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拟规定:政府定价商品未经监审禁止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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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拟规定:政府定价商品未经监审禁止调价

2010年08月03日 07:30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 杨华云)每次涉及公众利益的价格调整,往往陷入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成本争执,今后成本不透明问题有望得到缓解。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9月1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表意见。

政府定价成本问题成热点

13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价格法,规定了5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必要时可以实施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并明确了政府定价依据之一的成本因素。不过如何核定成本,一直未有行政法规予以规范,价格调整听证会上,往往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成本问题各执一词。

此次草案规定,列入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未经定价成本监审的,不得调整价格。

六种费用将禁入定价成本

草案明确规定了六种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支出;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与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生产经营支出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政府无偿投入及政府补贴、其他政府优惠政策给予补偿、社会无偿捐助的相冲减的费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支出;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成本监审结论书应公布

为增强定价的透明度,草案要求,定价成本监审机关应当制作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书,并在制订价格前向社会公布。

新闻背景

目前我国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据了解,我国《价格法》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成本调查,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但在实践中,有关方面对如何核定垄断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如何开展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认识不一致,特别是对哪些项目是不合理的支出存在分歧,对经营者不能形成有效的成本约束,进而使一些不合理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新华社

政府定价商品6种费用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2010年08月03日 01:46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六种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这六种费用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支出;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关成本费用除外;与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生产经营支出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政府无偿投入及政府补贴、其他政府优惠政策给予补偿、社会无偿捐助的相冲减的费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支出;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条例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者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同种商品和服务而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公众可在9月1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