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8:27:14
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 审批依据 国务院令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申报条件 一、差额核销(一)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收汇大于报关金额在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内,或者单笔收汇小于报关金额在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二)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收汇大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内,或者单笔收汇小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差额。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时除按规定提供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材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装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