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惠州市畜禽养殖场规范整治指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1:19:53
惠州市畜禽养殖场规范整治指南
一、规范整治要求
基本要求
(一)在我市境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省政府《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符合省、市、县《畜禽养殖发展规划》规定的总量要求和相关规定。
(三)必须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外。
用地要求
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土地承包(转包)或有关用地手续。国家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畜禽规模养殖,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国家区别不同情况,对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可同时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三)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四)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或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五)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畜禽养殖的,县(市、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可同时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六)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出让、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结合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或协商一致后依法给予补偿,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一)选址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间距不足的可以联合经营、股份制等开式自愿整合成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小区);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布局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或其它隔离设施(如防疫沟、绿化林带等);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围墙、防疫沟、绿化带等);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7、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设施设备条件: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包括车辆消毒喷雾器、消毒室内安装喷雾;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焚尸坑、焚尸炉、湿化器或化尸井)、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四)其它要求:
1、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2、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3、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4、种畜禽场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3)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4)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5)根据需要,种畜禽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环境保护要求
(一)由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获得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1、生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含3000,其它畜禽按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的换算比例确定,下同)的养殖场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2、生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下的养殖场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08年9月30日前,生猪常年存栏量500以下的养殖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2001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的养殖场无需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二)建成配套畜禽粪便、废水、废气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并通过县(区)环保部门验收。
1、污水收集输送。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污水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
2、污水的处理。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及土地消纳形式,选择合理、适用的污水净化处理工艺和技术路线,尽可能采用自然生物处理的方法,达到回用标准或排放标准。
(1)综合利用型:冲栏污水经管道沼气池,经处理后,沼气收集、脱硫后用于炊事、保温、照明、发电等;再经沉淀池进行固液分离,沼渣用作肥料还田;沼液部分直接还田作肥或浓缩制成商品液体有机肥料,部分经氧化塘进一步净化后排入鱼塘养鱼,并经鱼塘净化后的水回用于冲栏、降温,实现污水综合利用、循环使用,污染物零排放。
采用此模式,雨水、降温用水通过雨水沟排入鱼塘,鱼塘水质须达到《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沼液还田的应配套设置储存池及输送管网或运输车辆,储存池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畜禽养殖场排放沼液的总量。
(2)达标排放型:畜禽污水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沼气池等)经处理后向环境中排放,应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的规定。
3、固体废物处置。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固定的固体废物(畜禽粪便、沼渣、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硬底化并设置顶盖,有效防止渗漏、溢流,防止降雨(水)进入。对于种养结合的养殖场,贮存设施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本养殖场所产生粪便的总量。
4、恶臭气体排放。畜禽养殖场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污染环境,恶臭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的规定。
(三)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四)按规定建立排污管理制度,污染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等及环保档案。
二、规范整治程序
(一)申报。符合本指南基本条件的养殖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申报登记表(附件)、养殖场位置图、场区平面图向县畜禽养殖整治办公室申报登记。
(二)审查。整治办收理申请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出具审查意见书(1000头(以猪计,其它畜禽按规定折算)以上(含1000)的养殖场由市整治办审查)。
(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养殖业主持市(县、区)同意继续经营养殖场的审查意见书,到相关职能部门输相关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整改,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等。
1、办理用地手续。
(1)畜禽养殖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出让、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养殖用地,签订用地合同;
(2)用地合同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办开畜禽养殖场;
(3)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用地合同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2、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选址预审:养殖业主规定进行选址条件选定的养殖地址后,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兽医主管部门现场勘查后,作出是否符合选址条件的行政决定;
(2)批准选址后,养殖业主按照本指南规定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
(3)养殖场所及防疫工程建设竣工后,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②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③设施设备清单;
④管理制度文本;
⑤人员情况。
(4)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办理环保审批,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1)养殖业主按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环境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2)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报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按规定要求建设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设施;
(4)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设施建成后,向审批部门申请试运行;
(5)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设施试运行期结束前60天,委托环境监测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监测;
(6)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设施试运行期结束前20天,持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申请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设施竣工验收;
(7)按规定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