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对外投资政策(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3:39:14

美国对外投资的特点与政策

 

一、美国对外投资的发展及特点

 

80年代以来,西方跨国公司迅猛发展,国际直接投资急剧增长,对整个世界经济产生深远影响。在西方跨国公司中,美国跨国公司长期居于主导地位,迄今为止,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仍遥遥领先于其它西方发达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初期,美国单独拥有资本主义世界工业产量的53.4%(1948年),出口贸易的32.4%(1947年),黄金外汇储备的74.5%(1948年),都占第一位,其对外直接投资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美国经济长周期的影响,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在速度和规模上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扩张态势,对世界经济影响深远。1989年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流出额约为2076.0亿美元,流入额为2319.8亿美元,2002年则分别增至6189.2亿美元和8576.4亿美元,是1989年的4.14倍和3.69倍。美国长达10余年的持续经济增长和低失业率状态下的低通货膨胀现象,客观上成为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扩张的根本基础。

 

    (一)美国近年对外直接投资的状况

 

根据美国商务部按照资金流出数额的统计,2006年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为2,268.24亿美元,比2005年的负127.14亿美元增长了1,884.05%,基本恢复到2004的投资水平。

 

表 1-1.1   美国近年对外直接投资总额比较                         (单位:亿美元)

   分类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对外投资金额

2,224.37

-127.14

2,268.24

增长率

71.96%

-105.71

1884.05%

(资料来源:美国商务部)

 

2006年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目的地国的前三名分别为荷兰(投资额为238.54亿美元,占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0.52%)、英国(投资额为223.02亿美元, 占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9.83)和加拿大(投资额为206.63亿美元, 占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9.11%))。美国对这三个国家的投资额占美国对外投资总额的39.9%.

 

表 1-1. 2   美国近两年对外投资国比较                           (单位:亿美元)

 

2005年

2006年

 

金额

比重

 

金额

比重

加拿大

167.89

132.05

荷  兰

238.54

10.52

英  国

108.73

85.52

英  国

223.02

9.83

日  本

76.36

60.06

加拿大

206.63

9.11

其它国家

-480.12

-377.63

其他国家

1,600.05

70.54

总 额

-127.14

100.00

总  额

2,268.24

100.00

                                                          (资料来源:美国商务部)

 

与2005年比,2006年美国对外直接投资主要仍集中在制造业,投资金额为561.60亿美元,高于2005年对该行业387.65亿美元的投资(其中对计算机和电子产品的投资为166.06亿美元,占第一位;对化工业的投资为145.37,制造业中的第二位),对开采业的投资金额为168.76亿美元,对金融(不含储蓄机构)和保险业的投资为366.38亿美元,对批发业的投资为264.41亿美元。对(非银行)控股公司的投资,改变了2005年负1,186.34亿美元,达到661.29亿美元。

 

表 1-1. 3         美国近年对外直接投资领域构成表                   (单位:亿美元)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金额

比重

   金额

金额

比重

开采业

140.59

6.32

113.78

168.76

7.44

制造业

536.80

24.13

387.65

561.60

24.76

- 食品

13.91

0.63

29.21

22.12

0.98

- 化工

113.36

5.10

90.78

145.37

6.41

- 初级和成品金属

22.98

1.03

-3.93

15.34

0.68

- 机械

34.26

1.54

38.31

41.23

1.82

- 计算机和电子产品

61.08

2.75

60.94

166.06

7.32

- 电器设备、器械和部件

9.41

0.42

7.30

17.46

0.77

- 运输设备

23.13

1.04

-6.67

24.43

1.08

- 其他

258.69

11.63

171.71

129.58

5.71

批发业

106.03

4.77

171.94

264.41

11.66

信息

-35.26

-1.59

69.32

79.39

3.50

储蓄机构

-3.04

-0.14

-39.41

-19.17

-0.85

金融(不含储蓄机构)和保险

240.86

10.83

202.42

366.38

16.15

专业、科技服务

83.89

3.77

42.81

55.50

2.45

(非银行)控股公司

1,013.53

45.56

-1,186.34

661.29

29.15

其它工业

140.96

6.34

110.70

130.52

5.75

对 外 投 资 总 额

2,224.14

100.00

-127.14

2,268.24

100.00

             

(资料来源:美国商务部)

 

  (二)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特点

 

