管理职能也不是很清楚。在《管理办法》中,确定了怎样的管理体制?
答:为改变现行管理事权交叉重叠、分割脱节、效率低下的现状,新的《管理办法》设立了由一个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调的管理体制。城管局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组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组织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出让、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的发布资格、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及其监督管理;市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市建设、交通、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记者:若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管理办法》能不能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答:能。对于此类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可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其他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由市城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记者:如何取得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的使用权?
答: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出让,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等方式交易。出让期限一般为3年,具体期限在拍卖公告和招标公告中予以标明。取得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单位,应当按照出让合同支付有关费用,该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财政。
记者:新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若要审批户外广告,与以前有何不同?
答:《管理办法》更加注重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安全设置。在建(构)筑物上安装户外广告设施,应该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应当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制作、安装。若在建(构)筑物上安装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每年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http://www.hljggw.com/type_class.asp?card=2386&SMT_ypxxone_id=22&SMT_ypxxtwo=711&ypxxone=政策法规&ypxxtwo=地方法规
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6-26 9:28:25  发布人:sun  出处:许昌市人民政府  阅读:111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城市环境,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东城区、经济开发区、许昌县城区、市环城公路、市区各出入市口)、许昌至长葛快速通道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广告牌、电子显示牌(屏)、路名牌、站牌、门头(店面)招牌、标牌、画廊、实物模型等载体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彩旗、布幅、彩汽球、气模、遮阳伞等载体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
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重要地段、主要道路大型户外广告设置项目的评审、决策。
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论证,并对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呈报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四)接受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投诉。
魏都区、许昌县、东城区、经济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管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主体资格和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公安、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建筑及环境相协调,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真实、健康、合法,书写规范;
(二)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三)定期维修、保养,做到安全、整洁、美观。
第八条 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破坏自然环境、损毁城市公共绿化用地、损害市容市貌、危害公共安全、妨碍生产或生活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构)筑物控制地带以内;
(五)其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的区域。
第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达到安全要求。设置者应确保户外广告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经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在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需经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一条 利用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等设置大型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通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设置单位或个人,实行有偿出让。具体拍卖办法,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人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设置者的身份证明;
(三)设置场地使用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彩色效果图及平面位置图;
(五)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涉及占用市政、园林绿化、公路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户外广告申请人的设置申请,符合设置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空置。确需改变审批内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登记。
通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依照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审批手续即行失效。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如需转让的,设置人应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
(一)图案模糊的;
(二)文字不清的;
(三)灯光显示不全的;
(四)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等影响市容市貌的。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采用霓虹灯、泛光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设置夜景灯饰,并按照规定时间启闭。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20日,逾期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填充版面。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10日内应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因城市建设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广告设置单位限期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因社会或公共利益需要利用户外广告设施临时发布公益广告的,设置单位应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规定内容,相关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负有户外广告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广告经营或者接受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每处处以1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http://www.hljggw.com/type_class.asp?card=2396&SMT_ypxxone_id=22&SMT_ypxxtwo=711&ypxxone=政策法规&ypxxtwo=地方法规
冰城规范户外广告
发布时间:2007-4-10 10:21:43  发布人:sun  出处:生活报  阅读:215次
由规划、城管、工商、公安、行政执法等18个部门联合组成的哈市重点街路牌匾户外广告设施清理整顿办公室正式开始登记认定户外广告。前些年,哈市也曾对牌匾户外广告进行多次整治,但一直未能摆脱“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尴尬。
如今,清理整顿风暴再次刮起,清理整顿办的负责人之一吴松涛表示:此次规范户外广告属于政府行为,执法依据齐备,且采取了市直部门和市区联动的形式,规范违规牌匾户外广告只有长效机制的开始时间,没有结束的期限。
日常管理各自为政是乱源
牌匾、户外广告设施是城市景观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城市特色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城市文化底蕴和城市精神风貌的具体体现。对于哈市牌匾户外广告的整体情况,吴松涛表示,哈市户外广告整体现状杂乱差,部分区域牌匾、广告设置密度过高、形式陈旧呆板、比例尺度过大,商家牌匾和墙体广告混淆不清,仿佛给人脸上戴上了一个大口罩,严重影响建筑立面的整体形象。
