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如何处理公务员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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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10年第7期  发布时间:2010-8-5 10:57:15  文·张跃进
考察德国时,该国在处理公务员违纪违法案件问题上,关于情节轻重的认识给我留下深刻印象。
德国柏林公共管理及司法学院的里希特教授、柏林市检察院的一名高级检察官介绍有关情况时,都强调:在处理公务员违纪违法案件时,首先要认定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节轻重,而区分情节轻重的关键,是看公务员是否利用职权。德国法律法规认为:不超过职权范围的违纪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如学校老师努力工作使学生提高了成绩,家长为表感谢,送该老师两张价值200欧元的柏林爱乐乐团演奏票,老师接受并未报告而去观看,处理可以从轻;但是,如果老师因为接受演奏票而给不及格的学生打及格,就超过了职权范围,属于情节较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所以,处理应当从重。如果情节严重到被认定构成受贿犯罪,则可以判处高达10年的有期徒刑。
德国处理公务员违纪违法案件时,考虑情节轻重以是否超越职权范围为标准,比较简明、适用,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据介绍,德国每年受到处分的公务员仅占公务员总数0.01%,有效打击和限制“公权力”交易行为。
首先,明确规定对违纪违法公务员的处理要重于其他人员。他们认为,如果公务员违纪违法,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形象,而且打击了公民对国家的信任。因此,国家法律法规在对公务员规定行为准则和应当享受待遇的同时,明确规定对违纪违法公务员的处理要重于其他人员。洪堡大学政府纪律法治委托人库灵先生列举了自己办理的一个案件:一名资深警察酒后驾车出了事故,为不受处分,他请两名年轻警察作伪证。当事实调查清楚后,因教人作伪证和违法驾车,老警察被判入狱11个月并被开除公职。2名作伪证的年轻警察则被降到最低级别,且5年内不能参加培训和升职提拔。理由一是损害了警察的榜样作用,二是年轻的警察对老警察不能盲从。发生此类问题,不论后果、影响大小,即为情节严重,处理自然就重。
其次,德国的教育理论认为,德育的目标不是教人现成的东西,而是重在塑造品格,它是在后天的环境和教育中形成的。因此,德国的教育将遵守行为规范,做到公正、诚实,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具有群体精神,履行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列为重点,公务员本身更应该做到严格自律,遵守职业道德,注重洁身自爱,注意公私分明。他们认为,公务员一旦违纪违法被从重处理,既是对国家政府形象的挽回,也是对当事人的严厉教训,还可以教育和警示其他公务人员。
最后,在德国,立法与执法的一致性从来就是公开、公平和严肃的。因此,只要合理的法律法规颁布执行,几乎没有人考虑如何变通执行或者故意违反,更没有人会为公务人员违纪违法被严肃处理而责怪法律法规过于严厉。
基于以上三点,在德国,同样是受贿腐败现象,经济界的处理轻一些,而公务员则重一些;公务员利用职权的处理重一些,而没有利用职权的轻一些。这在1997年德国联邦议会通过的《反腐败法》中已经非常明确,法律不仅提高了贿赂罪的量刑幅度,还对公职贿赂罪规定了从重处理的情况等。比如,把受贿处罚金额定为5欧元,连续三次受贿5欧元的就要被开除公职。此外,德国公务员法律还专门规定,没有特别许可,任何公务员接受礼品包括公务礼品都必须申报上缴,征得上级同意后才能留给个人,否则都要追究其纪律责任。
(责任编辑 雨 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