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党政领导干部调配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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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南通市党政领导干部调配工作纪律》的通知 浏览:[68]   大  中  小  
    (通委组发[1999]104号)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党组(委)、市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经市委同意,现将《南通市党政领导干部调配工作纪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9年12月2日

    南通市党政领导干部调配工作纪律

    为了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弘扬正气,杜绝歪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重申如下党政领导干部调配工作纪律:
    一、干部调配纪律,是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
    二、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上级派进、调出干部的决定。凡不执行的,对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执行:经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仍不执行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领导干部本人必须服从组织调动、交流决定。对不服从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按照程序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领导干部在接到调动、交流通知后,必须严格按规定期限报到上班。交接工作必须在一周内完成,十日内到新的岗位报到。无特殊情况不按期报到者,按不服从组织决定处理。
    五、领导干部调动,工资关系一律随迁(上级有规定的除外)。凡单位配备的公用物品、交通、通讯工具等一律归还,并办理好移交手续。对不执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六、领导干部调动时,不准借机突击提拔干部;不准动用公款突击花钱;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在干部任免、调动决定未正式通知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对破坏纪律,封官许愿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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