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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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停牌、复牌
9.1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定期报告和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报告,应当在提交公告文稿的同时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例行停牌与复牌。
上市公司股票自公告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半天,下午开市时复牌。
9.2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申请其股票特别停牌,停牌时间直至上市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上市公司知悉有关公司的新闻报道、市场传闻,该报道或传闻已经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二)上市公司出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已经结束,但股东大会决议未能如期刊登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本所开市时间,股东大会否决提案、增加未在通知中列明的提案或者出现异常情况,股东大会决议尚未刊登的;
(四)上市公司刊登的信息披露公告存在错误、误导或遗漏,上市公司未按本所要求进行更正、说明或补充公告的;
(五)未经本所批准,上市公司延迟披露定期报告的;
(六)上市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作出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决议。
9.3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案件,本所自知悉之日起,对该公司股票停牌,直至该公司发布有关公告。
9.4法院发布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告且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本所自知悉之日起对该公司股票停牌,直至该公司发布有关公告。
9.5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还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停牌与复牌。
9.6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上市公司股票的停牌与复牌。
9.7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其股票停牌,直至本所恢复有效信息来源后复牌。
9.8上市公司出现第10.1.1、10.2.2条所列的情况之一的,本所按照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对其股票停牌。第十章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第一节暂停上市
10.1.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10.1.2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根据《创业板上市协议》的约定,本所决定其股票暂停上市:
(一)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
(二)保荐期内公司在保荐协议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聘请新保荐人;
(三)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
(四)本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10.1.3前条第(三)项所称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是指下列情形:
(一)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被冻结或受到其他限制,严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活动,在六个月内未能恢复;
(三)公司因国家政策、市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主要经营活动全部或者基本停顿,在六个月内未能恢复。
10.1.4上市公司出现第10.1.1条第(一)项所述情形的,应当在知悉该事实之日起立即刊登公告。
上述情形在四十五日之内仍不能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告并申请特别停牌。本所自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之日起,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5上市公司出现第10.1.1条第(二)、(三)项所述情形的,应当在事实被认定之日起立即刊登公告并申请其股票停牌。
本所自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之日起,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6上市公司出现第10.1.1条第(四)项所述情形的,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申请股票特别停牌。本所自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之日起,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7上市公司出现第10.1.2条第(一)项所述情形的,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申请股票特别停牌。本所在公司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作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8上市公司出现第10.1.2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申请股票特别停牌并刊登公告。本所在公司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作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9上市公司出现第10.1.3条第(一)项所述情形的,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申请股票特别停牌。本所在公司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作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10上市公司出现第10.1.3条第(二)、(三)项所述情形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申请股票特别停牌并公告。本所在公司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作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11上市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决定的次日,刊登《股票暂停上市公告书》,同时本所停止其股票交易,行情揭示系统中不再显示其股票名称。
《股票暂停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及其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对改善公司现状以恢复股票上市的办法、措施和期限;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1.12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仍然应当遵守本规则,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就整改计划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转让股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0.1.13因出现第10.1.1条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限期内情形消除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自收到申请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
10.1.14因出现第10.1.2条第(一)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十八个月内经审计的净资产为正,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自收到申请起三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恢复其公司股票上市作出决定。
10.1.15因出现第10.1.2条第(二)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六个月内聘请新保荐人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自收到申请起三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恢复其公司股票上市作出决定。
10.1.16因出现第10.1.3条第(一)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十二个月内注册会计师不再对公司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自收到申请起三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恢复其公司股票上市作出决定。
10.1.17因出现第10.1.3条第(二)、(三)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十二个月内情形消除并恢复正常经营达三个月以上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自收到申请起三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恢复其公司股票上市作出决定。
10.1.18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同意恢复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应当刊登《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书》。
《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及恢复上市的日期;
(二)中国证监会或本所恢复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终止上市
10.2.1上市公司因出现第10.1.1、10.1.2条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规定的限期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的事由,或者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本所就终止其股票上市提出意见,提交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10.2.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公司关闭、或者法院宣告公司破产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并公告,本所就终止其股票上市提出意见,提交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10.2.3上市公司接到终止股票上市决定的通知后,应当刊登《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
《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中国证监会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10.2.4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本所协助终止上市的公司(或清算组)处理有关股份事务。
股票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份转让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章罚则
11.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四)收取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五)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有关职务;
(六)取消相应资格;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11.2上市公司逾期交纳上市费用,本所除给予以上处分外,还可以每日按欠费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11.3保荐人和保荐业务主管违反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四)收取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五)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有关职务;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对保荐人除给予以上述处分外,本所还可以提请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其保荐人资格。
11.4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人和保荐业务主管违反本规则规定,本所除给予上述处分外,还可以提请中国证监会查处。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可以提请有关司法机关予以查处。
第十二章附则
12.1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股票:指人民币普通股。
衍生品种:指认股权、备兑权证及其他股票衍生产品。
上市:指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经审查同意后,在本所挂牌交易。
停牌:指上市公司的股票暂停交易.
复牌:指上市公司的股票被停牌后,消除了有关停牌事由后,恢复交易.
刊登、公布、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和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布和披露上市公司公告。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财务顾问:指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咨询机构、综合类证券公司。
12.2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12.3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12.4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2.5本规则由本所解释。
12.6本规则自2000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一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附件二董事声明与承诺
附件三监事声明与承诺
附件四创业板股票上市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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