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如何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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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13  稿件来源: 长春信息港
从12月21日起到2007年1月31日,长春市将对12月31日前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开始年检,涂改、出租或是转让的“问题证”将被收回。
年检内容:检查领取前是否从事个休经营
核查持证人目前是否具备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条件,主要核查持证人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前是否从事个体经营,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或是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再就业并且有较稳定的收入;核查持证人已享受扶持政策的条款内容或有关收费项目金额等。
年检地: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
2006年12月31日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本人携带《再就业优惠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材料,于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其现实就业状况和享受扶持政策情况核实后,统一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加盖合格验章,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
期限:享受政策三年期满为止
持证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期限,以《再就业优惠证》上第一次享受扶持政策标注之日起,期限为三年。持证三年期满,但未享受任何扶持政策,经定期年检后,《再就业优惠证》可继续使用,至享受政策三年期满为止。《再就业优惠证》连续年检三年,没有享受扶持政策的,继续年检,并在备注页上加盖年检印签。
涂改、出租、转让的“问题证”将收回
对超出相关规定发放范围的优惠证,由年检部门予以收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享受政策三年期满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年检部门收回;对涂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予以收回。(记者 郭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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