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猪饲养收购合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08:15:11

磐安县统海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商品猪饲养收购合同

 

甲方:磐安县统海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乙方: 住   县   镇(乡)     村     自然村

  为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养殖的产品的名称、数量。

  乙方负责养殖:(品名:      )  数量     只(头),(品名:)  数量     只(头),(品名:       )   数量    只(头),(品名:   )  数量      只(头)。

  第二条 种苗由甲方提供。种苗款由乙方在该种产品首次出售时向甲方支付,具体价格约定如下:(品名:     )     只(头)   元,(品名:     )   只(头)  元,(品名:    )     只(头)   元,(品名:     )    只(头)   元,(品名:        )   只(头)  元。

  第三条 养殖技术指导和产品质量标准及产品收购

㈠甲方无偿负责养殖技术培训和指导,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技术要求养殖,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㈡产品质量标准:

 

  ㈢产品收购:甲方按产品质量标准收购,不合格产品不予收购或议价收购。

  第四条 产品价格,货款结算。

㈠产品的价格实行最低保护价。具体价格约定:(品名:     )每公斤   元,(品名:    )每公斤   元,(品名:         )每公斤   元,(品名:      )每公斤   元,(品名:         )每公斤   元,市场价格上浮时,甲方优先随行就市收购。

  ㈡货款结算:对村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一般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经乙方同意也可采用银行结算方式。

  第五条 收购地点、期限:           

  收购地点:          ,收购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甲方违约责任

  ㈠甲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期中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5%—25%的幅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㈡甲方如需提前收购,要商得乙方同意,甲方应给乙方提前收购货款总值的      %的补偿,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㈢乙方按合同约定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          %(5%—25%的幅度)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㈠乙方不按合同的约定,不养或改养其他品种或少养合同约定品种的数量,应承担差额部分          %的违约金。

  ㈡乙方在产品收获时,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的,应承担自行出售部分或不肯出售部分         %的违约金。

  ㈢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死亡的,其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㈠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㈡协商不成时,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另一方应在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七天之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支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报工商部门一份,    一份,   一份。

 

甲方:磐安县统海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        (签字)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