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贪官以色谋权传闻引发贪官名誉权之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2:44:07
法制早报
一本《红唇咒吻》与一群贪官的名誉权
● “我入狱后根本没写一个字!这个报道80%失实:第一,我没有写书;第二,文中女主人公王湘妮不是‘情妇’,而是我合法的妻子。我们是有结婚证的,是2003年9月在株洲市东区人民政府民政局登记的,到我案发时大概是一年,不是情妇,是妻子,不管是判决书里还是民政部门的登记都有记录。”
● 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尚军的一步步升迁,依靠了她的姿色“以色谋权”。
● “我半生勤劳苦学……用清高与骄傲赢得的荣誉与赞美,刹那间竟被如此狂野粗暴地践踏成污泥浊水……报纸在抽搐的手指间索索地抖动着,像风雨中凄冷的寒流,驱赶着毒蛇一样的文字在牢房中疯狂乱窜,一根根地噬断我的神经……我像受伤的蛇一样痛苦地扭动着自己的脖颈,为拯救自己而迅速地做着选择:1.死亡;2.疯狂;3.活着。”
● 有消息说,她曾与100多个男人有染,甚至还有令人瞠目但却非常准确的数字:308个。庭审次日,有武汉媒体还以“与多位男人有染,霸占司机6年”为引题,以《枣阳有个“女张二江”》为主题,报道了尹冬桂的“生活作风问题”。
● 从小的方面上讲,一篇歪曲编造贪官色情隐私的文章,是对贪官应有法律权利的侵犯,是在误导读者良好法治观念;从大的方面讲,这样的报道,没有社会责任感,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亵渎。
湖南株洲的几万百姓笑了。
因为就在这几天,他们被蒙蔽吸收的存款退回来了。
黄石山恼了。
因为传说他写了一本书,书名是《红唇咒吻》,还有就是他的合法妻子被写成他的“模特情人”。
黄石山这位曾经叱诧株洲的商业银行副行长,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沸沸扬扬的案情和错综复杂的感情纠葛背后,人们看到了什么——
一篇文彩四溢的文章,一部莫须有的自传体小说,还有一群贪官的名誉。然后就是一个简单而复杂的问题:贪官乃至坏人有没有名誉权,该不该保护?
一本完全虚构的奇书
“风流贪官屡屡涉险,模特情妇一次次拯救其于水深火热之中,又最终弃他而去。对于湖南巨贪黄石山来说,这是一场横跨智商与情商的超级桃花劫。
今年7月,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黄石山在狱中完成了他的自传体长篇小说《红唇咒吻》。他期待着此书的出版能够帮助国际刑警组织将女主人公王湘妮捉拿归案。”
日前,先后有媒体刊载或转载此文,一时间黄石山与《红唇咒吻》见诸于网络显著位置。
据了解,湖南株洲市商业银行原副行长黄石山,在1999年10月至2004年8月,伙同53人,采取高息贴水等手段,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76亿元。2005年12月,湖南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黄石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
截止到目前,这起案件终于有了一个基本结果:黄石山等54名被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退款兑付工作基本完成。
案件的终结,并没有使狱中的黄石山平静。
在黄被收监后不久,他的家人拿着一本杂志给他看。杂志中有文章描述:他与“情妇”王湘妮的情感纠纷和斑斑案迹,文中称其“在情妇的打造下”,走上以权谋私、挪用巨款的不归路。
更令他哭笑不得的是,文中称,他的“情妇”王湘妮“为他3次人流,1次刮宫”、“6次灭火救夫”以助其化解危机。最后,在逃亡菲律宾的艰难时刻,王湘妮榨干了他的所有钱财后,无情地将他抛弃。身无分文的黄石山不得不到码头出卖苦力,充当搬运工度日。体力不支的黄石山在扛麻袋时,跌得手骨骨折,走投无路的他不得不向当地警察自首,不久,被引渡回国。在狱中的黄石山急切期待着《红唇咒吻》的出版,希望能帮助国际刑警将王湘妮捉拿归案。
