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條據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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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條據禮儀條據,即人們在工作與生活中為證明或說明某種事由而留給他人的便條。條據即是便條的正式稱謂。
  基層公務員出於工作需要,經常會給別人留下,或者要求別人給自己留下某種條據。條據是基層公務員接觸較多的一種應用文體。
  條據雖然短小,但卻有著很多具體的規范和要求。這些規范和要求即本節所述的條據禮儀。條據禮儀的總體要求,就是要根據不同的類別遵守相應的寫作和使用規范,在說明事實、維護己方利益的同時對收據者表示謙恭友好、不卑不亢的態度。
  基層公務員日常接觸的條據可按用途和目的的不同劃分為憑據性條據和說明性條據兩大類。各類條據既有著各不相同的具體規則,也有許多大致相同,需要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的要求
  基層公務員在立據時,所立之據不論是憑據性的,還是說明性的,都必須嚴格遵守一些共同的規范性要求。
  (一)立據態度
  基層公務員所立之據多使用於平輩之間,而且更多地使用於熟人之間。但本著“認真負責,嚴肅規范”的工作態度要求和“空口無憑,立此為證”的憑據性特征,基層公務員在立據時必須端正自己的態度,其總體要求就是要做到認真負責。
  具體而言,基層公務員不能礙於熟人的面子,該立據時不立據,所立之據模糊難辨,甚至令人有空子可鑽,或立據之後不妥善保管,等等。
  執照公事公辦的原則,基層公務員務必要認真立據。各類各據的組成部分須齊全,不可有所疏漏。在署名時應由立據者親筆簽上自己的真實姓名,必要時應在簽名之後加蓋私章或摁手印,以示負責。條據最後還要寫明立據的詳細日期。
  (二)立據語言
  條據的語言應符合簡單、准確兩大要求。
  1.簡單。條據實質是對書信的簡化。能以條據形式表達的內容通常都是簡單的內容,復雜的內容不宜用條據表述。一般情況下,一張條據隻能說明一件事,切勿一據多事。相應地,條據的語言也應簡潔明了。能清楚表述條據內容的最簡語言是最適宜的語言。切勿拖沓冗長,也不可過分簡單而致使表述不清。
  2.准確。條據的語言應當准確無誤,不可在條據上涂涂改改、亂增亂刪。尤其是涉及到關鍵內容的文字和數字,務必要保持整潔,不能有任何涂改。若發現遺漏或錯誤,應另立一據。在書寫金額數量時,應採用大寫漢字,如“壹”、“叄”、“仟”等,而不能採用小寫漢字,如“一”、“三”、“千”等,更不能使用阿拉伯數字。
  (三)立據用具
  基層公務員在立據時為確保條據的有效性,應選擇整潔耐用的工具。
  對於條據寫作時所用的紙筆,雖不必過於挑剔,但也須有所選擇。條據的用紙應當整潔、干淨、耐折、耐存,污損、折皺、不易書寫、不易保存的紙張不宜用作立據。立據時最好選用鋼筆或毛筆,配以黑色、藍黑色墨水或墨汁書寫。不宜選用不易保存筆跡的鉛筆、圓珠筆以及有失庄重感的彩色墨水或墨汁。
  (四)條據保管
  任何條據都是用來證明或說明某項事由的憑據,都有其存在的意義和價值。因此,基層公務員務必要對收到的條據進行妥善保管,有時還應在給他人立據後留有樣據,以便日後核實之用。
  基層公務員應當對自己經辦的所有條據統一處理、妥善保管。要將各類條據分門別類保管,存放條據之處要固定而安全,以便日後查閱。事情辦完之後需要銷毀條據的,應當及時地當著收據者的面予以銷毀。
  二、具體的規范
  條據可分為憑據性條據和說明性條據,而這兩大類條據又可根據功能的不同再細分為各類條據。每一類條據的撰寫和使用都應當遵守一定之規。
  (一)憑據性條據
  憑據性條據,指的是為證明某一事實或契約而出具的條據。憑據性條據一般要求出據者在某一事實或契約發生前寫作完畢,並交由接收者作為一種信譽的保證和憑據加以保存。憑據性條據通常由標題、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組成,其種類大致有借條、欠條、收條、領條和發條等幾類。
  1.借條。借條又叫借據,是指在借到個人或公家的錢物時所寫的條據。借條是一種非正式契約,通常在歸還了錢物後,由立據者收回或當場銷毀。
  若是向個人借錢借物時所寫的條據,借方可隻寫一張借條﹔若是向公家借錢借物,借方須寫兩張借條,借方和公家各保留一份。
  借條上應標明“借條”二字。正文中應明確寫清借了什麼、借了多少、歸還期限等內容。向公家借錢借物還應寫明其用途。最後須在借條後面簽名蓋章、標上日期。
  2.欠條。欠條實質是借條的一種特殊形式。如果借方在歸還所借錢物時,隻能歸還其中一部分而不能全部歸還,則應立下欠條。有時,在借用了錢物之後補寫的用作憑證的條據亦可稱為欠條。欠條的格式、份數、處理方法與借條大致相彷。
  3.收條。收條有時或稱收據,指在收到其他個人或單位的錢物後,專門立下的憑據,交給對方。收條可寫一份,也可採用兩聯單或三聯單的形式以便日後核實之用。其中第一聯是存根,第二聯或第三聯在加蓋公章後交由付方,作為其回單位的報銷憑證。
  歸還錢物時,如果被借方不在場,而由他人出面代為收下時,代收者應出據收條。此類收條亦被稱為“代收條”。若被借方在場,則隻需交還給借方借條,而不必出據收條。
  4.領條。領條即個人或某一機關單位向另一機關單位領取錢物時,領取時給發放錢物者留下來保存的條據。如果是代替他人領取錢物,則應注明“代領”二字,並寫上代領者與被代領者的姓名。
  5.發條。發條即機關單位在發放錢物時寫給領取者的條據。發條不同於發票。發條往往限於零擔小賣的小額貨款或單位內部發放錢物,僅是一種收付錢物的簡單憑證。而發票則是由國家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有嚴格的規范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