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领导不下井出事故罚上年工资80%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09:12:33
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领导不下井出事故罚上年工资80%2010年09月09日 15:16法制晚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137条

本报讯(实习生 王晟)今天上午,本报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年工资的80%。

针对一些煤矿领导没有履行好带班下井的规定,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为了防止煤矿领导作假,规定还明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另外还规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重大事故 可依法关闭

规定的第二十条明确,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煤矿罚款规定

(无领导下井出事的煤矿)

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的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重大事故 责任人终身禁任矿长

该规定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同时,还要处以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主要责任人罚款规定(无领导下井出事的煤矿)

1.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早前报道:

2010年7月8日:国务院:煤矿领导要轮流带班和工人同时下井

2010年7月23日:国务院再次强调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

内地拟规定无领导下井时矿企作业人员可拒绝下井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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