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之风险负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3 20:17:58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解析
(一)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概念
1. 概念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例一〗甲有一套房屋欲出售,乙经过深思熟虑后与甲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300万元。甲将房屋交付给了乙,在办理过户登记期限,房屋因为泥石流倒塌。
①此例中存在“好多风险”:(a)假设乙算过命,如果他可以住上这套房屋,就可以在三年内连升三级,坐到直辖市公安局副局长的位置上。如此对乙而言,最大的风险就是不得住上房屋的风险。(b)如果合同约定甲先交付房屋,乙一年后付款。甲面临一个风险,如果乙到时候没钱,支付不了价款,甲获得价款就没有指望了。(c)如果这个房屋具有质量瑕疵,或者这个房屋内曾经吊死过人(知道后让人心口一阵阵发紧),则乙面临又一种风险。(d)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②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特指甲、乙的买卖合同成立后,消灭前,房屋因为不可归责于甲、乙的事由发生毁损、灭失,乙是否应当支付价款,甲收取的价款是否应当退还的问题。此例中,由于房屋已经交付,风险已经转移,风险由乙承担,其效果是,如果甲已经收取了价款,甲无需返还;如果乙尚未支付价款,应当继续支付。
2. 概念的深度理解
笔者有一个大胆的估计,说出来可能会被人骂,但辱骂又何惧哉?。笔者认为,中国学习法律的人,99%的人不懂或者没有关注过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笔者假装有点懂,欲予详述。
(1)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合同生效之后,合同消灭之前。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且标的物已经交付的,应当按照《物权法》第244条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则处理,也不是风险负担的问题。
〖例二〗甲、乙签订试用买卖合同,甲将一头牛出卖给乙试用,价款3千元,试用期三个月。半个月后,乙在使用该牛耕地时,该牛因雷击死亡。此例中:
①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2条至第149条的规则来确定风险的负担,而应该适用民法理论确定风险的负担。
②甲虽然已经将牛交付给了乙,但是,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尚未生效(须经乙认可时生效),因此,根据民法理论,该牛死亡的风险由所有权人甲承担,以无需支付价款,已经支付的有权请求甲返还。
〖例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价款30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交付了房屋,乙支付了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不久,该房屋为不明身份的卡车司机驾车撞毁。此例中:
①因为甲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又不能在起诉前取得,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合同无效的,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2条至第149条的规定,而应适用《物权法》第244条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
②假设乙不知无效事由,则乙属于善意的自主占有人,对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设乙知道无效事由,则属于恶意的无权占有人,无论其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开发的莲花河畔小区共有300套房屋,甲全部出售给乙大学,甲交付了全部房屋且办理的过户登记,乙大学一次性支付了全部价款。半年后,四川汶川发生8.2级地震,所有房屋在地震中倒塌(仅以此例悼念在大地震中遭受伤害的人们!)此例中:
①甲、乙的房屋已经因为清偿而消灭,不存在风险负担的问题。②乙大学就不得请求甲返还房款。
(2)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主要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毁损、灭失。如果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毁损、灭失具有过错,则不属于风险负担问题,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
〖例五〗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价款400万元,由乙分期支付价款。甲于5月1日交付房屋,5月2日房屋因为泥石流灭失。此例中:
①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合同生效后、消灭之前,房屋因为不可归责于甲、乙的事由(不可抗力)灭失,因此,应适用风险负担的规则处理。②从公平的角度来说,甲、乙对损失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其实都不应承担这一损失,但是,损失已经发生了,国家也不会拨款,美国也不会援助,必须找一个人承担这一损失。③《合同法》取古今中外之经验,于《合同法》第142条规定,如果房屋已经交付,则由乙承担损失,乙虽然得不到房子,但应当继续支付价款,直到全部支付的那一天。如果房屋没有交付,则由甲承担这一损失。④风险负担规则绝不是一个公平的制度,但具有悖论性质的是,表面上的不公平又蕴涵着公平,因为房屋交付后,乙享有房屋的利益,因此就应承担风险。
〖例六〗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的“幸福小区”的房屋出售给业主,已经交付了房屋,在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为偷工减料整体倒塌。此例中:
①买卖的房屋因为甲的过错而毁损,不属于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②本题就不能依照风险负担的规则处理,而是属于甲构成违约的问题。
〖例七〗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已经交付汽车,但乙迟迟不付款。甲十分生气,一日甲忍无可忍,将汽车付之一炬。此例中:
①汽车是因为甲的故意行为毁损的,不适用风险负担规则处理。②甲、乙买卖合同有效,汽车已经交付,乙已经取得所有权,甲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风险负担的原则规定
1.风险负担原则上采用“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对“交付主义”的深层理解。
(1)“交付主义”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对风险负担另有约定的,即不适用《合同法》第142条,而是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风险负担。
〖例八〗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当地地震频仍,甲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与乙约定,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乙。此例中:买卖合同成立之时,风险就由乙承担了,与是否交付没有关系。
〖例九〗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当地地震频仍,乙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与甲约定,风险自交付且办理过户登记时起转移给乙。此例中:风险自交付房屋且办理过户登记时才移转给乙。
