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集:赵作海后,更荒唐冤案如何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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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集:赵作海后,更荒唐冤案如何制造?
发布时间:2010-09-10 来源:南方都市报 类型:时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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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柘城县再生冤案,工作压力何以成了造假动力?

作者:周建邦

河南男子张振风因警察藏匿证据被以强奸抢劫罪判死缓,后来查出另有真凶,于是又一起“赵作海案”就此诞生。在这起冤假错案中,除具有与“赵作海案”相同的刑讯逼供之外,还有一个更为恶劣的“污点”,那就是办案警察余鹏飞有意藏匿重要证据,最终导致冤假错案。(《中国青年报》9月9日报道)

我们应该看到,张振风等人似乎与办案警察余鹏飞前世无冤今世无仇,余鹏飞何以要有意藏匿重要证据,为何要如此构陷张振风等人?根本原因,是因为当地抢劫强奸案件频发,使警方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压力”;更是因为上级部门对案情高度重视,要求警方迅速破案,使警方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压力”。

此前,我们曾看到警方因为“工作压力”,而将赵作海案之类的人屈打成招,我们也曾看到警方因为“工作压力”,而有拿神经病患者顶罪的荒唐闹剧。现在,我们又看到警方因为“工作压力”,甚至不惜有意藏匿重要证据制造冤假错案。警方为了“完成”工作,为了向上级“交差”,竟然可以让无罪百姓顶罪入狱!

常言道,“有压力才有动力”,“工作压力”本来是可以推动工作的。然而,我们却屡屡看到“工作压力”之下,某些官员由“人民公仆”摇身一变而成了“害人精”。何也?“自然压力使人现真形,社会压力使人表假态”,在那些无能无德的官员面前,“工作压力”往往成为了他们“造假”的动力。而官员之所以如此热衷于“造假”,甚至疯狂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其实质是为了头上的乌纱帽。由此可见,权力一旦异化,将是多么的癫狂?

“上级”是当下官员的权力来源,在有的人看来,只要搞定了“上级”,就可以确保头上的乌纱帽,甚至还有升迁的可能。就在这种一门心思搞定“上级”的“为官之道”中,公众利益完全就可以不必考虑,公共政策是否受百姓欢迎,也完全不必考虑,甚至可以将百姓视为草芥。

古之为官者,虽然也不乏贪官污吏,但大部分官员还是有政治信仰和道德禁忌的。在儒家思想的教化之下,忠君爱民就是古代官员的政治信仰。在道德方面,一则“春秋成而奸佞惊”,古之官吏有“青史留名”的道德追求,二则有一定的道德禁忌。而如今的官员,都有相当的科学素养,更应有“要留清白在人间”的追求和真正的“为人民服务”的信仰。如果缺少强有力的外部监督,那么少数官员为了自身的一己私利,为了头上的乌纱帽,肆无忌惮地胡作非为,则在所难免。

法制日报:冤案和封口都是公权滥用的毒树之果

李克杰 评论人

赵作海家乡又出错案,5农民蒙冤3年!2007年,商丘市柘城5村民因涉嫌抢劫、轮奸被抓,2008年11月商丘中院对5人作出有罪判决,其中最高刑期为死缓。2009年8月,河南省高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在警方补充侦查期间,今年5月,柘城县公安局接待了5人家属的上访,并对案件进行评查。在重新侦查中查获真凶,5村民涉嫌抢劫轮奸的事实不能认定。目前,5村民已拿到相关赔偿(9月9日《中国青年报》)。

不用说,柘城县公安局对5人抢劫、轮奸案的主动评查,重新侦查,及时查获犯罪真凶,与当地今年5月曝出的赵作海杀人冤案不无关系,是赵作海案对当地司法机关深刻触动和大力推动的结果。

但不管怎么说,由一起错案的暴露促使纠正执法问题,让另一起错案得到及时纠正,这于公于私都有好处,值得肯定。然而,柘城县在处理错案中的一些表现却令人失望,特别是对蒙冤者提出“三不”要求实施封口,让人怀疑对待错案的真诚态度。

