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午们的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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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午们的救赎

《法人》杂志2010年第8期  记者 吕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尽管还不能在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划出楚河汉界,但被迫借助民间融资的孙大午们显然从中看到了一丝生机——金融及其监管机制的改革有没有可能从这里起步?

   2010年6月中旬,一则有关“非法集资”的消息传了出来,不过与以往不同,这则消息并不是曝光某一起非法集资案件,而是有关浙江省首次发布了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标准。

  浙江省高院于5月底出台的这份《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要从有利于保障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准确界定和把握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非法集资。”

  这或是国内首次就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做出明确说明,在此之前,大部分民间借贷行为均有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可能,从而引发了不少的争议事件,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河北孙大午案”。

  客观来讲,民间集资行为的普遍,与民营企业糟糕的融资环境不无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民间集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也是民营企业为自身发展而不得不采用的融资办法。

  而此次新规率先在浙江破冰,也有其特定因素所在,由于民营经济领衔全国,浙江省一向是国内民间集资最密集的地区之一,也曾经曝出过包括“吴英案”、“小姑娘杜益敏案”等轰动全国的非法集资大案,对于民间集资行为的规范也迫在眉睫。

  非法集资界定浙江破冰

  人们经常听到的“非法集资”一词,其实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许多人将其误认为是一个“罪名”,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设立此项罪名。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中首次出现了“非法集资”的提法,但其仅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的表现形式,并非正式的法律用语。涉及此行为的判罚一般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定罪。

  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行为由于自身的“灰色身份”,对于不接触他们的人来说,充满了神秘。但这种“不合法”的金融方式在我国却已经存在了数十年,尤其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江浙地区,早在近30年前就兴盛了起来。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浙江省出台的新规绝非偶然,而是当地民营经济发展的历史必然。”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律师表示。张星水律师曾担任在国内法学界及经济学界引发激烈辩论的“孙大午案”辩护人,对于国内民营企业融资环境较有研究。

  浙江省是全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杭州的旅游业、宁波的港口贸易、义乌的小商品市场、温州的制造业全国闻名。因而浙江省的民间借贷和地下金融非常盛行,具有独特的历史成因和悠久的乡俗传统。

  “正是基于这些特定的省情,近些年来浙江省有关部门才审时度势,采取各项宽松的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张星水律师认为,浙江省高院出台的此次新规是在全国率先垂范的创新典型,相信对其他省份也会有借鉴作用。

  在此次新规中,不仅明确了在特定人群内筹集资金的行为一般可以不作为非法集资,还规定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张星水律师看来,上述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民营经济的稳定增长,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势必会对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意义。

  民间的融资变通

  “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确实不容乐观。”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表示,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相关的保障制度并未跟上,而浙江省高院的此次规定可以看作是“破冰之旅”。

  张星水律师也认为,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不容乐观已是大家普遍的观点,包括茅于轼、江平、保育钧、章立凡、胡星斗等在内的知名学者均持这一观点。这一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日趋成长的民营企业的蓬勃发展。

  民企融资难,主要表现在难以从银行得到贷款支持。尽管有些地方政府采取了一些举措,给了民营企业一定的财政支持,但大多属于短期流转贷款,相对于大多数民企的资金需求来说,仅是杯水车薪。

  “而与此同时,银行贷款存量的绝大部分为国有企业所占用,资金流转缓慢,新增贷款又重点支持关系国计民生的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资金支持只能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张星水律师表示。

  相比民营企业来说,国有企业如果出了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会予以经济扶持。而民营企业一旦出现问题,整个企业可能就会破产、倒闭,所以从银行自身角度考虑,会更愿意贷款给还款有保障的国有企业,这也是银行业本能的趋利避害的价值取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的观点与张星水律师极为类似,他认为,针对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改善,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把给国有企业的补贴砍掉,不应再拿着国家的税收往国有企业里面补。

  “国有企业该倒就倒掉,民营企业自然就发展起来了。”曲新久教授对《法人》记者表示,民营企业很少能够获得财政补贴,即使少数的高科技企业等能够得到部分补贴,风险相对来说还是很大。

  “所以这不仅仅是融资环境的问题,而在于引入真正的市场竞争。”曲新久教授表示,目前,国家对于中小型的国有企业已经放开,但对于大型国企还很难做到。

  罪与非罪

  浙江省高院的此次新规中,规定了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特别对于涉及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轻微违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处理。

  从该条所涉及的内容看,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当年的“孙大午案”。大午集团的集资行为正是因为融资无门才使用民间集资行为以获得企业经营资金,而且在偿还资金方面非常诚信,并未出现大的社会问题,从而才引发了关于如何定罪量刑的大辩论。

  在曲新久教授看来,孙大午的案例之所以有司法介入,是因为其涉及的人数比较多。

  “没有任何人的诚信是永远的,当集资行为达到一定规模之后,风险将必然存在。”曲新久教授告诉《法人》记者。

  尽管按照法律规定,“孙大午事件”确有犯罪之嫌,但众多知名专家表示,“孙大午案”未引发社会问题,是企业因融资无门不得已为之,而司法行为的介入极易导致民营企业遭受重创,所以对“孙大午案”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应该慎重而有依据标准。

  尽管受到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广泛同情,孙大午仍于2003年被河北徐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不幸的是,司法审判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大午集团的经营。孙大午本人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2002年大午集团的纯利润是980万,在其获刑的2003年当年,即滑落到亏损580万,一正一负,相差1600万。