据了解,哈市现存的245栋保护建筑也被广告包围得面目全非,城市景观环境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交警部门也多次发现,设置在交通标志和十字路口的户外广告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机动车驾驶员的行车安全,可以说,户外广告之乱,已经到了不治不行非治不可的地步。
究其乱源,相关人士表示,哈市户外广告管理涉及到工商、规划、城管、公安、行政执法等多个部门。以往,各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各自为政,缺乏密切联系和沟通,给违章私建户外广告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还混水摸鱼,私自无偿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
此次由哈市政府主管市长任清理整顿办公室总负责人,规划局牵头,城管、工商、公安、行政执法共18个部门人员参加,各区、开发区最高行政负责人任成员,纪检机关跟踪问责的组成机构,避免了各部门在过去的清理整治户外广告行动中“不能齐步走”的弊端。
规范户外广告有法规依据
“你凭啥说我家的广告违规?违规广告如何认定?合乎规定的广告啥样?……”连日来,很多市民用各种各样的提问表达了对清理整顿户外广告的关注。
对此,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的《规划法》、《广告法》、《交通安全法》,为配合哈市的户外广告清理整顿,有关部门出台了《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的六不准,并列举了国家机关楼体、损坏树木、影响交通等19种不得设立牌匾户外广告的具体情形。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编制完成了《哈尔滨市重点街路区域户外广告设施整治规划》,明确提出了博物馆广场、火车站广场、公路大桥周边、机场路、中山路、大直街等34条重点街路和重点区域以及245栋保护建筑的户外广告为清理整顿重点,并提出了具体的整治要求。起草完成的《哈尔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对广告设置禁区、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具体技术要求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将向社会公布。
此外,《哈尔滨市户外广告设置推荐形式设计范例》也已经完成。据哈市规划局城市设计处负责人介绍,该范例在借鉴了国内外先进城市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哈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原则,即:严格控制广告设施总量。街道广告均匀分布,楼体广告相对集中设置。在设置形式上以通透字体为主,强调小巧精致。尽量采用标准样式,充分体现哈尔滨的多元文化特色。牌匾、广告设施设置应与建筑结合,不遮挡建筑造型。鼓励运用铁艺装饰、欧式传统建筑符号作为边框、花饰。在照明方式上以内透光、程控霓虹灯以及LED光源照明为主。
违规广告逾期强拆罚5万
牌匾、户外广告设施清理整顿将采取哪些步骤,对合法与违规户外广告又如何处理?近日,来自政府各部门的相关人士对户外广告清理整顿的细节进行了通报。
从5日起,户外广告的登记认定已经开始,截至当日11时,已经有秋林广告、海燕广告等10家牌匾、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到设在城投公司的清理整顿办进行了窗口登记。有关部门随后将进行初步审查、提交会议讨论,而后进行分类处理,类别分为依法保留、补办手续、限期整改和限期拆除,处理结果是保留、整改后保留和拆除。
来自工商部门负责审查登记手续的整顿办成员表示,对发布户外广告未进行登记的发布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将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来自行政执法部门的整顿办成员表示,限期不拆,强制拆除的户外广告,将处以最高两万元罚款。罚款将罚缴分离,通过银行上缴市级国库。清理整顿办提醒私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应尽快自行拆除违规户外广告,以减少损失。据介绍,合乎规定并予以保留的户外广告,也必须与城管市容部门签订安全协议和日常维护、维修保证书。此次对依法保留的户外广告,还将改变过去一年一审一批的做法,执行批一次管三年的新规,切实维护合法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的权益。
http://www.hljggw.com/type_class.asp?card=2200&SMT_ypxxone_id=22&SMT_ypxxtwo=710&ypxxone=政策法规&ypxxtwo=相关政策法规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7-4-19 9:29:04  发布人:sun  出处:天津政务网  阅读:179次
津政令第114号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已于2007年3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规范户外广告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 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 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
外环线、高速公路和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严格控制。
第八条 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 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第九条 依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不得超过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不准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 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在前款范围以外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许可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设置路名牌、 候车亭、电话亭、路灯杆等公用设施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以及在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的,应先到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准予许可的,再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其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同意占用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 应当自行政许可准予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完毕; 逾期未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确需转让或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应当自设置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收到申请后7日内验收完毕。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三)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造型美观,装饰新颖。
第十七条 未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户外广告,供电部门不得提供电源,道路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占道手续。
第十八条 利用固定线路运营的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 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不得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设置的车体广告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禁止设置车体广告。
第十九条 组织举办文化、 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期满必须自行拆除。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经准予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 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
(二)户外广告破损、倾斜、残缺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新;出现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存有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
(四)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如需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准予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撤除。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保证一定的时间或版面用于公益宣传。
在经营性户外广告上暂不发布商业广告超过7日的, 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由设置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明确设置期限且设置时间超过两年的。
第二十四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因拆除造成的损失,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 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对未经准予设置的户外广告提供电源或办理占道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在各类活动结束后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 项规定,不及时维护更换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不发布公益性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 由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维护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和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办理户外广告许可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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