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国王在自己的王国里可以成为被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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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王在自己的王国里可以成为被告吗 时间:2010-08-09  作者:贺卫方   《弑君者: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的人》[美]杰弗里·罗伯逊著,徐璇译星出版社2009年3月
  对英国历史稍有涉猎的读者都知道,发生在距今360年前的对于查理一世的审判是一起意义重大的事件;查理一世在断头台上慷慨赴死的一幕也是人们津津乐道的历史大场面之一。但对这场审判中的关键人物,起草了起诉书并且在法庭上对查理一世进行指控的副总检察长约翰·库克,人们却所知甚少,例如权威的《不列颠百科全书》(我手边的是英文第15版)居然没有收入他的词条。某些历史书里即便有所涉及,也只是标签化甚至妖魔化。这种情况引起了英王室法律顾问、国际著名人权律师杰弗里·罗伯逊的忧虑,因为这不仅仅关系到对于某个人的评价,而且关乎重大史实的真实面目以及宪政和法治的一些基本原理的理解。
  那是英国历史上的一段惊心动魄的篇章,也是英国近代宪政体制得以形成的关键时刻。国内各种势力风起云涌,最终导致内战烽火燃烧,不可一世的查理一世沦为胜利者的阶下囚。库克出身贫贱,不过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法律界的显要人物,各种不同因素交互影响之下,他终于成就了一个法律人难以梦想的一份大事业——把国王送上了断头台!这次著名的审判对当时人心的影响可以通过一个说法看出,据说那些法官们在判决书上签完名字后很快就被自己的所作所为惊呆了。
  当一般历史学家从政治的角度解释这场审判的起因、过程以及后果的时候,罗伯逊用他那极其细密的笔触对整个事件给出了法律角度的描述和分析。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梅特兰曾经追问何以没有人写出法律史,他从学术训练的角度分析,认为是法学教育与历史学教育的差异所致:“法律家所需求者乃是权威,于是最新最好;历史家需求者乃证据,于是越旧越好。”由于过分关注历史与眼下案件之间的关联,于是法律人所呈现的历史就会发生扭曲,但是历史学家由于缺乏法律的训练,所揭示的事实又失去了法律的意义。所幸的是,作为一位具有崇高声望的人权法和国际法专家,罗伯逊不仅给我们提供了细节化的事实,而且对那些细节中所蕴含的法律含义做出了深入的解读。这是我们在阅读其他历史书所难以获得的收益。
  不妨举一些我在阅读过程中感受强烈的例子。从本书里,读者可以看出,早在对查理一世的审判发生之前,一些法律人一直在寻求对王权与法律之间关系的论证,这种论证的指向明显地朝向用法律限制国王的权力。罗伯逊追溯了17世纪初爱德华·柯克爵士(SirEdwardCoke,1552-1634)对于法律高于王权的论证以及身体力行的抗争。不过,柯克与詹姆斯一世之争涉及到的是国王是否有足够的合法性审判案件,而库克与查理一世之争却是国王是否可以在他的王国里成为一个适格的刑事被告。审判的前前后后,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个问题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虽然坐在被告席上,但是,查理·斯图亚特仍然是国王,那些坐在法官席上的人们也如此称呼他。国王本人在法庭上更是公然对于法庭的管辖权提出质疑:
  记住,我是你们的国王,是法定的国王。仔细想想,你们企图审判国王,这是多么大的罪恶啊,记住上帝才是这片土地上真正的审判官,我说你们在犯下更大的罪之前真该仔细想想……况且,我的权力是上帝所托付的,这是古老的合法的世袭权力,我绝不会违背这项托付的。我也不会为了答复一项新的非法权力而违背我的托付所以你们要先告诉我你们权力的来源,否则我无可奉告。
  实际上,依据下议院1649年1月6日所通过法律而设置的法庭是否有权审判国王的法理基础有着显而易见的软肋。这项立法在被上议院推迟之后,由经过清洗之后的下议院变换策略将“Ordinance”变为“Act”而绕着弯通过。此种做法当然受到了一些质疑,以至于克伦威尔及其拥护者不得不想方设法为这样的立法程序寻找依据。代议制政府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这个过程中得以揭示,那就是由于下议院成员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因而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下议院的立法体现的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无需获得国王或贵族院的同意或协助。如罗伯逊所说,这一宣告乃是现代史上第一次由立法机构明确提出的民主原则。
  在王权与法律之间关系上,库克以及布兰德肖法官在本案中都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学说。例如,布兰德肖在法庭上向查理一世宣示:
  在国王和他的人民之间存在着一个契约协定。国王的即位宣誓就是为保证好好履约。同时,先生,这一约定当然是相互的,你是他们忠实的君主,他们也是你忠实的国民……这就好像一条纽带,纽带的一头是君主对国民应尽的保护义务,另一头是国民对君主应尽的服从义务。先生,一旦这条纽带被切断,那么只能说,别了,君主统治!
