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二嫁"引发产权争议 建阳一蹊跷拍卖被叫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5:45:06

    原建瓯某制品有限公司两年内两次委托同一家拍卖公司拍卖同一座房产,由此引发了一场闹剧。8月5日上午,就在拍卖会开始前一小时,这起蹊跷拍卖被建阳市工商局以一纸通知紧急叫停。早早赶来的几家竞买人如遭一记闷棍,感觉被拍卖公司给“耍”了。

    一房二卖

    严肃的拍卖怎会变成一场儿戏?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8月4日,一张送往建阳市工商局的《函告书》使事件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折。

    2008年7月13日,原建瓯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委托建瓯市某拍卖有限公司,以400万的价格将公司办公楼、厂房、宿舍、仓库等总计693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拍卖给建瓯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买卖合同》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和20万元拍卖佣金。依照约定,A公司应于2008年底完成现有住户的搬迁,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住户仍占房不退,B公司遂拒付剩余款项。

    在纠纷悬而未解、房产协议并未终止的情况下,2010年7月27日,A公司以全体职工通过的一份重新拍卖提案为由,委托同一家拍卖公司以公告形式拟于8月5日将该房产再次拍卖。在多番交涉无果后,8月4日,B公司向建阳市工商局进行申诉,并送来了书面材料。

    “一槌之下的生效拍卖岂能变故?”B公司一位经理说。

    疑雾重重

    据建阳市工商局市场合同股黄股长介绍,8月3日,该局才收到拍卖公司关于此次拍卖的报备材料。经初步审查,立即发现了几个疑点:

    疑点一:根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拍卖报备材料需在拍卖前7日内报送工商部门,而拍卖公司仅仅提前2天报备,网上报备也仅提前1天,留给工商部门审查的时间极其有限。

    疑点二:此次拍卖,委托方A公司和拍卖公司均在建瓯市工商局注册登记,标的物也在建瓯市境内,按常理应在建瓯市举行拍卖会,然而拍卖公司却有违常理,到邻近的建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来举办拍卖会。

    疑点三:此次拍卖的标的物为A公司693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系集体财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A公司通过拍卖形式处置公司集体财产的批复文件上注明的时间是2008年2月29日,为何拍卖却要在两年后的2010年8月5日进行?

    8月4日,当工商局收到B公司的投诉件后,上述种种疑点也得到了印证,此次拍卖活动果然有“猫腻”。

    真相大白

    既然房产已于两年前卖出,原委托人为何还敢二次出卖呢?

    对此,拍卖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表示:A公司提交的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齐全,他们就接拍,而双方签订的合同里也有明确条款,即委托拍卖标的的产权如有争议,一切责任及后果由委托方负责,所以对于此次停拍,他们也表示遗憾。

    而A公司给出的解释是,二次拍卖实属事出有因,第一次拍卖售价过低,公司职工反映强烈,且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购房款,为考虑职工的利益,根据《职工投票签名表决书》和一份《职工代表承诺书》,决定重新拍卖。A公司认为重拍是经过公司职工的投票表决的,公司也承诺愿意承担与B公司的毁约风险责任,因而对工商局的停拍决定想不通。

    据一位知情人士剖析,A公司之所以敢冒违约风险“一女二嫁”,究其原因跟近年来房价大幅上涨有关。以现在的房价来看,当年的400万元价格似乎是“贱卖”了。于是A公司心有不甘,宁愿承担毁约责任,也要重拍一回。因为即便赔偿了毁约金,他们也有赚头。

    建阳市工商局林副局长表示,《暂停拍卖活动通知书》是经过认真审查、慎重考虑后依法作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此案中,拍卖公司两年前的拍卖确认书,以及两家公司签订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均属合法有效。鉴于该拍卖标的物的权属(处分权)存在争议,建阳市工商局遂作出停拍决定。

    于是,一场一女二嫁的“拍卖”闹剧在工商部门的制止下终于草草收场。 (记者 徐树才 通讯员 张盛贵 黄朝寿 丁晓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