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肇事挂靠公司该“埋单”吗?“同案不同判”如何了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6:06:20
出租车肇事挂靠公司该“埋单”吗 “同案不同判”如何了得 毛立军

  王秀林是内蒙古准格尔旗大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挂靠在她公司的出租车屡屡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其公司承担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后,王秀林就被巨额的执行款压得喘不过气来。王秀林说,她通过律师了解到,同样的案情如果发生在吉林,她的公司就不会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发生在天津,也只是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为什么在内蒙的法院,判决结果就完全相反呢?”王秀林对此表示不解。

  2003年底,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政府鉴于个体出租车的混乱状况,决定对个体出租车进行“公司化管理”,即要求所有的个体出租车必须挂靠在出租车公司才能运营。王秀林就是在这个时候申请成立了准格尔旗大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有将近100辆个体出租车挂靠在她的公司,按照准格尔旗物价部门的规定,被挂靠公司只能向每辆挂靠出租车收取一天1元的服务费,一年也就是365元。公司为挂靠的出租车提供代办挂靠牌照、保险费、养路费、运管费、代办年检等多项服务。

  然而,让王秀林没有想到的是,大立公司刚成立不久,挂靠在她公司的个体出租车就分别在2004年7月和11月发生了两起大的事故。

  2004年7月26日6时许,司机谢东飞驾驶出租车,在超车时因躲避对面来车驶出路基,坠入路边沟内,乘车人吕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谢东飞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04年11月30日,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谢东飞为个体出租司机,并查明,谢东飞所驾驶的肇事车辆蒙KY3436奥拓出租车是谢玉堂从他人手中购买的,谢玉堂是该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车挂靠在准格尔旗大立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法院最后判决,谢东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谢东飞、谢玉堂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此外,在判决书中,法院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高法发(2002)8号文件《关于印发<全区法院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挂靠他人名义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被挂靠人对挂靠应当承担的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准格尔旗大立汽车出租责任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祸不单行。就在王秀林为谢东飞的案子焦头烂额的时候,2004年11月,挂靠在她公司的另一辆出租车又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车上的三名乘客程度不同地受了伤。三名乘客将车主、司机及大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与前一案基本相同,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依据“会议纪要”,判决大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名乘客被分别判赔12万、8万和4万元。谈到王秀林的遭遇,内蒙古爱德律师事务所的李永强律师拿出了一本由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翻到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即“李郁诉长春市公交公司的车辆与好运出租汽车公司车籍、车主李传仁的车辆相撞致其人身损害赔偿案”,该案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妥……”

  李永强律师对记者说,对于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至今没有明确规定,全国各省市高级法院各有各的指导性意见,但这些指导性意见的观点往往又截然相反,造成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此类案件的判决至少有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安徽省、河南省、山东省、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等;第二种,被挂靠人在收取该车辆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赔偿责任。如天津市、福建省、辽宁省部分地市、河南省部分地市等;第三种,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河北省部分地区、吉林省部分地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基本原则,同一类案件事实在法律上的结果应该是相同的。那么,上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又是如何造成的?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在我国,不仅是这一类型的案件,还有许多案件都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立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有些案例在法律没有明文和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只能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不同的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上可能存在差异,加之个人自身素质、能力的不同,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发生。一些地方法院出台的指导性意见或会议纪要等文件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地域化,单靠这些文件来指导判案,不一定能使法律得到准确应用。如果“同案不同判”现象得不到有效解决,必然影响法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王轶教授认为,“同案不同判”产生的根源还在于我国没有形成一个同质性比较高的法律共同体。他说,法律共同体的生长和发育反映一个国家的法制水平,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制定法律,建构完善的法律体系固然重要,但经由各种有效途径培育法律共同体可能更加重要。就如何解决“同案不同判”,王轶教授建议,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案例指导制度,二是要加强跨地域也就是超越司法地域的法官培训制度,推动在法律人之间形成最低限度的法律共识,并且最终推动法律共同体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