  这一段论述正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要义,布兰德肖法官提出这一学说比洛克和卢梭提早好几十年。阅读到这里,我不免想起孟子好像也提出过类似的学说:
  齐宣王问曰:“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
  孟子对曰:“于传,有之。”
  曰:“臣弑其君,可乎?”
  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
  很明显,按照孟子的说法,像桀和纣那样的暴君已经变为“残贼之人”而不再是君主,反抗甚至诛杀他们就是值得赞赏的正义行为。这么早就萌芽的社会契约论没有在我们这里茁壮成长、发扬光大,却是一件值得注意和反思的事情。也许我们需要从本书所显示的宗教的力量和已经拥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法律职业群体去体味其间的原因。库克在论证君主与人民之间关系时强调了普通法对于受托统治国家的君主所施加的限制。如果可以在法律上确认君主侵害了国民的权利,常设议会就成为提供救济的正当途径。不仅如此,库克进一步确立了人民对于政体模式的选择权力。即便是在君主没有侵犯国民权利的情况下,人民也可以选择摆脱君主制,因为那样的政府既缺乏理性,也不为上帝所乐见。除了管辖权以及王权与法律之间关系外,法庭面对着的另一个难题是,假如被告拒绝承认法庭的合法性,因而在审判过程中对控诉本身不作任何有罪或无罪的有效答辩,就像查理一世在法庭中所表现的那样,法庭是否可以依照“本国众所周知的法律规则……视其为‘如同承认’”。在审判中,国王没有聘请律师——本来如果国王承认法庭合法并希望作无罪答辩,杰出的法学家和律师马修·黑尔(MatthewHale)是准备出庭为国王辩护的,同时国王本人也没有作出有效答辩,致使一场也许会精彩纷呈的法律论辩没有发生。最终法庭不得不直接作出了有罪判决并宣布“应处以身首异处的死刑”。为了说服公众,库克将他原计划在法庭上发表的公诉意见以书的形式出版,当然,这个小册子也成为王政复辟后判决库克死刑的一份白纸黑字的证据。
  给查理一世确定怎样的罪名也是当年颇费周章的法律事项。我们知道,最后法庭判决所确定的是“暴君、叛国者、杀人犯和本国善良人民之公敌”。我们可以在这里看到,库克如何论证君主的独裁行为与暴政之间的关联,在国内以及国际间的战争中所发生的杀戮行为,君主是否应当承担作为指挥官的责任,是否构成“暴政”的罪名?如果对于叛国罪的定义是背叛国王,那么国王本人又如何可以自己背叛自己,成为叛国罪的主体?库克旁征博引,援用上帝律法、普通法、自然法以及国际公法等进行极具说服力的论证,即便在今天还是具有重大的启迪价值和实践意义的。
  在这次审判以及1660年对于库克等人的审判中,还有一些富于法律意义的事项和观点值得点出。在审判查理一世之前,国王的法律宠臣布里奇曼曾经以《大宪章》中“同侪审判”的规则要求组成一个不可能有的陪审团进行审判,被库克以鲜明的态度拒绝。刑事被告的诉讼权利逐渐得到关注,对抗制诉讼模式在刑事程序中开始出现。审判过程中对公开原则的恪守也令人感慨,即便审判的是国王,也要公开地进行。库克对于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阐述,诸如律师不应以商人的方式招徕顾客,律师、医生以及神职人员不宜过分富有,律师应为因自己过错而导致客户之损失承担责任,律师要劝导委托人慎待诉讼,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当建立起一种合理的关系从而避免出现某些受法庭宠爱的律师,律师应当给贫穷者提供法律援助,不得以律师为“坏人”辩护而将其与被告混为一谈,律师也不应为法庭的判决结果负责,所有这些都在后世获得了响亮的回声。
  通读全书,作者所体现出的公正无私的立场和在字里行间对历史细节的精确把握和专业精神都令人印象深刻。著名历史学家巴拉科夫在评价丘吉尔的《英语民族史》时说:“在这个历史学家倾向于用显微镜而非望远镜来做研究的时代,本书实为巨著。”不过,望远镜也不能取代显微镜;一个优秀的历史学家需要把两者交替使用。罗伯逊先生显然更多地用显微镜观察历史,尤其是法律的显微镜,这使得本书具有了一种不可替代的价值。为此,我们要向作者致敬,也要向年轻的译者表达谢意,这不是一部容易翻译的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