  “这使我们缓不过气来,损失可以用数千万来计算。”孙大午告诉《法人》记者,企业的发展因此放缓了三年,损失惨重。

  在孙大午当年的辩护律师张星水看来,孙大午是一位很有理想抱负和良知精神的民营企业家。张星水律师建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应该在经济犯罪领域得到体现,对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认定上尽应可能倾向于“民间借贷”。

  “如果不是具有特别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而且事实上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借方与贷方都得到双赢利益,针对此类情况不建议司法介入,政府不干预比较好。”张星水律师告诉《法人》记者。

  张星水律师认为,针对一些明显的、不具有良性成长性的、大规模的集资活动,政府应早做预防,避免其做大带来经济波动。但也不能偏听、偏信银行部门的汇报,应该从法律上进一步规范认定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立案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也表示,对于非法集资的监管需要作出甄别,“内部”的集资行为就不应该干涉,而对于不特定人群的集资则需要禁止。

  松绑民间集资

  一直以来,资金问题都可谓是民营企业面临的“老大难”,而现实中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却并不乐观。一些民营企业无奈之中就走向了“民间集资”这条道路。虽然其中有个别经营者是恶意的集资诈骗,但正当的民间借贷活动也大量存在。

  “那么如何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能否将民营企业的某些集资行为依法给予准确界定,将其纳入到民法调整的范畴?”张星水律师表示,在中国这样一个资本市场尚不成熟的发展中国家,主要的精力应该是按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多拓宽一些投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而不是保护金融 部门的垄断利益,这就是问题的实质。

  鉴于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不完善,对于正常的民间集资活动,政府应该适当的监管资金流向,但不要过多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换言之:加强引导,不要控制,贯彻人性化的管理模式。”张星水律师表示,浙江省高院给出的指导性意见,使得民间借贷活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与支持,这是值得肯定的尝试。

  “这不单单是一个法律的问题,主要还是涉及到国家经济制度的变化问题。”曲新久教授认为,借贷行为都需要具备资本保障金、资本充足率等条件,如果要从公众那里拿钱——从公众融资,就必须在政府的监管之下。

  曲新久教授表示,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早就有许多的呼吁,但是不可能不加任何监管而任由中小企业随意从民间融资。

  “无监管的民间集资行为早晚会出现‘窟窿’,这个线可能比较长,有的甚至十年、二十年才出问题。”曲新久教授对《法人》记者表示,比如美国前纳斯达克主席麦道夫的集资案件,他做了将近30年都没人发现,直到金融危机才被曝出。

  此外,国内的公众往往缺乏投资风险意识,认为投资可以赚钱,也认同非法的集资行为,但一旦出现风险就不认同了。实际上投资出了问题是正常的风险所在,投资人没有权利去找政府,但我国却一直存在这种现象,这也是民间集资行为较易引发群体事件的原因。

  堵不如疏

  “目前,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已经成为支撑和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张星水律师对《法人》记者表示,民营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引起理论界与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所以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已经是当务之急。

  如果政府严格监管,必定会打击生机勃勃的民营企业,阻碍民营经济的创新与发展;倘若政府放松了监管,又会助长个别不负责任的民营企业借民间集资做出危害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

  “有时候政府也是处在两难境地,手足无措,这也反映出政府在监管与疏导之间的困境。”张星水律师表示。

  只要“融资难”的困境长期存在,民间集资行为就在所难免,与其令他们在黑暗中肆意发展、暗藏法律风险与社会隐患,倒不如将其置于政府监管之下。对于民间集资行为,其实“堵不如疏”,“所以,我们还是要走一条中庸之道,对于一些对社会没有危害的、运营良好的民营企业,应该尽量给予政策扶植;对于那些产业泡沫化的民营企业,就要严格监管,防患于未然。”张星水律师说,“我想这或许会更有利于维护经济的持续增长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监管层也在逐步尝试放开,目前浙江等地区已经出现了一些小型的贷款公司,虽然他们不允许吸收存款,但是可以利用自有资金从事一些贷款业务。

  “这在过去是不被允许的,实际上政策方面已经逐步在疏导了。”曲新久教授说。

  在研究、讨论“非法集资”定罪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反思,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该如何进一步拓展?政策方面该如何为他们提供便利?多数人相信,如果有正常的、便捷的融资渠道,民营企业不会愿意冒险从事民间借贷,他们选择这种既有经济风险又有法律风险的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一种“无奈”。

  近年来因“非法集资”涉案的企业家

  1、“小姑娘”杜益敏,1965年7月出生,原浙江溢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因集资诈骗7亿元,于2009年1月13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

  2、吴英,浙江东阳人,原浙江本色集团董事长,2009年12月18日,因集资诈骗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判处死刑。

  3、田玉文,原成都新蓉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有“四川泡菜大王”之称。2007年因非法集资1.5亿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虚报注册资本”两罪,判处11年有期徒刑。

  4、孙大午,河北徐水人,原大午集团董事长,2003年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徐水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

  5、张业光,“德隆系”主犯之一,原德隆证券董事长,2007年初被武汉中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6、汪振东,原营口东华集团董事长,因以“代养蚂蚁”的方式非法集资近30亿元,于2008年2月终审被判死刑。

  7、王希田,原吉林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集资诈骗罪”于2010年4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8、龚印文,原山东济正保健品连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涉嫌非法集资40亿元。2010年6月,潜逃境外两年多的龚印文在马来西亚落网,现已被押解回国。

  9、沈太福,原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以和投资者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方式非法集资10亿元。1994年被判处死刑。

  10、王奉友,原蚁力神天玺集团董事长,同样以“代养蚂蚁”的方式涉嫌非法集资,2009年5月,该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截至目前仍未传出宣判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