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新规:刑事被害人可获国家救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7:27:00
最高法院9月13日发布消息说,最高法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下简称《决定》),要求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最高法院日前透露,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正在广东、山东、浙江、湖北、四川等地的若干城市试点,若可行的话,不久的将来会扩展至全国。但有专家指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巨额的赔偿资金从何而来,因为单单广东省每年的赔偿金就已经达到数十亿元。
《新京报》报道,《决定》提出,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刑事一审、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确保刑事案件依法规范审理。改革和完善刑事庭前程序,明确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不同功能,推动和规范庭前证据展示等活动,继续深化庭审改革,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效果。
针对调解工作,《决定》要求加大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它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尽可能促进当事人和解,力争轻罪案件一审终了;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调解,尽最大努力调解解决赔偿被害人损失,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最高法院此前曾表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曾指出,“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困难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这绝对有违我们的初衷,我们要提倡更耐心一点地倾听弱势一方的声音。”
除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外,最高法院还提出,要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此外,针对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决定》强调,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坚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要正确处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与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的关系。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决定要求,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