  1.重视制定企业的全球发展战略。美国大公司总部基本上都设在美国本土。总部均设有公司的全球战略研究部门,负责调查本行业的国际市场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公司在全球运作中的战略定位、总体战略和具体执行计划,并对公司全球战略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适时调整和提出新的市场开拓战略构想。如3M公司的全球战略演变,从20世纪50-60年代以西欧市场为重点,70年代拓展到日本、中国台湾、南美,90年代开始,将韩国、中国、中欧列为开拓重点。美国大公司的对外投资,只不过是在执行其事先设定好的全球市场开拓与占领计划而已,他国的招商工作很难有效影响美国大公司的投资意向与投资决策。

 

  2.开拓国际市场时不计短期利益。当大公司确定在某国市场投资时,在初期的3—5年,甚至更长的时期内,他们并不计较当地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是否赢利,亏损也无所谓,而主要是依托公司的雄厚实力,开拓当地市场,占有当地市场,战胜竞争对手。所以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一些短期优惠政策,如“二免三减半”,对美国大公司来说并不奏效。

 

  3.严格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规范。维护企业良好信誉和形象,是美国大公司拓展海外市场中非常强调的。他们认为信誉就是金钱,信誉就是利润,信誉就是企业的生命。所以大公司都有十分严格的公司规范,要求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美国的法律和投资所在国的法律。办事规范、员工廉洁是美国大公司的一大特色。同样,他们也要求投资地有一个比较好的法律法规环境,做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严格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美国大公司的竞争力,很重要的是体现在他们拥有的技术秘密、知识产权和专利上。在对外投资中,技术专利许可和转让,有着很大的比重。他们要求受让方或合作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保护他们的专利,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在选择投资区域时,该区域内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成为他们的首选条件之一。

 

  5.在发展合作中排斥第三方。主要表现在美国大公司具有较强的垄断倾向,要求合作方不得与第三方合作,并且不能让第三方持有企业股权。如美国的杜邦公司、3M公司在与浙江的传化集团、衢化集团等寻求发展氟化工、日用化工方面合作时,提出的前提条件是浙江企业已经合资的日资与俄罗斯股权必须退出,所以洽谈至今难有进展。

 

  美国不同类型大企业的海外投资领域、投资重点有所不同。主要的投资方式,一是开设制造分厂;二是开设零售连锁分店;三是设立地区投资中心;四是设立地区研发中心;五是授权许可生产;六是设立产品维修维护中心。

 

(三)  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演变

 

  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①清除或减轻由于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以及非国民待遇下的鼓励或补贴所造成的市场扭曲;②调整对外国投资者的某些积极待遇政策;③强化市场的监管,以确保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传统上美国对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首要目标是利用对外经济援助为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争取种种便利条件,从而获得对外投资的自由和安全;其次是通过双边乃至多边贸易谈判达到对外投资和利益的最大化的目的(如避免双重征税等);第三是国内企业为规避“反托拉斯法”而在海外进行购并和投资。

 

  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国际收支逆差加剧,美国政府一度限制资本的外流:1963年征收利息平衡税,1965年对资本外流采取自动限制办法,1972年提出《1972年对外贸易与对外投资法》等。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美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仍然日趋自由化。

 

  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也日益重视中小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上的作用。如为了改善国际收支,美国政府开始鼓励中小制造商和服务商对外直接投资以进入海外市场,措施有:建立小企业发展中心,对高科技小企业提供资金援助及实行小企业技术转让计划等。

 

  近来年,美国政府对“反托拉斯法”实施重心有所转变,从单纯关注兼并规模的大小转变为兼顾集中对技术创新所带来的影响。在不威胁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政府并不反对通过兼并等方式来加强美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美国鼓励本国企业向全世界投资,政府常常与外国政府磋商谈判,签订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来为对外直接投资开路。1992年以前,美国只与11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议,而1993年至1997年的4年中就与19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议,同时还正与10个国家进行协议谈判。目前,与美国政府签订双边投资协议的国家共有38个,从而为美国企业投资海外市场提供了优良的环境保障。以非洲为例,美国对非洲的投资和贸易无论从质还是从量来看都居美国对外经济的末位,但政府的《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的增长与机会法》提案却仍得到了众议院的批准,该法案要求本国进出口银行应增加对非洲的融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应更多地担保美国企业对该地区的投资等。

