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应对保险公司破产之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11:35:48
在世界各国,包括发达国家,不乏保险公司破产的例子。
有统计显示,1978年-1994年,不到20年间全球共有648家保险公司破产。保险业很发达的美国在1989年经历“黑色星期一”之后,大量保险公司倒闭。即使现在,美国国内的6000多家保险公司,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难逃破产厄运。
其他国家也有此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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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2001年3月,澳大利亚的HIH意外伤害和综合保险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同年6月,英国独立保险公司进入临时清算程序;1997年4月 25日,日本互助生命保险公司宣告破产,成为日本寿险业战后50年以来的第一桩破产案;接下来日本东邦生命、第百生命、第一火灾海上等保险公司也相继倒闭;2000年,日本第十二大的寿险公司千代田和协荣生命人寿(601628,股吧)保险公司在3个星期内相继倒闭。
保险公司破产的原因
保险公司破产的原因,和经济形势固然息息相关,但关键还在于政府的监管措施是否到位、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是否合法。
粗略来看,上述保险公司破产有如下原因。
第一,放松保险控制。美国数家保险公司,包括Integrity保险公司的破产是由于缺乏对其保险总代理的控制宽松所导致的。结果,保险总代理疏于对其所代理的业务进行质量控制。
第二,缺乏良好的监管制度。监管制度的漏洞会产生问题。在美国,州与州之间的规定各不相同。比如,Transit Casualty所聘请的总代理在开曼群岛同时经营一家不受监管的再保险公司,然而同时为两家保险公司操作业务会产生利益冲突。监管制度的变化也会引发破产。澳大利亚最近的立法已导致10家综合保险公司停业——这往往是破产的第一步。
第三,忽视风险控制。伦敦市场的LMX螺旋上升表明,当保险公司不断地在同一市场中的少数保险公司中购买再保险时,后果可能很严重。
第四,过度依赖再保险。将保险风险转给再保险公司可能是一项有吸引力的选择,尤其是当再保险费低时更是如此,因为这能使一家保险公司以一定资本为基础,迅速增加账面资产。然而,如果再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这种策略就不可行了。保险公司的债务将会迅速积累,而它只剩下有限的收入可用于赔偿(因为它已将许多保费收入转让给再保险公司)。过度依赖再保险是Mission保险公司于1985年破产的主要因素。同样的,削弱再保险也是危险的:以Drake保险公司为例,该公司是英国二十大汽车保险公司之一,因保费过低和缺乏再保险于2000年破产。
第五,无法预料的索赔。突发的单一事件会引发大量的索赔,美国世贸中心受袭事件是一个例子。另一方面,破产也可能是由于同一原因引致大量索赔导致的。例子之一是石棉官司。从接触石棉到疾病发作的时间差比较长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准确估计目前及未来的总索赔额。与石棉疾病相关的索赔已迫使许多保险公司破产。
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保险保障制度
由于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有社会稳定器的功能,它的破产、清算不同于一般企业,各国都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对此做出规定。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新加坡、韩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都已建立了保险保障制度。通俗地说,当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其有效资产无法全额履行保单责任时,保险保障基金就是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全额或部分救济,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确保保险机构平稳退出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保险保障基金因此被称为保单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网。
美国对保险人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是州监管部门的职责,各州保证基金体系自1982年普及,所有在某一州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都必须是该州保证基金协会的成员。保险公司破产时,是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原则的,保障程度因州而异。财产/责任保险通常规定一个免赔额(一般为100美元),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证基金支付,每项索赔的限额一般为30万美元,也有些州规定雇员补偿保险没有最高限额限制。人寿/健康保险一般规定死亡保险金给付不超过30万美元,健康保险及年金的给付不得超过10万美元。
英国早在1975年就制定了《保单持有人保护法》,根据该法,保单持有人保护委员会(The Policyholders Protection Board,PPB)为破产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提供财务上的保障。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颁布后,英国开始实行统一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FSCS),对所有因金融机构丧失偿付能力遭受损失的消费者提供一站式(one-stop shop)的补偿服务,PPB的工作从此为FSCS所替代。在赔偿方面,保单持有人所获得的最高赔偿数额取决于其持有保单的类型,1975年-2000年,PPB共赔偿34586万英镑,其中强制性保险(如汽车和雇主责任)的赔偿程度为100%,其他为90%。2000年英国FSCS实施后对非强制性保险的赔偿限额稍作了调整,规定保单持有人索赔额在2000英镑以内的可获得100%的赔偿,2000英镑以上部分获得90%的赔偿。
加拿大设补偿公司
保护投保人利益
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加拿大保险业建立了补偿公司。补偿公司设立于1988年,从1989年开始运行,是为防止因保险公司破产致使被保险人无法获得保障而专门设立的非赢利性质的公司。
由于在寿险领域,加拿大有性质相同的保险保障体系,所以,补偿公司只对加拿大的非国有财险公司提供保护。对于经营意外险和疾病险的保险公司,如果它同时经营财产险,那么它属于补偿公司的保护范围;如果它只经营这两个险种,或者同时经营寿险,那么它只能参加寿险业的保护体系。
加拿大所有的非国有财险公司都是补偿公司的会员单位。并且,所有财险公司都不能退出该计划,补偿公司也不能取消任何保险公司的会员资格。
一旦某个会员公司进入了清算的法律阶段,补偿公司开始承担责任,原公司的所有保险合同都将转移给补偿公司,由该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或退还未到期的保费。保险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补偿公司将派出顾问参加法院指定的清算小组,对破产公司进行清算。
GISCO破产案是一个典型的破产清算案例。
GISCO是一个只在加拿大魁北克地区开展业务的地区性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企业财产险和责任险。由于发生财务困难,该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2000年6月5日,加拿大魁北克省最高法院依据联邦《公司改组和重组法》判定GISCO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补偿公司也随之派出相关人员进行督察。
该公司主席阿里克谢·肯尼迪表示,要积极配合清算组的工作,确定每个保单的未到期保费和每笔赔款的金额。财产及意外保险补偿公司发表公告,所有GISCO的被保险人,都可以到财产及意外保险补偿公司申请相应权益。由于GISCO公司被清算,大约5500个保单的保险责任需要由补偿公司承担。凡是在清算之日45天内,也就是2000年7月20日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补偿公司对其进行保险赔偿;凡是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补偿公司退还未到期保费。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已建立了保险保障制度。通俗地说,当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其有效资产无法全额履行保单责任时,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全额或部分救济,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确保保险机构平稳退出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保险保障基金因此被称为保单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网。
【作者:刘骏 来源:中国保险报】 (责任编辑:于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