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吞公款不行,私用公款就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4:08:09
为什么要提这一条建议呢?是因为觉得法律有不完善之处,使得在惩治腐败现象时,软绵绵的使不上劲。对于私吞公款,可以用“贪污罪”进行惩罚;而对私用公款呢?除了党政纪处分,就毫无办法了。这就使得某些挥霍公款以谋私利的腐败行为,因缺少足够的法律震慑力而难有收敛,显得肆无忌惮。
比如说吧,最近安徽省检察院集体公费出国旅游,遭遇了“芬兰门事件”。 尽管此次“公务考察”的具体经办者因受贿罪已受到了刑事追究,但“假公务之名行私人游之实”的行为却未能受到刑事追究,仅被认定为违纪行为,以纪律处分了事,并未依照贪污罪惩处。因为按照《刑法》第382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是用来惩治“私吞”公款的。而“公费出国考察”,借考察为名行旅游之实,却是一种公款消费行为,是“私用”公款,而未“私吞”公款。一字之差,法律就犯了难,无法用“贪污罪”来惩处。
这就是法律遭遇了尴尬,跟前些年深圳某女官员实施了“性贿赂”而法律上无从治罪,是同样的处境。
毛主席说过:贪污和浪费都是极大的犯罪。
然而目前我们的法律,仅仅对“贪污”说不,却放了“浪费”一条生路。所以就造成了这样的结果:“私吞”公款不行,而“私用”公款——只要找个名目,如“接待”啦,“考察”啦,“公关”啦……那就没问题,没有谁来为难你的。于是山珍海味大吃大喝有之,超标准大建楼堂馆所以供官员享乐有之,变公车为私车烧公家汽油办私事还要向公家报销更是家常便饭。这就使得挥霍公款这种最明显的腐败,以堂皇的姿态,公然招摇过市;腐败者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有资格腐败,有机会腐败,显然成了高贵身份的象征。
在某些网站留言上看到,有网友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还有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认为他们主张不以“贪污罪”治罪公款出国旅游,是为腐败分子打掩护。在这点上我倒是觉得网友有些冤枉他们两个了。既然法律上没有作出规范,确实没有办法。因为法律条文是有严肃性的,不能够随意解释和随意变通的,否则法律岂不是成了橡皮泥?
但是田文昌律师有一句话说得招人骂,却不冤枉。他说:“现在这种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的现象太普遍了,如果都简单地往贪污上靠,贪污罪的发案率得有多高啊?”瞧这话说的,颇有点法不责众的意味。而恰恰是这一种认识上的误区,才导致了腐败的大面积盛行。“太普遍了”不是规避法律惩罚的理由,只要是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无论多么普遍都得受惩罚,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越是普遍,越说明问题的严重性,越应该施以刑责。问题仅仅在于,应该以什么样的法律名义来对普遍的腐败行为进行惩罚。
我的意思已经很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设一个“挥霍浪费公共财物罪”,把一切超乎必要公务支出标准的吃喝玩乐产生的公费支出,包括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私用、超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等等,依超支的额度进行量刑。轻微的尚不触及刑法的,处以党纪政纪处分;严重到一定程度的,则刑法伺候。
这样一来,“私吞”公款(含公物)的,处以贪污罪;“私用”公款(含公物)的,处以“挥霍浪费公共财物罪”,于法有据,各得其所了。如果真能采纳本人的建议,公然挥霍公款的腐败行径当有所收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