(2)①“交付”指的是买卖标的物的交付,即“占有的移转”。“交付”不等于“履行”,更不同于“清偿”。交付仅指标的物占有的移转,不包括其他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因此,“履行”的范围宽于“交付”。“清偿”后买卖合同消灭,不存在风险负担的问题了。②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都是交付方式,在风险移转上的功能相同。
〖例十〗甲出卖1万斤柑橘给乙,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依约与丙签订运输合同,丙在运给乙的途中,运输的柑橘被突发的洪水冲走。此例中:
①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乙没有约定交付的地点,货物又需要运输,则根据《合同法》第141条,交付的地点确定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②甲将柑橘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即完成了现实交付。③甲既然已经完成了现实交付,双方又没有约定风险负担,则自甲交付时起,风险就由乙承担了。
〖例十一〗5月1日,甲将一头牛出卖个乙,价款5千元。甲提出借用(租用也一样)该牛三个月,乙表示同意,6月1日,该牛被遭雷击死亡。此例中:
①甲、乙没有约定风险负担的规则,自交付时起风险由乙承担。②甲、乙于5月1日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因此风险自5月1日由乙承担。
〖例十二〗甲出卖1万斤柑橘给乙,约定交货地点在乙的所在地,由甲代办托运,运费由乙承担,甲依约与丙签订运输合同,丙在运给乙的途中,运输的柑橘被突发的洪水冲走。此例中:
①甲、乙没有约定风险负担的规则,应适用《合同法》第142条确定。②甲、乙约定的交付地点为乙的所在地,因此必须于乙的所在地交付后,风险才能发生移转。③柑橘在运输途中因为不可抗力灭失,但尚未在约定的交付地点交付,因此风险没有移转,应当由甲承担风险。
(4)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并不挂钩。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因此:①动产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只要动产已经交付给买受人,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②不动产买卖合同,只要不动产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原因在于,动产与不动产交付后,买受人已经取得了标的物的占有与使用利益,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权,也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142条遵循了“利益之所在,风险之所在”的原则。
〖例十三〗甲将一套房屋出卖个乙,房屋交付后,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为地震灭失。此例中:风险应当由乙承担,因为房屋已经交付。
(5)风险负担的移转与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也不挂钩。就是说,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还有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违约行为的,买受人有权另行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不过,如果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即使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也不能发生移转。
〖例十四〗甲出卖给乙一匹赛马,甲交付赛马时未按照约定交付该赛马的血统证明。赛马交付乙后,因雷击死亡。此例中:甲已经交付赛马,赛马死亡的风险由乙承担②甲不能交付血统证明的行为构成违约,乙可以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例十五〗甲出卖给乙100台电脑,但其中10台存在质量问题。乙收到甲交付的这100台电脑后的第三天,因山洪暴发冲毁乙存放电脑的仓库,导致100台电脑全部毁损。此例中:虽然乙应当承担电脑毁损的风险,但乙有权就10台电脑的质量问题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3.三个体现“交付主义”的法条
(1)货交第一承运人。《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条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不能确定交付地点。二是货物“需要运输”。因此,如果交付地点是明确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并不转移;需待在约定的交付地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时,才发生风险转移。
(2)提存。《合同法》第103条规定,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后,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第二款前半句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风险负担的例外规则
1.在途货物。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则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与当事人约定的交付地点无关。
〖例十六〗6月1日,上海的甲与北京的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出卖给乙100台冰箱,甲代办托运。甲于6月2日与丙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办理了托运手续,预计6月8日运抵北京并交付给乙。6月4日,乙与北京的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将该尚在运输途中的100台冰箱出卖给丁。6月7日,丙运输公司的运送车辆遭遇泥石流,导致运输的100台冰箱全部毁损。此例中:6月4日,乙与丁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时起,风险即移转给丁承担,因为乙出卖的是“在途货物”,此时标的物尚未交付给丁,但丁已经承担了风险。
2.一方违约。
(1)买受人迟延受领。
《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买受人迟延提货。
《合同法》第146条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因此,当出卖人在交付期限届至时将标的物置于该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受领迟延。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第二款后半句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根本违约,买受人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的。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出卖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例十七〗A市的甲出卖10吨大米给B市的乙。6月1日,甲按照约定将10吨大米运抵乙处,乙当场检验发现该批大米农药严重含量超标,遂拒绝接受。双方协商甲借用乙的仓库一间,暂时保存这批大米。6月5日,保存这批大米的仓库因雷击失火,大米全部被焚毁。此例中:①甲的大米虽在乙的仓库中被焚毁,但应由甲自己承担风险。②更进一步,假设乙当时没有检查出大米农药严重含量超标(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然受领了货物的交付,风险依然不发生移转(这一点很容易被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