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制不改腐败难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3:36:44
吏制不改腐败难除 
    反腐倡廉是政府狠抓不放的大政策。但也无庸讳言,这些年腐败势头并未见根本好转,最新事件是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落马。究其祸根,吏制不善难辞其咎。吏制,辞海上没列为辞条。把它解为“官员(公务员)的任用、奖惩、升黜”,大约差不多。官员是替13亿百姓管理国家事务的,公权、公产都在他们手上。如果用非其人,贪鄙昏庸之辈当道,自然就会发生一系列不干不净的丑闻。

闭环操作

    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它选举同级政府首脑。但同时还有一条没列入法律文本的硬槓槓:“党管干部。”实际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杀予夺大权掌控在组织部门手中,而组织部门在安排干部时,虽然也都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步骤,提出备选名单,但最终确定又往往“惟一把手(党委书记)之命是从”。

    于是就形成了一个封闭系统、一个连环套:上级(例如县)的一把手某甲授意组织部门通过正常的程序,经人大(或党代会)把自己相中的某乙选为下级(乡、镇)的行政首长或党委书记;某乙又通过安排候选人的方式使自己认可的人成为本级与上级人大代表(或党代表);这些人大代表(或党代表)自然就投票选某乙为乡长、镇长,选某甲为县长或县委书记了。这样,各级官员名义上的“民主选举”、“百姓授权”,就被实际上的“上级授权”取代了。

    “上级授权”是典型的“人治”,只能寄希望于“好人”、“清官”、“伯乐”。而这是靠不住的。某时某地,可能“清官”在位,惠及一方百姓;“伯乐”主事,启用一批良驹。而人是会变的。

    在充满诱惑又缺乏监督的权力场中,今日的清官,明天可能沉迷于财色;今日的伯乐,明天可能变得醉眼朦胧;今日的良驹,明天也可能变成驽骀。一旦这种情况出现,就会上下呼应,左右配合,一大片干部都会发生某种程度的质变。近年来买官、卖官、窝案、串案时有发生,这封闭的连环套式的“陞官图”恐怕难脱干系。

秘书干政

    一把手说了算,连带着一把手秘书的身价也就高了起来。在中国,对“秘书能量”谁都不敢小觑。有些话对首长未必好说,有些事找首长未必好办,可只要想法把秘书搞定,他往有关方面一吹风,也许就大功告成了。这是尽人皆知的一条潜规则。

    更为普遍的情况是,因为是首长的心腹,当了几年秘书之后便被外放出去,成为下级地方或部门的大员。其中有些人不自检点,凭着自己“来头大”、“靠山硬”,胡作非为起来也就容易畅行无阻。当然,这都是一把手的神威在起作用。

    正如大观园里的鸳鸯,从贾母房中出来,到哪儿都高人一头一样。这就给个别心术不正之徒提供了“打着首长旗号干坏事”的机会。还有更糟的情况,首长自己走上了歪道,又想装正经,就成心让秘书或前秘书出面折腾,给自己做遮羞布。前两年倒台的“河北王”程维高(连续十多年任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的前后几任秘书就都腐败透顶,有的被判了死刑,有的被判了无期。

监督缺位

    防止腐败的最可靠、最有效的办法,是把各级官员置于广大民众的监督之下(包括舆论监督)。只有那些当官的真地懂得怕老百姓,懂得自己是民众花钱雇的“佣人”,而不再眼睛总盯着上级了,才能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新三民主义”真正落到实处。

    公民群众、普通党员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监督、检举权,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是上了党章宪法的。遗憾的是,地方一些党性不纯、作风不正的当权者,根本没把这些大法放在眼里。

    “孩子总是自己的好”,当他们亲手提拔的下级官员受到举报后,难免有锥心之痛,在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他们很难作到客观公正,于是就出现了种种党纪国法所不容的怪现象:写给上级的检举材料落到了被检举人手里;追查匿名举报人;举报人遭打击;群体性上访活动被军警打压;各地信访部门陈年积案久拖难清,一些受害民众成了“上访专业户”。

    “河北王”程维高打击报复举报人郭光允事件最具典型性:郭坚持八年揭发程和他的秘书李真一伙的违法乱纪行为,竟长期被扣上“污蔑省委领导”的帽子,被开除党籍公职、劳教两年,弄了一身病,亲友20多人受牵连。

    腐败分子一旦东窗事发,当然难逃法律追究。在这个环节,也有明显的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常常暴露出“人情大于法”,特别是“首长干预”的弊病。其一,以党纪政纪处分代刑罚;其二,无原则的“保外就医”;其三,量刑不当,罚不当罪。

    程维高就很神,他的秘书们死的死、无期的无期,而他竟然只是“开除党籍,取消省级待遇”了事。且不说他的腐败事实,单算他迫害举报人那一笔账,让他蹲上三五年大牢,也绝不为过。

惩处不严

    治重病需下猛药。针对中国当前动辄几千万、上亿元的资金外逃、各行各业腐败成风的严重现实,为国家长治久安计,对腐败分子不能再这样手软了。

    当然,也无须大开杀戒,但却不妨参照有些国家的“按罪量刑”办法,该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对那些罪过大、情节重的害人精,判他个一二百年,让他揹着沉重的精神十字架,在牢房里吞食自己酿造的苦果。这对他本人、对后来人,都有极大的震慑力。

    还想说的是,在“吏制”建设中,也应体现“责权统一”的“问责制”,对那些有“嗜痂之癖”,违拗民意而重用劣官、赃官的人,也应有所责罚。那种拍板任用下级官员的时候一把手说了算,下级官员出了问题就用“党委集体决定”搪塞,以致于“没人挨板子”的荒唐作法,不能再继续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