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颠倒、重重冤案冤狱续篇之一,另判,同一事实不同的判决方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3:12:03
是非颠倒、重重冤案冤狱续篇之一,另判,同一事实不同的判决方式
本篇为《制造了七十二个嫖客冤案的呼图壁,今天明目张胆地制造是非颠倒、重重冤案冤狱》续篇,同一事实的另一种判法.
在林毅这样的枉法裁判者领导下,呼(2006)刑初字第0083号案法官难以公正判决,而是直接引用了林毅的判决,出现的矛盾说法和做法令人难以理解.林毅的判决说我们有过互殴,在我的起诉这个案子中,法院明显地不能自圆其说,变换了说法,判决书说不能证明是由曹伟凯一家造成,由此,判决对方无罪,不承担经济责任。
为了达到为罪犯开脱罪责,实现了谎言化定案。
张玲的报警记录 Zhang Ling report to the police notes

这份物证进一步得到了民警证言的确认 This material evidence the confirmation that has gotten policeman further to testimony

对方连皮外伤都没有的骨折说是我打的都让我承担,我的伤不是他们打的,那又是怎么造成的呢?我母亲的伤又怎么来得呢?没有在伙房的一点反击,那有我的今天.我的这本能的反抗,正是被告犯罪力度的佐证,它减轻了我的受害.说明不法侵害的力度.在举证分配上,既不公平,又不否合刑案审判原则。
这个判决,和曹的诬告判决书(2006)呼刑初字底16号不同,将第一现场的证据写在判决书上了。同一法院,统一事实,不同做法。
我提交的三份民警笔录和我的派出所口供怎么成了对方的证据?同一证据能双方重复举证吗?
隐瞒了口供方面的真实证据,而引用了对方歪曲我方口供的派出所笔录,这一笔录那里说了在外面打架的事实?
呼图壁县法院将本来同一事实伤者的起诉分案审理,使本案在判决上受到其他裁判案件呼刑初字0016号案影响,法官不能独立办案。受昌中一民终字第35号案结果的影响,不能进行先刑事后民事的司法原则加之,派出所在办案时,有意包庇对方,当时不看现场。本来提起公诉的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的严重犯罪者逍遥法外。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 Criminal additionally civil judgement -1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Criminal additionally civil judgement -2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3 Criminal additionally civil judgement -3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4 Criminal additionally civil judgement -4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5 Criminal additionally civil judgement -5

0083号案件审理及判决存在主要问题:
一、审判违法,成年人与未成年不分案不公开审理。
二、法院对有关破门血迹证据不主张鉴定,任凭被告信口雌黄。
对最能说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血迹问题法庭予以了回避,对方律师甚至说,血迹不能证明案发现场.
法院用连我都没见到的第二现场办案,而将证据确凿的第一现场没有考虑,引用呼刑初字第0016号案和昌中一民终字第35号案结论的这两案更是将第一现场彻底的回避了,有关证据隐瞒了.
2005年7月5日21日多,他们一家破我伙房门而入,双方共有五人受伤,他们一家四口中有三人,曹芳没有受伤,上诉方有两人均受伤,曹伟凯和曹锋外皮损伤伤口均为唯一,血迹全在我家伙房。说明打架现场在我家伙房。
对这一证据法院没有采取鉴定或案件移送其他职能部门,以进一步查清案情。引用结论的呼刑初字16号判决更是没有提及。
三、有关证据不予调取。证人未允许出庭。
1、曹伟凯妻子张玲的110报警录音。这份证据不仅证明了张玲在现场的报警,还有她家其他人的所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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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曹家霸占我家林地一事,有林权证能够说明问题.这一申请法院没有容许,等于放纵了犯罪.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法院没有考虑举报曹伟凯张玲伙同公勇倒卖村民宅基地问题.而这正是案件的起因所在.
四、郭振茂在派出所笔录上作弊证据确凿,明显包庇偏袒对方,在这种情形下,竟然用我没去过的第二现场定案.
对方用我的笔录说我承认了第二现场的存在,这两页主要笔录上可不是这样说的。为什么我提供了我的这个口供判决书上不写,而让对方用这个口供有意恶意歪曲事实,并成为对方抗辩的证据?
马兴龙笔录-3

在我已经叙述完事件经过后,郭振茂又自己重复纪录,使我不得不更正笔录,暗藏杀机!但始终没有达到记下第二现场的问题。
马兴龙笔录-4

五、判决书没有说清张玲报警内容,而是采用了后来在派出所的伪证。
六、隐瞒我方提供的派出所笔录、016号案开庭部分笔录、法院调取的公安民警笔录、曹峰二审答辩词。而是认可对方提供我方提供的派出所笔录、法院调取的公安民警笔录,歪曲其内容,回避真实现场的说法定案。
这一原始证据被告明确地认可了曹伟凯和曹峰受伤在我家。而引用结论的呼刑初字第16号判决没有提及这一内容。
被告无耻地说我的派出所笔录上记载了打架的时间、地点和经过,企图与他的口供混为一谈,浑水摸鱼。我的口供上说的打架地点非常明确地说是在我家伙房。
他来打我是报复,完全是不法侵害。我打他们是正当防卫,并没有达到应有的目的、效果而致使自己和母亲受伤。法院一直将我的这一口供断章取义作为认罪供词是极端错误的,为什么我说他打我的的情况就不能认定呢?而且有相关公安证据证实.他们的口供明显矛盾,没有证据证实.
公安笔录证明了张玲、曹峰作假口供与与张玲的报警口供不一致,且有许多矛盾。
他们都说我打他们的时候,因为曹伟凯没有防着被打倒,那么曹伟凯躺倒的位置距曹峰所处位置约14米,这一严重违反常识的说法,完全可以断定其说谎。
这也说明案件起因在于他们企图霸占羊圈。这一说法与其在派出所的说法基本相同,但与张玲110报警记录矛盾。张玲当时的报警极为可信,与物证相互印证,且与我方口供吻合。
曹峰在民事案件二审的答辩词中认可了血迹的真实性。
开庭提交的现有证据就可以证明他们私闯民宅的事实,而法院一直在听信谎言。
七、判决书回避派出所扣押物,这一证据与派出所三民警口供、我的口供、我母亲马六妮的口供、张玲110报警记录非常吻合的说明第一现场的存在。
用派出所民警赶到时所见现场定为打架现场是极为荒唐的,何况曹家人把我打进主房后,他们到那去了我又没有见到。
曹家人受伤连说不明白的骨折都让我承担,我的伤不是他们打的,那又是怎么造成的呢?我母亲的伤又怎么来得呢?没有在伙房的一点反击,那有我的今天.我的这本能的反抗,正是被告犯罪力度的佐证,它减轻了我的受害.在举证分配上,既不公平,又不否合刑案审判原则。
总之,法院将真正的案发现场彻底地回避了.本案应该转入公诉程序,而不是轻易地放纵犯罪.曹伟凯和派出所伪造的第二现场,完全属于我家宅基地,判决书引用016号案判我有罪,赔偿全部经济责任,何其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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