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法律空白 谁来保护中国“深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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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法律空白 谁来保护中国“深喉”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7 月12 日 |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我就是‘深喉’”,当91岁的美国原联邦调查局副局长费尔特站出来宣布这一消息之时,世界为之震惊。 发生在1972年~1974年间的“水门事件”,使尼克松成为美国历史上惟一引咎辞职的总统。他指使下属在民主党总部安置窃听器的举动,最终在费尔特的举报和《华盛顿邮报》的报道之下彻底败露。 费尔特在《华盛顿邮报》两名记者和总编辑的严守秘密中安然度过了33年。 与此同时,一些中国举报人却辗转于各部门,呼唤着安宁和安全的生活。 生活在缺乏法律保护的不安中的,还有更多大大小小的中国“深喉”。 现行关于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空白,使得鲍宇们的要求在法律上找不到适当的依据,也使他们有可能身陷危境,并让更多潜在的鲍宇望而却步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说,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70%以上是来自群众举报。 而实际上,举报人和证人于国家利益的作用,并不仅限于向检察机关举报贪官。在协助司法机关侦办犯罪、纪检和监察部门反腐、海关查缉走私、工商技监打假、审计部门查案等各种领域,举报人和证人都功不可没。 但是,迄今为止,除了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领域有一些比较笼统的法律规定外,中国尚没有一套系统的关于举报人和证人保护的法律或制度。 证人为何不愿出庭 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鲍宇这样敢于举报或是敢于作证的人,在我们这个社会中是极少数。目前,中国大陆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不足5%,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不足3%,可以见其一斑。 出庭率低的原因,除了办案机关为节省成本、提高效率计,不肯让证人出庭之外,另一个原因是证人不愿或不敢出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证人保护专题研究小组”的报告中称:该区检察院反贪局收到检举某局局长受贿的材料,并发现江某是行贿人之—。江某开始坚决拒绝配合办案工作。后来,他说出不肯作证的原因:“我要指证的是某局的局长,他有地位、有权势。如果我交代了行贿的事实,我可能出了这个门就被人砍死。就算我没事,但是你能够保证他不会伤害我的家人吗?” 另外,“举报人即使‘斗胆’举报领导,举报信却常常‘回到’领导手里”,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志强告诉本刊。 “信访部门更多是在起‘督促’的作用,而不具备彻底解决问题的功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诉讼法室副主任熊秋红对《中国新闻周刊》说,“这样,把举报信批转给被举报部门(实际上就是被举报者)督促他们整改也就顺理成章”。而这种情况下,举报人常常暴露在被举报人眼皮下。 现行保护规定形同虚设 可资例证的是,香港廉政公署的相关制度完善得多。由于证人保护条例和这个强势独立的部门存在,31年来,香港具名举报人的比重已从33%升至71%,这反映了民众对法治和廉署的极大信任。 相形之下,“我国大陆的证人保护制度形同虚设,空白之处太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对本刊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是现行《刑事诉讼法》中仅有的对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 这些条文也相应存在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当中,但被法学界人士评价为“过于笼统”。 这些法律规定中,鲍宇提出要求异地安置并隐姓埋名的要求,也找不到依据。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机构负责解决鲍宇式的问题。 在西方国家,关于证人保护的相关法规已相当健全。即使在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对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亦相当详尽。 对此有过专门研究的汤维建告诉本刊,证人保护包括了对证人的保护(人身、财产、亲属保护)、对证人的补偿(误工工资和相关费用的补偿)和证人的豁免权制度(对配偶、亲属、亲近关系,证人有权拒绝出证)。 汤维建说,如果“事前”的危险报告制度(即从举报伊始就受到保护)和“事中”的“双面陈述制度”(即为防止身份泄露而采取的变声出证或蒙面出证)存在于中国大陆,就可以给鲍宇们提供恰当的帮助。 2004年8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施行了证人保护制度,曾被媒体形容为内地首创。 据媒体报道,2004年8月,该院在全院实施《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保护分为3个阶段,即侦查中的保护、起诉中保护和起诉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 但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评价说:这属于司法实践范畴,适用范围有限。 实际上,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都有自身的文件对证人保护制度进行规定,在不同程度上为证人提供了保护。 但是,这些零散的规定,尚不足以构建一个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体系。什么样的证人在什么情况下应该保护?应该采取何种方式保护?哪些机构应该承担保护之责?如果失职或推诿当承担何种责任?这些问题,现行法律都没有清晰的答案。 证人保护法仍在酝酿 “三大诉讼法中最关键、最根本的制度框架还没解决,证人制度中的核心问题——证人必须出庭问题还没解决,从学理角度,证人保护问题想要解决就很困难”。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对本刊说。 据参与论证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透露,证人保护立法早在1998年就已开始酝酿,学界已在1999年初步达成共识。目前,《证人保护法(建议稿)》业已起草完毕。 另据透露,《刑事证据法(草案)》已经胎死腹中,只有《民事证据法(草案)》还在苦苦挣扎之中。这些法律都对证人保护问题有所涉及,但均不在十届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2003年~2008年)之内。 另一方面,相关一些关于证人证据的内容,正在酝酿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会有所涉及。 参与起草《证人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专家透露说,《证人保护法》有望在未来的3——5年内通过立法者的审议而成为正式法律。汤维建说,该法实施之后,“证人社会”可望形成。 在“证人社会”中,权利人的权利得到保护,义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这将有利于树立正直、勇敢的社会风气”,汤维建说。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杨中旭) 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节选) 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办案人员不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证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可以依法隐匿证人的身份、住址等真实情况,并以适当的方式移送法庭备查;可以允许证人以视听资料等方式提供证言;本院在进行案件宣传报道时,不在媒体披露可能损害证人声誉或不利于其人身安全的内容或事项。 将受到严重暴力伤害或威胁的证人,可以实行24小时保护。 证人的财产因作证而受到损害或破坏时,本院在证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时提供法律帮助;对于严重损害或破坏证人重大财产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保护对象还包括证人有近亲属关系而需要提供保护的人员。 证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作证的时间和地点。证人因作证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检察长领导全院的证人保护工作。案件承办人认为证人因作证已经或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职权启动保护程序。证人因作证已经或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出保护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也可以启动保护程序。证人人身、重大财产利益、重大合法权益受到或即将受到严重侵害,可以专门设立证人保护小组直接承担证人保护工作。 香港《证人保护条例》 2000年开始施行的《证人保护条例》共20条,包括保护证人计划的设立、为决定保护证人计划的参与者而进行甄选、证人被纳入保护证人计划内时须采取的行动、为保护证人计划的参与者定立新身份、处理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参与者无须披露原本身份、保护的终止、原本身份的恢复、要求覆核、向人员及执法机构提供资料、保障人员免因根据本条例所作决定而涉讼、对在法庭作供的证人的保护等。香港的《证人保护条例》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为证人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同时,还对谁来申诉、怎么受理、如何审查、决定措施、证人疑义、复核、申述等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 (资讯:杨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