 

  其后,面对全球化的浪潮和新经济的兴起,如何保持和占领国际市场乃至对外投资市场的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克林顿在1999年总统经济报告中又提出:“创新对美国经济的长期业绩十分重要,任何干扰创新的政府政策,无论其多么合理,也要付出代价。所以,政府在竞争政策、环境管理和电力改造等领域要保证不仅不干扰创新,而且做到培育有益的技术变革,并使自己与该变革相适应,促使美国政府对本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在全球化和新经济的平台上更加迅猛发展。1999年11月14日美国政府实行《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后,短时间内就使美国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兼并、对外直接投资等手段成为世界排名前列的公司。这一方面使美国跨国公司的筹资成本降低,另一方面也使企业在金融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成本降低,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另外,美国政府通过的新《电信法》等行业法规,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以美国电话电报公司为例,虽然1997年对西南贝尔公司的合并被美国司法部否决,但其对外直接投资的活动却十分迅猛。该公司在已对美洲的加拿大、墨西哥、委内瑞拉,欧洲的英国、荷兰、瑞典、西班牙、乌克兰,亚洲的印度、台湾、日本等国或地区通过直接投资设立合资企业外,其与英国电信公司(BT)的合资企业又将进入韩国市场,同时还与BT及日本电信公司进行资本合作,对海外市场直接投资生产。2002年美国国会恢复了中断达8年之久的总统贸易授权,这表明了美国加强国内市场保护和积极拓展国外市场的决心。

 

所以,从美国政府对外投资政策的演变来看,美国政府投资政策的相关变化客观上起到降低美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成本,促升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和速度的作用,对巩固美国经济地位及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影响深远。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

 

(四)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

 

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按照美国商务部的统计,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母公司的股权投资;跨国公司体系内部资金流动净额(流出-流入);国外子公司的利润再投资。

 

80年代以来,美国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中,汇款投资的数额增长缓慢,在资金来源中的比重大为下降,而海外子公司的利润在投资增长迅速,所占比重节节上升,并超过汇款投资而成为美国海外直接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80年代以来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结构具有以下特点:

 

1.美国跨国公司向国外的汇款投资占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年增加额的比重不断下降,并日益退居次要地位,且呈现很不稳定的趋势。进入80年代以来,美国对外汇款投资连续几年出现负数,1082-1985年间,总计为237.13亿美元,这意味着在此期间,美国跨国公司不仅没有增加对国外的汇款投资,而且从国外抽调了数量可观的资金汇回国内,但在1986-1989年,美国逐年增加对外汇款投资,四年总计增加汇款投资296.06 亿美元,占该期间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增加额的21.4%。1994-1995年期间,美国对外汇款投资增加了526.62亿美元,占同期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增加额的36%。

 

2.美国跨国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在直接投资额中所占比重大大下降,有些年份则出现负数。1982-1989年,美国对外股权仅为7.24亿美元,仅占同期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增加额的0.4%。其中,1988和1989年,美国不仅没有向外国进行股权投资,而且分别从国外子公司抽回顾全投资54.69亿美元。到了90年代,才出现反弹,1995年股权投资达416.17亿美元,展对外直接投资增加额的42.9%,仍低于利润再投资的比重。

 

3.海外子公司的利润再投资日益成为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在资金来源中的比重越来越高。1982-1989年,美国海外子公司的利润再投资额高达1392.43亿美元,占同期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增加额(1621.2亿美元)的85.9%。1994年及1995年利润再投资额分别为116.98亿美元和416.17亿美元,分别占当年对外直接投资增加额的70.3%和60.8%。这表明,美国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的利润再投资已成为美国海外直接投资的主题。

 

(五)美国对海外能源开发的支持

 

由于工业先进国都是能源消费大国(对原材料的依赖程度会随着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而有所降低),它们更容易将这个问题上升到国家层次上进行总体设计。美国法律在对一般性企业和国内产业进行限制垄断的同时,对资源性行业和外向型行业网开一面,《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允许美国资源性行业实行行业垄断,培育资源性企业主体的规模,争取根本的竞争优势。《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则扩大了本国跨国企业在海外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保护范围,通过签订各种双边、多边协议保护企业多种权利,免受歧视性待遇。

 