据报道,几天前,一名官员给当事人的一位代理人打电话,要求代理人做被告家属的工作并约法三章,一是出来后不能上访,二是不能接受媒体采访,三是不能提出国家赔偿。或许是当地有关部门吸取了不久前赵作海案轰动全国、给商丘及河南司法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训,这次计划周密,行事低调,甚至还在“取保候审” 期间就对5名蒙冤村民进行了赔偿和补助,让他们“都很满足”,从而“心甘情愿”地配合封口。

作为个人,被蒙冤的5位村民及其家属可以不计前嫌,默默承受委屈和痛苦,但作为社会,尤其是以法治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社会,却不能对司法机关特别是司法人员故意制造(本案中DNA鉴定结论已排除了5人的强奸犯罪嫌疑,但该结论被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余鹏飞隐匿,涉嫌故意制造错案)的冤假错案淡然处之,更不能容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滥施淫威,压制公民言论,剥夺合法权利。虽然蒙冤者已获赔偿和道歉,但他们依法享有异议的权利。对他们的遭遇,他们既有权寻求法律救济,也有权鸣冤和发表评论。当地相关部门凭什么要求他们“不上访、不接受采访、不提出国家赔偿”?对于5位蒙冤村民来讲,蒙冤入狱是公权力滥用的结果,平反昭雪后被封口,意味着同样承受着公权力的滥用。

其实,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角度看,不仅不能对蒙冤者封口,司法机关本身也应该全面公开错案的相关信息,包括错案到底是如何发生的,是谁和什么直接催生了这一重大冤案,问题出在哪一环节,有哪些经验教训值得吸取,以及真凶是如何查获的,对蒙冤村民是如何平反昭雪的,支付了多少国家赔偿金,包含哪些赔偿项目,依据什么标准,所有这些都应当公之于众,接受人民监督。这既关系到司法机关改错纠错的诚意,有无表面文章敷衍了事的倾向,也关系到司法公正是否充分尊重公众知情权,能否让人看得见,司法机关有无不当打压公民权利或者因为自己犯错而拿国家利益做交易的情况。而柘城的“三不”封口,致使公众对冤案的全部信息无从知晓,无从监督,永远深陷迷雾之中。表面上看,这样做是保住了当地的形象和面子,但实际上却败坏了声誉,损害了地方形象,恐怕终究是得不偿失的。

新闻晨报:权力骄横如初 冤案并未终结

王琳 法学教授

3年前,河南商丘村民张振风因涉嫌入室抢劫、强奸被警方逮捕。2008年底,张振风成了一名死刑犯。和杜培武、李化伟等典型的中国式冤案一样,张振风的沉冤得雪同样依赖于偶然的真凶落网。两年后,张振风获释,我们只能感叹,这是张振风不幸中的万幸。

张振风的不幸不仅在于他早早就成了警方怀疑的对象,更在于他还碰上了一位骄横而傲慢的警察。知情人士称,当年进行的DNA鉴定实则早已排除了张的作案嫌疑,但当地一位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隐匿了该项证据。斗转星移,猫鼠易位,当年的侦查者现在也被侦查了。这位副大队长在身为嫌犯之后,一定会对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吧。

和其他中国式冤案一样,张振风案再次暴露出真实的基层司法生态:有罪推定、有错不纠、刑讯逼供、口供至上、官不悔过……如果没有意外的真凶落网,错误还将延续。

就算在被逼无奈的纠错之后,我们同样看不到道歉,看不到反思,也看不到制度层面的任何改进。相反,在有关部门看来,对张振风案的纠错还成了他们的政绩。《中国青年报》的报道称,就在2010年9月8日晚,商丘市公安局还向媒体发布了一篇题为《知错即改有错必纠商丘政法机关主动查究一起错案》的通稿。

知错即改,有错必纠,主动查究,多么美好的词汇——它居然把一宗错案成功改造成了一项政绩工程。请看通稿中的说法:商丘市政法机关在开展“纠正执法问题,促进公正执法”教育整顿活动中,通过案件评查,主动查究了张振风等5人涉嫌入室抢劫案……且问商丘方面,在真凶落网的情况下,难道你们还能有错不纠,坚持将错案进行到底吗?哦,是的,一错再错并非不可能。当年的DNA鉴定也曾证明了错案的存在,但却被一位副大队长通过人为隐匿证据,而坚持了错误。媒体披露的事实还有,在张振风等人当年被判刑之后,曾提起上诉。 2009年8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但重审直到真凶落网,也未开庭。在张振风案中,地方政法机关如此骄横与傲慢,何“功”之有?今天的将“错”当“功”,权力骄横与傲慢同样如影随行。

