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勒索案”已澄清 3年后再陷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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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 一桩“勒索案”已澄清 3年后 再将两农民陷入冤狱
——两次办案为同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三次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 相隔3年,同一办案公安机关推翻早有定论的调查结果,两名汕尾市海丰县的生产队干部从“无罪”到“涉嫌敲诈勒索”被拘超过百日,检察机关三次认定公安机关移交起诉的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近日,两名被拘干部向检察机关控诉自己所遭遇的离奇的不公待遇。  三次移交检察院不予起诉  陈正标59岁、陈鼎南66岁,他们是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城西十二生产队干部。2009年6月24日、2009年7月17日,他们分别被汕尾市海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传唤讯问,并被执行刑事拘留,后被批捕。     他们的这次被拘,源于公安机关称接到了一封匿名投诉信。办案机关向检察院提交的案情认定称:这两人在2006年以补偿“失耕费”为由向另外两人各勒索15万元,”所得的30万元除留10100元作为生产队的日常开支费用外,其余按生产队现有农业人口70人进行平均分赃”。  2009年9月30日,海丰县公安局对这个案件侦查终结,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海丰县检察院移交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09年10月30日、12月22日两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2010年1月22日,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仍然认为海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10年2月5日,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陈正标、陈鼎南两人“不起诉”。     警方推翻三年前调查结论记者调查发现,在这宗“事实不清”的案件背后,有着更为离奇的事情:早在2006年,同一办案单位———海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已经对陈鼎南进行立案侦查。而且,陈鼎南被公安机关调查的也是同样一件事情——— 涉嫌敲诈勒索。在2006年8月1日由海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呈交给海丰县委的一份报告中,记者看到“据目前所调查的情况看,李进旺付给城西居委第十二生产队15万元是自愿的,尚未发现城西第十二生产队干部及社员有勒索行为……”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已经多方调查取证并得出结论称陈鼎南不存在勒索行为。但相隔三年,同一办案机关又凭借一封“匿名信”对同样一件事情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     在看守所度过了105天重获自由,陈鼎南决定要讨一个说法。7月24日,他对汕尾市海丰县公安局提出了举报控告。他要求追究被办案机关有关人员“公然滥用国家刑事侦查权,以‘莫须有’的罪名导致控告人陈鼎南无罪被违法错误刑事拘留、错误刑事逮捕、错误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责任”。 (南都记者 谭林 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