  对资源性企业,除提供常见的融资支持、贷款保证和投资保险之外,还针对资源开发的不确定性,由政府出面,建立和维护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系统,利用地质勘查技术优势,向跨国企业提供信息服务;针对资源的日渐耗竭性,早在1913年在税则中就正式将资源耗竭补贴制度化,允许企业在税后净利润中扣除一定比例,用于寻找新资源;而在企业自身能力不能涉及的领域,政府还会采取非经济手段予以协助,有时甚至不惜为此动用军事力量,尤其在油气资源方面表现最为突出。

 

  众所周知,美国在中东多年来苦心经营,近年则将注意力转向中亚地区。通过对外投资美国控制了该地区大量的石油资源和天然气资源,尤其是通过加强军事联系,确保油气供应安全,这一意图表现得最为明显的是绕开俄罗斯,耗资36亿美元,历经10年建成从里海到地中海的全长1770公里的BTC(Baku-Tbilisi-Ceyhan,即巴库-第比利斯-杰伊汉)输油管线,以确保里海油气输出。

 

二、美国促进本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保障

 

(一)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

 

美国十分重视海外投资的法律支持,二战后,专门制定了《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扩大对海外投资的保护和支持。

 

1.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美国最早于1948年开始实施“马歇尔计划”时,率先创立了这一制度。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奖励、促进和保护私人海外投资的安全与利益是美国政府始终如一的基本政策。1961年,美国国会通过新的《对外援助法》修订案,同年设立国际开发署接管投资保证业务。从这一年起,美国政府规定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仅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到1964年已认可的海外投资保证总额增至15亿美元,1967年5月,同美国签订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达79个。1969年,美国再次修订《对外援助法》,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它是联邦行政部门中的一个独立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承担大部分国际开发署的对外投资活动业务,现已成为主管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证和保险的专门机构。

 

2.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

 

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初就开始对私人对外直接投资实行纳税优惠。后虽经多次修改,但仍是政府支持和鼓励美国私人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工具。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主要是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收延付、税款亏损结算和亏损退回等等,以及关税方面的优惠,主要是通过实施“附加价值征税制”来实现。

 

(二)对外签订的多边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以及利用国际经济组织,美国政府对本国私人海外直接投资进行外交方面的支持与保护。二战后,美国制定了许多旨在保护美国私人对外直接投资利益的法律,其中重要的有《美英贸易和金融协定》、《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肯希卢伯修正案》及1974年贸易法中的限制条款。此外,美国还广泛利用它所发起和参与的国际组织为本国海外私人投资服务。

 

  为保证海外企业的权益,确保最惠国待遇以及促进与缔约国的资金、技术交流,日本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截至1999年,美国共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达1,856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达1,982个(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

 

三、美国境外投资管理体制

 

     1.美国政府的“国家出口战略”

 

80年代以来美国外贸收支逆差不断扩大,美国政府把促进美国经济安全利益、赢得更大国际市场放在其对外经济战略的首位。为实现这一战略,美国政府从里根连任美国总统的1985年即通过颁布“贸易政策行动计划”,开始了外贸政策的全面调整。再经过布什政府1989年制定《国家贸易政策纲要》和 1992年通过 《扩大出口法》到克林顿1993年执政后提出和实施“国家出口战略”,完成了从自由贸易政策到自由与公平贸易政策的转变。这一政策的目标在于:扩大自由和开放贸易的范围,在继续开放美国市场的同时,保证外国市场对美国市场的开放,保障美国获得更多出口机会。 

 

       1993年9月,克林顿总统宣布将实施一项“国家出口战略”,旨在从战略角度考虑贸易的发展,这在历届政府中是相当突出的重要举措。首先,成立了由19个部门参加的“贸易促进协调委员会”(包括商务部、农业部、内务部、劳动部、国务院、财政部、国防部、能源部、运输部、国际开发署、环境保护署、进出口银行、经济顾问委员会、美国新闻署、贸易发股署、贸易代表办公室、管理和预算署、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和小企管理局)。克林顿曾指示作为“贸易促进协调委员会”主席的商务部长布朗,要对联邦政府的出口促进和出口融资计划做一次详细的事议。在19个部门官员先后会见并征求了1500多名来自私营部门、公司、州和地方政府及学术界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对计划的成效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经过了为期6个月的审议后,审议小组提出了65项行动建议。这些建议构成了“国家出口战略”的基础,从而广泛地强化和更新了美国政府在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方面的作用。 

