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新青年》的言论自由是什么(《财经》 2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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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青年》的言论自由是什么

本文见《财经》杂志 2010年第16期 出版日期2010年08月02日  共有 0 条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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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建/文

  《新青年》的言论自由是什么,可见该刊七卷二期上的《法律与言论自由》(陈独秀)。如题,该文谈的是言论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推出的观点是“言论要有逾越现行法律以外的绝对自由”;因为“言论自由若要受法律限制,那便不自由了”。

  《新青年》是进入公共领域的一份杂志,谈论的也多是当时公共领域中的问题。谈论这些问题,需要一定的公共知识。这个知识,当以法政为主。毕竟法律与政治,从来都是公共领域中最重要的问题。《新青年》不是没人能谈这个问题,比如高一涵,就比较专注于这方面,而且谈得比较好。但,《新青年》的主帅是陈独秀,他是个传统意义上的文人。就他自身而言,长于文艺而拙于法政。这也无妨,问题在于,他本人在价值取向上就轻视法政。

  这里有一个细节,当年留学日本时,陈独秀、苏曼殊和章士钊曾住过一个房间,陈这样评价同屋人:章士钊和我们俩不同,不爱文艺而致力于法政,是一个十足的官迷。热衷法政就是官迷,这是陈的偏见不说,要说的是,一个文人要向青年进行法政启蒙,就要问他自己蒙不蒙。然而,20世纪,恰恰是这些蒙而不知的文人型知识人而非法政型知识人主导了青年,并引领了潮流。毕竟文艺是诉诸人的感性而法政只能诉诸理性,年轻人因其年轻又恰恰是一个感性的存在。他们容易动容、容易投入、容易献身,而且无怨无悔。因此,新文化运动型的知识人看似启蒙,其实是一种多少有点导往蒙昧的宣传。由他们和他们宣传鼓动起来的年轻人,委实给20世纪的后50年做出了他们自己都意想不到的“贡献”。

  现代政治文明中的自由,从来都是法律框架内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也就没有自由。这是现代法政知识的常识。但《新青年》要自由,张口就是法律外的自由,而且是绝对的。尽管它所要求的绝对,乃是言论;但言论本身难道可以豁免法律的限制吗?殊不知,法律限制自由,正是为了保障自由。如果自由不是单方面的,自由与自由便是互相抵触的。在自然状态中,这种抵触足以使得自由不复存在。因此,人类文明造就了法律,用它来保障各方面的自由。当然,这种保障有代价:即自由对任何人都不可以绝对,它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你的自由不得冒犯他人的权利:无论行为,还是言论。

  《新青年》敢于声称:言论要获得“违背法律的自由”,是因为它为这种违背提供了一种可疑的正当性。在作者看来:“法律是为保守现在的文明,言论自由是为创造将来的文明”。为了不断创造新的文明,言论自由当然可以突破法律的限制。这样的表述其实是对法律的无知。就现代法律的发生而言,它不是为了保守现在的文明(它本身倒是人类文明的产物),而是为了保守人的各种权利。

  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谈及权利时,曾经指出:“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是‘文明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一个用公共法律来维护‘我的和你的’‘文明’的社会结构。”这个社会结构靠法律维系;法律之所以被需要,就在于它的使命是维护“我的和你的”权利。从康德这本谈“权利的科学”的书里,可以看到,权利乃是法律存在的出发点,法律的一切俱围绕权利而展开。能够保障自然状态中无以保障的权利,这正是法律作为现代文明的一种体现。因此,任何一种抵触或违反法律的言论,哪怕它顶戴着创造新文明的名头,结果也将导致对文明本身的摧毁。

  事实正是如此。北洋时代可谓20世纪法治最不坏的时代。由清末梁启超时代引进的欧美法治体系,尽管阻力重重,但却是在蜿蜒中前行。然而好景不长,本来就先天不足的法治,固经不起军阀利用,更经不起那种立志要创造新文明的力量的摧毁。这些新文明的启蒙者,事实上开启了一个世纪的法治蒙昧。他们以新文化的热情,点燃了一代青年的热情。这种热情很典型地表现在当年的五四运动中,那点燃在赵家楼里的一把火,从法律角度看,就是刑事。

  可是,就是今天,又有几多人习惯从法的角度审视那把火,进而审视那一代青年呢?这本身即说明五四新文化对这个世纪的负影响是如何持久。■

  作者为南京晓庄学院教授 http://magazine.caijing.com.cn/templates/inc/chargecontent2.jsp?id=110489836&time=2010-08-02&cl=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