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规定-财会月刊:会计版-世纪期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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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规定
文章摘要: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文章主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留抵税额中国增值税欠税问题税收征管
文章内容:圜会计?政策法规_.国家税务总局0.国氍发[2004]97号文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二,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三,关于对不同纳税义务的个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问题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判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在计算其应纳税额时,分别适用以下公式:(一)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二)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仍应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规定的下述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三)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四条规定的下述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1一(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口?64?财会月刊2004,1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一当月天数).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均仍应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换算为月工资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四,关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适用协定或安排条款的问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该个人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签订的协定或安排中的董事费条款中,未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对其取得的报酬可按该协定或安排中有关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同时又担任企业董事,或者虽名义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其从该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和以高层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均仍应适用协定或安排中有关董事费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五,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004年7月29日印发)…………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824号文件;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的减免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有关资料,并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后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减免税文书,其由代开票单位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营业额,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予以取消.取消认定手续后,主管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减免税条件的要求,对符舍享受减免税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所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减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再按规定办理退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对给予了减免营业税优惠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要分户建立减免税档案,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资质及材料档案的管理,同时要加强其日常监督,检查.(2004年6月25日印发)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2004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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