文章情节波澜起伏,黄石山的心情更是波澜起伏。
他说:“我入狱后根本没写一个字!这个报道80%失实:第一,我没有写书;第二,文中女主人公王湘妮不是‘情妇’,而是我合法的妻子。我们是有结婚证的,是2003年9月在株洲市东区人民政府民政局登记的,不管是判决书里还是民政部门的登记都有记录。”
熟悉黄石山的当地百姓说,黄石山初中毕业便无钱上学,辍学后在家务农,一边干活一边握笔杆,渐渐成了当地小有名气的作家,当地一所学校还破格录用他为语文教师。后来,他凭借一篇洋洋洒洒长达6000多字的金融论文,顺利跨进了县农行的大门。
黄石山说,他将在适当的时候,委托律师,就自己名誉权提起民事诉讼。
与黄石山的遭遇类似,不久前,安徽省卫生厅原副厅长尚军以色谋权、大搞性贿赂被全国多家媒体传播。《南方人物周刊》记者通过到安庆、阜阳等地的实地调查,认为所谓“以色谋权”之说无确凿证据。
一群贪官的名誉权
尚军:以色谋权?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1992年至2005年,尚军在安徽阜阳市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发包工程、提拔调动干部、分配安置工作和干预案件等途径,先后收受41人所送钱款计人民币90万余元、美元200元,并为他人牟取利益。此外尚军还对98万余元的家庭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刊载尚军“桃色新闻”的媒体记载,她仕途坎坷,但均能依靠自身姿色过关。
尚军还在安徽太和县工作期间:“一次县公安局的主要领导李某来派出所检查工作,尚军被安排去陪酒。散场时,李某喝多了,所长安排尚军到宾馆去照顾他。李某一把拉住她的手说:‘小尚,还是你知道关心我啊……’然后就不老实起来……尚军一边应付着李某,一边说:‘听说所里还缺一个副所长……’李某马上明白了,说:‘你放心,副所长就是你的了。’尚军倒在了李某怀中。李某说到做到,很快尚军成了派出所副所长,不久又当上了指导员。”
之后,尚军又与阜阳地区两任地委书记关系“龌龊”,才得以步步高升。
有记者实地调查,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尚军的一步步升迁,依靠了她的姿色“以色谋权”。
阜阳原市委副秘书长范玉山说,尚军长相一般,以王怀忠对情妇长相挑剔的特性看,“应该不会看上她”。她升官最主要的可能就是性别优势帮了忙,因为国家政策明文规定,在各级领导班子中,女性都要占到一定的比例。
焦玫瑰:刘涌姘头?
传说尚军靠色情得以高升的文章遭到质疑,之前,沈阳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焦玫瑰则愤然提起诉讼,因为她被写成了当地黑社会头目刘涌的“姘头”。
2004年底,有媒体刊文《揭开“黑道霸主”刘涌的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文章说,刘涌是如何成为人大代表的?关键之处,绝不在于他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而在于他上头的保护伞。刘涌的保护伞最直接的是3个人: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实是刘涌的“干爹”,和平区劳动局原副局长高明贤是“干妈”,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
看到这篇报道后,狱中的焦玫瑰用了一段极有文采的话来形容自己:“我半生勤劳苦学……用清高与骄傲赢得的荣誉与赞美,刹那间竟被如此狂野粗暴地践踏成污泥浊水……报纸在抽搐的手指间索索地抖动着,像风雨中凄冷的寒流,驱赶着毒蛇一样的文字在牢房中疯狂乱窜,一根根地噬断我的神经……我像受伤的蛇一样痛苦地扭动着自己的脖颈,为拯救自己而迅速地做着选择:1.死亡;2.疯狂;3.活着。”
为了证明焦玫瑰在看到媒体的“姘头”说法后精神受到极大打击,社会评价降低,焦的律师当庭宣读了两份焦玫瑰曾经所在的看守所所长及女管教的证言。证言说,焦玫瑰在看到说她是“姘头”的报道后很恼怒,气得手直哆嗦,拒绝吃饭,当晚就写了一封信要求给当地检察院。
庭审中,被诉媒体则认为焦玫瑰社会评价的降低是因为“她贪污、受贿,咎由自取” 。
尹冬桂:“女张二江”?
