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想象力的判决:醉驾致4死2伤,只判3年还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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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颠覆想象力的判决:公主岭市醉驾致4死2伤,只判3年还缓刑!

作者:秀才江湖


2008年7月7日,28岁的公主岭市中医院司机毛某,携妻子张某和一帮朋友,酒后快速驾驶该单位的急救车,先后与常某、孟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相撞,致妻子在内4死2伤。交警部门认定:毛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酒精测试,毛某血液中酒精含量0.30%。毛某称开车前只喝了不到一瓶啤酒,但其朋友称他喝了4瓶啤酒。事发后,公主岭市中医院赔偿死者常某家属23万余元、死者李某家属25万余元、死者冯某家属24万余元。


近日,公主岭市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毛某驾车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http://news.sina.com.cn/s/2010-05-23/021220327352.shtml


我不是法盲,可是我实在看不懂如此匪夷所思的判决。酒驾导致4死2伤,竟然如此轻描淡写,只判3年还缓刑5年!有没有搞错?我真搞不懂,到底是肇事人在酒后(也许是醉酒)驾车,还是法官在酒后断案?如果说钱可通神,可奇怪的是,毛某赔的也不多呀,4死2伤只赔了几十万,人家富二代胡斌就撞死一个谭卓还赔了100多万,还照样被判3年,还普遍被社会嫌轻。这哥们牛!比胡斌牛!胡斌摆不平的他能摆平!当年,胡斌的母亲在庭审现场含泪叫屈,如果听闻此判,她恐怕要羡慕死了。



套用一句小品台词:“同样是人,人与人的差距咋这么大呢?”同样是开车撞死人,人与人的差距咋这么大呢?狱中的孙伟铭、张明宝、胡斌,如果你们看到这个判决,不知做何感想?去年9月8日,成都法院对导致4死1伤的“孙伟铭醉驾案”终审判决,判决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无期徒刑;去年12月23日,南京法院对造成5死4伤的‘张明宝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去年7月21日,杭州法院对飙车撞死谭卓的“5.7”交通肇事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斌有期徒刑3年。



我还是不懂,开车撞死人有两套断案标准,重则危害公共安全罪,轻则交通肇事罪,即使本案法官可以利用自由裁量权徇私枉法,最轻的交通肇事罪最低量刑标准也是3年以上还不带缓刑。本案撞死4人只按最低量刑标准判决,还缓刑,没有猫腻,谁信!?除非法官是你爹!至于什么猫腻,只有法官和当事人最清楚!我只能隐隐约约感觉到一点‘贾雨村乱判葫芦案,白玉为堂金做马’的影子。



‘鉴于其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不就是酒后驾车撞死人吗?一看现场就一目了然,又不是谋杀强奸案情复杂,还用的找‘供述罪行’吗?一句话,承认是你撞的不就得了!即使你不承认,目击者、受伤者也不是瞎子、哑巴,有目共睹的事情,却冒出一个‘其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明显的‘欲减之罪、何患无辞’!认罪态度好,谁看见了?还不是法官说了算!如果不对法官‘意思’一下,就算你态度好的感天动地,也未必会理你这个茬!



我与罪犯无冤无仇,我的发帖动机不是为了把他送进大牢,我只是厌恶暗箱操作的司法黑暗,希望天下的法官都能秉公执法。此案判决颠覆了现实与想象力,我敢断定其中定有猫腻!呼吁上级司法部门重新调查,绝不容许徇私枉法!法律只能用来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绝不能沦为权钱交易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