 

     2.商务优先次序

 

     实施“国家出口战略”要求制定明确的商务优先次序,并据此进行资源配置。由于实施出口促进的计划预算资金有限,加之种类繁多的竞争需求又难以界定,因此从联邦政府政策上必须使现有资源流向政府优先考虑的最佳出口部门。从美国经济和就业增长着眼,美国联邦政府优先考虑对发展环境、信息、能源、交通运输、卫生保健和金融等领域提供人力支持。

 

      3.对主攻市场的不同战略 

 

    美国的传统出口市场是西欧、加拿大、日本和拉美一些国家。《出口战略》不仅加强了传统市场的战略措施,而且制定了“新兴市场”战略。重点开发墨西哥、阿根廷、巴西、中国经济区(含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印度、印度尼西亚、韩国、波兰、土耳其、南非等10大新兴市场。美国认为,今后20年内该新兴市场的进口额将占世界进口总额的40%以上,其幅员大、人口多、需求广、经济增长快,可为美国出口提供重大机会。然而,由于“新兴市场”的市场进入问题比传统市场更复杂,美国公司更需要政府的帮助进人新兴市场。为助美国公司开发新兴市场,美国政府有选择地在一些新兴市场建立了商务中心,如圣保罗、雅加达和上海等地。美国在开发“新兴市场”方面的重点是高技术产品部门,如电信、汽车、医药、环境保护技术和产品以及基础设施工程,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和建立工业标准等如美国企业认为进入韩国市场较为困难,美国政府便努力迫使韩国开放汽车和电信等关键部门,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对其他市场的战略:首先,对拉美、亚太市场,政府协助美国工商界抓住与拉美地区邻近的天时地利以及亚太地区经济增长较快的机遇扩大出口;其次,对日本、加拿大、西欧这些吸收美国口50%以上的传统市场;美国政府的战略是继续压日本开发市场,充分利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提供的机会扩大对加拿大的出口,抓住西欧经济开始恢复增长的机会扩大出口;再就是对俄国和其他新独立国家、东欧、中东等过渡经济国家主要着眼于未来,政府帮助企业加强与这些国家经贸往来,促其发展经济,实现政治稳定。  

 

     4.境外投资管理机构

 

     为了确保政策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美国政府在已有进出口银行的基础上,又先后成立了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美国贸易发展署(TDA)和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等机构专门为美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和促进出口提供从信息到资金方面的服务。美国联邦政府的许多部门,如商务部、财政部、运输部、能源部、农业部等也都先后成立了促进出口的机构。政府所设促进出口的机构主要是为企业拓展海外投资和促进出口提供各类信息、咨询、同行性研究、培训、举办研讨会、展览及其他相关服务。

 

    商务部是美国主要的综合经济部门之一。负责管理国际贸易和促进出口的主要执行机构是国际贸易管理局和出口管理局,其主要职能是实施美国贸易法律法规;拓展贸易;研究与监督多双边贸易协定的实施;进行出口管制等。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非党派性质的、准司法联邦机构。它的职责范围包括判定美国内行业是否因外国产品的倾销或补贴而受到损害;判定进口对美国内行业部门的影响;对某些不公平贸易措施,如对专利、商标或版权的侵权行为,采取应对措施等。同时,美国际贸易委员会与商务部共同负责美对外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工作。

 

5.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基本情况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直译为海外腐败行为法,是所有在海外市场寻求商业机会的美国企业必须烂熟于心的一部法律,1977年颁布后经过3次修订,至今已有29年的历史。

 

  一般而言,《海外反腐败法》禁止美国企业以获得某项业务或维持商业经营为目的向他国官员行贿。此外,其他由联邦调查起诉是否违反州商业贿赂法案的法规也同样适用于该法案,诸如邮寄或电报诈骗法、传播法等。

 

  美国司法部是该法案的执法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协助监管,美国商务部法律办公室负责回答美国出口商们对《海外反腐败法》的基础问题并解释该法案的基本条件和制约条例。其中,司法部负责所有外国公司、本国公司和自然人的民事执法和刑事执法,SEC负责发行人违法行为的民事执法。(续)

 

(中国贸促会驻美国代表处 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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