湖北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被武汉某报称为“女张二江”的名誉侵权案件,一审原告尹冬桂胜诉。
2003年6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尹冬桂有期徒刑5年。武汉某报在法院判决之前发表了题为《收受贿赂8万元,人称女张二江》的文章。
实际上,尹的出名主要在于多家媒体转载了把尹冬桂称为“女张二江”的报道。把尹冬桂和张二江联系起来,指的是尹冬桂的“生活作风问题”。有消息说,她曾与100多个男人有染,甚至还有令人瞠目但却非常准确的数字:308个。庭审次日,有武汉媒体还以“与多位男人有染,霸占司机6年”为引题,以《枣阳有个“女张二江”》为主题,报道了尹冬桂的“生活作风问题”。
之后,尹冬桂向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尹冬桂的刑事案件尚未作出判决,报道就用了“收受贿赂8万元”的字眼作标题,给人以确定感,既存在用语不当,数额也与最终的认定有较大出入。“我们不能苛求新闻媒体的用语如法律用语一样规范,但应当客观真实,尤其涉及对案件的报道,应少用批判性字语。”
参与审理该案的法官说,“张二江”是湖北乃至全国对男女关系问题的特殊代用语,已成为含有贪官好色的代名词,武汉某报报道的标题本身就涉及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属人格权利的一部分,不容侵犯,而报道的内容极少提及刑事案件的审判,更着重于尹冬桂的个人生活问题。”因此,这两篇报道从标题到内容均严重侵犯了尹冬桂的人格权利,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
贪官在狱中打赢名誉权官司,这在国内尚属首次。维护一名贪官的基本公民权利,主审法官能够排除舆论的误导,根据法律原则判决,值得钦佩。
贪官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其实,除了上述所提到的这些贪官以外,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三湘女巨贪蒋艳萍、深圳罗湖区原公安局长安惠君,一些媒体在披露她们犯罪情节和因由时,把大量的篇幅放在了她们的桃色新闻上,描述生动、刻画细致。
之所以形成这样的局面,有着深刻的社会和历史原因。
痛恨贪官自古有之。
在古代,如果一个贪官被游街处刑,大街两边站着的老百姓,人人手中握着一把白菜帮子,甚至是板砖。只要贪官带着枷锁出现,那如雨的污秽之物便投将过去。
百姓的这种朴素的思想其实无可厚非,因为贪官们搜刮的是民脂民膏,危害的是整个国家。
历史上百姓对贪官的憎恶的集中表现,是长跪在岳飞像前的秦桧夫妇。去年引起一场巨大舆论风波的是,上海一位艺术家竟然让秦桧夫妇“站”了起来。他遭到了大多数人的批评,因为他伤害了人们朴素的民族情感。
几千年来,人们心中的这种朴素的民族情感没有变化,它直接的一个表现就如上述那些贪官一样被“无情”的予以抨击。但是,历史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法制在健全。那种纯粹的“好人”“坏蛋”的是非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坏蛋”也有他作为公民的权利。这些人的权利也不能被剥夺和践踏。
在调查中,有读者提出这样的疑问,很多贪官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他们连政治权利都没有了,何谈什么“名誉权”?
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包括一些媒体记者,也部分地存在着这样的误解。
当罪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之后,他的民事权利还继续存在。
政治权利是属于公民的“公权利”,是国家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各项权利,是否具备政治权利要看法院对服刑人员所作的判决,判决中没有注明“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就还具备政治权利。
如果法院判决书宣布剥夺一个罪犯政治权利,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就意味这个人丧失了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是贪官,即使是罪犯,他们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名公民,如果法院没有判决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那么,他们依然享有部分的政治权利,比如选举权。但即使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们作为公民的民事权利也并没有丧失,比如他们没有丧失名誉权、婚配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权利。
除了历史延续的朴素感情之外,现实法制环境下“公众人物无隐私”的理论,也使得很多媒体对贪官的名誉权视而不见。
但是,假设这套理论成立,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也不必然推导出可以肆意侵犯贪官名誉。因为即使贪官被曝光于天下,成为所谓的“公众人物”,他们客观存在的隐私可以通过媒体介质为公众所知。那么肆意被夸大甚至捏造出来的“隐私”呢?这当然不应被列入“公众人物无隐私”的理论之内。
有些媒体之所以热衷于报道贪官“隐私”,是为了娱悦读者,进而增加自身的效益和影响。
这些报道的内容大部分集中在色、情上,并没有让读者感觉到国家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也没有让读者从贪官的斑斑劣迹中受到警示和启发。相反,这些报道只能让读者感觉到现实生活的物欲横流和道德沦丧,让读者对社会丧失信心。
所以说,一篇歪曲编造贪官色情隐私的文章,是对贪官本应亨有的法律权利的侵犯,如果任由这种侵犯进行下去,也是对所有公民权利的潜在危胁,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亵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