张振风等人身陷冤狱失去人身自由3年4个月,如今总算借真凶落网的幸运得以洗冤回家。然而套在他们身上的枷锁并未完全脱下,报道称,当地有关部门给他们下达了一个“约法三章”——“一是出来后不能上访,二是不能接受媒体采访,三是不能提出国家赔偿”。这“约法三章”中,分别对应着公民的上访权、接受采访权(言论自由)以及申请和获得国家赔偿权。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粗暴侵犯仍在持续,冤案并未终结。套用一句流行的网络语言:他们出了监狱,却又进入了一个更大的监狱。打造并守卫这个更大监狱的狱卒,正是商丘那些“有关部门”。而他们,正在以纠错居功,以限制公民权利来掩盖自己的违法,把坏事当作好事办来保护自己的乌纱。

如此不思悔改的权力骄横与傲慢,怎能防止下一次冤狱的发生?

新京报:对隐匿证据制造冤案者必须严惩

社论

在赵作海的故乡,又一起冤案浮出水面。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7年6月,河南鹿邑县村民张振风等5人因涉嫌入室抢劫、强奸被商丘市柘城警方抓获,2008 年11月,商丘中院一审判决张振风死缓。之后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直到一个月前,真凶出现,案件才有转机。

因为赵作海案件,“河南柘城县”被人记住。这看起来是一种巧合,但这种“传统”背后有着相同的发生机制,制度问题不解决,冤案还会重演。要解决,无非两句话: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司法机关必须接受有效的制衡、监督。

本案中当地司法机关片面追求破案率,导致基层司法防线全面失守。个别办案人员枉顾法律和当事人的权利,不惜刑讯逼供,甚至隐瞒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DNA证据,有意制造冤案。据要求匿名的知情人士介绍,张振风等5人因涉嫌强奸、抢劫犯罪归案后,柘城县公安局曾对5人抽血,与受害人体内残留的精液进行DNA鉴定。鉴定结论已排除了5人的强奸犯罪嫌疑,但该结论被现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副大队长余鹏飞隐匿。

如果说赵作海案件的制造者还有将“坏人”绳之以法的正义初衷的话,那么本案中在DNA鉴定已经证明被告人是无辜的情况之下,办案警察还是用隐瞒鉴定报告的恶劣手段将案子冤下去,不惜让张振风被判死刑,将自己的“破案率”置于无辜公民的生命之上。

所以,此次制造冤案的手段,无论是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来讲,都比赵作海案更恶劣。

那份DNA检测报告足可以证明当事人无罪,但办案警察隐匿了这份证据,他固然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要追问的是,接下来,是办案警察呈递了另一份假的检测报告,还是检察机关和法院根本没有要求警方提供这样一份关键的证据?一起冤案能够连闯三关,所以要问责的人,不仅仅是那一个办案的警察。

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罪判决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而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作案20余次,但很多案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不清……即使没有DNA的报告作为无罪证据,按法律,像这样事实不清的案子,就应该做无罪判决,所谓“罪疑从无”。

从十年前的赵作海、杜培武冤案,到如今的商丘冤案,我们应该追问:一系列冤案究竟有没有引起当地司法机构的真正反思?

现实并不令人乐观。9月8日,商丘市公安局针对张振风案向媒体发布了题为《知错即改有错必纠 商丘政法机关主动查究一起错案》的新闻。当地警方能够主动纠错固然是进步,但是其一方面又对自己大唱赞歌,倒有“坏事当成喜事办”的嫌疑。而受冤的当事人明显受到压力,对记者欲言又止。据代理此案的律师称:县政法委已经约法三章———不许上访,不许接受媒体采访,不许提出国家赔偿……

当事人被错关了三年,当地政府给了10万块钱,村民很老实觉得不少了,但这是国家赔偿吗?这是当地司法机关在认错吗?问题是不仅仅又发现了一起冤案,而是当地的态度与作为,竟然令人看不出新旧之别。

如今事件已经曝光,也无法继续隐瞒,接下来,当地政府应当公开认错、反省,将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给受害人一个明确的说法和真诚的道歉。同时,也应将所有的涉案公职人员绳之以法,严惩不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